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53:16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做到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公正,切实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劳动行政处罚职责。劳动行政处罚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监察,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劳动监察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必要时听取有关业
务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罚款财务管理工作。劳动监察机构应设立行政罚款收入专用帐户。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到劳动监察机构财务部门交纳罚款,财务部门开具罚款收据。劳动监察员不得当场收取罚款。各地劳动监察机构收缴的罚款要及时、
足额上交财政,不得挪作他用。对擅自挪用罚款者,追究领导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劳动监察机构的办案费用补助,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纳入财政管理。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罚款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劳动监察机构应定期(每季度一次)对本机构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评议。评议时可邀请劳动部门有关业务管理处室(科室)的人员参加。对行政处罚决定评议情况,应作为考核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纠正业已生效但处罚不当的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劳动行政部门因劳动监察执法行为违法给用人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1995年1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41号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手段。为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科学、准确地掌握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环境容量。按照“2003年-2005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在全国进行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现将《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和《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精心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总局已成立以中国环境规划院为核心的技术指导组,指导和解决实施中有关技术问题。

二、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重点完成培训、水质评价和污染源调查。总局组织技术培训及分类指导。各地按照技术大纲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开展水质评价工作,在污染源调查评价基础上,对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面源污染源等进行综合分析。

2003年10月-2003年12月底,重点完成容量计算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进行容量计算,省内开展校核,统一将水环境容量、允许纳污量和允许排放量成果上报我局核定。

2004年1月-2004年4月底,允许纳污量审查验收和总量指标核定。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容量核定结果进行审查验收,对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定。

三、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我局组织技术培训;各城市编制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技术大纲,布置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收集空气污染源数据、气象数据、设计需要进行现场监测的(环境质量及气象)方案,尽早进行监测。公布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参考模型,并对部分城市进行技术培训。

2003年11月底前,各重点城市整理分析数据,为模型输入参数进行预处理,为大气环境容量计算做好充分准备。

2003年12月-2004年1月,各重点城市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并报我局。

2004年2月开始,我局对各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进行核定。

四、环境容量核定

我局将根据各地的进展情况于2004年1月开始对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核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算的跨省(区、市)流域水环境容量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报送我局核定;行政辖区内流域水环境容量由省级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报我局核定。


附件: 1、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024411211.doc
2、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68665.doc
3、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简介。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89709.doc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5年7月1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李金
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4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4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4年中央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