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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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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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侨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在海外华侨华人中开展华文教育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侨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国内外侨
情和侨务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侨务工作法规、规章,制订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及政
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受理、管理以及监督工作。
  (三)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四)参与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并对已
引进的重点侨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指导扶持归侨、侨眷创办企业。
  (五)依法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的协调
工作;开展归侨、侨眷工作。
  (六)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宣传的方针和政策,联系华侨华人传播媒体、文
化社团及海外华文学校,开展对华侨和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
  (七)负责联合国难民署在粤的援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在粤难民的安
置和遣返工作;做好归侨和难民的扶贫、救济工作;受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
胞回内地定居工作。
  (八)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给予华侨农
场各项经费的分配工作。
  (九)在中央和省委对台工作方针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侨务办公室设7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保卫及全省侨务干
部的培训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秘书、文电、档案、信息、
保密、财务等工作;联系省海外交流协会等社会团体;编辑侨务刊物;管理机关
服务中心。
  (二)对外联络处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并提出开展国外侨务工作
的意见,开展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开展海外有关工作;负责受理各市上报的世界性华侨华人组织在当地举办的
恳亲活动的呈批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三)经济科技处
  做好引进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对已引进
的侨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依法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华侨、华人、
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日常审核工作;指导各地正确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
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
  (四)侨政处
  开展国内侨情调研,负责侨务法制工作;拟订侨务工作规章规划;调研各地
侨务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处理有关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
其眷属的来信来访;负责对贫困归侨扶贫救济;承办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国定居和
华侨回国居住的事宜;承办行政复议工作。
  (五)文教宣传处
  负责侨务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侨务新闻、华文教育工作,审批、指导和
监管侨刊乡讯的出版和发行;协助安排华侨、外籍华人学生回国学习和归侨、侨
眷子女入学工作;联系海外华侨和华人传播媒介、文化社团以及华文教育机构并
开展友好交流工作;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筹办省内青少年海外夏(冬)令营工作;管理华侨中专学校、华侨博物馆。
  (六)农场与难民工作处(对外称省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
  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配国家拨给华侨农场的资金;
负责华侨农场归侨难民及其子女的调整安置工作;负责在粤印支难民的安置和遣
返工作;负责联合国难民署在粤的援助项目的实施、监督、指导;办理难民赴第
三国定居手续;负责难民署周转金在我省的使用、回收和管理;负责难民及其子
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及资助贫困难民及其子女就读大中专学校的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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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地质勘察单位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已被取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拟发布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文件。现决定: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

 
 


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文字号:青教督字〔2002〕9号
  成文日期:2002-12-3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02年8月27日青教督字〔2002〕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第三条 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兼职督学聘任范围: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二)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五)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六条 市、区(市)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兼职督学必须在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兼职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 兼职督学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或同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青岛市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