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1:27:19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财政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直属港、航运输企业,双重领导港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交企业财务工作会议提出的“企业管理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成本管理为中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促进成本费用降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交通运输企业实际,我部制订了《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汽车运输企业单车租赁承包成本费用核算办法》部将另文下发。

附件: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促进成本、费用降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交通运输企业具体情况,制订《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上及公路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行长期的和短期的、定期的和不定期的、综合的和专项的成本、费用预测,研究成本、费用变化规律,预测成本、费用发展趋势,确定成本、费用目标。
(二)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提出和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任务和措施。
(三)控制和监督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确保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
(四)正确及时地计算各项业务的实际成本,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成本资料。
(五)分析、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为进一步挖掘成本、费用潜力提供措施。
第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要求:
(一)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以便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了解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现存在问题,作出有关决策。
(二)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监督各项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各项费用定额的执行,促使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费用。
(三)归集各项营运支出,正确计算各项营运业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和期间费用,反映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等提供资料。
(四)通过成本、费用计算,为成本、费用分析提供资料,以便找出差距,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必须切实做好下列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基础工作:
(一)健全原始记录。企业的营运生产活动,都要有正确可靠的原始记录。企业应根据生产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规定各项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规则、签署和传递程序、审查复核和汇集方法以及其管理和保管制度。企业还应建立登记各项原始记录的台帐。
(二)加强定额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并应结合技术改进、工艺变动及时修订。
不能制订定额的各项支出,要定期编制预算,纳入成本、费用计划,实行预算管理。
(三)严格计量、验收制度。企业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各种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并经常检验校正,保证其正确无误。物资进库要核实数量、检验质量,交接、出库、消耗都要计量,收发、领退都要具备规定手续,经过有关人员审核、签证,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制度,保证帐物完全相符。旧料要按质估价,物资报废要经过鉴定,变质、短缺、毁损要查明原因,责任性事故要追究责任。
(四)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计入营运支出项目的价格必须为实际价格,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时,应在期末调整为实际价格。
(五)不断完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企业各部门应广泛收集、积累企业营运生产活动中各项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统计资料,收集、积累国内外有关的成本、费用资料,并及时记录、整理,建立成为完整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联系,及时相互提供成本、费用信息以充分发挥成本、费用信息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全员管理的原则,将成本、费用计划及各支出项目指标要归口、分级落实到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使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之间,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赏罚分明。
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成本、费用管理核算中,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分工负责的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企业必须在财会部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经理(局长)对成本、费用管理应负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法令、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制度。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按部门、单位分解落实成本、费用指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三)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努力增产节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完成各自负责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成本、费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方针、法令、法规,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二)协助经理(局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核算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审查成本、费用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完成成本、费用计划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与财务会计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方面的关系,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调查,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费用管理职责是: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和计划价格;分解下达有关成本、费用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指导和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分析、预测、控制等综合工作;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
(二)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定、控制、考核工时消耗定额和人员定额;编制工资和劳动生产率计划;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做好工时记录,正确计算各种工资和奖金,改善劳动组织,平衡、调剂劳动力,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范围;按期提供工资费用核算及分析资料。
(三)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保证投资后收到显著的效益;加强统计工作,广泛搜集统计资料,按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为进行成本、费用预测、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取降低成本、费用措施提供各种资料。
(四)调度部门。负责编制下达营运设备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安排使用营运设备、劳力,提高营运设备利用率,降低成本、费用;减少货损货差损失,及时提供有关核算、分析资料。
(五)商务和货运部门。负责组织货源,控制业务活动费和揽货所需的其他费用。控制保险费用,调查处理重大客货运输质量事故,处理货损货差事故、海损事故的赔偿、理算业务,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以及事故统计分析资料。
(六)通信导航部门。负责编制通信导航设备更新计划和维修计划,制订有关定额,控制通信导航器材和费用支出并进行考核,提供有关统计分析资料。
(七)物资管理部门。制定主要物资消耗定额,控制物资供应数量,供应价格,供应费用并进行考核,推动旧废材料的清退和利用,提供物资供应计划和物资管理的统计分析资料。
(八)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行政管理费用预算,降低费用支出,加强对管理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及时提供有关核算、分析资料。
(九)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计划、定额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机电部门、工艺部门、修建部门、安全部门。分别负责制定、修改、控制、考核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储备定额、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推广使用新工艺、新工具、新技术,加强对工属具的实物管理,积极采用新工艺,及时提供有关的统计、核算、分析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各职能部门成本、费用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预测是确定经济目标的必要环节。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组织长期(三、五年以至更长时间)的,年度的,短期(若干月)的,以至专项的成本、费用预测,为确定目标成本、费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控制成本、费用,制定经营方针提供信息和资料。
(一)选择历史资料要结合近期实际,经过比较分析,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剔除不可比因素。
(二)从实际出发,充分调查内部潜力所在,研究降低成本、费用的可能性和将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客观地提出预测资料。
(三)系统地分析、研究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各项信息资料,客观地估计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并进行科学的判断,据以修正数据。
(四)成本、费用预测应从宏观经济范围对影响成本、费用诸因素进行考察、分析、研究,从事远洋运输的企业,还必须调查研究经营区域内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推测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成本、费用预测。
(五)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如:平均法(含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高低点测算法、回归分析法、因数变动预测法等。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预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长期预测。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查研究影响成本、费用变化的各个因素,如旅客、货物的流量流向,燃料和各种物料价格,各项设备的增减变化情况,预测成本、费用变动的长期发展趋势,以便经营决策,确定企业长期规模和发展目标,以求取得最大经济效益。
(二)年度预测。企业应根据自行确立的年度生产任务,实现利税指标和成本、费用降低指标,运用年度内客货运量,客货物吞吐量,货物种类,营运线路分布,配置的船舶,车辆类型,吨位和装卸机械情况,以及历年的成本、费用等资料,确定在正常营运生产条件下当年所应达到的目标成本、费用,作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的基础,并作为与企业其他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主要基础。
(三)期中预测。在生产预测的基础上,分析前一阶段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年度成本、费用计划能否完成,对存在的关键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专项预测。海河运输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确定之前,为开辟新航线选择新船型,改变船型结构,调整运营组织;海河港口企业对装卸工艺,机械设备大修理;汽车运输企业对车型的选择,客货车结构的改变,车辆的大修,以及各行业技术措施方案和更新改造投资方案都应进行经济论证和成本、费用预测,进行正确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年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内容包括:
1.运输成本计划;
2.装卸成本计划;
3.堆存成本计划;
4.港务管理成本计划;
5.船舶固定费用计划;
6.船舶共同费用计划;
7.集装箱固定费用计划;
8.其他业务成本计划;
9.管理费用计划;
10.财务费用计划;
11.其他。
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编制季度、月度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原则和程序。
(一)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原则是:
1.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以合理的定额为基础,并与企业其他计划有关指标相衔接,保证成本、费用计划的可行性。
2.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并做到成本、费用计划和实际成本、费用计算所采用的方法相一致,以保证正确分析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
3.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有利于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运行,促进企业双增双节工作的开展,能够达到并完成成本、费用的计划目标。
(二)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程序是:
1.搜集整理下列资料:
(1)企业确立的成本、费用指标。
(2)固定资产折旧率,各项价格标准和费率标准,内部计划价格目录。
(3)企业营运生产和其他业务生产计划,固定资产增减计划,物资供应计划,营运设备修理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各项消耗定额、工时定额。
(4)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历年营运支出资料,计划期有关定额、支出预计增减幅度。
2.进行试算平衡。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前,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计划年度影响成本、费用的各项主要因素,通过计算,进行试算平衡。
3.下达成本、费用控制指标。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试算平衡得到的营运支出变动幅度及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历年成本、费用资料,拟定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成本、费用控制指标,经批准后下达。
4.编制营运支出预算。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根据下达的营运支出控制指标、产量指标,结合本部门有关资料,计算计划年度内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营运支出,编制营运支出预算,并汇编所属单位的增产节约措施项目计划,一并送交财务会计部门。
5.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报送的营运支出预算和增产节约措施项目计划,严格审查,分析研究,并按照业务性质,营运支出,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编制年度、季度各项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当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资料齐全,消耗定额完备时,可按企业的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直接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用这种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时,通常根据企业计划期的营运业务目标和营运支出项目的消耗定额,费用预算及有关资料,应用成本、费用计算的方法,逐项计算计划期内各项目的计划成本、费用,然后汇总编制全部成本、费用。
(二)因素测算法。当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资料不齐全,消耗定额不甚完备时,可按成本、费用因素测算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用这种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时,主要是以增产节约计划作为调整成本、费用计划的依据,逐项分别对耗用定额、单价及业务量等因素进行调整,以此计算出计划期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成本、费用计划,要制订降低成本、费用的具体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控制的原则。
企业成本、费用指标的日常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以企业本部为主导,使企业与基层单位成本、费用指标的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财务会计部门为枢纽,使财务会计部门与生产调度、劳动工资、工艺、机电、物资等部门的成本指标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控制的依据。
分解下达的成本、费用指标是控制成本、费用的依据,企业的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应将归口管理的指标按所属单位提出分项指标(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和费用指标,如燃料消耗、物料消耗、修理费用、管理费用等),经财务会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
第二十一条 燃料、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等物资的控制
(一)企业的燃料、润料、物料、淡水消耗定额,修理费用定额等是控制物资消耗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并对定额执行情况经常分析。同时根据执行情况及成本计划的要求,制订降低燃料、润料等物资消耗的措施。
(二)企业应根据消耗定额严格控制燃料、物料的消耗,对耗用量大,领料次数频繁并有消耗定额的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对各种零星机物料,应按材料费用定额控制。
(三)企业应编制物资采购、储存、供应等费用预算,作为控制有关支出的依据。物资管理部门应规划经济采购点和采购路线,合理组织装卸、提运,并控制各项材料物资的采购质量,合理控制储备量,把好各项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关,努力降低物资采购、储存、供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资的控制。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编制定员,严格控制职工人数的增加,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总额指标、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折旧及修理费用的控制
(一)企业应提高船舶、装卸机械、车辆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控制折旧及修理费用,相对降低成本、费用。要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提高其利用率。新增运输船舶、车辆、装卸机械、机械设备以及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时,应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确有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才予增添和改造,以控制折旧费用的增加。
(二)企业在进行运输船舶、装卸机械、车辆、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时,如属日常维护修理,应严格按维护修理定额控制修理费用,如属大修理,应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大修方案,以降低大修理费用。
(三)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内部转移,维护修理,报废清理等规定统一而严密的管理制度。监督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要经常对固定资产利用效率进行分析,制定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控制
(一)企业对管理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实行指标分级、归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管的费用定额,编制费用预算,分解下达费用指标,审批费用开支,实行限额控制,加强管理。
(二)各分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费用支出单位建立《费用限额手册》,填明费用支出控制指标,经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实行限额控制。对发生的支出,应根据有关单据登记入册,并结算开支后的指标结存额,以便及时掌握开支情况,采取措施,节约开支。各归口管理部门则应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汇集预算执行情况,改进工作。
(三)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各单位费用支出情况应根据支出标准和控制指标进行监督与检查,开支单位需要增加开支项目或开支金额时,需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审批,企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六章 成本费用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成本、费用分析,要通过分析,及时掌握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指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改进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成本、费用分析的方法要根据成本、费用分析对象、目的、要求以及掌握的资料来决定,一般采用指标对比法和因素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通过成本、费用指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况)的数据进行对比,确定差异;因素分析法是确定引起某个经济指标变动的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一种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各项成本、费用及其升降情况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二)成本、费用降低任务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营运支出项目的分析。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和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实际成本、费用与计划成本、费用、上期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原因;
(二)实际降低额、实际降低率与计划降低额、计划降低率的差异及原因;
(三)价格、费率、税率、汇率、利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四)消耗定额或费用水平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五)产量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六)货种构成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成本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单位成本构成变化以及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上期单位成本比较的差异;
(二)成本各项目增减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营运支出由归口管理成本、费用的责任部门进行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资,着重分析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变动对工资总额及营运支出升降的影响。
(二)燃料、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轮胎、通讯导航器材等物资及动力费用,着重分析消耗数量变动,价格变动对营运支出的影响。
消耗数量变动分析,应结合运输技术和运输组织,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情况,从产量计划的完成和定额执行情况两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各种主要材料实际消耗脱离定额的原因;价格变动应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两方面分析,着重分析内部因素。
(三)折旧费和修理费,着重分析增减变动原因和各项固定资产利用率对营运支出项目的影响。
(四)其他费用,重点分析事故损失、劳动保护费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企业还应分析财务费用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指标是考核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企业各项业务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考核成本降低率。
(二)其他业务一般考核收入成本率指标,计算单位成本的其他业务也可考核成本降低率指标。
企业必须把成本、费用考核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年、季、月分口和逐级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的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理(局长)、总会计师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和各项营运支出的开支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的职权范围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弄虚作假,成本、费用严重不实,以及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费用开支的企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一定金额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维护国家政策,揭发和检举违反成本、费用管理规定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舟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向,综合分析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监管工作。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舟山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协调引导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实事)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实事)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管理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

(八)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总体规划和建设布局。

(九)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渔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二)管理市物价局、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普法教育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委主任办公会议及全市性综合性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督查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财务、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委领导抓好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衔接平衡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运行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预测、预警对策建议;研究提出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调节等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参与制订财政、金融、投资体制的改革方案;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负责起草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经济政策。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体改处

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调节的重点问题研究;负责研究论证全市推进和深化城市管理体制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政策,指导有关政策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省中心镇的改革、发展工作;负责研究科教文卫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配套政策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社会事业发展的微观机制的完善和宏观平衡;参与研究和制订科教文卫等有关领域的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

(四)基本建设综合处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市重点(实事)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草拟有关管理政策和改革措施;负责市级重点(实事)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报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审核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工程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实事)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

(五)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导向,负责提出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负责平衡市掌握的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投资计划,负责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负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投资规范性文件。

(六)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促进贸易发展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负责全市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主要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省级储备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市能源储运设施、专业市场的流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及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核、审批,负责商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初审;组织实施扶持重点骨干流通企业发展贴息项目;研究制订全市原材料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市能源、农资产品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预测监管;参与研究制定经贸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制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制订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

(七)涉外经济处(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导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并公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参与全市重大境内外招商活动;参与全市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研究制订产业项目的布局规划,负责产业项目管理。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地区发展与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衔接平衡有关渔农业方面的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申报渔业、农业、林业、水利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安排农林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农业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战略,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开展对全市农业自然资源动态监测综合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组织编制全市国土整治、区域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协调、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编制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和参与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研究制定各类特色园区的发展规划;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估和水土保持方案;参与编制海洋规划和安排海洋开发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研究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九)社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专招生计划和中专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参与全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评价工作。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十)信息产业处

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重大项

目的综合平衡及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十一)产业体改处

负责微观经济的重点问题研究;研究各类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研究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措施及与此相配套的财税、物价、金融、投融资、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企业与市场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及提出相关建议;研究各类市场和中介机构的培育、完善和提高。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48名(含派驻纪检监察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6日

关于法律硕士
——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一)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1级 李振柱

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1]
——(美)霍姆斯

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呵呵,比喻不当,见谅)。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2002年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现状谈起。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 何为法律硕士?
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以本为本”的教育,即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相对来说相对教长,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从世界范围及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种法学教育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当今世界,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当然,所有这些国家都有本科基础之上的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教育。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3]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在硕士教育的层面上,美国的法学教育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博士(即JD,Doctor of Juridical ,这种模式即是当今各国正在普遍借鉴的,我国的法律硕士(Juris Master)可以说就是这种模式的翻版。)法学博士(JD)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入学前必须已经接受了大学本科教育(由于美国本科没有法学专业,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否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的问题),该专业的目的是要培养专门的法律应用人才。另一类是法学硕士(即LL.M, Master of Law)这是在获得JD之后所要攻取的另一个学位,(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本土以外的国家的学生只要拥有被美国法学院承认的法学本科学位,即可以申请,而且只须学习一年时间,呵呵,托福成绩当然是必不可少了)该学位所要培养的主要是能够撰写论文、具有法学研究能力的学术性人才。此外在博士学位层面,美国还有法学科学博士(即JS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在英国则是法学博士(即Ph.D.,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对比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之不同,我们很难评判孰优孰劣,应该说是传统不同使然。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在各国相继确立,加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本为本”式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前所未有的挑战。贺卫方老师在谈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时说:“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 [4]
事实上,不仅我国存在上述的现象,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面临着同样的窘境。为了摆脱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相脱节的现实,各国开始寻找更好的法学教育之路。而美国的JD则作为成功的范例首当其冲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日本计划于2004年全面铺开法律硕士教育;[5]韩国的教育界及实务界正在努力冲破重重阻挠实现1995年流产的法学院复兴计划;[6]而我国的台湾,东吴法律目前以招收大专毕业生的法律专业硕士班,即仿效美国法律教育模式,并颇具成效。[7]正是在这样一种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硕士(JM)降生了。JM教育能够有效地解决我们现存的问题。首先,它是一种本科后教育,这不仅仅有助于提升法律人才的层次,而且,对于现行“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模式中的缺陷能够作出很大的弥补。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习法律的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这样,学习者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8]在我国,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0年全面展开,截至2001年6月,JM教育的试办单位达到28个,既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法律院校(系),也基本实现了在全国的布局要求。自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以来,全国共计招收JM研究生6433人,目前在校生规模4615人;自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以来,共招收5469人,在校生规模3371人。[9]此后法律硕士在中国即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当然,招生数量仍在逐年增长。)可见我国借鉴法律硕士这种法学教育形式还是比较早的,因此说其是摸着石头过河也不为过。

二 我国法律硕士教学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硕士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而且由于我国起步相对较早,因此尚无可供借鉴之经验。可喜的是近两年来,中国人民大学等教学科研机构多次组织召开了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世界范围的交流会,这为我国加强与国外法学教育机构的互通有无创造了便利的条件,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朝着理性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努力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具体操作一定会有差异。笔者认为,中国的事情应当放到中国自己的语境里去解决,我并非强调自力更生,而是认为有很多东西是我们可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渐解决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许多领域的改革为了追求速度和效率,往往采取全盘照般的做法,结果是出现许多“四不象”,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如《破产法》,反而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据说教育部已将法学教育的发展列入国家重点计划,而名称就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10]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必将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硕士教育带来勃勃生机。笔者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凭借两年的法硕生活的切身体会,从学生的角度提出一些法律硕士教学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期冀能为法律硕士在中国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关于如何完善JM教育的各个培养环节和相关制度及配套政策,霍宪丹老师在其《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探索与改革》一文中已经作了详尽描述[11],笔者不再赘述。下面笔者就两年法硕生活的所思所想,谈谈自己对法律硕士教学的一点看法,有不当之处,敬请见谅。

(一) 培养目标与态度
JM教育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似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培养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然而按照时下各个部门的理解,法律硕士只能是法律实际操作,(至于思想方面,呵呵,连个法学本科都不如),而且有的(不是极少数)法学院就是按照这个标准为法律硕士“量身定教”——法硕生被赶出“研究生专用教室”;没有任何研究生的待遇;用一些不够资格的教师进行授课——凡此种种,笔者孤陋寡闻,不一而足。(这些方面笔者所在的辽大还是很不错的,领导重视,授课教师副教授以上,而且很认真,我们有自己的专用多媒体教室)呜呼!是谁这样对待我们“精心”培育出来的法律硕士?
我承认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绝不能成为二者档次不同的理由。他们之间只是类型不同而已啊。可是,法律硕士在某些院校却受到二等公民来对待,甚至连本科生的待遇都不如。在这里,我并非是为法律硕士的地位鸣不平,我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某些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上有偏差——实践型人才是否等于“工匠”?画家与画匠的区别,就在于画家是能够创新的。这个观念性问题不解决,我们法律硕士的教育就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霍姆斯大法官于其代表性作《习惯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开宗明义:“法律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如果一个人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则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只是一个法律工匠,而不能称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我们不能端正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态度的话,若干年后,在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中,将是大批带着硕士帽的中专生。

(二) 教学方式与方法
也许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硕士教学尚属初级阶段,也许是其他什么原因,总之目前的法律硕士教学方式与方法并不是很令人满意。据我所知,多数学校还是用本科生的教学方法来应付。教师多数还是采取照本宣科的方法讲课,实行一本书主义或几本书主义,即从书本上摘抄拼凑讲稿,再大一二三四小一二三四地讲给学生。这种照本宣科式地讲授还不如让学生看书效果好。[12]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讨论式教学,让学生积极思考并参与辩论。这样即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Thinking like a lawyer),又可以加强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为今后走上实际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以及模拟审判等教学方式应该有选择地加以实施。

(三) 硬件的保障——图书馆
有人说:一个成功的法学院,必须有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研究机构以及一流的图书馆。此言 绝不虚假。纵观中外知名法学院,从耶鲁到哈佛,无不拥有一个资料丰富的图书馆。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的资源也是极其丰富的。各法学院都应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使学生能够随时获得所需要的资料。


(四) 教学内容的改革
“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13]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内容应该在法律硕士教学中有所体现:
1.职业伦理
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校训是:“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他们认为“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 法律人才”。[14]“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可见,职业伦理的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学生只有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强的正义感和信念,才不会仅仅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谋生的工具,才能够运用法律服务社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去实现社会正义。
2.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
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他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15]因此,诸如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紧密相连学科的知识,应当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知识库的一部分。当然,学校不一定要把他们作为必修课,但作为选修课却是必须的。
3.法律英语与WTO规则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司法对于法律职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法律职业家不仅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还要具有应对国际诉讼的能力。因此,法律英语的开设以及WTO规则的教授显得日益紧迫。(尽管目前国内法学界能真正教授这两们课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但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最后,用贺卫方老师的一段话作为结语:
如果说在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制统一主要依赖的是判例法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及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统一法治功能的话,在实行成文法的我国,统一法制最重要的基础却是司法决策的参与者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统一的知识背景和对司法公正的组织化的追求。高层次的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课程安排,通过对法律知识传统的深入领悟,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各种概念的精确理解,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技术与理念的严格掌握,以及通过教师们的言传身教,从而使进入法律院校的一代一代年轻人不断地由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外行变成合格的法律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这些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法律人不仅仅处理法律上的纠纷与案件,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参与到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从而将法治的逻辑应用到社会的每一个环节,最终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