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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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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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奖励办法(试行)

水利部


水利部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1994.12.08



水利部奖励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8日水利部水人劳[1994]532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水利单位与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
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单位与职工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
令,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努
力完成各项水利工作和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系水利部部级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的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单位奖励
第四条 水利行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1.水利企业已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开
拓市场,连续三年在实现利税总额、人均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等方面有较大幅度
的提高,在企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水利事业单位,在各项工作中积极进取,成绩显著,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
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并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3.水利企事业单位在深化改革,发展水利经济中,大力开展综合经营、积极创
收,使职工生活明显改善,年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成效显著的;
4.水利单位在抗洪抢险、消除事故隐患中,领导指挥得当,组织措施得力,团
结治水、顾全大局,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对外交往和引进技术、资金、项目等方面,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6.在改革开放中,采取有效改革措施或先进的管理方法,实践证明成效显著,
并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
7.多项或单项工作,在水利行业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的;
8.有其它功绩应予奖励的。
第三章 个人奖励
第五条 水利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1.热爱水利事业,忠于本职工作,钻研技术业务,大胆改革创新,在生产经营
、勘查设计、水利施工、工程管理、科研教育、后勤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
劳动生产率以及在节约人力、财力、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为国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防洪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或在紧急情况下,不畏艰难,奋不顾身,千方
百计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的;在顾全大局,团结治水,依法治水中作出显著成
绩的;
4.大胆揭露坏人坏事或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受到普遍赞扬的;
7.有其它特殊贡献,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分类
第六条 奖励对象分为集体与个人。
第七条 奖励种类分为: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授予荣誉称号。其中:
集体奖励分为:集体三等奖、集体二等奖、集体一等奖、授予集体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分为:个人三等奖、个人二等奖、个人一等奖、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第八条 奖励为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定期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一次;
不定期奖励根据工作特点,对全部或阶段性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在突发事件、特定
环境中成绩突出的,可及时给予奖励。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
第九条 颁奖形式,由水利部召开表彰会议或在报刊上宣布等形式,同时书面
通知单位和本人,对获得个人奖励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条 设立水利部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部级奖励和评奖工作。奖励评审委
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劳动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部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
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及部直属单位组织初评、推荐,并负责
将先进事迹材料报部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部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决
定授予何种奖励:
1.对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给予三等奖。
2.对作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可给予二等奖、一等奖。
3.对作出卓著成绩和重大贡献,堪称楷模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予以通令表彰,授予奖励证书,发给一次性奖
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授予奖旗、奖杯或奖牌,并在《中国水利报》登载先进
事迹,配发照片。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予以通令表彰,授予奖励证书或奖章,发给一次性奖金。
获得荣誉称号的,可奖励晋升一档职务(等级或岗位)工资,在《中国水利报》登
载先进事迹,配发照片。
第十四条 上述奖励证书、奖章、奖杯、奖牌、奖旗由水利部统一制做。
第十五条 水利部建立部长奖励基金,由部长直接掌握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3.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被撤销奖励后,停止其享受的一切待遇,收回其奖金、
奖牌、奖杯、奖旗、奖章及证书,并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文号:[水利部水人劳[1994]53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函〔2005〕16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
  广元市属多种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突发性,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川办函〔2005〕148号和广元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灾害的种类和人员受灾伤亡、失踪情况及经济损失、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灾管理。
  (一)分级负责
  1、因灾一次性死亡、失踪1-4人,经济损失2000万元-5000万元,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5-9人,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影响重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3、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影响极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市长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在一些特殊地区发生灾害,可视情况临时决定,灵活处置。
  (二)分类处置
  1、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防汛预案进行处置。由市水利农机局牵头,气象、民政、建设、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配合。
  2、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行处置。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民政、交通、卫生、防汛、气象等部门配合。
  3、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防治预案进行处置。由市林业局牵头,林业公安、消防、武警、气象等部门配合。
  4、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按照防震减灾预案进行处置。由市地震局牵头,民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
  5、各类灾害的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公室负责。
  6、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按有关的分工和预案执行。
  二、部门分工负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市级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负有不同的职责。  (一)市政府救灾办:主要负责灾害综合协调、灾情信息汇总、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二)市水利农机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旱情监测、抗旱指导、重旱区救灾和旱情统计上报工作。
  (三)市气象局:组织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四)市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生活救助;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指导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地质灾害信息的综合整理上报。 
  (六)市经贸委:协调组织铁路、邮电、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七)市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八)市林业局: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防虫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九)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必要时实施水路的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
  (十二)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的防汛和灾后重建工作。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十四)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十五)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作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十六)部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参加紧急重大抢险救灾工作,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紧急突发灾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持的,由市政府与当地部队联系,请求支援。
  (十七)新闻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抗灾救灾舆论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普及防灾知识;二是宣传传递灾情预报信息;三是宣传防灾减灾工作经验,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市级其他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团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灾情报告和宣传 
  (一)准确及时掌握灾害信息。救灾、气象、水利、国土、农业、林业、地震部门要准确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险情、病虫情、火情、震情等灾情,加强信息反馈交换和灾情会商,实时监测灾情发展,为市委、市政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二)及时上报灾情。对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要立即用电话逐级上报,在2-4小时内必须将灾情发生范围、危害程度以传真形式上报;8-10小时内将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初步统计情况上报;灾害过程结束24小时内必须以政府文件将全面核查情况上报。非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如干旱),应在达到成灾标准时及时上报。
  (三)灾情的核查和报告内容。灾害发生后,县区和乡镇政府要迅速深入受灾现场,指挥抗灾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查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需要报告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区政府核实后,以文电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阶段)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损失情况,已经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请求解决的问题。
  (四)灾情的上报程序。灾情上报必须以政府文件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政府的灾情报告一般由本级救灾办起草和承办。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前,各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必须先送同级救灾办综合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审定,以审定数上报。政府正式文件形成后,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政府文件口径对口上报灾情。灾情上报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地灾情的关注反应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并通报同级救灾办。
  (五)灾情汇报和办理。县区政府一般不要派人到市以上政府汇报灾情。如确需汇报,应先由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听取汇报。县区政府请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市救灾办按照市领导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落实。
  (六)灾情的报道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突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宣传抗灾抢险、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互相支援的先进事迹。
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适时适度,防止产生消极影响。灾情数据要以政府文件口径为准。重大灾情报道须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市政府救灾办负责人审核。
  四、救灾资金、物资的争取和管理
  (一)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原则。救灾资金、物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制度健全、统筹兼顾、专款(物)专用、专项专用、确保重点、提高效益。不得平均安排、优亲厚友,更不得贪污挪用、挤占截留。
  (二)救灾资金、物资的争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救灾资金、物资,市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上给予支持解决,市上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县区解决,市上根据资金来源情况酌情补助。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物资,由县区乡镇自行解决。市级各部门所需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系统内自行解决。市、县(区)每年应预算一定的救灾经费用于抢险救灾。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分类及使用。救灾资金、物资按使用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生产性救灾资金、物资,用于灾区抗灾抢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第二类是生活性救灾资金、物资,用于自救能力弱的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特重灾民的生活安置和补助。两类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不能合并安排和使用。
  (四)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按照其来源渠道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发文下达,并抄送市救灾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政府救灾办负责代政府接收外省市政府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工作,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和民间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工作,其他单位不得以救灾为名向单位和个人募集捐赠。各类捐赠资金、物资的分配由接收部门与救灾办会商后提出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发文下达。接受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救灾信贷和保险。金融、保险部门要努力扩大业务,积极做好救灾信贷资金的安排和保险理赔工作,支持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七)救灾资金的监察、审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工作,监察、审计结果须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本市救灾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