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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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1983年4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规定,现对地方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使用和审批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地方超额完成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市、自治区,在下年度使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大中型项目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审批。年度投资总额经国家计委批准后,作为增加各省、市、自治区自筹基建投资指标,纳入计划。
二、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当前主要用于:(1)与中央合资建设的铁道、港口、煤矿、电站、市内电话,及其直接配套工程;(2)与其它省、市、自治区合资建设的煤矿、电站、港口;(3)地方煤矿、(4)地方小水电站和火电站;(5)公路大桥和连接省际间的断头公路;(6)重大节能措施。
三、建设项目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和建成投产的燃料、原材料供应,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平衡解决。与中央合资建设的项目,按国家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的计基字〔1982〕878号文《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四、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律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小型项目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拨款,进行监督和管理。年终使用不完的资金允许结转,但基建工作应纳入下年度计划。
五、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财政上如何列支,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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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是省级财政总预算中的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支出。
第三条 省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按照当年省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
第四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按照增收节支、留有后备、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上应在当年支出预算中调剂解决,不得随意要求在预备费中开支。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总额未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开支:
(一)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分配落实的;
(二)当年预算虽未作安排,但可以在当年支出预算项目中调剂解决的;
(三)不影响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可以通过动用收入预算的超收部分予以安排的;
(四)可以不办或者缓办的。
第九条 省级单位在年初预算之外,凡要求省级财政增加安排的各项支出,可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要求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安排的申请。省财政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开支范围,需要用预备费安排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动支预备费的建议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动支省级财政预备费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单项开支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
(二)单项开支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经省长或省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
(三)单项开支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财政预备费动支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省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长和分管财政的副省长报告预备费的动支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预备费的累计动支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动支省级财政预备费安排的各项预算支出,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决算总结,并接受省财政部门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定的,各种新增的支出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5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重点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饶市重点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9〕46号


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重点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饶市重点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防治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引资、谁得利”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工程是指我市境内由市政府投资或以市政府为项目主体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2009年重点项目包括上武高速、上德高速、三清山机场及中心城区部分重点项目。以后每年市重点工程具体的新建、续建、改建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条 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



第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统一协调、分别入库、验票(税务监制发票)拨款、审计追究”原则,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规范资金拨付。



第五条 凡在我市境内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安装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劳务的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部门配合 信息共享



第六条 市财政局设立重点工程税收协调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要积极配合。每年年初,办公室要制定重点工程开工、续建计划,明确市级征管的具体重点工程项目。各部门指派一名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发改部门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建设部门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及时向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提供重点工程项目造价预、结算资料信息,并提供重点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详实的信息资料。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方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接受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和检查。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做好重点工程税源监控、税款征收及征管协调等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和纳税情况,规范资金拨付。



审计部门要事前介入,及时认真开展重点工程预、决算审计,审计后十五天内向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七条 重点工程税收协调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通报重点工程建设规划、进展及工程结算等情况。



三、强化征收 验票拨款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明确重点工程税收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与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上门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主动与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



第九条 凡在我市承接重点工程的建筑安装单位在中标时应签订就地缴税承诺书,并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法人,独立核算。纳税人应自工程承包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其所得税就地缴纳。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非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单位参照执行。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主动护税、协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支付材料、费用等款项时,支付凭证应取得税务监制发票的,必须凭税务监制发票报账,未凭税务监制发票报账的,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税收流失责任。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代征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工程报账必须按照国家会计规定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即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凭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业发票支付,不得白条支付工程款,同时应全面审核材料和其他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取得税务监制发票而未取得的,要责成其补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收,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支付重点工程款时,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已完成工程量、已付工程款部分(包括来源于财政部门之外的项目资金)的纳税情况,并经地税部门盖章确认后,方可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期的国税(指国税部门征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工程不跨县(市)的,按属地原则征管,入当地金库;跨县(市)以及在信州区、开发区、三清山范围内的,由市级国税机关征管,入市级金库。



第十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期的地税(指地税部门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跨省、设区市的重点工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请由省地税局负责协调,分别入库;其它地方税收的管理由市地税局负责协调,分别入库。跨县(市、区)、或不跨县(市、区)的重点工程的地方税收的管理由市地税局负责协调,分别入库。



市重点工程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县(市)6:4分成,分别入库,其他地方税收按属地原则征管。其中信州区、开发区、三清山范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市级地税机关征管,入市级金库,其他地方税收按属地原则征管,入当地金库。



国家、省投资的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期税收按属地原则征管,入当地金库。



第十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期税收中由财政部门征管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属地原则征管,入当地金库。



第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由市级征管,入市级金库。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力归市本级,其他地方税收财力归属地政府,年终结算补助县(市、区)。



四、审计监督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向当地的税务部门提供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发现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及时将审计决定送达国税、地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考核、通报各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征税情况。并列入年内部门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办理税务(代征代扣代缴税)登记或报验登记、报送纳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的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凭合法有效发票结算(预付、预收)工程款项、材料款和其他款项,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一律依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对项目管理部门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已发文件、纪要及抄告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