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50:55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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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邮电部

现将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分组交换
(一)端口基本费
专线入网端口基本费由14400bit/s以上每月800元,调整为14400bit/s-19.2kbit/s每月800元,64kbit/s及其以上每月1600元。
(二)调制解调器月租费
调制解调器月租费由14400bit/s以上每月600元,调整为14400bit/s-19.2kbit/s每月600元,64kbit/s及其以上每月800元。
二、数字数据电路租费
(一)国内长途数字电路
用户临时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不足1个月的),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1天按1天计算,其每天租费为长期租用月租费的10%;租用超过10天,其租费按长期租用1个月的租费计算。
(二)市内数字数据电路
用户临时租用市内数字数据电路(不足1个月的),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1天按1天计算,其每天租费为长期租用月租费的10%;租用超过10天,其租费按长期租用1个月的租费计算。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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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2]79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测试标准与办法。

一、 测试的范围对象

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参加测试的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普通话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身体条件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

二、测试的组织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或协助实施。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测试的基本要求和形式

(一)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二)测试形式

1、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通过面试并结合试讲进行测试。

2、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通过面试、查阅教案和试讲进行,必要时可再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测试。

3、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和运用教学语言、教学资源、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操作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讲解、提问及板书的技巧等,可通过试讲、查阅教案进行测试。

四、测试指标及分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6个方面: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

测试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测试指标及分值见测试表(附后)。测试结束后,专业评议组应将每位专家的测评总分相加,除以相应的专家数,得出申请人的“总评分”,总评分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测试结果按总评分划为4个等次:A(100—90分)、B(89—75分)、C(74—60分)、D(59分及以下),其中D等为不合格。

五、测试程序及方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于测试前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进行测评。根据本测试办法和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范围、课题和测试的具体方案。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试讲课题,并在封闭状态下,于2小时内完成试讲课题教案编写,将完整的教案提交专业评议组,作为评判教学设计能力的依据之一。

(四)专业评议组指定申请人所提交教案的部分内容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试讲后专业评议组根据测试项目及要求,并结合试讲情况进行面试。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在申请人试讲、面试及通过其他方式测试的基础上,由参加测试的专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判,得出总分,并签署简要意见。

(七)专业评议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汇总专家测评结果,得出总评分和等级,签署“专业评议组测评意见”。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六、本测试标准与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2.《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3.《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4.《浙江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6.《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附表1: 编号: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注重素质教育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于教学中

3、备课认真,讲稿(或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4、体现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和培养能力的统一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基本技能示范正确,理论联系实际

3、能结合基本知识,介绍当前学科新成就、新动态

4、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有教学调控能力,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自主学习能力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3、能激发起学生学习、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4、结合教学实际的科研能力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2: 编号:

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3: 编号:

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善于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标准,富有吸引力;肢体语言表达得当;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无错别字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不同层次的学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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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四月七日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推动节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第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对被监察对象实施节能监察。

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网址等联系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受理举报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属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实施节能监察:

(一)耗能高的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及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五)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规定执行情况;

(六)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情况;

(七)办公、经营场所实行温度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八)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监察工作,相关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对象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被监察对象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现场监察时,可以进入被监察对象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或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要求被监察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就询问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被监察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并告知被监察对象。节能监察报告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第十八条 经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对象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被监察对象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对象采取措施改进。

第十九条 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论告知被监察对象。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对象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不得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察对象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对象收到整改通知书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处理:

(一)对新建国家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责令停建、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二)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被监察对象收取费用的;

(二)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对象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