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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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0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州旅游资源的管理,加速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大旅游宣传的促销力度,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开征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复函》(湘价函〔2004〕23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凡由各级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景点,均可征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
  (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具体景区、景点的资源垄断程度、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政府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确定,并计入门票价格成本之中。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价函〔2004〕235号精神,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县的主要景点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猛洞河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审批,其它国家级景点、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州直单位开发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均由州物价局审批,除此之外的旅游景点、景区由县市物价局审批。在审定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时,将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纳入门票价格之中。
  第四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由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负责。属省、州管价权限的由州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统一征收,征收的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实行州、县市三、七分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相关县市,其它由各县市征收。
  第五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一律使用财政非税收入发票征收,由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统一购领。
  (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纳入州、县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弥补景区、景点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宣传促销费主要用于弥补政府集中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不足。
  (四)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使用支配权属州、县市人民政府。使用时由旅游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统计报表制度。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按季对征收、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呈报同级人民政府、省物价部门,并报送同级财政、审计、旅游部门。
  第七条 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业务经费,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
  第八条 监督与处罚
  (一)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加强对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征收工作,州、县市物价、财政、审计、旅游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凡不按规定用途和管理的,要及时追回投入的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侵占、挪用、贪污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各相关旅游经营单位要提供财务报表,按季足额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拒不缴纳的,由州、县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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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之法律分析

宋晓锋


  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劳动者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是企业自己组织制定的一个考核标准,即对劳动者进行考核,通过排名把最后几名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末位淘汰是美国GE公司杰克•韦尔奇发明的,在GE公司实行后场成功,后传入我国。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辞退劳动者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律规定以外自行设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单方用“末位淘汰”的方式来解雇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在业绩考核中处于末位的劳动者“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没有违背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因为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雇劳动者,即用人单位想以末位淘汰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将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末位淘汰制只是一种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任何一种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劳动者在遭受“末位淘汰”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末位淘汰”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不当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故意提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定额标准或者突然变换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3、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处于末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若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做好证据收据工作,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5、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协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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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锋 ,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专业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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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名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竞争力,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的评定、奖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授予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南昌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括服务)。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定奖励工作,应当建立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价、奖励,应当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平、公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质量兴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定、奖励和管理工作。市质量兴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制定评价标准,实施具体评价工作。评审组成员质量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三年;申请南昌名牌的,应当使用国(境)内的注册商标;
(二)企业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年销售收入、实现上缴税收连续两年增长,且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七)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部合格。
第七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主导产品获得了南昌名牌产品称号;
(二)属于工业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其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8亿元以上;属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其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属于服务类企业的,其年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职业安全、节能和环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工业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检测设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同行业前列;
(三)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四)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企业通过HACCP认证;
(五)企业主要质量岗位人员经国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内审员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农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或有机产品认证;
(二)产品具有地方特色,为地域性农业主导产品;
(三)企业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主导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五)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或通过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
第十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服务类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务活动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企业年主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建立了服务标准化体系、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和投诉制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用户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四)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数量不超过2个,年度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评报告;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提交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组收到初审名单后,应当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建议名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由办公室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初选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长质量奖正式名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二)南昌名牌产品正式名单应当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分别以市政府、领导小组名义公布并颁奖。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复评获奖的企业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予以政策倾斜。本市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应当在南昌名牌产品中产生。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据以获奖的条件丧失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决定暂停或者取消其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擅自开展不同名目的质量、品牌评比评选活动。发现不同名目的质量、品牌评比评选活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