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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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24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条件,我们除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外,认为尚须补充“认罪态度较好”这一条件。
二、关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不要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
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 (63)办研字第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六安中院1963年6月7日请示有关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以及各应具备哪些条件,经我们研究,认为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两回事。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给罪犯一定的考察期间,根本不是执行;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两者有所区别。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各应具备哪些条件,原报告中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所提出的条件,即: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需要判处的刑期不长,判处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并且具备一定条件,如本人是家庭主要成员、孕妇、有哺乳婴儿的妇女、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确实需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收监执行等。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案件,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无需上报审批。这些意见我们同意。对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指具备上述某些条件,但不适宜宣告缓刑的,采取判处徒刑,交付其原住地的行政机关或原工作单位监督其劳动改造。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只是过去有一时期个别地方对某些个别案件试用过,今后不宜采用。
196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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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7.中土公司外汇商店(铁道部)



1994年1月6日

关于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发布广告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发布广告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处方药广告的管理,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
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76号)文规定:
“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大众媒介广告”。现将落实该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关于如何确定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问题。各地在受理广告申请
时,可凭“新药批件”保护期的起始时间确定,如保护期起始时间是在1997年1月1日之
前,即可认定为不是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或者凭保护期终止日期推
算,如一个1997年1月1日之后批准上市的保护期为三年的药品,若其保护期终止日期是
1999年2月1日,则该药保护期起始时间应为1996年2月1日,由此即可认定该药品不是
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

二、属于1997年1月1日之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如果在此之前已有批准上市与该新药
相同成份而不同剂型的品种,该新药不属首次批准上市。

三、进口药品由于遴选非处方药的原则与国内药品相同,对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
批准进口的药品如发布广告,也应当按国药监市(2001)476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