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乘坐民用客机旅客实行人身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07:36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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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乘坐民用客机旅客实行人身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乘坐民用客机旅客实行人身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场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民用客机及其旅客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国发〔1982〕139号)中关于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必须通过安全门检查,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的规定,以及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总理办公会议
关于对形迹可疑旅客,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搜身检查的决定,现将对旅客人身检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先在厦门机场进行,其他机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各机场都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时报警的外国籍旅客和中国籍老人、残疾人、妇女、小孩,原则上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复检,其余报警的旅客采用人身检查办法;对经过安全门不报警的青年、壮年旅客,安全检查人员根据情况也可以对他们进行人身检查。对经过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可以
带到安全检查现场值班室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应由同性工作人员执行。
三、遇有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敌情通报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扩大人身检查的范围。
四、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既要坚持各项制度,坚持原则,又要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注意方式和方法,搞好文明执勤。
附件:人身检查的操作要领和程序
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主要是检查员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摸、压检查办法,发现藏匿的武器、凶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检查要领和程序是:由上至下,由里到外,由前至后。检查员要面向旅客,先从旅客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旅客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双臂内侧、腋下、背部、后腰、裆部、双腿、脚部止。如旅客冬季着装较多,可先请旅客解开外衣,对外衣也要进行认
真检查。
检查重点是人体的腋下、腰部和裆部。



199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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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0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债券的发行工作。

附: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广泛筹措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定1991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第二条 国家投资债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担保。
第三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家投资债券公开向社会发行,自愿认购。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偿还期为三年,年利率为10%,自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家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家投资债券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债券可以转让、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从9月份开始发行,12月31日结束。
第九条 对伪造国家投资债券或者破坏国家投资债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8月28日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豁免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性,对执行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的解读不同而执行方式不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
1、立法的滞后
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有关于执行豁免的原则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施行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才首次对执行豁免制度作了部分细化,当然其间还有散见于实体法、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答复。即便如此实践中已普遍实施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豁免的内容仍未在《查封规定》中予以确认。
2、法律规定的笼统
《查封规定》虽较《民诉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下列问题:(l)是对自然人规定的豁免条款多,而其它主体规定得太少或几乎没有,例如,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豁免范围在《查封规定》中几乎未作规定;(2)是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没有确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长以外的人都叫家属。现代意义上的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将会增加,家属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进而才能对执行豁免的范围作出确定;(3)是有关“必需”的界定范围太狭窄或者根本没有界定。《查封规定》中的生活必需品列举了衣食住行等物品,对享受精神食粮的物品、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豁免的期限均无规定;生活必需费用仅规定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标准确定,但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针对城市居民的,广大农民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再则教育所必需品以完成义务教育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大致初中毕业,然而,如要完成高中或高中以上学业,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所需费用更多,豁免年限显然太短;反之,如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在费用明显高于公立学校的学校(如所谓的贵族学校)就读,就读费用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豁免予以保障,又显然不妥;(4)是现有法律既然规定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行为进行豁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5)现行法律无执行时间豁免的规定,相反,诸如“零点执行“、“夜间执行”的所谓暴风骤雨式的执行方法,却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的主要方法。。
3、程序价值的缺位
在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执行财产豁免的程序性设置,大多数被执行人并不知晓有执行财产豁免权,而在强制执行中又没有明确释明义务人和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启动程序、救济途径等,被执行人他谈何去主张执行财产豁免权和请求救济呢?从而使一些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得不到执行豁免保护,危及了社会的安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