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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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26日)

深府〔2004〕205 号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回收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的金融机构,协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

  (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七)负责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市政府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向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通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开支范围、支持方式和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资助方式。具体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天使资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担保以及奖励等。

  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与无偿资助之间的比例一般按6∶4的比例执行,具体可根据每年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向做相应调整。无息借款的回收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累积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6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研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的85%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

  在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中,用于软件产业发展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的资金应达到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重点企业筛选标准和条件,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单。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为1—2年。

  第十七条 无息借款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但一般应有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

  (一)对企业规模较大、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对项目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共同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无息借款;

  (二)对企业规模偏小、存在一定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可采取委托借款的方式发放无息借款。即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无息借款。受委托单位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息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结付,受委托单位不再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1 .受委托单位应当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通过受委托单位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30% ;

  2 .对于受委托单位评估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支持的委托管理项目,仍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市科技研发资金可通过再担保资金给予受委托单位呆帐补助。具体的呆帐补助金额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评估后确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应按不少于总额5%的比例提取再担保资金。

  (三)对存在一定风险,且受委托机构不愿接受呆帐补助,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要支持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并承担回收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评估、严密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至少每半年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共同认定,确属于难以回收或不能回收的借款,可以按照有关呆坏帐的处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无息借款呆帐认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凡属由企业承担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给予无偿资助。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分别采取小额资助、一般资助、重点资助等3种形式: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初创期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拨款资助;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属一般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且同年内没有享受其 它市政府资金资助,能够以自有资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拨款资助;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重点拨款资助。

  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补助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已付利息作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企业的,一般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我市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等特殊情况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一般不低于资金总量 20% 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天使资金配套主要用于与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投入的创投资金进行匹配投入方面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再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励。根据重点企业实际纳税的地方分成金额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放大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无息借款、无偿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和招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重点扶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考察、评审或招标的书面结果等资料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息借款和无偿资助项目单位名单和金额;

  (四)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签署之后向社会公示10天;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市财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 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财政主管部门凭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委托借款采用简化程序,由受委托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委托借款名单范围内自主选定委托借款企业并办理借款手续。受托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借款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贴息金额;

  (二)拟贴息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拨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帐户。属一般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1∶1配套的资金必须与无偿资助资金一起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 —— 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和软件。所购设备和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项目验收之前为政府所有;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帐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市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往年资助项目未评估之前先不予支持,待评估后再行决定。对于往年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对于非重点扶持企业,经绩效评估确认从第一次享受无偿资助起三年内,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市科技研发资金、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情况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 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市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深科〔199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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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13〕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1月23日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的主要成效
第二节 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第一节 煤炭工业
第二节 电力工业
第三节 钢铁工业
第四节 有色金属工业
第五节 石油石化工业
第六节 化学工业
第七节 建材工业
第八节 造纸工业
第九节 食品工业
第十节 纺织工业
第十一节 产业园区
第四章 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
第一节 种植业
第二节 林业
第三节 畜牧业
第四节 渔业
第五节 工农业复合
第五章 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
第一节 旅游业
第二节 通信服务业
第三节 零售批发业
第四节 餐饮住宿业
第五节 物流业
第六章 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第一节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二节 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发展
第三节 发展再制造
第四节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第五节 构建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六节 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七节 推行绿色消费
第八节 实施大循环战略
第七章 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
第一节 实施循环经济十大示范工程
第二节 创建百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
第三节 培育千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完善经济政策
第二节 健全法规和标准
第三节 加强管理监督
第四节 强化技术和服务支撑
第五节 建立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第六节 强化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第七节 积极开展交流合作
第八节 加强组织领导

前 言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确立,产业体系逐步完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一步显现。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我国能源资源需求将呈刚性增长,废弃物产生量将不断增加,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更为迫切。
为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加快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资源产出率提高15%的目标,国家编制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战略规划,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的主要成效

循环经济理念逐步树立。国家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现转型发展的基本路径。
循环经济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经国务院批准,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开展了两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了本地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总结凝练出60个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案例,涌现出一大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探索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道路。
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公布实施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发布了200多项循环经济相关国家标准。一些地区制定了地方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政策机制逐渐完善。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实行了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水价和燃煤发电脱硫加价政策。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逐步理顺成品油价格。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开展示范试点。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定了鼓励生产和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小排量汽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了环保收费政策。出台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
技术支撑不断增强。将循环经济技术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支持了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实施了一批循环经济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了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废旧家电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电池资源化利用、共伴生矿和尾矿资源回收利用等一大批技术和装备取得突破。
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已形成较大规模,产业循环链接不断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逐步建立,“城市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提升,再制造产业化稳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始起步。
“十一五”以来,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物耗、水耗大幅度降低,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资源产出率有所提高,初步扭转了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资源消耗强度大幅上升的势头,促进了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探索出了可行路径。

表1“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情况

指标名称
单位
2005年
2010年
2010年比2005年
提高(%)

能源产出率 万元/吨标准煤
1
1.24
24

水资源产出率 元/立方米
41.9
66.7
59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 %
30
35
[5]

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 %
35
40
[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亿吨
7.70
16.18
110.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55.8
69
[13.2]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量 亿吨
0.84
1.49
77.4

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占有色金属总产量比重 %
19.3
26.7
[7.4]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
0.45
0.5
11.1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75.1
85.7
[10.6]

秸秆综合利用率 %
70.6


注:1.能源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
2.主要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铅酸电池等。(下同)
3.主要再生有色金属包括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三种。(下同)
4.[]内为提高的百分点。(下同)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规模还有待扩大、发展水平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循环经济理念尚未在全社会得到普及,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还不到位;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规章尚不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尚未全面建立;部分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尚未理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财税、金融等政策有待完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机制不健全,技术创新能力亟需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评价制度不健全,循环经济能力建设、服务体系、宣传教育等有待加强。这些矛盾和问题已严重制约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尽快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节 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

资源约束强化。我国主要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上增长方式仍较粗放,国内资源供给难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源、重要矿产、水、土地等资源短缺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重要资源对外依存度将进一步攀升,可持续发展面临能源资源瓶颈约束的严峻挑战。
环境污染严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重点流域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垃圾围城”现象较为普遍,农业面源污染、重金属和土壤污染问题严重,重大环境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应对气候变化压力加大。我国是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气候变化导致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局部地区干旱高温危害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脆弱性增加。近年来,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人均排放量不断攀升,减排压力不断加大。
绿色发展成为国际潮流。近年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发达国家纷纷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将其作为推进经济增长和转型的重要途径,一些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制造绿色壁垒。在新一轮经济科技的竞争中,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是必然的选择。
无论是从国内能源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看,还是从全球发展趋势和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看,我国都无法继续靠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推进现代化进程。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机遇期,必须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从源头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模式,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相结合,因地制宜、示范引领、推广普及相结合,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行绿色消费,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强化理念,减量优先。推动全社会树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坚持减量化优先,从源头上减少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能源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大力推进再利用和资源化,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内生动力。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改造存量,优化增量。对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产出率。产业园区、企业和项目要从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各环节贯彻循环经济的要求。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产品生产制造产业即动脉产业的特点,统筹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产业即静脉产业进行合理布局,推动动脉产业与静脉产业协同发展。
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各产业,城市、园区、企业各层面,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典型,全面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区域经济特点、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等状况,科学确定各地区循环经济发展重点,合理规划布局,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切实发挥循环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高效利用,安全循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由低值利用向高值利用转变,提高再生利用产品附加值,避免资源低水平利用和“只循环不经济”。强化监管,防止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确保再生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目标是:循环型生产方式广泛推行,绿色消费模式普及推广,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资源产出率大幅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到“十二五”末的目标(近期目标)是:主要资源产出率比“十一五”末提高1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

表2“十二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提高(%)
主要资源产出率提高
% 15
能源产出率
万元/吨标准煤 1.24 1.47 18.5
水资源产出率
元/立方米 66.7 95.2 43
建设用地土地产出率提高
% 43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
万亿元 1.0 1.8 80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
% 35 40 [5]
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
% 40 45 [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亿吨 16.18 31.26 93.2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69 72 [3]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量
亿吨 1.49 2.14 43.6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
% 65 70 [5]
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占有色金属总产量比重
% 26.7 30 [3.3]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5 0.53 6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5.7 >90 [>4.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
% <10 >15 [>5]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
% 30
秸秆综合利用率
% 70.6 80 [9.4]
综合利用发电装机容量
万千瓦 2600 7600 192.3

注:1.主要资源产出率的资源核算品种包括:3种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9种矿产资源(铁矿、铜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镍矿,石灰石、磷矿、硫铁矿),木材和工业用粮。
2.主要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
3.综合利用发电指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发电。

第三章 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在工业领域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推进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共生耦合,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分别比2010年降低21%、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了循环化改造。

第一节 煤炭工业

推动煤矿绿色开采。根据资源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高效的开采技术,推广矸石充填、以矸换煤等即采即填技术工艺,鼓励采用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开采方式,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推进煤系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煤系高岭土(岩)、油母页岩、硅藻土、石墨、膨润土、耐火土等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煤层气发电或将煤层气作为矿区、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气。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
实施系统节能降耗。鼓励煤矿和选煤厂开展系统节能,淘汰老旧设备和选煤工艺,加强工序能耗管理,加大风机、水泵及选煤厂技术改造,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加大煤泥脱水技术的攻关力度,提高煤泥利用率。
推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利用矿区矸石对采空区进行填充,对沉陷区进行立体生态整治,利用矸石、灰渣等进行土地复垦,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业等适宜产业。鼓励复垦土地的再利用。
构建煤基循环经济产业链。推进煤矸石、洗中煤、煤泥发电以及煤矸石制砖和生产水泥,构建煤—电—建材产业链。推进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煤制合成氨等已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示范项目建设,构建煤—焦—化等煤基多联产产业链。
到2015年,原煤入洗率达到60%以上,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煤层气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85万千瓦,低热值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7600万千瓦,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5%,土地复垦率达到60%。



第二节 电力工业

加强节能降耗。调整优化电源结构,淘汰落后小火电机组,提高火电机组技术装备水平。加大锅炉、风机、水泵等设备节能改造,推广等离子无油点火等节能技术,降低厂用电率。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热电冷三联供,严格实行“以热定电”。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和电网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电网传输效率,有效降低线损。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将中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为冷却水。
推进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粉煤灰生产建材产品,推广粉煤灰在市政建设、筑路等工程中的应用,有序推进在高铝粉煤灰中提取氧化铝,支持粉煤灰经超细化加工作为造纸、橡胶等的填充材料。鼓励利用脱硫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高档装饰建材及改良盐碱土壤等。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建设。加强准入监管,优先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符合条件的煤层气、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等综合利用电厂并网发电。强化电力调度交易监管,推行节能发电调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量比例,促进区域间电力交易,减少“窝电”。推广分布式能源。
构建发电与相关产业的循环经济链。构建发电—粉煤灰—建材、筑路、建筑工程,发电—高铝粉煤灰—氧化铝,发电—脱硫石膏—建材及装饰材料,发电—余热—海水淡化—浓海水制盐—盐化工,煤矸石、垃圾、污泥—发电—灰渣—建材等产业链。
到2015年,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到325克标准煤/千瓦时,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0%,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80%,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00万千瓦。



第三节 钢铁工业

推进铁矿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低品位矿产及难分选矿产综合利用。推动高磷铁矿、高硫铁矿中磷、硫等伴生元素的提取利用。推进铁尾矿伴生金属的高效提取利用、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和低铁富硅尾矿高值整体利用。鼓励利用尾矿砂生产建材、进行井下充填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等。
强化节能降耗。加快淘汰落后高炉、转炉等。推广连铸坯热送热装和直接轧制技术。优化烧结、球团生产工艺,提高精料水平。优化高炉炉料结构。推广干熄焦、干法除尘、烧结余热回收、干式压差发电(TRT)、高效喷煤、蓄热式燃烧、全燃煤气发电等技术。推动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推动余热余压、固体废物和废水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焦炉、高炉、转炉副产煤气回收利用和各工序余热余压发电,鼓励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鼓励转炉渣、含铁尘泥、氧化铁皮回炉烧结,利用高炉渣、转炉渣生产水泥等建材产品。推动利用焦油、焦炉煤气、粗苯等焦化副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鼓励建立企业内部水循环系统,对废水进行分质串级循环利用。
鼓励钢铁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钢铁企业利用余热资源为城市供暖供热,利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补充新水。大力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废塑料等废弃物。建立废钢回收体系,支持钢铁企业建设废钢加工配送基地。
构建钢铁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焦化、冶炼—副产煤气、余热余压—发电,冶炼—废渣—建材,冶炼—含铁尘泥—烧结,炼焦—焦油、煤气—化工产品,冶炼—钢铁产品—废钢铁—电炉炼钢等产业链。
到2015年,吨钢综合能耗降到58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新水量降到4立方米,废钢回收利用量达到1.3亿吨,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率达到97%,重点钢铁企业焦炉干熄焦普及率达到95%以上。



第四节 有色金属工业

推进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等的综合利用。大力推进铜、钴、镍尾矿多元素与铅、锌、银多元素伴生矿的综合利用,推进低品位铝土矿浮选脱硅工艺技术优化,加快铝土矿高效选矿药剂开发,推进黄金尾矿硫化物深度分选及有价组分提取。加快开发和推广铜、镍、铅、锌、铝等矿产加压浸出、生物冶金等技术、工艺及设备。加强稀贵金属矿产资源和复杂难处理贵金属共生矿综合开发利用。
强化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冶炼、加工等产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强化节能管理。重点推广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低温高效铝电解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推进氧气底吹熔炼技术、闪速技术等广泛应用。加快短流程连续炼铅、液态铅渣直接还原炼铅等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热送热装、直接铸造。
推动冶炼废渣、废气、废液和余热资源化利用。推进从冶炼废渣中提取有价组分,从赤泥中提取回收铁、贵金属、碱等,从铜冶炼渣、阳极泥中提取稀贵金属,从铅锌冶炼废渣中提取镉、锗、铁等,从黄金矿渣和氰化尾渣中提取铜、银、铅等。推动冶炼废液的综合利用,从氧化铝母液回收镓、钪等,从电解液回收镍等。推动从冶炼废气中回收铅、锌、铜、锑、铋和硫、磷等。加强余热利用和冶炼废水循环利用。
推进废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淘汰再生金属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再生铜、再生铝等再生金属高值利用,提高在有色金属产量中的比重。支持从废铅酸蓄电池提取废酸和铅等,从废镀锌钢板提取锌,从废感光材料提取银,从废催化剂提取铂族元素和稀土材料等,从废弃电子产品提取贵金属。支持利用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废有色金属资源。
构建有色金属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采选—尾矿—有价组分—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废渣—有色金属,冶炼—炉渣—建材,冶炼—尾气—磷、硫—化工产品,冶炼—余热—发电,冶炼—有色金属—再生金属—冶炼等产业链。
到2015年,铜冶炼综合能耗降到300千克标准煤/吨,铝锭综合交流电耗降到13300千瓦时/吨,赤泥综合利用率达到20%,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7%,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1200万吨。



第五节 石油石化工业

加强油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广高效油气分离、原油稳定和伴生气处理、高效真空加热等技术,加强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采回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运用二氧化碳驱油技术,提高油气采收率。加强油田伴生气、酸性气体等回收利用,推动油砂、油页岩利用产业化发展,加强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中硫磺的综合利用。大力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大型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的冷能利用,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
加强节能降耗。原油开采环节全面实施抽油机、驱动电机节能改造,推广不加热集油技术和油田采出水余热回收利用技术。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优化换热流程、提高冷凝液回收率、优化中段回流取热比例、降低汽化率、增加塔顶循环回流换热等节能技术。
推动废渣、废气、废水资源化利用。鼓励从石油炼制废催化剂中提取钴、铑、钯等稀贵金属。加强炼制各环节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鼓励采用自动点火系统,加强火炬气回收,探索利用火炬气发电。提高硫磺回收率。推动稠油产出污水等采油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以及石化废水分类处理利用。
构建石油石化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油气开采—油砂、油页岩—炼油,炼化—废催化剂—稀贵金属,炼化—废气—硫磺—化工产品,炼化—废气—供热、发电,炼化—余热余压—发电等产业链。
到2015年,原油加工综合能耗降到86千克标准煤/吨,乙烯综合能耗降到857千克标准煤/吨,石油石化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减少30%。



第六节 化学工业

推动磷、硫、钾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硫铁矿、硼铁矿、钾矿等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磷矿中氟、碘,硫铁矿和硼铁矿中铁,盐湖中锂、钾、钠、硼、镁等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推进节能降耗。合成氨行业实施“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推广先进煤气化、节能高效脱硫脱碳、低位能余热吸收制冷等技术。烧碱行业要逐步淘汰隔膜法烧碱工艺,提高离子膜法烧碱工艺比重。纯碱行业重点推动蒸汽多级利用、变换气制碱技术,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盐析结晶器和循环泵等。电石行业要加快采用大型密闭式电石炉,重点推广电石炉炉气利用、空心电极等节能技术。煤化工行业鼓励再生水、矿井水利用及余热回收发电。
推动“三废”资源化利用。纯碱行业重点推动氨碱废渣用于锅炉烟气湿法脱硫和蒸氨废液综合利用。氯碱化工行业重点推动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或用于脱硫,加强电石渣上清液回收利用以及电石炉尾气中一氧化碳、氢气综合利用。磷化工行业重点推动磷石膏制建材、分解制酸并联产水泥,黄磷炉尾气回收生产碳一化学品及热能回收利用。硫化工行业重点推动利用硫酸生产废渣炼钢和生产水泥,加强余热回收利用。煤化工行业重点推进废渣用于生产水泥等建材产品,推广煤制烯烃水循环利用、碎粉加压气化含酚废水治理、中水回用、高浓盐水处理、低温余热利用、高温气体热利用等技术。
构建化学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磷矿—磷肥—磷石膏—建材,磷石膏—制酸—废渣—水泥,磷矿—磷肥—尾气—磷酸,电石—聚氯乙烯—电石渣—水泥,合成氨—造气炉渣—建材,焦化—废渣—水泥等产业链。
到2015年,合成氨综合能耗低于1350千克标准煤/吨,烧碱(离子膜)综合能耗降到330千克标准煤/吨,电石综合能耗降到1050千克标准煤/吨,行业平均中水回用率达到90%,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



第七节 建材工业

加强节能降耗。重点推进窑炉等热工设备节能改造。继续推广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推进水泥粉磨、熟料生产等节能改造。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等窑炉余热梯级利用技术,推进玻璃生产线低温余热发电。加强粉尘回收利用。进一步扩大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
推动利废建材规模化发展。推进利用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废弃物和废旧路面材料等大宗固体废物生产建材。在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堆存量大的地区,优先发展高档次、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建材产品。推动废玻璃、废玻纤、废陶瓷、废复合材料、废碎石及石粉等回收利用并生产建材产品。培育利废建材行业龙头企业。
发展绿色建材产品。鼓励发展绿色建材产品。重点加快发展节能玻璃、太阳能玻璃、复合多功能墙体材料、木塑复合材料等新材料。提高高标号水泥及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比例,推进水泥及混凝土用量的减量化。
推进水泥窑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鼓励水泥窑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厂污泥、危险废物、废塑料等废弃物,替代部分原料、燃料,推进水泥行业与相关行业、社会系统的循环链接。
构建建材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工业生产—废渣—建材,建筑废弃物、路面材料—建材,水泥、玻璃生产—余热—发电,水泥—粉尘—水泥,玻璃—废玻璃—玻璃,陶瓷—废陶瓷—陶瓷,石材—废碎石、石粉—人造石、砖,复合材料—废复合材料—复合材料等产业链。
到2015年,水泥熟料综合能耗降到112千克标准煤/吨,平板玻璃综合能耗降到15千克标准煤/重量箱,日用陶瓷综合能耗降到1110千克标准煤/吨,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比例提高到70%以上,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比例提高到30%以上,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65%以上,水泥窑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生产线比例达10%。



第八节 造纸工业

推进节能降耗。淘汰小制浆、小造纸等落后产能。推广低固形物连蒸、低能耗蒸煮、新型高速纸机、纸板机等先进节能工艺设备。鼓励使用高得率木片磨浆系统。推广无元素氯漂白、氧脱木素等工艺。鼓励生产低白度纸和本色纸等清洁产品。
加强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从制浆黑液中回收碱,利用黑液中的有机物发电,推动副产白泥用于生产水泥或氧化钙。推进造纸废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应用厌氧生化技术生产沼气,加强废水循环利用。鼓励利用树皮、锯木屑等备料工序剩余物、造纸废水处理污泥作为锅炉燃料。
推进造纸行业与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发展,鼓励利用林业速生材、间伐材、小径材、林竹“三剩物”及农作物秸秆等制浆。提高废纸回收利用率,积极推动新闻纸全部使用再生纸。
构建造纸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制浆—黑液—白泥—水泥,制浆—黑液—白泥—氧化钙—碱—制浆,制浆—黑液—白泥—精制碳酸钙填料—造纸,纸浆—黑液等有机质—燃烧余热—热电—制浆、造纸,制浆、造纸—废液—沼气—热能、发电—制浆、造纸,制浆、造纸—固体废物—燃料—热电—制浆、造纸,废纸—制浆—造纸等产业链。
到2015年,纸及纸板综合能耗降到530千克标准煤/吨,纸浆综合能耗降到370千克标准煤/吨,纸浆、纸及纸板生产平均取水量降到70立方米/吨,废纸利用率达到72%。



第九节 食品工业

加强节能降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广节能、节水、节粮工艺技术和装备。优化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中水和热的循环梯级利用。大幅度减少食品过度包装。
推进食品加工副产物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加工行业重点推进利用稻壳、米糠、麦胚、麸皮等副产物生产稻壳碳、米糠油、米糠蛋白、玉米油、麦胚油、膳食纤维等。肉类、水产品加工行业重点推进利用皮毛、内脏、血液等副产物生产医药、生化产品等。发酵、酿酒行业重点推进利用酒糟、废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其作为生产饲料、有机肥料、生物质能等原料利用。制糖行业重点推进利用蔗渣发电、造纸、生产建材产品,利用废糖蜜制酒精等。饮料行业重点对果渣、茶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其作为生产饲料或肥料的原料利用。加强废水循环利用。加强过期食品、召回食品的无风险资源化利用。
推动食品行业与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鼓励食品行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建立从原料生产到终端消费的全产业链,促进各环节有效衔接。推广以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为特征的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构建食品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稻谷加工—稻壳—稻壳碳、生物质能,稻谷加工—米糠—米糠油、米糠蛋白,小麦加工—麦胚、麸皮—麦胚油、膳食纤维,肉类加工—皮毛、内脏、血液—医药、生化产品等,发酵/酿酒—酒糟、残渣—无害化处理—有机肥、饲料,发酵/酿酒—废液—沼气,甘蔗制糖—蔗渣—造纸、建材,蔗渣—发电—灰渣—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制糖—废糖蜜—酒精,水果蔬菜加工—果渣—饲料,茶叶加工—茶渣—无害化处理—肥料等产业链。
到2015年,食品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分别比2010年降低16%、30%,食品工业副产品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第十节 纺织工业

推进节能降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工艺设备节能节水改造力度。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和空调自动控制技术,优化能源系统。推广使用可生物降解浆料和清洁型气相导热油,从源头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印染行业全面推广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工艺,以及冷轧堆染色、气流染色、数码喷印等印染加工技术。加快开发替代石油的生物质纺织纤维材料,鼓励利用废聚酯瓶、废旧丙纶等生产高附加值再生纤维,减少原生资源消耗。
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废水、废气热能回收利用。推动从印染废水中回收染化料、助剂,从印染废碱液中回收碱。鼓励利用化纤生产废气制酸。加强对生产废料、边角料的再利用。
推动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规范化发展。以废旧职业装再生利用为突破口,完善社会化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体系。选择经济合理的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技术路线,推动废旧纺织品分类与安全环保加工处理,鼓励利用废旧纺织品生产建筑保温材料等产品。
构建纺织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印染—废液—碱,化纤生产—废气—制酸,纺织—废水、废气—热能—纺织,纺织—边角料—纺织,纺织品—废旧纺织品—再利用产成品—纺织品,纺织品—废旧纺织品—保温材料,废弃聚酯—化纤—纺织品等产业链。
到2015年,纺织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取水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20%、30%,纺织纤维再利用总量达到800万吨。



第十一节 产业园区

按照“布局优化、企业集群、产业成链、物质循环、集约发展”的要求,推进新建、搬迁企业和项目园区化、集聚化发展,推动各类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企业、产业间的循环链接,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循环化程度,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到2015年,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构建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根据物质流和产业关联性,对园区进行功能分区,合理布局企业、产业、基础设施及生活区。推进园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化工业要实现园区化发展,按照“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的原则构建产业链,形成园区企业之间原料(产品)互供、资源共享的一体化。专业性产业园区要纵向延伸产业链。综合性产业园区要“补链”招商,促进产业横向耦合。工农业复合型产业园区要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高新建和搬迁改造园区的产业关联度和循环化程度。
推进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推动园区内企业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园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为园区废物管理提供“嵌入式”服务。
推行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对园区内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绿色化改造,促进共建共享、集成优化。加快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鼓励园区创新环境服务模式,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专业化、社会化。

第四章 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

在农业领域加快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废物处理资源化,形成农林牧渔多业共生的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加快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到2015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设施渔业养殖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第一节 种植业

发展节约型种植业。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使用节能型农业机械,推进抽水泵站节能改造,推广普及节能型太阳能蔬菜大棚。推广普及管道输水、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支持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大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使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不合理化肥施用量。淘汰落后施药机械,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加快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建设,减少粮食田间损失和仓储损耗。
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利用方式,重点推进秸秆过腹还田、腐熟还田和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富含营养成分的花生、豆类等秸秆加工制作饲料,推广应用秸秆栽培食用菌,发展新型秸秆代木、功能型秸秆木塑复合型材,推广秸秆制沼集中供气、固化成型燃料等。
推动农田残膜、灌溉器材回收利用。建立政府推动、农户参与、企业实施的农田残膜、灌溉器材回收机制,形成使用、回收、再利用各个环节相互配套的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建设农田残膜、灌溉器材回收、初加工网点及深加工利用项目。

第二节 林业

加强林竹加工业节能降耗。大力发展木材精深加工,严格控制木材粗加工项目。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动木材、竹材加工设备节能改造。
推动林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利用采伐、造材、加工等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柴生产板材、培养食用菌等,鼓励对食用菌培养基进行再利用。推动利用竹业“三剩物”生产竹碳、活性碳、精制醋粉等产品以及进行延伸加工利用。
构建林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柴—板材,林业加工—木屑—食用菌—培养基—饲料、肥料,竹业—“三剩物”—竹炭、活性炭,竹业—“三剩物”—醋液—醋粉—药品、保健品,竹业—竹屑—型材,林竹—制浆—造纸等产业链。

第三节 畜牧业

推进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推进适度规模养殖,鼓励养殖与种植相结合,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场,推广畜禽清洁养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设施化处理技术。支持深加工集成养殖模式,发展饲料生产、畜禽养殖、畜禽产品加工及深加工一体化养殖业。发展畜禽圈舍、沼气池、厕所、日光温室“四位一体”生态农业。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利用畜禽粪便发展农村户用和集中供气沼气工程,鼓励利用畜禽粪便、秸秆、有机生活垃圾等多种原料发展超大型沼气工程。推广堆肥处理、工厂化生产有机肥、好氧发酵农田直接施用技术,促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推动畜禽加工副产物和废弃物利用。鼓励利用畜禽血液、脏器、骨组织、皮毛绒、蛋壳等生产医药、保健品、生活用品等,提高畜禽加工附加值。支持开展屠宰废水循环利用。
构建农牧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畜禽粪便—沼气—发电,畜禽粪便—沼气—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肥料、农药—农林作物,畜禽加工—副产物—生化制品等产业链。

第四节 渔 业

推行设施渔业清洁生产。开展渔航更新改造,发展设施渔业及浅海立体生态养殖。推广使用优质良种和安全高效配合饲料,集成标准化饲养、疫病防控、安全用药等关键技术,发展循环水节水养殖。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实现养殖水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鼓励利用稻田、盐碱地、采矿塌陷区发展水产养殖。
延伸渔业循环产业链。促进水产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效对接,实现鱼、粮、果、菜协同发展。鼓励利用鱼类、虾蟹、贝藻以及水产加工副产物,生产氨基酸、调味品、保健品等产品。推进老旧渔船及网具材料的综合利用。

第五节 工农业复合

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质能产业、农林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高效有机肥产业、休闲农业等产业循环链接,形成无废高效的跨企业、跨农户循环经济联合体,构建粮、菜、畜、林、加工、物流、旅游一体化和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大力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典型模式,重点培育推广畜(禽)—沼—果(菜、林、果)复合型模式、农林牧渔复合型模式、上农下渔模式、工农业复合型模式等,提升农业综合效益。



第五章 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

加快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在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转变消费模式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一节 旅 游 业

推进旅游业开发、管理、消费各环节绿色化,积极构建循环型旅游服务体系。
推进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绿色化。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设施建设要采用节能环保产品,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配套建设污水再生利用、雨水收集、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支持旅游景区使用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开发绿色旅游产品,科学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推进废弃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引导低碳旅游和绿色消费。大力倡导低碳旅游出行方式,在旅游景区加强生态科普宣传教育,传播绿色低碳理念,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引导游客分类投放废弃物,自觉保护景区环境。

第二节 通信服务业

推进绿色基站建设。鼓励采用分布式基站网络结构。通过载波智能功效、智能调整等手段降低设备能耗。推广以自然冷热源和蓄电池温控为基础的空调升温启动技术,合理采用风光互补、分布式冷却系统以及电池组在线维护管理,实施传统基站节能改造。合理设计供电方案,推广应用绿色电源。
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加快老旧设备退网,鼓励建设云计算、仓储式及集装箱式数据机房,推动广泛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大节能改造力度,提高数据中心和机房的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回收废旧通信产品。推动通信运营商回收基站中的废旧铅酸电池。依托通信运营商服务网点,探索采用押金制等方式建立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等通信产品的回收体系,提高回收率。推进手机充电器、电池标准化工作。
到2015年,通信基站能耗比2010年降低25%,通信基站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率达90%以上。

第三节 零售批发业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计、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动现有商用建筑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并对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冷藏等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采用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运用物联网技术强化资源整合和供应链全程优化。
推进废弃物回收利用。鼓励零售批发企业对废弃包装物、废弃食品、垃圾等进行分类回收。鼓励批发零售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商品。严格执行“限塑令”,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落实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政策。
推动绿色消费。充分发挥零售批发业连接生产和消费环节的桥梁作用,支持零售批发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等,向消费者推介绿色产品,扩大绿色产品消费,带动绿色产品生产。积极培育租赁业、旧货业发展,促进产品再利用。
到2015年,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零售业万元营业额能耗显著下降。

第四节 餐饮住宿业

推进餐饮住宿业绿色化。推动餐饮住宿业对照明、空调、锅炉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无磷高效洗涤剂,分类排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餐厨废弃物。鼓励大型住宿餐饮企业建设具有集中加工、采购、贮存和配送功能的厨房。
倡导绿色服务。倡导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快餐盒以及客房一次性牙刷、剃须刀等用品。鼓励企业开设绿色客房并给予消费者相应优惠。鼓励餐饮企业实行分餐制,按照营养均衡的要求,适量配餐,提供科学合理的菜单及不同规格的盛具。
到2015年,餐饮住宿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明显降低,一次性用品使用率大幅降低。

第五节 物 流 业

提高物流运行效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合理分工运行,削减总行驶量。强化产地物流功能,实行“减量化”运输。支持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公共配送体系,优化城市配送网络,鼓励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车辆。推广可多次利用的周转包装,支持托盘共用系统建设,实现包装物的梯级利用,加强对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再生处理。
加快绿色仓储建设。合理规划和优化仓库布局,采用现代化储存保养技术,降低各类仓储损耗。完善仓储设施节能环保标准。规范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保管。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和其他清洁能源。支持建设绿色生态型物流园区。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低碳、循环、高效的绿色物流体系,物流设施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车辆空驶率稳步降低。

第六章 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和垃圾分类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发展再制造,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绿色交通行动,推行绿色消费,实施大循环战略,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

第一节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回收网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改造回收站点,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逐步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
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在社区及家庭推行垃圾分类排放。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
加强重点再生资源回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做好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纸等传统再生资源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创新回收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轮胎、包装物、废旧纺织品的回收,推动废铅酸电池、废镉镍电池、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弃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废物的回收。
到2015年,构建起先进完整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率达到70%。

第二节 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发展

推动废旧机电产品、电线电缆、通信设备、汽车、家电、手机、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玻璃等再生资源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到2015年,主要再生资源利用总量达到2.66亿吨,产值达到1.2万亿元,就业人员1800万人。
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发展,进行园区化管理。加快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联营等方式,加快行业整合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推动再生资源分选、拆解、破碎、加工利用技术和装备升级。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延长产业链,加快形成覆盖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着力加强深度加工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报废船舶等的拆解及利用水平。做好执法部门罚没产品的回收利用工作。
推进再生资源清洁安全利用。严格执行环保、安全、卫生、质量标准,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建设完善的环保设施,规范再生资源拆解、利用行为,避免二次污染,确保生产环节清洁安全和再生利用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节 发展再制造

建立旧件逆向回收体系。支持建立以汽车4S店、特约维修站点为主渠道,回收拆解企业为补充的汽车零部件回收体系。规范建立专业化再制造旧件回收企业和区域性再制造旧件回收物流集散中心。积极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回收计算机服务器、硒鼓、墨盒等易回收产品。开展消费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的工作,扩大再制造旧件回收规模。
抓好重点产品再制造。重点推进机动车零部件、机床、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农用机械、冶金轧辊、复印机、计算机服务器以及墨盒、硒鼓等的再制造,探索航空发动机、汽轮机再制造,继续推进废旧轮胎翻新。
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支持建设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再制造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销售体系,促进再制造产品生产与售后服务一体化。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专项服务。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到2015年,实现年再制造发动机80万台,变速箱、起动机、发电机等800万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农用机械等20万台套,再制造产业年产值达500亿元左右。

第四节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北方采暖地区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为重点,夏热冬冷地区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为重点,加快实施节能改造。大力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和办公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严把设计关口,加强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5%以上。严格执行节能专项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区绿色规划,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重点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商业房地产、工业厂房中推广绿色建筑,鼓励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倡导简约适度装修。推动雨水收集和利用。
推进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生产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产品。因地制宜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基地。
“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公共办公区建筑节能改造1.2亿平方米,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15%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第五节 构建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体现循环经济要求。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要求,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统筹衔接各种运输方式,加快实现“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合理布局铁路、公路、水路和机场基础设施,科学确定建设规模,系统提升土地、能源、水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新建机场、车站、码头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充分利用自然光、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能环保产品。鼓励再生利用道路沥青以及利用粉煤灰筑路、建桥等。
运营服务环节大力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引导采用绿色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淘汰老旧机车、船舶。加快现有机场、车站、港口节能节水改造。提高电气化铁路比重,扩大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降低非牵引能耗。大力推广甩挂运输、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进船舶靠岸使用岸电技术改造,优化港口装卸工艺,减少二次搬运。优化航线网络结构,鼓励机场提供地面供电替代飞机自发电。
倡导绿色出行。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发展轨道交通,推进不同公共交通体系之间以及市内公交系统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之间无缝衔接。引导居民外出多乘公共交通,少开私家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拼车出行,推广电话叫车、网络叫车,降低出租车空驶率。
到2015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环节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提高,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节 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立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推动建立规范的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定点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逐步建立家庭厨余垃圾收运体系。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沼气、生物柴油、工业油脂、有机肥等。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不断优化技术工艺路线,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推动对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许可或备案制。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厉打击用“地沟油”等餐厨废弃物生产食用油等违法行为。
到2015年,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达到3万吨/日。

第七节 推行绿色消费

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文明、节约、绿色、低碳、循环的消费理念,引导节约消费、适度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摒弃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的陋习,提高全社会节能、节水、节材、节粮意识。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省地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自备购物袋,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强化法规标准建设,限制企业对商品进行过度包装,引导消费者抵制过度包装商品。倡导绿色、环保、简约、实用的装修理念,抵制奢华、过度装修住宅。鼓励外出就餐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用餐从简操办。倡导生态旅游,杜绝随意丢弃垃圾,自觉进行垃圾分类。鼓励网上购物、视频会议、无纸化办公,珍爱野生动植物。
政府机构带头节约。政府机关要在节能、节水、节纸、节粮等方面率先垂范,切实建设节约型政府。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比重。政府机关食堂完善用餐收费制度,健全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避免政府机关食堂、公务接待用餐浪费。

第八节 实施大循环战略

在推动企业内部、园区内部、产业内部实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上,遵循生态循环规律,实施大循环战略,推动产业之间、生产与生活系统之间、国内外之间的循环式布局、循环式组合、循环式流通,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全面推进循环发展,实现资源利用可循环、环境容量可承载、经济发展可持续。
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加强物质流分析和管理,科学规划,统筹产业带、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空间布局,消除各种限制性障碍,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利益,搭建循环经济技术、市场、产品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间、产业间建立物质流、资金流、产品链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间循环链接、共生耦合,实现资源跨企业、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循环利用。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时,要按照产业循环式组合的要求,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合理布局建设项目,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东部地区要通过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促进生产与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构建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保安全、循环共享的生产生活共生体系。推动生产系统的余能、余热等在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循环利用,推动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等资源在城市居民供热、供气以及出租车等方面的应用,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煤层气公共汽车。推动中水在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应用,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在工业生产系统中的应用水平。完善再生水用于农业浇灌的标准,开展示范应用。推动矿井水用作生活、生态用水。推动沿海缺水地区利用海水淡化水作为企业生产和生活用水。推进钢铁、电力、水泥行业等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将生活废弃物作为生产过程的原料、燃料。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国内外大循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价值。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对外援助时,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到规划、建设、施工、运行、管理等各环节,加强绿色循环低碳工程建设,树立我国负责任、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大国形象。扩大再生资源进口种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8月30日以粤水建管〔2012〕145号发布 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监理不列入总承包范围。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实施,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也可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项目实行总承包由项目法人或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项目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实施总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四)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安全保障的各项措施。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六)配合项目法人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

  (七)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八)按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归档。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等规定,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工作、建设资金筹措,并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除具备法定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外,项目法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所有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单独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工程等级相适应的水利水电行业勘测设计、施工资质。

  (二)具有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能力、设备采购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企业信誉良好。

  (三)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必须签订明确的联合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和各单位责任等。

  (四)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合同应根据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并须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工程项目总承包发包价格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的单价为控制原则,中标合同价格可适当下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未明确的概算单项总价或概算单价,可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临时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当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信誉较低者计分。

  第十四条 省管工程项目总承包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工作。鼓励其他工程项目总承包也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七条 对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按照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的拨付程序下拨地方专用账户,地方政府应及时、足额将地方配套资金拨入专用账户,不得挪用、滞留。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应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固定资产的移交按国家、省的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可委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相关工程类型的有关规程和规定,由项目法人或工程监理单位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及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总承包单位应执行《规范》规定,用以指导总承包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现有水利企业发展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业务,积极培育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市场,形成良性竞争的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