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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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66号


泸县、叙永、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根据有关法律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关闭非法小煤窑的责任主体,县长、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分管乡镇长对关闭非法小煤窑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建立关闭非法小煤窑工作机构网络。市人民政府成立督导组(名单附后);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组,并建立炸封非法小煤窑专业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打击非法小煤窑所需工作经费。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负责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安监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导县、乡镇查处非法小煤窑的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按规定参与煤监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介入非法利益格局入股非法小煤窑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侦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和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查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小煤窑矿产品的运销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查处对非法小煤窑供电的行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拆除非法小煤窑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砌封井口,填平场地,并对炸封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小煤窑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予以没收,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根据工作需要可将上述行政执法权部份或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行使,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原则上对口安排用于整治乡镇非法煤矿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第七条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对死灰复燃、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非法小煤窑业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打击非法小煤窑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联络员队伍,建立整顿责任制,实行乡村干部包片区等盯防措施。
第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入股非法小煤窑,充当非法小煤窑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先就地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督导组

组长庭继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继郁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何元胜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伍福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税光跃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兴友市经委副主任
罗渝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进市安监局副局长
计小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庞晓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明贵泸州电业局副总工程师
张元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元平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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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3月25日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市各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汉语拼音、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鼓励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交、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日常工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校刊(报)、板书、板报及其他教学用资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
影视作品及舞曲演出中出现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演职员表、广告、解说词、对白等字幕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八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音像制品、有声的电子和网络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作为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重要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出版物除外。
第九条 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旅游、金融、保险、证券、医疗及旅客运输等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十条 鼓励公民使用普通话,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逐步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其中市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岗位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
(五)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教师教育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教师教育类其他专业学生以及非教师教育类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
第十一条 路(街)名、桥名、居民地名的名称标志,设置在游览景区(点)、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标志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十三条 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所用中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属于单位责任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个人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巢办字[2002]85号





   为贯彻落实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县区经济发展成就和综合经济实力,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及可操作性的原则,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的考评范围为全市五个县、区。通过对县区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考评、计算,排出名次,对获得第一、第二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
  在保持与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指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分别从经济总量、人均、经济效益、经济结构和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具体设置以下20项考核指标:
  1、总量及人均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
  2、效益指标3项:财政收入相当于GDP比例、单位耕地面积创造的种植业增加值、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3、结构指标8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养殖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当于 GDP比例、设备工器具购置占技术改造投资比重、市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当于GDP比例、个体私营企业入库税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外贸出口和直接利用外资。
  4、收入及社会保障指标5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
  (二)指标权数(略)
  (三)计算方法
  考评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结果占总分70%,定性考核结果占总分30%。
  定量考核依据统计数据采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动态指数占综合指数60%、静态指数占综合指数40%,计算综合指数。定性考核由市考评委组织考察,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计算过程:
  1、搜集、整理审核各县区20项指标的本年实绩和增减幅度,确定各项指标全市最高值和最低值。
  2、利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各指标的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
  3、将各指标静态指数之和乘以40%, 加上各指标动态指数之和乘以60%,得出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指数。
  4、计算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得分。即以各县区综合指数乘以70%再加上定性考核的现场打分乘以30%,得出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分,并排出位次。
  三、组织实施
  对县区的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在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
  为确保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考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