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8]84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文体局、广播电视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州农经局:
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
(州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改革,加强县乡财政管理,全面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保障基层政权运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20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方式: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管理模式。“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坚持“六不变”,即:县乡利益分配不变、乡镇的预算分配权不变、乡镇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按照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乡镇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管理模式:以乡镇政府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撤销乡镇财政总预算账户,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代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乡镇开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专项资金账户、村级资金账户”、“基本支出户” 等账户,票据通过网络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乡镇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农机站、农经站、文化广播站、农技站、计生办、林业站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乡镇岗位设置:取消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岗,按照以岗定员、以岗定责的原则,具体岗位及职责如下:
(一)所长:负责所内全面管理、各项审核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统管会计:负责办理与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和所属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业务;核算乡镇人员工资、公用支出;登记收支台账,准确记录和反映政府各部门的收支活动情况;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总预算会计办理支出领拨;参与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析。
(三)专项资金管理会计:负责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抗震救灾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四)出纳:负责乡镇各单位经费的收付工作,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协助并参与本乡镇预、决算编制工作。
(五)票据管理员:负责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领用、核销财政票据。
第六条 县市岗位设置:
(一)总预算会计:负责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登记总预算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参与和指导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结算和年终决算;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实施监督。
(二)专项资金管理会计:负责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抗震救灾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三)乡镇财务票据审核员:负责乡镇“基本支出户”收支业务的票据网络审核工作。
(四)财政票据管理员:负责向县市财政部门领用、核销财政票据;向乡镇财政所发放、审核、核销财政票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按照《预算法》及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具体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以“三保”(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为重点,以乡(镇)为独立核算单位编制本级预算草案。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调整的,由乡(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必须按法定程序报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账户统设
第九条 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管理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撤销乡镇政府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总预算账户,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开设“集中结算户”。
第十条 “集中结算户”其财务核算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总预算会计办理,用于核算财政补助收入、支出。实行一个账户分账核算的办法。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保留“基本支出户”和其他依照相关规定设立的账户。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户”,其核算由乡镇财政所会计办理,用于核算乡镇人员工资、公用支出。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应及时申报解缴国库,各项财政补助收入入“集中结算户”,由总预算会计按乡镇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的公用支出,由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市乡镇财政管局通过网络审核,财政支出以乡(镇)政府年度计划预算为依据结合乡镇财力情况,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根据预算额度从“集中结算户”拨付到乡镇政府“基本支出户”。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后交采购中心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直接拨付到采购中心账户或供应商。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等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负责乡镇政府票据购销、保管,并登记领、用、销台账。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使用财政票据,必须由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人员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领用,对已发放的票据定期核查,确保每一笔收入及时入账,做到票款同行。第八章 县乡联网
第十八条 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展财政和财务管理工作,实现县乡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查询,不断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12]157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流程时限,强化许可监督,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审批效能和便民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我们编写了《农业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审核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办理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2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报签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发所在海区渔政局,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海区渔政局制发证书
1.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10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签报单》程序送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批件制作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结
2.证书/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办理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对予以批准的,制作《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决定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甲类适任证书审批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二、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齐全,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考试、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证书,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渔业局证书制发
农业部渔业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8个工作日。
3.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2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六、文件归档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规范
2.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范围;
2.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办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发给所在海区渔政局;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所在海区渔政局根据农业部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制作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颁发、送达证书。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局领导签发稿、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件、申请材料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培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养殖证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5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
农业部渔业局业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五、批件制发
2.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中国鳗联秘书处审核意见、海关进口报关单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2.申请单位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单位是否为具备研究、繁育或养殖条件的科研院所、育种中心、苗种场或养殖场,是否办理了苗种生产和养殖相关证件等。
3.申请进口苗种种类审查。申请进口的苗种类别是否清楚,是否在可予免税的计划范围内,是否为首次进口,是否为濒危物种等。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2.申请数量是否在免税进口年度计划额度范围内。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或委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制作、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工作规范
1.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相关政策。进口目的是否为科研、育种、繁殖、养殖等。
4.申请材料审查。《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进口的苗种数量、规格、价格、来源、进口口岸等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等。
5.风险评估报告形式审查。内容是否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审批范围;
三、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
1.进口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包括分类地位、地理分布、形态特征、生态特性、生产性能、养殖技术、疾病等)、原产地及引进地生态环境、存在的生态安全隐患评估是否科学;
3.进口水产苗种原产地是否有疫病发生、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要求、是否会向境内种质资源传染疾病;
4.进口水产苗种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技术力量、隔离场所设施设备、隔离防范措施是否能够达到生态隔离的有关要求。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并汇总专家评审或评估意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农业部渔业局。
90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渔业局审查签发
3.技术评审或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六、批件制发
七、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八、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远洋渔业审批范围;
2.申请人是否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令2003年27号)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4.是否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5.银行资信证明是否表明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6.是否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7.申请企业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前的3年内是否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业务窗口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范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是否有效、完整、一致;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渔船建造、进口、买卖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6.申报从事公海远洋渔业项目的,是否符合国际渔业管理相关规定;
7.申报从事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是否符合入渔国的相关政策,是否具有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8.是否安装和开通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
9.渔船船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申报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渔船安全证书载明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到特定海域作业的是否具备相关安全应急预案。
(三)办理程序
农业部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核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批件/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证书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证书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业局重新办理。
六、归档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将审核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人相关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申请单位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6.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7.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范围;
3.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渔业局审查签发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驯养繁殖的物种来源是否清楚、合法;
3.是否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5.是否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6.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7.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如有)评审意见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申请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考察的路线、时间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范围;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考察的内容、路线、时间是否科学、合理;
3.能否采集标本和进行摄录像;
4.采集标本和影像文字的处理及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外国人考察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五、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是否得当;
5.申请捕捉的目的和用途是否合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范围;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申请捕捉的物种资源现状是否适宜捕捉;
3.申请捕捉的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5.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6.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审查,必要时需由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签。予以批准的,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需要收取资源保护费的一并办理收费通知单,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2.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收费凭证复核;
4.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缴费,对审批决定、《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及收费凭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重新办理。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渔政指挥中心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
4.申请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是否可能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有破坏作用,是否具备所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5.申请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为合法取得,现阶段是否适宜出口;
6.申请进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是否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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