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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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专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利管理机关:
现将国家科委〔91〕国科发市字512号《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专利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是加快专利技术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专利管理机关对这项工作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努力使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合同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各专利管理机关在当地科委的统一归口、协调下尽快建立、明确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根据《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各专利合同登记机构要在当地科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
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负起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责任。
三、为了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我局将与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计划地加强对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协调解决认定登记工作中的其它重要问题。请各专利管理机关将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于这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91)国科发市字512号 (1991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保障技术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和监督,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科委于一九九0年发布施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办法》和相应配套文件的发布施行,有助于指导当事人正确订立和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信贷、税收、奖励政策,有利于加强技术市场的统计,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调控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流向等。实践表明,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
的问题。例如,少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程序混乱,管理与经营不分,个别地区对登记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过于草率,或是无证人员继续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极个别地区规定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后,还一定要申请鉴证。这些情况影响了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进一
步规范技术市场的行为,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属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必须严格按照“管理与经营分离”和“服务于基层”等原则,进一步确认、理顺和健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管理与经营不分、工作程序混乱、不
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要限期整顿。对工作认真、成绩优异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利技术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之一。为了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中设立登记机构,受理本地区有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专利
管理机关的合同登记机构受所在地区科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培训考核大纲,进一步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91年底以前,技术合同登记员一律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各地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监督
、管理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登记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
四、依法申请认定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未经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对违反此项规定的,除追回违法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的税收和已发的奖酬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技术合同的鉴证是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和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技术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技术合同成立,不以鉴证为前提条件,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就技术合同申请鉴证。另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技术合
同管理机关,是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机关申请技术合同鉴证。为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于当事人向有关科委申请鉴证的合同,可由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后,再行认定登记。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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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磷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磷矿资源必须经批准,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磷矿资源,或以荒山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租赁使用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


  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已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综合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燉年的矿山企业,限期三年内整改,到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


  第七条 开采磷矿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不得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磷矿资源。更改设计、转让采矿权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磷矿资源,增强大型企业在磷矿资源开发中的骨干地位。在磷矿富集地区,要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支持磷矿深加工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对中小矿山进行收购、兼并、联合和改造。


  第九条 对磷矿开采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核定全省及各矿区磷矿石年采总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开采规模分解到各开采企业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对磷矿开采品位实行宏观控制,矿山企业必须进行贫富兼采,按设计开采品位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对磷矿石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磷矿石(粉)运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由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磷矿石(粉)运销要重点保障省内磷加工企业需要量,对国家指定的国内重点磷加工企业用矿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四条 加强磷矿石(粉)的外运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禁止磷矿石(粉)原矿低于同行协议价出口。


  第十五条 促进深加工,大力发展磷化工业,积极扶持高浓度磷复合肥和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优强龙头企业,通过协议供矿等形式,对深加工企业磷矿石(粉)的需求进行优化配置,保障有效供给。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的科研工作,鼓励企业和有关科研部门开展对中低品位磷块岩的选矿和加工技术的研究,降低选矿成本,大力发展选矿。


  第十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和合理利用磷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对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经济效益差的小磷矿、小黄磷和小磷肥企业要实行强制关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凡采富弃贫,造成磷矿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办艺函〔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繁荣发展,文化部组织制定了《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特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杂技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艺术形式,也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杂技整体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多个重大国际赛场上摘金夺银,以“惊、险、奇、美”的特色弘扬了中华民族的进取精神,赢得了世界杂技金牌储藏国的美誉。振兴杂技艺术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国家民族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综合国力,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中国杂技艺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杂技基础性建设不足,艺术本体创新不够,各艺术门类间发展失衡等。此外,中国杂技团体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无序竞争现象,需要树立更加良好的整体形象。作为杂技艺术的发祥地之一和杂技资源大国,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破解制约杂技艺术繁荣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在理念创新、节目制作、市场运营等各个方面,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提高国际主流市场的竞争实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推动杂技艺术又好又快发展,将之培育成舞台表演艺术和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点和亮点。
  (二)基本原则。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增强发展活力;以人才建设和科技进步为保障,提升创新能力;以民族特色与世界水平为标准,提高艺术质量;以服务群众与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全面发展;以产业融合和整合资源为途径,积极开拓市场。
  (三)规划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国内优质资源,推出一批久演不衰、享誉国内外的原创品牌节目;在国内外建立若干高端杂技演出基地,抢占国际主流市场;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及专业机构建设,科学规范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拓展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的渠道和网络,鼓励杂技艺术“走出去”,大力促进中国杂技艺术健康有序地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工作
  在“十二五”期间,着力做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中国特色。中国杂技艺术要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汲取精华,推陈出新,同时积极吸纳西方文化的优秀成果,赋予崭新的时代风貌,创作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杂技剧(节)目,成就当代中国杂技艺术的独特品质,积累一批“叫得响、留得住、传得开”的精品力作。
  (二)坚持世界水准。中国杂技艺术要走向世界,通过整合资源,着力创新,逐步从零散节目、单个演员,发展成为能够“走出去”的品牌节目;要针对国际主流演出市场,打造2至3台代表国家形象、达到国际一流水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深受国内外观众欢迎、具有市场感召力的精品佳作;要支持中国杂技院团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中国杂技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要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监管,杜绝杂技国外演出无序竞争,树立中国杂技艺术的崭新形象。
  (三)坚持改革创新。中国杂技艺术要注重科技创新,积极实施杂技艺术创新工程,以创新为重点,通过举办展演、比赛、杂技(马戏)节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运用数字技术、声光电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丰富艺术表现手段,增强艺术感染力;要鼓励演出设备厂商研发新型杂技表演的舞台道具和技术系统等,推动杂技表演技术持续升级;要鼓励不同艺术品种的相互借鉴,在借鉴中实现新的突破,努力做到创作构思精巧、艺术精湛、意蕴精深、制作精美,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杂技品牌节目、品牌剧目、品牌团体和企业。
  (四)坚持面向市场。中国杂技艺术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域、行业界限,将优秀演员、创作团队及技术人员引入创作领域;要认真研究演出市场,细分目标观众群,大力培养一支既懂得杂技艺术,又懂得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的营销人才队伍;要注重对自身品牌进行创造性使用和延伸,逐步形成与节目创意、演出策划、市场营销、媒体推广、旅游演出等紧密衔接、相互协作、良性互动的演艺产业链,持续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坚持服务群众。中国杂技艺术要面向基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放在第一位。要改变杂技艺术多年来“墙内开花墙外红”的现象,在关注国际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国内广阔市场,更好地服务城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要注意把握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把舞台搭建在基层,并且延伸到普通群众之中,通过“下基层”、“三下乡”等公益性演出活动,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更多地共享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
  (六)坚持全面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重视发展魔术、滑稽、马戏等相关艺术门类,通过举办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大师班,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明星;要创作更多融音乐、舞蹈、戏剧等其他舞台姊妹艺术手段为一体的、既有掌声也有笑声的综合性杂技剧(节)目。
  (七)坚持健康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含有伤害性、低俗化、低龄化的表演以及缺乏安全保险措施的杂技表演;要对杂技演员的从业年龄、伤残保险、再就业等现实问题予以特殊关注,切实保障杂技演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献身职业的后顾之忧;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积极鼓励原创,打击杂技领域的侵权行为,确保中国杂技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八)坚持可持续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杂技艺术的扶持力度,重点做好政策制定、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培养杂技艺术产业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人才,规范杂技教育,努力探索科学选材、科学育人的教学模式,使杂技后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要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和机构建设,组织编写杂技艺术理论专著、教材,拍摄优秀杂技剧目舞台艺术片;要加强杂技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杂技艺术的腾飞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硬件支撑。
  四、保障条件
  (一)推动杂技艺术的市场主体建设。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先导,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合理地整合资源,鼓励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杂技演艺企业适应资本市场,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组建具有一定规模、投资主体多元、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的大型杂技产业集团,打造具备相当资产规模和强大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骨干演艺集团,推出一大批既能够代表国家水准、又能够在市场上长期演出的品牌节目,从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发挥好国内外重要杂技比赛和展演的杠杆、激励作用。加强与国际杂技界沟通,提升中国杂技话语权。通过举办全国杂技比赛、国际杂技节及专项奖励等形式,支持和鼓励杂技领域新作品、新技术的创作与研发,全面提高大型节目和魔术、滑稽、马戏节目的整体水平,保持和发扬中国杂技在国际赛场上的优势地位。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杂技艺术的支持,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在国内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城市,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准的杂技专门演出场所;制定并实施中国杂技“走出去”专项规划,加强对作品的内容引导,提高对获奖人员的奖励标准,建立杂技商演节目审核制度,不断完善国际杂技比赛参赛选派办法;大力扶持中国杂技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品牌创新,以多种方式支持优秀杂技节目和作品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全国杂技节目资源库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信息库;大力扶持民营杂技团体发展,在人员引进、市场开拓、参赛交流等方面提供良好发展空间,促进中国杂技艺术整体发展壮大。
  (四)加大杂技行业的制度建设,扩大杂技艺术的宣传和推广。加强杂技行业组织建设,不断自我完善,推动建立杂技演员伤残退役制度和保障机制,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跨越式发展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