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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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人发[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李玉国同志,中国共产党党员,生前任山东省沾化县地方税务局下洼征收处主任。1969年12月出生,1988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曾任税务专管员、会计、税务所所长和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先后被评为滨州市“十佳青年税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公务员,3次受到嘉奖,1次荣立“三等功”。李玉国同志因长期带病坚持工作,积劳成疾,于2002年3月28日病逝,年仅33岁。
李玉国同志热爱税收事业,在从事税收工作的14年中,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刻苦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依法治税,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为国分忧,献身税收。直到病重期间,仍坚持工作在税收征管第一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了新时期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和爱戴。李玉国同志是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先进典型,是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楷模。
为了表彰李玉国同志先进事迹,弘扬李玉国同志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奉献精神和崇高品格,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追授李玉国同志“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并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李玉国同志学习。学习他对党、对人民、对税收事业的无限忠诚;学习他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依法行政、敬业爱岗、勤政为民的高尚品德;学习他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
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向李玉国同志学习的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创建文明行业,以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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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并负责管理。五保对象人数不多的区,以及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九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置。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组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代管单位所有,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财产应及时归还本人。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二条 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或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 服务与护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过两人。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卫生隔离。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籍。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十九条 敬老院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两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 敬老院设医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的开支。区、县(市)民政局可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以适当标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拨付医疗专项资金到各敬老院,统筹使用;敬老院也可从其他渠道筹集医疗专项资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在敬老院医疗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患病住院的供养对象,其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照《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人平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m2。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低保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区、县(市)财政应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低保资金,作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区、县(市)财政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后续建设及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在50-80人之间的,每年补助1万元,实际供养人数在80人以上的,每年补助2万元。不足部分由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敬老院自筹解决。

第八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能满足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经费,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后续建设及维修经费的不足,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定的生产经营奖励开支。
  
第九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区、县(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财务原则上由乡镇(街道)代管,并按照《长沙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核算与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填制,账务的处理,报表,均应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财务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定。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保卫)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做到少而精。专职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应不高于1:12。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或任命。
  第四十六条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达不到60%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接受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信任度测评达不到60%的,应当解聘。
  第五十条 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负责供养对象的护理;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供养对象的思想工作。
  第五十二条 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按时报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十三条 医护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定期给供养对象检查身体;负责供养对象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负责院内和供养对象居室及个人清洁卫生的检查、评比;负责院内室内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五十四条 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膳食管理;按时供餐,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做好餐具、厨具、加工工具和食品制作、贮存场所的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第五十五条 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生产经营奖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在任命(聘用)时确定,生产经营奖金根据敬老院生产经营状况而定,在聘用时明确考核计算办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勒令退回,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乡镇(街道)办敬老院。区、县办敬老院和村办敬老院参照执行。社会力量兴办敬老院,按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五十九条 敬老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请销假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供养对象守则等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率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扶持对象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和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商业发展
1.城市社区商业建设
(1)被省、国家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社区商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品牌连锁服务企业和商贸重点企业,当年到社区开设便民服务网点和直营商业网点,且达到一定的经营面积,分别给予每个网点1000元和5000元的资助。
2.农村“千万工程”建设
(1)被确认为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超市和放心店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资助。
(2)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到农村新开、改造连锁便利店30家以上(含30家),总部注册在市区的连锁龙头企业给予资助。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5000元;加盟店、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和配送率达到国家商务部农家店标准(配送率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70%以上,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1000元。
(3)连锁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用于向无店村销售放心食品的流动售货汽车(车箱长4.5米以上),每辆给予1万元的资助。
(4)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企业,当年到乡镇开设首家医药、农资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一家给予5000元的资助。
(5)连锁龙头企业到乡镇开设连锁超市(非“千镇连锁超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资助。
3.电子商务建设(不含高新园区企业)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宽带使用费等信息化投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大型商业网点建设
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重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批发零售企业规模奖励
(1)生产资料经营类企业(含汽车经营)年经营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生活消费经营类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商贸企业创品牌
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二)市场发展
1.专业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农贸(菜)市场建设
农贸(菜)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对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摊位10个以上的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年给予所在市场1000元的补助。
3.市场规模奖励
年成交额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发展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华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凡符合市区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物流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含货代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国际货代企业年实缴地方税收以10万元为基数,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5%、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2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30%(以分级累进制方法计算);国际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从金华海关报关,在无水港施封的,年规模达到1000至2000只、2001至3000只、3001只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只标准集装箱20元、30元、40元的补助;国际货代企业租用物流园区的仓库,用于国际物流经营仓储,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但出租方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的有物流经营资质的企业。
(四)旅游业发展
1.旅游项目建设
(1)凡符合规划要求,手续齐全,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景区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投资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实际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旅游企业规模奖励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1000至3000人、3001至5000人、5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5000至8000人、8001至11000人、11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在市区接待不住宿“一日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年经营规模达到7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旅游企业创品牌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绿色饭店、省最佳星级饭店和省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3)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公共服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类等项目。
五、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六、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投资类项目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3.规模奖励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
4.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5.创品牌、星级、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定)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
6.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二)审批、拨付程序
1.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方案,报经市本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经公示,由市财政局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公布。
2.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
2.地方税收指企业缴纳国、地税的所有税收扣除上交中央、省以外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
3.新办企业当年资助(奖励)资金超过实缴地方税收的部分,允许按不超过二个会计年度内的实缴地方税收总额在第二年予以兑现。
4.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资助(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
5.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市场成交额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报关数以金华海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6.投资额以竣工后经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报告为准。
7.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