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0:42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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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 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发生变化和倾销幅度已经降低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铜版纸

  英文名称: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称Coated Woodfree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克重范围、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8439,65198924

  传 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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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8年第29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8年第29期公报)

(1958年7月15日)

任命郝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丁国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的新发展战略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八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198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哈政发[1987]109号);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三、《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四、《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199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五、《哈尔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4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六、《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七、《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2003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

  八、《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