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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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78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78-03-08 
  总 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伟大领袖和导师
毛泽东主席亲自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毛主席和他的
亲密战友周恩来总理的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团结一
切爱国力量,对于推动民族资产阶级的人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同各爱
国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侨务政策和宗教政策,巩固和
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以及在坚持反对社会帝国主义
、帝国主义,支援世界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英明领袖华国锋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继承毛主席的遗志,领导全国各
族人民,一举粉碎了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这是继粉碎××
×、林彪两个资产阶级司令部之后的又一个伟大胜利,它标志着我国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胜利结束,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大路线,坚持无产阶级
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深入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
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根据这个总任务,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
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把一切积极因素
都调动起来,并且尽量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反对国内外敌人,进一步巩固无产阶
级专政,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国际斗争中,遵照毛
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伟大理论,为坚决贯彻毛主席的革命外交路线,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
义和战争政策而贡献力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所有参加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紧密地团
结在以华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周围,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同心协力,团结战斗,
把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担当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
参加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共同纲领。毛主席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提出的六条政治标准,是
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判断言论和行动的是非标准,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
督的政治基础,也是我国现阶段革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毛主席和周总理为我们树立的民主
协商的优良传统,认真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
勉,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
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以下列各项为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
  二、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
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
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三、遵守和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
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四、台湾省自古以来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我们一定要解放
台湾,为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共同努力。
  五、发扬爱国主义,提高革命警惕,加强战备思想,为反对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的
颠覆和侵略,保卫祖国,积极贡献力量。
  六、贯彻执行我国的革命外交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加强同各国人民的
友好关系,推动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发展,为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政策而进行不
懈的斗争。
  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阶级斗争、生
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的实践,逐步改造世界观。
  八、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
保证。我们必须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开诚布公,集思广益,正直无私,光明磊落,开
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加强革命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
  第一章 组织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
表为基础组成。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
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四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
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都有
遵守和实行的义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地方委
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都应当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
人对会议的决议,都应当遵守和实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声明保留,等待下次会议提
出讨论,但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决议,不得违反;如果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
有声明退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自由。
  第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者全国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以
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章程、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或者地方委员会的决议,由地方委员会依据情节严
重的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请求复议;地方委员会被处分的单位或者
个人并且可以向上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工作总则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
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革命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积极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
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
程的总纲,主要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一、组织和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
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通过各种可行的途径,联系实际,
向工农兵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思想改造。
  二、举行报告会和座谈会,组织参观访问和调查研究,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协助国家机关宣传和贯彻政策,改进工作。
  三、配合有关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开展活动,为国家建
设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在文化、科学的活动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利于
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四、搜集、整理、编写中国现代史、革命史等资料。
  五、开展解放台湾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国际问题,宣传贯彻政府的外交政策,根据统一安排,进行国际统一战线活动。
  七、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扬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
各界人士,沟通思想,调整关系,统一步调。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无党派
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少数民族和港澳同胞
、归国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
由本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任
期,或提前举行下届全国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
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由常
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
直辖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由当地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当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应的名额。
  每届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
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每届任
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
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或若干人
,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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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的通知

1990年11月2日,能源部

现将《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附: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能源部于1990年5月在河北省峰峰矿务局召开了电力系统生活管理现场会。会议指出,搞好职工生活是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也是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密切干群关系、密切党群关系的根本大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提高对生活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生活环境,作为各级领导的重要任务之一。
《电力系统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是根据电力生产、施工企业的现实情况,提出的生活管理工作和设施方面的要求,全国各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按此标准逐项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生活福利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要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检查、严格奖惩。能源部要求每个电力企事业单位,本着因地制宜,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明后两年中,现有企事业单位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这个标准,“八五”期间使电力企事业单位职工生活福利工作,象峰峰矿务局那样全面走上整齐、清洁、优美、舒适、文明的新轨道。
一、职工食堂
(一)职工食堂(包括餐厅和操作间)。平均每就餐人员建筑面积达1.2平方米,餐厅与操作间的面积比为1∶1。另有相应的库房和菜窖。餐厅按正常就餐高峰职工人数配备餐桌和坐椅。食堂公备碗筷必须严格消毒,符合卫生要求。职工自备餐具,餐厅内应设碗柜(箱)。操作间瓷砖化,排烟排气良好。有条件的企业,应用煤气作饭。
(二)服务质量。每周按食谱计划安排和制做膳食。逐步取消大锅炒菜,实行中、小锅炒菜,做到质好、量足、多样化、明码实价、经济实惠、价格合理。周末、节假日改善伙食,保证单身职工过好节假日。服务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做到“五讲四美”。对因工作离不开岗位的送饭到现场,因公过时有热饭吃,做好病号饭。让职工吃到热饭、热菜、热汤,并有热开水喝。炊管人员要按规定办法用膳。
(三)大、中食堂要配备必要的炊事机械和相应的冷藏设施,逐步实现机械化,机械利用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清洁卫生。严格卫生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不买、不收、不用、不做、不卖腐烂变质食物。库内物品分类存放,菜窖管理科学合理,减少损耗。餐厅、厨房、库房要整洁,严格卫生制度,做到炊具洁净、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四壁无尘,室内无蝇、鼠、蟑螂。存放食品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室内地面无积水、无杂物。炊事人员定期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应勤洗勤换。
(五)经济指标。月销粮盈亏幅度为百分之零点五以下,月卖钱盈亏幅度为百分之一以下,各项费用占总成本不超过百分之五。
(六)管理工作。有健全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有改进的措施。食堂有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有定额,工作有分工。伙食成本坚持班组核算,做到班清、日结、月公布。严格财经管理,做到粮、款、物、帐相符。各种会议伙食费用单独核算,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不与职工伙食混淆。炊事人员要有技术培训计划和业务考核制度。职工食堂等级厨师人数达到炊事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职工集体宿舍
(一)职工集体宿舍。平均每住宿职工居住面积七平方米,住宿房间旅馆化。宿舍另设盥洗室、物品寄存处和图书室、游艺室、电视室、缝补室、值班室和自行车棚等。房间配备单人床、桌、椅、柜子、暖瓶、茶具、衣架等用品。根据当地气候情况配置电扇及取暖设备。使职工生活方便、舒适。
(二)宿舍管理。宿舍设有专职管理员(或交集体企业承包管理),有健全的宿舍管委会,发挥群管与专管的作用。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不同家属混居,不乱留外人住宿,有条件的设家属探亲室、客人接待室。做到安全无事故:无火灾、无盗窃、无中毒、无赌博、无酗酒、无打架斗殴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做饭和存放自行车等各种杂物。
开展图书阅览、游艺、看电视等有益活动,为住宿职工创造学习、娱乐的良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方便职工群众服务项目。职工按车间、班(值)次住宿,设有专职管理员负责内外卫生,为集体住宿职工拆洗被褥、床单、枕巾,室内存放衣物整齐清洁卫生。做到门窗玻璃净、棚顶墙壁净、家俱净、床上地面净,室内“七无”(无蝇、无蚊、无蟑螂、无老鼠、无虱子、无臭虫、无跳蚤)(以下简称“七无”),走廊、厕所、盥洗室无杂脏物、无臭味、无积水,设有痰盂,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室外环境美化、绿化、整洁、卫生好。
三、家属住宅
(一)全面规划、分期实施。发挥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职工集资、企业资助)加快家属住宅建设。使每人居住面积达到五平方米以上。逐步缩小楼房与平房生活设施上的差距。按户安装电表、水表和煤气表。新建住宅楼应有较为宽敞的客厅,居住面积要适当。厨房、厕所使用面积要适用,改善厨房卫生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洗澡设备。一般家属住宅区内设有必要的生活服务网点。根据情况建立家属区浴室,配备换衣箱柜、椅凳及必备的用具。
(二)搞好家属住宅区饮用水、垃圾点、公用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根据情况建立煤气站,使住户逐步用上煤气。
(三)家属住宅区房地产实行帐、卡、图、牌板科学管理。幢(栋)单元编号整齐、醒目。按规定配备房产维修人员。定期进行房屋大、中修,及时维护,消灭危险房屋。

(四)采取措施,解决住宅区乱建的不规正的杂棚小屋。房前屋后不乱堆放杂物。住宅区有专职卫生人员负责清扫(集体企业承包),保持院落整齐、清洁、卫生。
(五)家属住宅区内要有绿化、美化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根据气候条件,做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建立群众管理组织,分片包干。
四、运转员休息室和工间餐(发电厂和一次变)
(一)运转员按一值运转员人数,每人居住面积五平方米,休息室旅馆化,另设厕所、盥洗室等。保证运转员上岗前有个安静、舒适的睡觉环境。
(二)管理工作。设有专人管理(集体企业承包),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休息室实行定房间、定床位、定人员、定行李。休息室无盗窃、无赌博、无饮酒、无打架斗殴、无火灾,实现安全无事故。室内肃静、整洁、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根据当地气候,配备电扇和取暖设施。室内备有桌、椅等用具和饮用开水。定期拆洗更换被、褥、床单、枕巾,保证干净、不潮湿。做到窗明几净、室内“七无”。走廊、厕所、盥洗室无杂脏物,无臭味,无积水,地面无痰、无烟蒂,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室外环境美化、绿化、整洁、卫生好。
(三)要有健全有效的夜班饭制作、用餐、餐具消毒,成本单独核算等项管理制度。保证夜班职工吃上可口的工间餐,坚持送饭到现场,分发到人。
五、职工浴室
(一)职工浴室(包括更衣室、浴室和其他设施),按职工总数,人均建筑面积一点二到一点四平方米。浴室及浴池瓷砖化。设有饮水、物品寄存处。
(二)管理工作。专人管理(集体企业承包),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浴室要有安全措施,做到安全无事故。服务热情周到,方便老、病、残职工洗澡。积极增设服务项目。浴室设有更衣箱(柜)、椅、凳及必备用具等。浴室提倡淋浴。浴池整洁,水清池净,空气新鲜,温度适宜,窗明地净,每班换水,池塘内外地面刷洗一次,水见本色,瓷见白,一周消毒一次,池内不许擦肥皂和洗衣物。发电厂应有单独的输煤人员小浴室。变电所可以使用电热水器,方便职工洗浴,减少燃煤烧水等设施。
六、托儿所(幼儿园)
(一)托幼园(所)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为每入园儿童六平方米。设有寝室、活动室、保健室、哺乳室、厨房、浴室、厕所等设施。室内阳光充足、空气新鲜、不潮湿,儿童卧具齐备,整齐、美观。有足够的玩具。室外有活动场地,并有大型玩具。
(二)管理工作。建立托(幼)管理委员会,经常听取家长意见,改进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到本单位女职工要求入托孩子的入托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对因公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的孩子实行临时收托。配有专职幼儿保健医生。认真执行幼儿保健制度。按规定建立和健全儿童健康卡片。按期进行各种预防注射接种。保教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生产、为群众、为儿童身心健康服务的思想。工作热情主动,态度和蔼,一视同仁,对儿童热心、关心、耐心、细心、不偏心,做到阿姨“赛妈妈”。室内布局合理,阳光充足,空
气新鲜,温度适宜,窗明几净,棚壁无尘,物见本色,摆设整齐,室内“七无”。炊事工作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餐具每顿消毒。杜绝食物中毒。炊事人员定期检查身体,有传染性疾病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教育。贯彻保教结合原则,根据“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学大纲”和儿童年龄特点配备保教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备好教案。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教人员进行培训,具有幼儿教师职称的达到保教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搞好语言、美术、音乐、体育等方面教育。使儿童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计划地培养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严防幼儿误吞异物和跌摔、碰伤等事故。严禁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保护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
七、职工医院(卫生所)
(一)按全国电力行业卫生机构设置及组织编制原则建好管好职工医院(卫生所)(待发)。
(二)检查标准按中电联劳〔89〕15号文《综合医院评比试行达标条件》通知执行。
八、招待所
(一)招待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床位、食堂、小卖部、物品寄存处。房间内设备用具齐全,就餐、洗澡等生活设施按需要设置,使客人感到方便、舒适,成为旅客的临时之家。
(二)服务质量。坚持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方向,对旅客要“五讲四美”,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一切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干私活,不准带小孩,不准无故串客房,不准睡觉,不准谈买谈卖,不准占旅客便宜,不准乱扔放钥匙,不准与旅客搞违反政策的事,不准让旅客捎买带各种产品。办好食堂,搞好成本核算。保证旅客饮、用水的供应,丰富旅客的文娱生活。房间做到空气流通,四壁无尘,窗明几净,室内“七无”。客用被褥、床单、枕巾一客一换,常住客人的卧具每周洗换,卫生设施和茶具每日消毒,保持清洁。餐厅人员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按卫生“五四制”加工制作。提倡会议和招待客人用餐,实行分餐公筷的办法。
(三)经营管理。实行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搞好房产、设备维护管理,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努力提高床位利用率,力争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帐目清楚,结算及时,物资存放整齐,帐、卡、物相符。无霉烂丢失现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落实到人,组织措施落实。
九、菜篮子工程
(一)利用厂区条件,发挥企业和职工积极性,因地制宜,兴办以改善职工生活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广种蔬菜、果树、粮食,发展猪、牛、羊、鸡、鸭、鱼、兔饲养业及进行食品加工等,为职工提供越来越多的物美价廉的农副产品和半成食品。
(二)加强对菜篮子工程的领导,把职工生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加以考核,逐步建立农副业生产队伍,建立各种经营核算制度,逐步达到自负盈亏。
(三)分期达标:为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市场负担,争取两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如下标准:
按月供应每一职工肉类五斤,蛋类五斤,鱼类五斤,鸡一支,植物油一斤;按年供应每一职工,大米或精粉一百斤,蔬菜二百斤,水果二百斤。提供给职工的食品按质论价,按成本收费,低于市价,使职工得到实惠。
十、厂区环境
(一)厂区环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有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布局合理,分期实施,努力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清洁卫生的企业环境。
(二)厂区建设实现沥青或水泥路面,平整干净,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合理布置路灯。寒冷地区应建有温室花房。路旁、空地及房屋周围种树(多种经济果树)、种花、种草,绿地覆盖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公共广场、办公楼、住宅区和集体宿舍周围进行重点美化和装饰。
(三)厂、车间办公地点划分卫生、绿化责任区。室外整齐、清洁、美观。室内无尘、无污水、无杂物。办公室用品(具)摆放整齐,桌、椅、门窗无损。
(四)厂区内厕所和垃圾点设置合理,做到设施完好,及时清运,消毒、无垢、无臭味。对污染环境的粉尘、污水等有治理措施。厂区有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的专业队伍(集体企业承包)。
十一、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一)考虑五年内可能达到的退休职工人数,安排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设有文件阅展、报刊、图书阅读室等设施。配备足够的桌、椅、水壶、水杯等。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二)有退休管理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织,管理制度健全。
(三)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或设专人负责。
(四)退休职工活动,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认真落实有记录。
(五)对孤老退休职工、困难户有人负责,生活有保证。
(六)为退休职工就医提供方便,急、重病人派车派人护送,住院有人管,并有记录。
(七)对退休职工动态清楚,外出人员去向心中有数,并有名册。
(八)对退休职工住房紧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十二、职工生活工作全优单位条件
全优单位必须是十项工作,全都达到优秀,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职工生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长计划、短安排,规划落实,年年有进步。各项福利设施不断完善。
(二)后勤领导班子好,骨干配备得力。培训工作成绩显著,后勤职工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提案落实百分之九十以上,企业分房民主、公正合理,广大职工基本满意。
(四)每年为职工办几件实事,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在所在地区评比中名列前茅。
十三、本标准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升级、上等级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条件之一。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6]5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操作程序,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九府字〔2006〕4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界定。
凡属我市农业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按照《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同一居住地且共同生活的为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或抚养关系,不在一处生活的应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二)农村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移民建镇和灾后重建除外);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8、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员;
9、家庭月用电超过30度的;
10、家庭装有电话且月通话费超过20元的;
11、其它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金、保障标准


第四条 保障金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保障金额=(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保障人口。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保障标准要随物价指数的变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现阶段每人每月保障标准不能低于70元,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中配偶或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成员的收入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一)应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社会保障收入;
8、退休金收入;
9、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有价证券收入;
10、因征地拆迁或其它原因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费,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所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11、县级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因遭自然灾害而获得的临时救济金;
9、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申请、审核、审批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家庭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的未申请证明。
第七条 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一)、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等方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核实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民政局审查、评审、公示。
(一)、县(市、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三)、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 低保证的管理。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由县级民政局签发《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加盖公章,发至保障对象。低保证不得涂改、转让。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即办理保障金领取证的转迁或注销手续,由新的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保障金领取证。保障金领取证若有遗失、毁坏,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第六章 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筹措。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按照原核定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区)财政按月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投入。原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低保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与发放。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将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纳入同级国库内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民政部门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七章 部门管理和监督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中,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低保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制定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四)指导各县(市、区)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六)组织全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的各种证、册、表等的设计和印刷;
(八)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低保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落实,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年度最低保生活障资金的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评审、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对本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统计、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五)负责对本县(市、区)保障金的审核和拨付;
(六)负责对本县(市、区)业务人员的培训;
(七)做好上级民政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评审小组,配备低保工作专职管理员,职责是:
(一)对保障对象的复查、审核和上报;
(二)对本辖区的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三)监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四)对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五)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成立评议小组,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职责是:
(一)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入户调查和初审上报;
(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的张榜公布,收集群众意见;
(三)完成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优先安排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县级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司法、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3号)要求,落实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八条 县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联合组织一次对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及低保对象的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的收入证明,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和骗取低保金的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对县(市、区)民政局做出不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完善和规范档案及证件管理。认真如实填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入户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四联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变动情况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见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表》等,并按要求归档和建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九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于2006 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