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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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7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7号)
财政部



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发行1998年特别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8年特别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2700亿元,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记帐式附息国债,期限30年,年利率7.2%。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不向社会销售,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拨补上述银行资本金。
四、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19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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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与时俱进,理清科技工作发展的思路
1、提高做好科技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时期赋予科技工作的庄严使命。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目标开展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全面建设小康宜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步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4、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科技工作要牢牢把握“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市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
二、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5、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紧围绕业已形成的食品、机械、木竹加工、建材、医药五大支柱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制造业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信息化,力争使我市成为江西省第一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
6、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区,并制订高新区内企业适用的财税、土地和投资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7、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民营科技园。积极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着力扶持1-2家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和科研的比较优势,以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为契机,着力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尽快启动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专项,加快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创建新的农业产业化平台。
三、强化服务手段,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9、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千方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人才、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基本形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力争2-3年内进入全国百家示范级中心之列。
10、实施科技孵化工程。在市工业园区内启动科技孵化工程,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市外客商创办企业孵化器,努力推动我市科技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适用技术的转移,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争取尽快在食品安全、创新药物和精细化工等重点和优势领域建立技术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12、以人为本,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市级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尽快建立宜春市人才专家库,组织市内专家并吸纳市外专家入库,对入库专家在科研和创业上给予重点支持,不断为我市顶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究机构。
四、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技工作运行新机制
13、转变观念,提高科技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要从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科技资源转到以市场手段配置科技资源,从主要管理项目、安排经费转到为产业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进行指导和支持,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
14、实行科技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尽快在我市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市进行风险投资,解决科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15、改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根据“申报权在个人,评审权在专家,知情权在社会”的评审要求,将评审权交给专家,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同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16、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所体制改革。市属科研所的分类改革工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发挥自身的优势,面向市场找出路,立足优势求发展,依靠服务要效益,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
17、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市外、省外、境外智力、资金、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同时努力把我市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宜春籍市外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联系市外科学家、企业家,积极创建海外学子联谊会,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员来宜工作、讲学和指导,支持海外留学科技人员回乡创业,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8、落实科技政策,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市、县两级科技三项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落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科研单位或科技人才。
19、规范科技管理,改善科技法制环境。加大科技执法督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技术市场。进一步结合全市实际,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
20、加强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组织“科技周活动”。经常性的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技下乡活动,鼓励农技人员与农户结成帮扶对子,积极抓好社区科普宣传活动,逐步形成科普教育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体现科技工作地位
21、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让科技部门参与当地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有效防止出现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加大科教领导小组对科技工作的调度力度,科教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解决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22、继续实施“一对一”工程。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做好省里对我市实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抓好对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科技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
23、实行领导干部“两联”制度。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科技型企业和1名优秀科技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市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高新技术的良好氛围。
24、建立科技工作联系制度。全市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要听取县(市、区)的意见,事后要及时通报,提高县(市、区)在我市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每年召开1次全市科技工作大会,研究、交流和部署科技工作。建立一个联系密切、运作高效的协作机制,形成做好科技工作的合力。建立重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对科技方面的重点工作要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邮政局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行业标准的管理,有序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邮政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下列内容应当制定为行业标准:

  (一)行业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标识、文件编写格式等技术语言;

  (二)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三)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等要求;

  (四)行业通用设备、车辆及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等;

  (五)其他需要制定为行业标准的。

  第四条 邮政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依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是邮政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建立行业标准体系,拟订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组织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工作;

  (五)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七)组织提出有关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组织对国际标准化动态的跟踪研究工作,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其他司局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需要,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起草单位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参与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指定机构和人员,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本地区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三)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地区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家邮政局部署,协调处理本地区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邮政行业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经国家邮政局委托,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遵照标委会的有关章程执行。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充分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协助完成相关标准的调研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本单位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

  (五)组织开展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标准项目包括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邮政行业标准化研究课题的范围,主要包括:标准化方针政策研究;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标准化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研究;重要标准制定的预先研究;标准实施与实施监督研究;国际、国外标准化工作方法及发展动向的研究。

  第十三条 对于邮政行业中尚在发展的某项技术,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或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邮政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相关企业等,可根据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等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对各单位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局批准后,负责与标准起草单位协商标准项目委托事宜。起草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对标准项目的编写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项目意义、主要工作过程;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内容的对比;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六)标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样品对照的标准,一般应在标准审查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按国家邮政局要求,由起草单位负责征求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标委会各位委员、有关生产、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还应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于比较重大的意见,应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等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意见汇总处理表” 及有关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审阅,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等材料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

  一般情况下,秘书处应在会议或投票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等材料提交给各位委员;对于任务紧急的制修订标准,可适当缩短提交时间。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函审时,应负责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各位委员提交的“函审单”。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加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及时完成报批稿,经标委会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由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报局批准发布。对于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补充有关内容,再次形成标准送审稿,重新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报批时,起草单位应提交的文件有:公文1份、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它附件各2份;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译文各1份。

  第二十三条 标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项目的内容、起草单位、计划进度等内容进行调整;

  (二)对确属不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履行以下程序:

(一)起草单位认真编写调整事项和调整理由,报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审批;

  (二)对于重大调整事项,政策法规司报局领导审批;

  (三)如果调整申请未被批准,起草单位应按原定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标准化研究课题的制定程序,遵照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可根据需要,委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行业标准的跟踪管理、主持审查、文稿核对等事务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对行业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编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er2/folder15/fold1/1273131674_65478800.jpg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er2/folder15/fold1/1273131687_13307100.jpg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编号由文件代号YZ/Z、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er2/folder15/fold1/1273131693_95130100.jpg
 第三十条 邮政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起草单位应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一条 邮政行业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起草单位联系。如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须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应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修改通知单”,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1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邮政局标准项目委托合同研制出来的邮政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国家邮政局所有。标准起草人员享有在标准文本上署名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对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应推荐其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五章 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邮政行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邮政行业标准复审一般不超过五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应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邮政行业标准、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修订任务。标准发布时,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标委会秘书处应及时将复审情况和复审结果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各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鼓励和引导相关单位予以采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符合邮政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行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标准宣传和标准执行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办法中的“函审单”、“函审结论表”和“标准修改通知单”等表格式样,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2003]13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