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28:47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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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部内各司(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若干规定》(中组发〔1995〕3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部机关及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交通部机关各司(局)职责规定,干部培训工作的分工是:人劳司负责交通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及部管干部、后备干部的岗位培训;交通厅长及地市交通局长岗位培训和部属单位处以上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培训;跨世纪拨尖人才的培训。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行政干部的培训分别由各业务对口的主管司(局)负责。部教育司负责干部的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教育并协调管理各司(局)委托部直属院校举办的培训班。
部机关各司(局)对干部培训工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任务、参与审定培训教材,负责证书的验印。
二、干部培训要坚持政事分开。部内各司(局)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各司(局)提出的干部培训计划应委托交通系统大中专院校组织实施,特殊需要的也可以委托经部教育司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三、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部内各司(局)在交通系统内计划培训的对象应是部管干部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交通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的少量一般干部。
四、交通系统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部人劳司归口管理。
五、受部内各司(局)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应坚持节俭的原则,凡部下达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由主办的司(局)给予办班经费补贴;其它干部培训班要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部教育司负责编制部办干部培训班的年度计划。部内各司(局)于上年12月底前提出办班计划。内容包括:承办院校(单位)、办班地点,办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收费标准等。经部审批后在当年1月底前下达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培训班,各单位可不选派人员参加培训。特殊应急需要举办的业务干部培训班由有关业务司(局)经商教育司同意后另发通知。
七、部属院校是交通系统对专业技术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基地。为了使交通系统各单位了解院校的办班信息,部教育司负责编制部属院校面向全系统招生的干部培训年度计划。各院校申报年度计划的程序、时间与部内各司(局)报计划的要求相同。为检查、总结部办班的工作情况,部属有关院校须将举办的干部培训班的工作总结于每年年底报部教育司。
八、部属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举办培训班或抽调人员参加培训,须事先做出计划,经教育司审批后方可办班。申报程序、时间与部属院校相同。
请各地各单位根据五部委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中组发〔1995〕3号文联号发布)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规模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对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障干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管理
1.坚持政事分开,党委和政府机关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规划和提出培训任务,检查、督促、指导培训规划和培训任务的落实。办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一般应由经过批准的培训机构承担。
2.建立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制度。凡举办干部培训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班机构向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审批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办班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数额等。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抽调地方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组通字〔199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举办国家公务员培训班,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6号)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5.举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抽调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必须提前做出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6.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历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
7.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均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国(境)培训。
8.社会团体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培训班,还应由其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按上述3至7条规定,向有关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的评估、审查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办班质量的督查。对质量不高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办。
二、关于收费管理
10.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准摊派和转嫁负担。
11.其他冠以干部培训班名义的非指令性班次,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办班应坚持节俭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不得采取给予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源,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活动,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纪念品。
13.外请教员酬金和培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教员所得酬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支付酬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干部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收费标准要公开,收费收入要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使用和管理;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审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部门和办学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三、关于对颁发证书的管理
15.建立干部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凡承担干部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院校和培训机构,须报请中央、国家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备案。
16.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应逐步实行培训与发证分开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干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干部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制定资格标准,组织资格考核,颁发和管理资格证书。
17.严格干部院校和培训机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发放的复验与检查,不得擅自发放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发放具有相同效力的证书。
18.严格干部院校和各类办学机构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保证教学质量。
19.各级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培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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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的贯彻实施,依据《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包括个人合伙)采矿,违反《审批办法》规定的,均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或擅自变更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的矿种和矿层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全部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在国家禁止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范围内采矿的,并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对超越批准的矿界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批准矿界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全部矿产品和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超越批准的矿界范围在禁采区内采矿的,并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批准矿界范围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对违反开采技术规范,采取破坏性方法采矿,集体矿山企业没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露天采矿场对照图的,责令停止开采,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破坏性方法开采的,并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条 对出卖、出租、转让采矿许可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出卖、出租、出让采矿许可证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买方、承租方、受让方已经违法采矿的,按照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论处。
第七条 对违反《审批办法》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关闭矿山和停止开采的,限期补办关闭矿山手续,并令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反《审批办法》的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处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市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有关质检中心: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新世纪新阶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在各地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有力地带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能力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深化“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科学把握和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律,在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重点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点带面。在注重整体部署、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发现规律,指导全局。二是坚持体系建设与工作推进并重。在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强化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等基础体系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坚持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监管。把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农产品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监管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从农田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监管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要通过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切实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农场、优势(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非疫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一步扩大标准化示范区的数量和规模,规范示范区建设,提高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把实施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快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建设。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三个专项整治工作,将农业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推进现代流通方式,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等形式,提高优质投入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快开发和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新产品,加快对高残毒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普及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施药机具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农业部坚持并完善全国性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中药物残留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工作,健全全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开展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例行监测工作,并逐步定期发布本区域的监测信息,同时报农业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促进落实整改措施。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动植物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验检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养百名熟练掌握高精尖检验检测技术、能够承担参与WHO(世界卫生组织)、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以及熟悉监督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培养千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骨干,培训万名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人员。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整体素质。及时宣传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推进。各地要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当前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实施。

  (二)大力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要逐步建立产地(包括养殖场、养殖水面)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创造条件对农产品产地进行统一评价,划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适宜生产区和限制生产区,并与产地认定工作结合起来。

  (三)继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重点是农产品公平贸易标准、市场准入标准、资源环境保护标准、农业基础标准、农业方法标准,以及主要农产品生产准则等通用类标准。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重点是地方土特产品标准和具体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技术机构在农业标准制修定及农业标准化实施中的作用。

  (四)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科学进行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不搞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满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提高质检机构信息化水平,实现检测信息共享。

  (五)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要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农业生产过程要逐步形成以GAP认证为主,兽药生产以GMP认证为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农产品加工以HACCP认证为主,农业投入品以强制性认证为主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在积极增加产品认证数量的同时,加强认证标识的管理,强化对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认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信誉。

  (六)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结合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自律性检测制度。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环节等各环节的监管,使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联结。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加快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七)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标准化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摸索经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协同、公众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格局。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做好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放心消费,作为提高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执政能力的重大任务,切实承担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单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创造条件,勇于创新,大胆实践。

  (二)健全责任制度。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领导对本地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产区与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沟通,各有侧重,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增加资金投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计划、财务部门的支持,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标准制定、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产品例行监测等工作投入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