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全民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简化审批程序 提供高效服务
1、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管理。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对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投资者只需按规定内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者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只进行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2、外商(含港、澳、台、侨胞)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3、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4、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征(供)地、报建、建设等环节的手续,由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受理。
5、实行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需由投资者自己商定的事项除外);代办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手续。项目合法合规且资料完备的,其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办服务分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工业经委全程代办,商业项目由市商务局全程代办,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全程代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由市农办全程代办。市发改委为项目代办服务的综合协调单位。
二、规范收费项目 简化收费程序
6、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在征(供)地、报建、建设环节征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17项,事业性收费6项,服务性收费10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一、二、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7、规范收费程序。
征(供)地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收。
报建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规划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根据规定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核定易地建设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建设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由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向有关执收单位申报,执收单位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均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缴纳。
各个环节的服务性收费,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收费。
享受第8条所列实行收费优惠的项目,由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缴费。
三、实行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投资
8、实行收费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密度在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指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倒班职工宿舍等生产配套性设施);投资市政府确定的旧城成片改造项目(商业门面除外);投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地下综合管沟等工程,城市建筑物的改造、维修、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30%收取,其它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免收。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有关行政性(基金)收费按标准的20%收取,有关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市场、港口、物流等三产业项目,有关行政性(基金)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上述投资项目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均按标准的50%以下收取。
上述以外投资项目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按附表执行。
国家、省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按其执行。
9、实行供地优惠。对投资新上工业项目,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10、实行财政支持。
对投资新上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年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支持。其中:对工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对旅游、商贸等企业连续2年按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对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从收购年度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每年按企业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11、特殊项目的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12、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本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含屈原管理区)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2、岳阳市建设项目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3、岳阳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明细表
附件一:
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 注
住宅
非住宅
必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价费[2001]261号
37.3元/m2
43.3元/m2
市规划局
代收
以下免收: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福利单位,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时地价中已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湘价费[2001]261号
0.6元/m2
0.85元/m2
市建设局
造价站
由施工单位或个人缴纳
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湘价费[2001]261号
1.2元/m2
1.7元/m2
市建设局
质监站
已监理工程减半收取
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6]92号
42元/m2
42元/m2
市人防办
由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
5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湘价费〔2002〕231号
80元/套
按房屋现值的1.5‰计收
市房地产局
产权处
6
价格调节基金
岳政办发〔2006〕23号
2元/m2
2元/m2
市物价局
价调办
向建筑安装单位征收
7
劳保基金
湘建建〔2006〕213号
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征。
市建设局
劳保办
一般以中标价为建安工程造价
8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湘财综〔2003〕47号
岳政发〔2005〕16号
3元/m2
3元/m2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9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湘财综〔2003〕46号
岳政发〔2005〕16号
1.5元/m2
1.5元/m2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发生即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1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按房屋拆迁安置总费用0.4%收取
市房地产局
拆迁处
由财政拨款的城市房屋拆迁免收
11
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12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
13
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价费〔2001〕261号
0.08元/m2.天
0.15元/m2.天
市城管局
破占道办
按占道面积计收(学校、幼儿园免收)
14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湘价费〔2004〕68号
1.5元/m2
1.5元/m2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以下免收:1、未损坏原地貌或治理达到要求的。2、已完成“三通一平”的土地开发项目。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
15
水土流失防治费
湘价费〔2004〕68号
2元/m2
2元/m2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16
新菜地开发基金
湘政发〔1993〕25号
23元/m2
23元/m2
市农业局
蔬菜办
按征用菜地面积计征
17
防洪保安资金
湘政发〔2001〕31号
800元/亩
市国土资源局
在征(供)地环节按建设征用土地面积计征
附件二:
岳阳市建设项目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 注
住宅
非住宅
必收的事业性收费
1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2002〕275号
2元/m2
市房地产局白蚁防治所
1、有效期15年;
2、装修房屋按2.7元/m2收取。
2
抗震设防确认费
湘价费〔2001〕147号
每项2000元包干收取
市科技局
地震办
按项目计收
3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
湘价费〔2001〕74号
0.2元/m2
0.2元/m2
市文化局
文物处
发生即收的事业性收费
4
利用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
5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市城管局破占道办
已修复并验收合格不收费
6
文物考古发掘费
湘价费〔2001〕74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文化局文物处
附件三:
岳阳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
土地评估费
湘价服字〔2003〕179号
按资产总额的0.06‰—
4‰收取
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
2
土地交易服务费
湘价服〔2006〕
62号
按成交金额收取,其中:拍卖2%,转让2000元/宗,挂牌:市区1.8%。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3
施工图审查费
湘价服〔2006〕
54号
见湘价服〔2006〕54号
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
4
工程监理费
湘价房字〔2000〕71号
见湘价房字〔2000〕71号文件
工程监理机构
5
施工安全服务费
湘价函〔2003〕
228号
市区按建筑工程造价的1.8‰收取
市建设局安监站
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湘价服〔2004〕
23号
见湘价服〔2004〕23号
文件
市建设局工程交易中心
7
建筑污染街道保洁费
岳市价〔2006〕
16号
按建筑(装修)总面积
3元/㎡收取
市环卫局
8
房产价格评估费
湘价服〔2003〕
179号
按房屋市场价值的
0.08‰—5‰收取
房产评估中介机构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咨询费
湘价服〔2002〕80号
见湘价服〔2002〕80号文件
环境评价中介机构
10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和检测费
湘价服〔2006〕163号
按建筑面积1.6元/㎡收取
市气象局防雷中心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建设,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终考核与半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实行分值制,主要依据指标任务、招商项目、日常工作、指标基数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未下达任务的单位)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已签定合同或协议的从市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
二、填写表格。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填写招商引资有关表格及汇总表,并由考核组组长及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评分标准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和项目考核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分值制,招商引资指标任务(75分)、各项工作落实(5分)、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市直单位同上并结合项目考核(见附件)。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依据招商引资考核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先进单位和确定先进个人名额。
一、13个县(市、区)中评选先进单位4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40、30、20、10万元;个人表彰(市委、市政府表彰、评模、记功等形式,下同)名额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12、10、8、6名(表彰人员由被表彰单位确定,上报表彰人员时需平衡处级、科级、一般人员的不同比例;记功等级一、二、三等功各占上报人员的1/3,下同)。
二、三个省级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评选先进单位1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20万元;表彰人员为4名。
三、市直评选先进单位6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依照排名顺序,奖金分别为10、9、8、7、6、5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一等功、二等功各一名,下同)。
未完成招商项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评选优质服务单位3个,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奖牌,奖金各10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五、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但未获表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个人表彰名额各5、2、1名。
第九条招商引资的工作奖金、考核费用、会议经费等由市财政局从招商引资发展基金中列支,划入运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算中心专户,按市委、市政府表彰文件及时兑付。
第十条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运城《招商引资简报》上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项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运城市招商引资表彰大会上黄牌警告,并进行戒勉谈话。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错,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的,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不予考核,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四、对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虚假招商引资材料而得到奖励的,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外,交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运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说明
一、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具体计分办法: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75分)
以下达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计75分,超额或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市直机关考核实行项目与指标相结合,未完成项目个数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对下达多个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其中一项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为该单位完成多个项目。
(三)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情况(5分)
及时反映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月报制度(1分),定期给招商引资简报投稿(1分),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各项招商活动(1分),财政列支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分)。
(四)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
为了基本平衡不同单位的任务基数,搭建一个比较公正的计分平台,每完成1000万元任务计0.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各单位下达的任务基数乘以0.2的分值。
二、认定范围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是指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项目或资金,不包括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甲县(市、区)到乙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或资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八)有偿资金是指项目单位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的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的资金,使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资金,包括国外政府贷款,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只计任务,不计奖金(指有该项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
(十)招商引资单位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只能由项目落地单位和第一引荐人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分解引资额比例,不得重复计算。项目个数只能计入一个被考核单位。
三、提交材料
1、汇报材料一式五份。
2、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表格,加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被考核单位公章。
3、引资合同(协议)。
4、受资单位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银行汇款的原始凭证等。
5、引进政府行为资金及亚行、世行、国外政府贷款的下达资金批文。
6、引进国外资金的外汇管理局证明。
7、引进国外实物资产的国家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
8、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9、受资企业验资报告书。
10、引进实物的资产清单。
11、接受捐赠的资产清单。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检查要点
(一)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1、查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并与企业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仔细核对,检查是否和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投资人、投资额及款项用途相一致。
2、查阅验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商检局价值鉴定书等,核对投资额是否到位。
3、查阅发明、专利证书或高科技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4、查阅有关帐户,确认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情况。
(二)非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查阅相关项目的会计资料,包括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
1、检查从境外引进的货币资金,要重点核对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①查阅银行存款增加的依据,核对原始凭证(银行收款单据)的付款人、款项用途、金额等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
②查阅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虚假引资或抽逃资金的现象。
2、检查从境外引进的实物资产,要重点核对引进实物清单,盘查实物是否属实,价值的确认以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书为依据。
中共运城市委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