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86号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还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发现蚁情,应当及时委托当地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九条 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配合白蚁防治机构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第十条 对白蚁防治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应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内容及其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保证防治质量;建立防治竣工验收、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并将回访复查情况记录、登记,建档备案。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药物的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白蚁防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白蚁预防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发展白蚁防治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 的资金作为复查费用,同时每年应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上缴省白蚁防治机构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白蚁防治与研究事业的发展。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白蚁预防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白蚁防治机构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无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接白蚁预防工程的,责令其停止承接业务,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程序和罚款的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5]35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精神,保证我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单位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必须是单位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并经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途为住宅的用地。
(二)利用划拔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进行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户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
(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四)单位职工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土地费用缴交办法:
(一)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方式建设住房时,购房职工必须将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足额交给单位,在出售住房时列入房价构成中。
(二)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标定地价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定地价执行。
第三条 申请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单位组织职工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目的、职工住房状况,即包括现有职工户数(含离退休户数)、有房户户数、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户数,解决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困难的办法。
2、土地来源、落址、用途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用地数量。
3、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类型、各种户型建筑面积和套数、该项目住房总套数、总建筑面积、计划投资总额、计划建设期间及购房对象数量等。
(二)建房单位向当地房委会提供审核的相关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用地,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用地,提供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
2、土地用途证明文件。单位用于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其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注明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的,需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该土地可用于建设住宅的证明文件。
3、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必须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房对象名单等决议。
4、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该单位已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职工住房状况表。
6、单位规划红线图。
第四条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材料,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上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将申请报告、相关资料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直接上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的办理
(一)发放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同意备案。
2、办理《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所需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
3、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运作过程中无违纪违规现象。
(二)发放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竣工的住房类型、各种户型建筑面积和套数、该项目住房总套数及总建筑面积和购房家庭户数。
(2)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的单位面积造价、总造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出售价格。
2、相关材料:
(1)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2)当地建设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3)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对竣工项目的审计报告以及当地房改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对项目的运作过程作出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的结论。
(4)当地房改办出具已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证明。
(5)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
(6)利用划拨土地建房职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全部付款凭证。
(7)利用出让土地建房职工缴交所有出让土地费用付款凭证。
(8)《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有关的土地批准文件等证件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
(9)单位利用划拨、出让土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职工购房情况表。
(10)建房职工缴交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付款凭证。
(11)建房职工缴交建安工程费付款凭证。
(12)建房职工缴交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有其它费用付款凭证。
(13)建房项目工程决算报告。
(14)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当地房改办审核文件。即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员会办公室对所建住房进行实地测绘评估和全部资料审查、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意见。
(1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发放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的程序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书按如下程序办理:
1、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将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发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
第六条 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由单位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分别到当地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需办理整栋《房屋所有权证》栋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