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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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06〕2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订的《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办法》,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省劳动保障厅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按劳动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由授权的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监管。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下岗失业人员用原居民身份证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同样有效,编号不变。



  第二章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第四条 本省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二)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下达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第六条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具的相应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由各市州印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①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①原关闭破产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①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原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②原国有企业及原集体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③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①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第七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5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统一格式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录入《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信息系统和过塑防伪并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规定的时间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核、加盖钢印和上网公布,再由授权发证机关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章 《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第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伪造和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为持证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载注明。
  任何单位向持证人收取费税,都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详细记录和署名。对不按规定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个人,持证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申报灵活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保管。
  第十三条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持证人员,应在退休之日注销《再就业优惠证》;对享受优惠政策三年期满的持证人员,应在期满之日注销《再就业优惠证》。
  第十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年检时间。持证人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并将《再就业优惠证》交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集后分期分批报授权发证机关免费年检。年检主要审查持证人员的持证资格和记载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或享受优惠政策三年期满的人员、发证时弄虚作假的人员,应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在《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栏内加盖“此证注销”字样;对符合条件且需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人员加盖“年检有效”字样。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经调查属实可以补办年检手续。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被注销《再就业优惠证》的持证人员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如有遗失,应在30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由持证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30日之后、40日之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申请补办者应提供优惠政策执行部门出具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的证明。发证机关应在补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再就业优惠证》中有效时限的填写:2006年1月1日以后所发的证书在“有效期”栏统一填写为2011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以前所发的证书,在年检时统一在“延期栏”中填写为2011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

附件1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否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政治面貌

联系

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家庭住址


原工作

单位


工种

技术

等级

领取营业

执照时间
年 月 日

原工作

单位
国有

集体

其他


拟领《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对象
①口 ②口 ③口 ④口 ⑤口

目前家庭主要

经济来源


本人身份
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时间

是否大龄就

业困难对象




以下由发证机关填写

全省统一

证号

当地签发编号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授权签发人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县市区、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2、“原工作单位性质”一栏中请在“国有”或“集体”分栏中打“√”;“其他”分栏中据实填写。3、“拟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对象”一栏中,请在领证人所属相应栏内打“√”。其中:①代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②代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③代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④代表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⑤代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4、“本人身份”一栏中请在“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分栏中打“√”。

附件2


《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发证

日期


类别
①口 ②口 ③口 ④口 ⑤口
编号


身份证

号码

原工作

单位


退休协

保情况
退休口 内退口

协保口
领取营业

执照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

住址


本人

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就 业 情 况

自谋职业口
被吸纳就业口
灵活就业口
未就业

无就业愿望口
无就业能力口

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免费

职介
时间

是否成功

免费

培训
时间


单位

内容


社会保

险补贴
时间

公益性

岗位
时间


金额

工种


税收

优惠
时间

费用

减免
时间


金额

金额


小额担

保贷款
时间

贷款

贴息
时间


金额

金额






说明:1、表中“类别”栏①代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②代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③代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④代表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⑤代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2、退休协保情况、就业情况栏目请在“口”内划“√”选择。3、“姓名”是指持证人员本人,“联系人”是指持证人员本人以外的其他联系持证人员的人。

持证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审核人: 年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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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

1998-11-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   纳税人所属行业  
纳税人开户银行   账号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  
2  减:销售退回  
3
折扣与折让  
4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  
5   其中: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  
6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7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二)  
8 投资转让净收益(见附表二)  
9 租赁净收益  
10 汇兑净收益  
11 资产盘盈净收益  
12 补贴收入  
13 其他收入(请附明细表)  
14 收入总额合计(4+6+7+8+9+10+11+12+13)  






15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三)  
16 期间费用合计(17+…+41)  
17  其中:工资薪金(请填附表四)  
18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见附表四)  
19   固定资产折旧(请填附表五)  
20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见附表五)  
21   研究开发费用  
22   利息净支出  
23
汇兑净损失  
24   租金净支出  
25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26   业务招待费  
27
税金  
28   坏账损失(请填附表六)  
29   增提的坏账准备金(见附表六)  
30   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31   投资转让净损失(见附表二)  
32   社会保险缴款  
33   劳动保护费  
34   广告支出(请填附表七)  
35   捐赠支出(请填附表八)  
36   审计、咨询、诉讼费  
37   差旅费  
38   会议费  
39   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请附明细表)  
40   矿产资源补偿费  
41   其他扣除费用项目(附明细表)
 











42 纳税调整前所得(14-15-16)   
4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44+…+58)   
44   其中: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5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6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47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48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七)  
49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  
5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八)  
51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五)  
52   
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3   
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4   
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55   
存货跌价准备  
56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7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8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请附明细表)  
59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0+61)   
60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61   
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请附明细表)  
62 纳税调整后所得(42+43-59)  
63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填附表九)  
64 减:免税所得(65+…+71)   
65  其中:国债利息所得  
66   免税的补贴收入  
67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68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69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70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71   其他免税所得(请附明细表)  
72 应纳税所得额(62-63-64)  







73 适用税率  
74 应缴所得税额  
75 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  
76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7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8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9 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  
80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4-…-79)  

纳税人代表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日期:
联系电话: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7至41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3.第17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4.第18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5.第19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6.第20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7.第21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0行填报。
  8.第27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9.第28行“坏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10.第29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账准备。
  11.第32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2.第39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3.第41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7至40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4行至58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1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8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4行至57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8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基本业务收入(2+3+4+5+6+7+8+9+10)  
2 (1)工业制造业务收入  
3 (2)商品流通业务收入  
4 (3)施工业务收入  
5 (4)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  
6 (5)旅游饮食服务收入  
7 (6)运输业务收入  
8 (7)邮政通信业务收入  
9 (8)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10 (9)其他基本业务收入  
11 二、其他业务收入(12+13+14+15+16+17+18)  
12 (1)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收入  
13 (2)技术转让收入  
14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5 (4)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16 (5)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  
17 (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8 (7)其他  
19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11)  


附注: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次 投资资产种类

被投
资企
业所
在地
占被
投资
企业
权益
比例 投


本 投


得 被投
资企
业实
现利
润或
亏损

被投资
企业适
用企业
所得税
税率
应补
税的
分回
投资
收益 应补税
的投资
收益已
纳企业
所得税 投




格 投






投资
转让
利得
或损


1 一、短期投资                      
2                        
3                        
4                        
5                        
…                        
…                        
1 二、长期投资                      
2 (一)长期股权投资                      
3                        
4                        
5                        
…                        
…                        
1 (二)长期债权投资                      
2                        
3                        
4                        
5                        
…                        
…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1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务 1 一、工业制造业务销售成本(6+2-3+4-5)  
2 期初产成品盘存  
3 期末产成品盘存  
4 加:其他  
5 减:其他  
6 (一)产成品成本(11+7-8+9-10)  
7 期初在产品盘存  
8 期末在产品盘存  
9 加:其他  
10 减:其他  
11 (二)制造成本(20+14+13+12)  
12 (三)制造费用  
13 (四)直接人工  
14 (五)直接材料(15+16-17+18-19)  
15 期初存料  
16 本期进料净额  
17 期末存料  
18 加:其他  
19 减:其他  
20 (六)间接原材料(21+22-23+24-25)  
21 期初存料  
22 本期进料净额  
23 期末存料  
24 加:其他  
25 减:其他  





务 26 二、商品流通业务销售成本(27+28-29+30-31)  
27 期初存货  
28 本期进货净额  
29 期末存货  
30 加:其他  
31 减:其他  



务 32 三、施工业务的营业成本(33+40)  
33   (一)直接成本(34+35+36+37+38-39)  
34   1.人工费  
35   2.材料费  
36   3.机械使用费  
37   4.其他直接费  
38   5.加:其他  
39   6.减:其他  
40 (二)间接成本  






务 41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营业成本(42+58)  
42  (一)开发直接成本(43+50+51+54+55+56-57)  
43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4+45+46+47+48+49)  
44    (1)土地征用费  
45    (2)耕地占用税  
46    (3)劳动力安置费  
47    (4)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支出  
48    (5)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49    (6)其他  
50    2.前期工程费  
51    3.建筑安装工程费(52+53)  
52    (1)出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3    (2)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4    4.基础设施费  
55    5.公共配套设施费  
56    6.加:其他  
57    7.减:其他  
58 (二)开发间接费  







务 59 五、旅游、饮食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60+64+65+66+67+68)  
60  (一)旅行社的营业成本(61+62+63)  
61    1.直接材料  
62    2.代收代付费用  
63    3.其他  
64 (二)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  
65  (三)酒楼、餐厅等饮食业务的营业成本  
66  (四)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  
67 (五)游乐场、歌舞厅的营业成本  
68 (六)度假村的营业成本  





本 69 六、运输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0 七、邮政通信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1 八、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2 (一)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成本  
73  (二)技术转让支出  
74  (三)无形资产转让支出  
75 (四)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支出  
76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  
77 (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  
合计 78 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1+26+32+41+59+69+70+71+72+73)  







注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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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国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将分批分期,有步骤地在企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现将有关于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企业,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加工资指标范围内,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二、经国家批准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发给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