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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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队及其主管部门、外省市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建筑队,以及使用建筑队的发包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队、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建筑队对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和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应组织建筑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建设单位应协助、督促承包工程的建筑队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和承包合同
第四条 对建筑队进市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筑队须经市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后,方准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使用无进市许可证的建筑队承建工程。
第五条 市、区、县的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对建筑队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审查其安全资格。建筑队负责人应向资质审查部门填报“安全资格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和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安全资格审批表”的格式,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制定。其审查内容:
(一)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名单;
(二)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三)自带龙门架、脚手架、木工机械等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
(四)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技术培训状况。
第六条 发包单位与建筑队鉴定的承(分)包工程合同,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双方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教育、规章制度等安全要求,以及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善后处理,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原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场区道路应平坦、畅通、无积水,并设置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
第八条 扶梯、高处走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和护身设施。在建工程的各类预留孔、洞、口,必须用栏杆、盖板加以防护。
第九条 脚手架的选材、搭设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要建立脚手架搭设验收和日常检查制度。
第十条 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部位和木工平刨、圆锯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状况。
第十一条 龙门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龙门架运行中严禁载人。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装设各种灵敏有效的安全装置。运行中要有专人指挥和统一信号,不准超负荷。施工现场风力或阵风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时,禁止起重作业和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线路安装必须整齐牢固。按规定的高度和距离架设,严禁拖地敷设。开关应装在防雨的开关箱内,箱体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一点二米。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装置。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应按规定要求安装漏
电保护装置。电气照明应按规定要求装设,局部照明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四条 焊接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必须与明火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电焊机电源线不应超过两米,输出线必须使用焊接电缆,长度二十米,并保持绝缘良好,横跨通道时须架空或采取防止外界挤压和机械损伤的防护
措施。
第十五条 翻斗车、电瓶车等场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等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第十六条 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指定专人统一指挥。施工前切断电源和各种管道,现场及危险区域设专人监护。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建筑队应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工地,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可设兼职。施工班组应有一名兼职安全员,在建筑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建筑队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接受发包单位安全技术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应通知建筑队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 建筑队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令颁布,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建筑队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建筑队负责人不得分配其作业。
安全教育由建筑队负责组织所有农民工参加,并根据施工任务讲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总包单位按所分包工程的要求,讲解安全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建设单位负责介绍本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应有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制度。建筑队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持我市或当地市级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对我市或当地市级劳动部门尚未
实行统一考试发证的,可由发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发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安全技术操作证,方准在该工程的范围、期限内上岗作业。
建筑队应对卷扬机、搅拌机、砂浆机等机械设备,实行定人操作,操作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机台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筑队负责人,每当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负责向农民工讲清施工方法和注意安全的具体事项。安全交底应有文字记载。
凡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任务,以书面形式按工种分部、分项向建筑队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完毕双方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建筑队应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和自带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负责。使用前,建筑队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准使用,检查应有文字记载。

由发包单位提供的脚手架、安全网和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发包单位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逐台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双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后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由建筑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日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建筑队工地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日应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建筑队负责人每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机具、电气设备、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包单位每月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制定改进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进。
发包单位应监督建筑队落实隐患改进措施,对拖延不改的,发包单位有责任向建筑队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筑队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五章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队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后,建筑队负责人在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城建部门的同时,应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发包单位还应同时向检察机关
报告。区、县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劳动局。
第二十六条 建筑队负责人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拍摄或绘制简明示意图。死亡事故现场未经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建筑队和发包单位及其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可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对负有责任的发包单位,按照《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和《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负有责任的建筑队,可参照《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予以处罚,对建筑队处以罚款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处以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受罚单位或个人,接到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罚款通知单后,应向开户银行缴纳罚款。如对罚款不服,可依照《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第一○五条的规定:“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由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丧亡事故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应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对施工现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应向建筑队负责人提出消除隐患的要求;对不执行的,发出“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对隐患部分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改进,并给予经济
处罚。
对拒不接受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的指令,继续冒险作业或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建筑队,市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应根据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的书面建议吊销其承(分)包工程施工证或进市许可证。被吊销承(分)包工程施工证或进市许可证的建筑队,应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中止合同的
经济责任。同时,从吊销承(分)包工程施工证或进市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进市承包工程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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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0年8月25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和调整中央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同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决定:批准增发长期建设国债500亿元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在总结前两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今年增发的国债应基本用于在建的国债项目建设,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促使这些项目早日竣工投产,发挥效益。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所有国债投资项目都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坚决杜绝劣质工程,制止不合理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要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增发国债使用情况,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关于提请审议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就今年增发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说明如下:
今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2%,社会需求回升,经济效益改善,财政收入增长,金融运行平稳,外贸出口大幅度增长,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已经走出了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时期,经济发展出现了重要转机。实践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作出的以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完全正确的。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为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缓解就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也集中力量建设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了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从而为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和今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财政收入虽然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全年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当前财政增支因素较多。要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好势头,必须抓住机遇,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保持必要的力度,通过增发国债,增加基础设施投资,进一步拉动国内需求。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较多,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和消费环境不够完善,仍然制约着消费市场的扩大。国有企业的整体投资能力不强,非国有经济对投资增长的促进作用还十分有限,基本建设投资增幅偏低,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难度很大。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内一些出口商品附加值低、竞争力不强、原材料成本上升,都会直接制约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
第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结构调整还缺乏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力支持。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新兴产业还处于成长期,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形成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多数消费品价格继续回落,集中反映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第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亟需增加新的投入。前两年已经安排的部分国债投资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资金配套能力减弱,如果今年不增发一部分国债,加快建设进度,就会延误项目工期,影响投资效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今年要迈出实质性步伐,需要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尽快提高国际竞争力,还需要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满足居民的教育、文化、旅游等消费需求的增长,需要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为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缓解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还需要建设一批国家储备粮库。
第四,纵观全球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高技术优势,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经济景气;我周边国家和地区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后,结构调整加快,增长势头强劲。面对世界经济迅速回升的势头,如果我们不加快自身发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调整加速进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虽然我国企业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但也为我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适当增发国债尽快建成一批投资项目,并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是抓住机遇、促进发展,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建议,今年下半年再增发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新增国债资金的使用安排将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新增国债将基本用于加快在建的国债项目建设,促使这批项目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新增国债全部列入中央预算,不再转贷地方。三是项目资金安排上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新增国债资金安排的主要内容是:(1)水利和生态项目建设,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和草场保护工程,京津周围沙源治理启动工程。(2)教育设施建设。包括高等学校扩招增加学生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高校建设补助。(3)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公路干线、中西部地区贫困县道路建设、铁路建设,新增200亿斤粮库建设以及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建设。(4)企业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化,城市轨道交通、环保等设备国产化,国防军工企业技术改造以及生物芯片、同步辐射等重大科技项目。(5)城市环保项目建设,包括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首都环境整治,"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污染治理,在京中央单位和高等学校煤改气工程。
增发国债将使我国国债规模扩大,增加财政以后年度的还债负担。但从国民经济相关指标测算和利弊关系权衡,增发国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上是有利的。第一,我国储蓄率较高,银行资金比较充裕,大量存款资金滞留在银行贷不出去,还要按期支付利息,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增加财政负担。继续由中央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国债,并将国债利息支出列入预算,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有效发挥银行资金的作用,增加建设资金,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和消费。第二,当前银行利率降到了近20年来的最低点,国债发行成本较低,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投入少、效益高,时机较好。第三,国内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外汇储备比较充裕,原材料、一般设备等投资类产品的生产能力较大,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有充分的物质保证,不会由此引发通货膨胀。第四,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政收入总量及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稳步增大,财政偿债能力会不断增强。
应该指出的是,国债资金来源于银行储蓄存款,是人民的血汗钱。我们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国债投资发挥预期效应。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理制度,坚决杜绝劣质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国债投资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所有国债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定。要着手研究并对重点项目投资预算的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资金在途时间,避免资金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追踪问效,严防损失浪费。要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否则将停止拨付相关财政资金。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加强国债资金监督管理的同时,我们将大力加强增收节支工作,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清理欠税,完善税制,减少税收流失,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反对铺张浪费。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支出的需要,并力争减少财政赤字。
这次增发的500亿元国债,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为了支援西部大开发,国债项目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而由中央财政性资金安排。因此,500亿元国债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相应扩大中央财政赤字,中央财政赤字将由年初预算批准的2298亿元扩大到2798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提出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城乡集体企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对繁荣城乡经济,合理利用资源,安排城镇劳动者就业,增加国家、集体、个人收入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使我省城乡集体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发展,省政府根据出现的新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承包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是城乡劳动群众兴办的集体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党政部门都要尊重他们的自主权,保证他们能按国家法规和自身经济利益,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行政部门不宜过多干预企业的产、供、销活动,而应主要通过宏观经济的控制手
段对他们进行指导和管理。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干部由委派制改为选聘制,招收新职工实行合同制,城乡集体企业也要建立职工代表会议或工会,实行民主管理。要减轻企业负担,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要同主管部门商定。
要继续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对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按一九八五年合同兑现。一九八六年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注意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合理的基数和奖励额度,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对城乡集体企业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不
在计征企业奖金税之内。
三、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税收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实行计件工资,生产与收入很不稳定,对他们征收奖金税应从实际出发,将职工的超时工资收入和职工把企业的活带回家中,由家里人帮助完成的收入扣除,其扣除的超时工资部分,可控制在职工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对经济效益好,或按规定没有执行
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城乡集体企业,在计征奖金税时,均按每人每月八十元作为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只要单位成本工资合理,则应按实在成本中列支。
对那些纳税困难和生产微利小商品的城乡集体企业,企业年实现利润在三千元以下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新办城乡集体企业的免税,仍按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关于资金问题
银行要支持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对城乡集体企业的贷款要尽可能给予照顾;对那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城乡集体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城乡集体企业也要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走集资、带资入厂入股、与国营大厂和省外合股、合资经营等路子,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
信用社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向银行交存准备金外,其余均由信用社自主支配,实行多存多贷,用于扶持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
从一九八六年起,我省将从乡镇企业上年增加的税收中,抽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其中包括扶持乡镇企业。具体办法待国务院文件下达后再制订。
省政府除拨给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外,将根据省的财力情况,继续拨给乡镇煤矿无息周转金。
四、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的出口创汇
城乡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出口创汇,应比照国营企业的创汇留成比例如数留给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并同样实行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实际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对不用的留成外汇 (额度)? 敌杏谐サ骷粒恳幻涝骷良畚嗣癖乙辉陨鲜杖刖魑笠邓昂罅衾源4锏匠隹诨乇曜家蟮某窍缂迤笠担ν笠狄谎ㄎ隹诨兀欢ㄎ隹诨氐某窍缂迤笠担硎鼙欢ㄎ隹诨毓笠邓ο硎艿拇觥? 五、人才问题
鼓励城乡集体企业招聘非党政机关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各类技术、专业人才,经受聘人员原单位同意,其工资待遇由受聘人员与聘方商定,受聘人员在原单位所享受的待遇不变。
凡派往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技术、管理支援和培训的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除保留原工资、资金、福利待遇外,受援单位可发给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补贴。
六、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
城乡集体企业在竞争中要发展壮大,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当务之急是建立和不断强化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能力;降低各类消耗,最终降低产品成本,走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的道路,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以质优价廉和良
好的服务建立城乡集体企业的社会权威。各级经委 (计经委)、各行业和各级主管部门都要遵循这些基本方针来指导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
七、关于物资及其他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所而生产资料,应由各地物资部门积极帮助组织市场供应。我省拨给城乡集体企业的计划内物资,是包括在给各地、市、州计划数之内的,各地应保证分配给城乡集体企业,不要挪作他用。省计经委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恢复对小农具钢材指标的戴帽下达。
简化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外出承包工作的审批手续。城乡集体建筑队出省承包工程,省外只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要求由省建委批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介绍到省建委,由省建委批准。省外没有统一要求的,由各市、地、州、县批准办理。
加强对城乡集体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必须坚持所有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和税利解交关系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借归口管理之名,划走城乡集体企业,要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已划走的必须划回。产品归口管理部
门对城乡集体企业不得在产、供、销等方面划分亲疏,设置关卡。各行业评选优质产品,不能以系统外为由排斥城乡集体企业。
要进一步从技术上扶持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各级经委 (计经委)、科委,各科研、技术、检测机构,对城乡集体企业要加强质量、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检验,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帮助、指导、扶持和监督,凡举办有关这些方面的学习班、短训班,要吸收城乡集体企业参加,收? 押侠怼?



198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