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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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是当前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予以重视,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根据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将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
重要内容;认真研究优秀人才的成长规律,总结培养优秀人才的工作经验,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重点突出、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格局,争取本世纪末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学科和技术领域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从整体上提高
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
二、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必须贯彻德才兼备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和掌握一批政治思想好,专业知识基础雄厚、能力较强、学术和技术成就比较突出并有一定威望,立志献身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对这些人才,要结合各项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的实施,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较好的工作条件,并充分发挥中老年专家学者的传帮带作用,重点加以培养,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充分发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自下而上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工作体系。国务院主管部门主要是加强综合管理并进一步采取措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在我国重点学科领域培养、造就一批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科学家和
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各学科领域培养一大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所需的各级各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在进一步加
强人才梯队建设的同时,做好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在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同时,注意加强对旅居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和工程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的联系,有重点地吸引他们回国服务。
四、坚持在重要学术、技术岗位的实践中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应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国家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部门重大的科研和生产等项目;参加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
评审委员会等机构的活动,经受锻炼,增长知识和才干。对于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要合理使用,委以重任,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工作自主权,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并积极支持他们出国研修、开展国际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鼓励、要求他们不断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五、进一步采取资金扶持措施,支持人才培养工作。国家应随着财力的增强,逐步增加对人才培养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增加定向投入。同时进一步扩大青年科学基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比例,择优、定向资助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
头人及其后备人才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项目。各类科研基金组织和各基层单位也要采取资金扶持措施,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奖励基金,对做出较大成绩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
的应给予重奖。
六、加强对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的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应根据需要建立考绩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不同层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
他们不断补充新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提高参加国际科技竞争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科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人才评价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筛选、调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质

七、努力为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积极进取,促使其多出成果,尽快成长。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因工作需要跨地区、部门调动的,由人事部出具证明,各级人事和户籍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调转落户手续;调进北京等大城市的,不受
户籍指标限制,也不得收取落户费等费用。他们的助手,如确需跨地区、部门选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从境外带回的自用科研设备,应给予提供方便。拟进一步提高国家重点项目科研津贴标准和科技奖励水平,进一步扩大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的比重,并积极筹措建房资金,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
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一项着眼于未来的重要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给予关心和支持,努力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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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与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根据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及年度环保治理重点来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污费征收的组织管理和全市排污费稽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组织专家筛选项目,提交市发改委立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公共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排污费征收、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验收公示意见等监督检查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招管局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年度计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七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种类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及危险废物排污费等。

  第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环保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排污费征收数额由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排污费征收核定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排污费征收核定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等规定,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7日内,核定排污者应交纳的排污费金额,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环保局,作为排污者的缴费依据和市环保局的收费依据。

  市环保局应当将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通过公共媒体或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收缴。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费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外,其他排污费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和对排污者的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环保部门负责收缴。

  第三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市环保局应当结合环境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研究拟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提出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建立市级项目库。

  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的机构和企业或者向市环保局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其污染防治项目,均可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库。

  国控、省控企业和市属单位污染物防治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库。
县、区(开发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可以从本级项目库中,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选择部分项目统一申报列入市级项目库;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开发区)申报的项目进一步筛选后,录入市级项目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未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公共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项目、生态示范建设项目、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和监测标准化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环境保护技术支撑项目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二)属于新、扩建项目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四)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先建后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不属于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已经建成运行或者试运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经专家评审,具有明显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申请和拔付程序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与所管辖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本辖区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中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国控、省控企业和市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当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所报项目须从市级项目库中选取。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投资、建设地点、环境效益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三)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及相关证明。

  (四)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的,应提供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立项审核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市环保局在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使用资金额度较大或启动资金困难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拨付50%使用资金;在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将剩余50%使用资金拨付到位。

  对“先建后补”的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落实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报账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接受环保、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招投标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使用计划、停止拨付或者收回使用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使用资金的;

  (二)截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使用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

  (四)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排污单位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

  (七)项目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项目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开工或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和验收结果公示制度。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由市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建设方案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农村污染治理项目应当征求所在地村委会意见。
验收结果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在公共媒体或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及验收等资料及时归档,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项目建设资料进行归档,做到资料真实、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区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铁路职工爱护货物条例

铁道部


铁路职工爱护货物条例

1961年12月26日,铁道部

一、铁路职工必须牢固地树立负责运输的思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人人爱护货物的新风气,安全、迅速、正确、经济地运输货物。
二、每个职工,都必须奉公守法。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是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人人有责加以制止和检举。
三、货物从承运到交给收货人,都应该严格实行负责制,责任要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每个环节有人负责。
四、装车前列检与货运人员要认真进行车辆技术、货运检查,要求车体完整、门窗齐全、车内清洁。货物要堆码整齐、装载紧密、捆绑牢固,篷布要苫盖严密,防止货物倒塌,窜动、坠落、损坏。
五、装卸搬运货物时,要细心爱护货物,做到不摔不砸、轻拿轻放,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及时补修,做到箱破就钉,包破就缝。
六、无法交付货物要千方百计物归原主,要严格按规定及时登记、妥善保管、正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七、货物、编组场要建立群众性安全组织,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实行包线、包区、巡逻看守,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货场及编组场。
八、对编组场装有粮食、食品、零担、百货等待编挂的货车,应停放在便于看管的路线上,及时挂运,不得积压。车号员、调车组、列检人员,机车乘务组及所有铁路职工,都应该注意看管,防止偷盗。
九、车长、列车货运员在列车运行中,应与公安、押运人员密切配合加强了望,防止爬车偷货。列车在站停留时,车站人员、列检人员、车长应对重点货车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严格执行货物交接制度,不准采取“保封交接”、“信用交接”等不负责任的交接方法。不准涂改票据、无票挂车及违章拆封。
全路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本条例。对爱护货物有突出成绩者,铁路局应该给予表扬,对违反条例致使国家物资遭受损失者,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以至法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