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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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5]10号


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5年是“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为做好中央企业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要求,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
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下发以来,各中央企业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05年是“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总结验收年。为加强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司发[2005]2号),结合中央企业工作实际,现就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检查和总结“四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努力推进中央企业普法依法治企的深入开展,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切实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决议》和本企业普法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学法用法情况;

  (三)企业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及法律素质提高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决策、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从2005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3月)。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3—4月)。根据本指导意见,各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四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和先进典型,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中央企业子企业的总结验收工作由中央企业负责。
第三阶段为总结抽查阶段(5—6月)。各中央企业根据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6月底以前将本企业“四五”普法总结报告(5000字以内)和推荐的先进典型名单及材料(3000字以内),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总结报告和先进典型材料要内容翔实,结构明晰,言简意赅,例证突出。我委将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为评选表彰阶段。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委将对中央企业“四五”普法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届时,根据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抽查情况,评选出国资委表彰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并于10月底前推荐参加全国普法办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年底前,我委将召开国资委系统和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企总结表彰大会。

  四、先进典型推荐方式

  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典型评选按80%比例采取差额推荐方式。各企业推荐名额如下:企业职工人数1千人以下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主要是子企业)1个或先进个人1名;1千人至2万人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1个,先进个人1名;2万人至10万人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2个,先进个人3名;10万人以上的企业推荐先进单位4个,先进个人6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四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将总结验收工作开展好。

  (二)求真务实,保证质量。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和我委制定的总结验收标准,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总结验收的质量。

  (三)协调统一,加强交流。总结验收工作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指导下进行。各中央企业普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企业“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要加强中央企业与国务院国资委的情况沟通,加强各中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普法验收工作做好。

  (四)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各中央企业要以“四五”普法为契机,结合总结验收,认真查找本企业普法和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把总结验收作为推进工作、促进学习的过程,推进“四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落实。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四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活动的宣传,努力扩大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认真总结经验,做好典型事迹的宣传。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推进总结验收活动的开展。

  附件: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企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附件:

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企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高度重视,把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摆上工作议程,制定并下发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定期听取普法情况汇报,解决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机构健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并部署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二、保障机制

  (一)普法教育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

  (二)配备与普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普法学习材料。

  (四)建立普法学习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三、宣传教育

  (一)企业领导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每年组织企业中层以上负责人法律知识考试。

  (二)认真组织企业全体员工学习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各级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考试。

  (三)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办法制宣传栏目或专题节目,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紧紧围绕本企业中心工作,认真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努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五)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推广各类先进典型,推动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企奖惩制度,普法依法治企工作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年依法治企工作目标,及时组织检查,抓好落实工作,并针对“四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三)企业员工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与任职、定级、晋升、年度考核挂钩,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及时总结本企业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形成材料并及时报送上级普法机构;文件资料齐全,档案建设规范,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能够全面体现本企业普法工作整体进程。

  五、普法成效

  (一)通过普法和依法治企,企业领导人员及全体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二)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成效明显,基础管理制度与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进一步充实。

  (四)企业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审批、合同审查等有章可循,法律风险明显降低。

  (五)企业诉讼管理普遍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和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为企业避免和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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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为真实、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层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公司经理层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还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为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资产减值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各期利润。不得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不计提或少计提关联方欠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如果公司滥用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能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混淆会计报表错报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概念。当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时,应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当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公司董事会又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如果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形,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的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尤其要关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问题,对于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并视其重要性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于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抄写错误、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以及会计估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会计差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原因、内容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情形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滥用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应当要求纠正,公司董事会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四、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经审计财务报告质量而依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或考虑采取撤出审计等措施。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五、关于重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谨慎的判断,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作充分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上市公司不得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对可能承担的损失不予确认和计量,或限制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果公司存在以上行为,导致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的要求,对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得为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上市公司在对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如涉及评估报告数据,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种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等因素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公司财务报告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不得出于不当动机,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公司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片面追求收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禁止根据不切实际的各种简单假设进行随意的评估。
为防止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公司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上市公司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应对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项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会计和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一月六日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委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或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聘工作按照精简高效和科学设岗的原则,在编制总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内进行。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是党群和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牵头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其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方式、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选拔任用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随调家属;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
  (五)烈士子女;
  (六)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七)同类职能性质的事业单位之间同向或顺向调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执业资格或技能和学历(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医疗护理、幼师等特殊岗位外,一般需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外地市生源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条件;
  (五)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身高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核;
  (六)根据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十五条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资格审查与组织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费来源、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招聘对象范围、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报名、考试考核时间和方法,考试内容,体检标准,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招聘方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职责分工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同时报市委编办。
  第十七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应在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或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招聘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经主管部门报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及条件、人数和待遇,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报名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由招聘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试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
  (一)财政核拨经费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笔试、面试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招聘有特殊专长或技能要求的人员,可以采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由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八条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或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下列对象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加10分;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至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和全运会第4至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
  (二)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分别再加5分和3分。
  (三)获得省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的,加8分。
  (四)漳州市常住户口或漳州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加5分。
  以上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第三十条 需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笔试试卷一般使用省相关部门命题的试卷,也可由组织考试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出卷。
  第三十二条 命题出卷应成立命题组,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命题要入闱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组卷、拟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三十四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三十五条 评卷小组由三名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三十六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为1∶1时,面试前应设定合格线。
  第三十七条 面试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
  面试可采用省相关部门命制的面试题,也可自行组织命题。自行组织命题的,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评委小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7—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超过2人,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面试组织机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三十九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面试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四十一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围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四十二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四十三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面试应由有关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招聘单位要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对自己的成绩进行网上查询。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回避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四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四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组织实施招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门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九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公开招聘的拟聘人员及其考试成绩进行公示,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 符合聘用的人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2〕204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持经核准的招聘方案、招聘公告、《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合同文本等材料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和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整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