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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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府发〔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共印20份)


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七县一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市七县一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并考虑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来进行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前款所称的设施配套指户外的公共设施。
第五条 实行分类评估的,按以下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以上的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参加评估。估价机构的报名申请应同时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情况后,当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抽签程序应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只有一家或者无估价机构报名参与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参加抽签,确定估价机构。估价机构不愿参加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估价机构参加抽签。
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第六条 拆迁规模在十户以下的实行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采取抽签确定估价机构。
第七条 抽签或者协商估价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禁当事人、估价机构采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估价机构。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估价机构。但同一拆迁工程分期分段实施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含安置房)补偿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但同一拆迁工程分期分段实施且前后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以每期(段)房屋拆迁动员会召开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条 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评估业务,不得将受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评估价格,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得编造虚假的评估结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在将评估结果报告交付给委托人的同时,应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接受拆迁当事人咨询,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评估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并有义务解释拆迁当事人的疑问。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拆迁当事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估价机构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在具备计划、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并明确竣工交付日期后,可以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估价机构分户评估的方法、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八条 裁决期间,在告知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被拆迁人故意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致使估价机构无法进行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第十九条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其评估结果无效,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估价机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的;
(二)不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第二十一条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并报请授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关取消其评估资格,将估价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入行业档案,5年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故意降低或提高评估价格的;
(二)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编造虚假评估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 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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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2年3月1日)

教师〔2002〕3号


  改革开放以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在完成小学教师学历补偿教育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历达标任务基本完成,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已逐渐转入以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的继续教育的新阶段。进入新世纪,面临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挑战,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主体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市、区、旗级教师培训机构,下同)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任务十分艰巨。但目前,全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总体看比较薄弱,功能单一,不能适应新时期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不能适应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为此,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教师法》中"广大中小学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培训的权利,履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义务"的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为广大中小学教师享受进修或培训的权利和履行业务提高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组织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体系;为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要求,建立和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必须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使其成为我国教师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优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拓展其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为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成为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阵地。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更有效地利用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供高质量的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使其成为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工作站或教学点。
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性质和主要任务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等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规、方针和政策,实施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的继续教育;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承担本地区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和教法培训等,成为本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
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内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协调、评价和服务工作,成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咨询和指导中心。
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学习和研究,推动中小学教师开展教改实验,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和日常教学提供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服务,为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为广大教师研修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资源等良好环境,辅导和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三、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要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积极促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电教、教研、教科研等相关部门的资源整合与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新型的现代教师培训机构。
要按照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职教师的管理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促进教师在基础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专职教师要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善于开展和组织教师进行有关继续教育教学活动;要熟悉基础教育,能够深入中小学课堂,参与和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性质和任务,广泛聘请有关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社会各行业专业人才以及优秀中小学教师作为兼职教师和顾问,参与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要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努力建设一支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型培训者队伍。
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要采取竞争上岗制度,选拔聘任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教师工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的同志担任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进入领导班子。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领导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要按照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硬件建设。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各项硬件建设要突出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的特点,重点加强有关适用于各学科教师培训的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微格实验室、教育心理实验室、图书资源(包括文本资源和远程教育资源)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其标准应在当地逐步达到领先水平。
要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所必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环境和资源建设。要建设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能与互联网相连接的高效实用,并与所辖区域内中小学相连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要遵循成人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师继续教育。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和培训模式。通过与高等学校、电大、教科研等机构开展联合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积极探索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为主、多元的、适应时代发展办学形式,提高培训机构的综合实力。构建开放的可持续发展的教师教育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要了解中小学,研究中小学,服务中小学,与中小学校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要密切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研究探索促进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的有效机制,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基础教育适度优先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quot;的原则,各地负有建设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责任,要制定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能和紧迫任务,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加大力度优先抓好。
要确保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经费来源。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要切实保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经费来源,并积极探索经费来源的其他有效渠道。
要抓紧制定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具体标准要求,促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和办学质量的督导和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水平作为评估当地基础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督导部门要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我部将制定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评估标准,并在全国建设一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以促进各地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调整或撤消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请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当前棉花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


关于做好当前棉花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局)、供销社、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农业局、供销社,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新棉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总的看进展顺利,秩序良好,价格平稳,质量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存在秩序混乱、无照经营、盲目抬价收购的问题,小轧花机和土打包机死灰复燃,相当一部分地区仍使用非棉织物盛装籽棉,收购加工企业排除异性纤维措施不力。为认真贯彻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新棉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棉花收购,防止盲目抬价。9月下旬,新棉收购价格,长江流域430元/担,黄河流域450元/担,新疆370元/担。进入10月份以来,有的地方人为抬高价格。由于今年棉花种植面积减少,产量略低于去年,棉价回升一些是正常的。但必须看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并未改变,棉价回升空间有限。现有棉花库存较大,大大超过正常库存。2002年我国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尚余62万吨,2003年又将发放85万吨配额。新年度我国棉花市场资源总量仍较多地超过各方面需要量。今年全球棉花略有减产,但由于连年丰收,全球的棉花期初库存也大大超过正常库存数量。国内棉价过度上涨,必然影响棉花企业和纺织行业的竞争力。近期国际市场棉价回落。利物浦棉花价格A指数,8月份平均为49.45美分/磅,9月份平均为49.02美分/磅,10月9日为48.65美分/磅,折人民币进口到港完税交货价约10360元/吨,与目前国内同等级棉花价格基本持平。近期纽约期货交易所棉花10月份合约交割价41美分/磅,折进口到港税后交货价9800元/吨。由于我国棉花计量和异性纤维等原因,国产棉花市场交易价一般应低于进口棉交货价500元/吨以上才能有竞争力。各地要引导企业,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盲目抬价收购,避免给后期棉花销售带来困难,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执行贷款上限政策,既做好资金供应,又严格防范风险,保证棉花信贷资金的安全。供销社系统的棉花企业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切实做好棉花收购工作。

  二、防止异性纤维混入,确保棉花质量。各地要认真抓好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供销总社、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规定》对棉花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在排除异性纤维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的贯彻实施,是减少棉花中异性纤维含量,提高国产棉花质量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纺织用棉企业充分了解异性纤维的危害和《规定》的内容,引导教育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自觉遵守《规定》,减少棉花中异性纤维的含量。各县级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印刷并在各收购、加工站点张贴《规定》,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规定》。从事棉花收购的各类企业,要坚持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要严格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坚持优质优价。中国纤维检验局要组织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对各地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产棉区棉花中异性纤维含量情况。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 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质量与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收购,导致加工后的棉花中异性纤维含量较多且屡教不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停止对其发放棉花收购贷款。

  提高棉花质量和排除混入的异性纤维,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靠市场机制的约束。各地在宣传贯彻《规定》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棉花流通市场化的改革,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使那些不注重改进质量、排除异性纤维的生产者和企业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各地在宣传贯彻《规定》时,要注意把握政策,正面引导农民排除棉花中的异性纤维,防止出现以执行《规定》为由,压低棉花收购价格和拒收农民棉花的情况。

  三、强化市场管理,坚决取缔和打击无照经营,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各地政府要严格按照《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鼓励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竞争,禁止地区封锁,取消对企业跨地区收购棉花的限制,又要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已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丧失资质条件的企业,出现严重违法案件的企业,无加工实绩的企业, 要取消其收购加工的资格。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专项斗争。坚决清理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并依法没收和销毁,防止死灰复燃。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棉花收购工作。产棉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好棉花收购价格引导、排除异性纤维和规范棉花市场秩序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棉收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棉花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协同配合,严厉打击各种扰乱棉花市场秩序和质量违法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棉花收购旺季要组织调查组到产棉区巡回检查,对打击不力出现市场秩序混乱和严重质量违法案件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农业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