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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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职业介
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理。
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其中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经批准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其他机构,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活动。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八、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加以规范。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底前分别报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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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当前,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已全面展开,总体看是好的,但也存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认识不统一,行动不一致,进展不平衡等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指出,要统一认识才能统一行动,才能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这一历史性任务。为了认真领会这一批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明确了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对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农民利益上来,坚决反对和克服只看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倾向,从大局出发,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
二、正确处理改革、改造和同价的关系,共同推进“两改一同价”工作
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是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两改一同价”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改革和管理是保证,改造是基础,同价是目的。如果只改造电网,不改革体制,不加强管理就难以保证和巩固农网改造的成果,难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难以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如果只改体制,不改造电网就难以提高农村用电质量,就难以进一步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此,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就要正确处理改革、改造的关系,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各有侧重、各有重点,统筹兼顾,共同推进。各省在制定和推进本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电网改造进度相结合。凡进行农网改造的县,要同时进行农电体制改革,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县,可先进行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电网同价是改革、改造的目的,改革要有利于实现同价,改革在什么范围内进行,就在什么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就在什么范围内实现同价。改革、改造保证同价,改造、同价促进改革,只有改革改造同步到位,形成合力,才能明显降低农村电价,使“两改一同价”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三、坚持电网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行政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中强调各省电网必须实施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提出要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指出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目前一些地区电力规划不统一、不衔接,出现了电力重复建设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对此,各省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过渡阶段的工作,在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的力度,坚持电网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电价分摊等有关政策相互衔接,协调一致。要充分发挥省(区、市)电力公司在人才、技术、管理和规模上的优势,切实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四、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要求,理顺县乡农电管理体制,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必须改变乡镇电管站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通过“两改一同价”工作,要把乡镇电管站建设成规范统一、服务优良、安全文明的电力基层组织,成为电力企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窗口。
乡镇电管站的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必须认识明确、态度坚决,改革要排出明确的时间表,务必按期完成。改革和管理要一起抓,在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管理工作,把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特别是“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要常抓不懈,把减人增效、压缩成本、降低电价、规范服务、培训人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认真做好。
五、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改革原则,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改革方向,将县级供电企业改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要加大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革为子公司的步伐。
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并改组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暂时不能上划的,在产权关系不变情况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实行代管。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要求,把代管工作做深做细,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施规范代管。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之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将趸售县供电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要坚持因地因网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不搞一刀切。各省经贸委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农村电价,有利于促进当地电力工业发展的原则组织和推进。对于已与大电网联网的,大电网有条件保证供电的,有条件实现同网同价的,县政府(县供电企业)自愿,省电力公司同意,省政府支持的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可参照直供直管县和趸售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
六、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确保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调整和变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凡未上报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尽快上报;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检查、监督和协调,抓进度、抓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已经批复了实施方案的省,要根据本省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要求各省(区、市)经贸委于1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经贸委。



浅析青少年犯罪特点及预防

李娟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呢?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入手。
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特点
1、从2002年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案件多为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
2、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如2001年刑庭审理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王某窜至垦利县某宾馆将住在该宾馆的商某叫至大门口,将其打倒后,抽出钢刀在其鼻口处割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构成了重伤,这么残忍的作案手段却是一个青少年实施的,不免让人感到不寒而栗。经统计,2001年审结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故意伤害和强奸案件均为青少年所为。
3、犯罪年龄低龄化。他们中有的还未满18周岁,本应是上学的年龄,却坐在了被告席上。2001年审结了一起两名在校生与社会辍学少年结伙抢劫案件,其犯罪对象也是在校生。
三、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家庭因素。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及错误观念,很容易使未成年人模仿,影响未成年人走上邪路。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使子女缺少家庭的温暖和教育,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不少青少年犯罪就是因为处在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子女远离家庭,脱离家长的教育管理,溺爱、放任孩子这些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现在的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作为家长都非常疼爱自己的孩子,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受一点委屈,一味的宠爱、放任,只想着“船到桥头自然直”,却不曾想到自己的这种行为铸成了日后难以弥补的大错。
2、社会各方面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不够配套、不够衔接。如学校强调升学率,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被搁置一旁;还有社会上一些淫秽录像、不健康书刊和影视作品也会给青少年的心灵造成很大毒害、腐蚀。如刑庭审理的一件强奸案中,被告人在辍学后,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看一些不健康书刊、淫秽录像,对其心理产生了极大影响,于是在其看到女青年刘某去水库边牵牛时,心中遂起歹念,乘其不备,掐住她的脖子,将其强奸。在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健康书刊、淫秽录像的影响以致犯罪。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1、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应该结合学校对孩子从小进行法制教育,让孩子从小树立法制观念,不能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外单独居住,因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十分有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影响,染上不良习惯。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较差,容易受人教唆犯罪,所以父母也要担负起发现不正当团伙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责任。更重要的是父母要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的成长。
2、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线,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负有检查、指导、考核的管理职能,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责无旁贷。学校应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率不注重法制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还应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并对学生无故旷课行为进行管理和及时通知家长,确保青少年不进出不健康场所和不在不健康场所逗留。
3、社会环境。青少年犯罪原因十分复杂,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4、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件极其重要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单靠一个部门、几个部门是难以奏效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部门要承担起青少年的保护、教育、管理的责任,关心、爱护他们的成长,不断地向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用活生生的事例引导他们学法、讲法、用法,从而避免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