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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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法规[2007]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6年4月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以下称53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 10%。尽管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与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为进一步督促有关中央企业加快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效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加强。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大,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中央企业要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53家中央大型企业中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7年底前建立。有关企业内部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职务,同时明确过渡时间,尽快培养合适人选;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吸引外部优秀人才。159家中央企业中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要尽快采取措施,结合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注意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至今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在今年5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作出情况说明。
在2007年底前未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三、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对照“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条件上,要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近年来新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备案制度,及时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总法律顾问任命函报国资委备案。

  四、努力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股权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企业法律顾问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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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烟台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市政府的评审和审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商贸中心及其它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33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其中公务员不超过16名。市规划委员会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非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公务员委员要多于公务员委员。
第八条 提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事项,除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外,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对评审和审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市规划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通过。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有权否定和暂缓实施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同意的项目,但对此应做出相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以否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但一般不得在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之外确定其它方案。特殊情况下,被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被市规划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政府复议研究。
第三章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分为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两个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和审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
(二)评审和审查专业规划、专项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评审和审查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大于2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
(四)评审和审查除工业项目外,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市区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12层以上,高度40米(含)以上]选址与设计方案。
(五)对重大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以下项目的审议(查):
(一)对提交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进行初审。
(二)已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小于2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四)市区一般地段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以及市区建筑层数低于12层(含12层,高度40米以下)的单体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
(五)除园区工业项目外的其它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由33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区长或分管区长担任。非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五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市规划局公务员、专家学者组成。非公务员委员由市规划局聘任。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
第十七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一般项目审定委员会议原则每周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形成的意见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数通过。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有权否定和暂缓实施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同意的项目,但对此应做出相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八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委员对评审和审查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连同委员投票及书面意见一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市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向市规划委员会推荐项目的方案不得少于2个,并标明推荐顺序。
第二十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可以否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但一般不得在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方案之外确定其它方案。特殊情况下,被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第四章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提交市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
(二)评审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大于10公顷(含)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评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没有详细规划的城市一般地段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土地、园林、海洋、地震、文物保护、消防、交通、环保、人防、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会议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于会前集体推举产生。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在市规划局聘任的专家库中选定。确定评审专家时,一般规划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确定;城市重要规划和建筑设计招标项目,须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市规划局召集。会议对市规划局提报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其他委员有同等表决权。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在评审会前确定,成员名单在会议前保密。评审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作为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的汇报依据。
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应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提供,一般不得少于2个;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要标明推荐顺序。
第五章 城市规划项目评审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提报三个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成立初审委员会。未经市规划局初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初审不同意的项目,不得提报三个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三个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自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委员会各项评审和审查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评审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的委员、专家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三)负责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任。
第二十八条 三个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是: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评审和审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拟评审和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接受申请,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
(三)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时应提前5日将拟评审和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与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评审和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进行最后表决时,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和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项目,由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信息网站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外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依据。需进行土地招标拍卖的项目,以地块名称或地块编号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六章 城市规划项目评审和审批时限
第三十条 提报各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都属于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阶段,所需时间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规定如下:
(一)规划项目初审委员会:从受理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评审申请之日起至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从接到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之日起至提出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市规划委员会:从接到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项目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之日起至提出规划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时限为9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评审,凡被评审或审查合格的项目,并经社会批前公示期满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办结;建设项目放验线,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委员会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书面回复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做出书面说明,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章 城市规划项目公示
第三十三条 提报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与事项,均需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项目经过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办理项目手续前进行的公示,为批前公示;项目经批准开工后,为确保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批后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示内容和时间:
(一)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其它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公示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公示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建、工业及城市雕塑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公示,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应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报项目原评审和审查委员会重新评审和审查。经重新评审和审查被否定的项目,规划部门停办一切规划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虽经公示,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拆迁主管部门不得给建设单位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拆迁和施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示方式:
(一)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主要是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和项目工地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分别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工地设立的公示牌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二)书面公示。年度内经批准拟实施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需汇编成册向社会公示。
(三)新闻媒体和城市规划网站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和烟台市城市规划网站上网发布,征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意见,在逐级提报时应予以说明。各位专家、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记录在案,并在逐级提报时作出说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专家、委员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委员会会议采取回避的制度。凡所评审和审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四十条 各委员会在规划建设项目决策、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为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凡在项目评议、审查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评审纪律,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委员会委员有权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位专家、委员进行业务交流,以提高决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预或影响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204.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不包括单供暖型燃气采暖热水炉。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燃气热水器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0665-200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耗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1级水平;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燃气热水器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数量不少于3万台;
3. 拥有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5.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6.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以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kW≤额定热负荷≤20 kW 200
额定热负荷>20 kW 300
燃气采暖热水炉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 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四) 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 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 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 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 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热水器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产品类型 热水额定热负荷
(KW) 供暖额定热负荷
(KW) 热水
热效率
(%) 供暖
热效率
(%) 燃气种类 产热水能力(kg/min) 额定电功率(W) 额定燃气压力: (kPa)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产品类型填燃气快速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
2. 燃气种类填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或人工煤气。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A. 热水器 □B. 两用型采暖炉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额定燃气压力: (kPa)
产热水能力(kg/min)
热水系统适用水压(MPa)
供暖系统适用水压(MPa)
华白数(MJ/m3)
燃烧势
生活用水温度(℃)
3 热水额定热负荷(KW)
供暖额定热负荷(KW)
热水热效率(%)
供暖热效率(%)
额定供暖热输出(KW)
额定电功率(W)
能效等级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燃气种类 □天然气T( )□石油液化气Y ( ) □人工煤气R( )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产品类型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热负荷(kW)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合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贮热水箱容积在0.08m3-0.60m3之间的紧凑式、分体式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标准GB/T 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产品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2级及以上水平;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
3.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数量不少于5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自主品牌和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 元/台、套)
一级 二级
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150 1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260 21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350 300
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300 2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430 33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550 45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第三方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报告;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及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能效1、2级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 号 产品类别 集热器类型 能效
系数(CTP) 日有用
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
[W/(m3•K)] 贮热水箱容积(m3) 集热器面积(m2) 第三方产品性能及能效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套)
A.紧凑式
B.分体单回路
C.分体双回路 A.真空管型
B.平板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表中填写“产品类型”和“集热器类型”时,仅填写A、B或C。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紧凑式
□分体单回路
□分体双回路
辅助能源类别 □电 □燃气 □热泵 □其他
集热器类型 □真空管型 □平板型
集热器面积(m2)
贮热水箱容积(m3)
真空管型
集热器 类 型 □全玻璃 □其他_______
热管型 □玻璃-金属封接 □内置带翅片的金属热管
□全玻璃热管 □其他_______
尺寸 长度(m):_____ 直径(mm):_____ 根数:_____
平板型集热器 吸热板材质 □铜板 □铝板 □其他_______
吸热板厚度(mm)
吸收涂层工艺 □阳极氧化 □镀铬
□磁控溅射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 □铜管 □铝管 □其他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厚度(mm)
集热器盖板类型 □钢化玻璃 □普通玻璃
□布纹玻璃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盖板厚度 □3 mm □4 mm □5 mm
□其他_______
保温棉材料 □岩棉 □玻璃棉 □聚氨酯
□其他_______
集热器背板材料 □镀锌板 □铝板 □彩板 □其他_____
支架外形、材质、颜色
水箱外形、材质、颜色
贮水箱换热器材质及结构 □紫铜管 □不锈钢板 □铝及铝合金板 □碳钢板 □碳钢管 □其他_______
贮水箱换热器结构 □盘管 □夹层水箱 □外置板换
□其他_______
贮水箱用于隔热体材料 □聚氨酯泡沫塑料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形状 □圆柱形 □非圆柱形 □其他_______
内胆材质 □搪瓷 □不锈钢 □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厚度(mm)
是否带有阳极保护材料 □有 □无
最大试验压力(Pa)
额定工作压力(Pa)
3 能效系数(CTP)
日有用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W/(m3•K)]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一体机 分体机
贮热水箱
及其附件 集热器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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