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242个转制的科研机构执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2:41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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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242个转制的科研机构执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科技部 等


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242个转制的科研机构执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原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纳入今年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待本次调资完成后,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
请你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兑现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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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培育差异竞争优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升工业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工业技术改造。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使用范围
  1、市区工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2、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补助及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3、市区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及新兴产业)发展资助;
  4、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环境、资源(能源)供给影响较大的技改项目(如水泥、冶炼、实心粘土砖等)、福利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和在市区外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享受资助政策。
  (二)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管理),并按期竣工投产;
  2、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发展;
  3、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技改项目应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资助标准
  (一)技改项目资助
  1、技改项目资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先进设备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其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除享受前条资助政策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
  2、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与技改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3、对利用余热发电或实现集中供热且上网电量在市区消化的项目,视同特色行业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按期竣工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
  (2)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100万元。
  5、单个企业技改项目年资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1、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国家、省级补助额的60%给予配套。
  2、对国家、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应用项目,其项目软硬件投资额视同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对面向产业集群的行业技术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特色行业发展资助
  (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20万元;
  (2)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30万元;
  (3)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50万元;
  (4)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80万元;
  (5)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资助100万元。
  (四)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自备发电机,并履行申报手续,经验收合格,按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购置的自备发电机,按购置费的5%资助。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方式
  1、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婺城区、金东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资金,区财政按照市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同时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2、企业技术进步和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3、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二)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立项时预拨、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凭市经贸委重点技改项目立项批文,预拨50%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随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区属企业经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季进行结算。
  2、市财政安排的市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安排的区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落实后拨付,市重点优势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其它企业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连同配套资金(包括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给企业。
  3、企业技术进步奖励资助、特色行业发展资助及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
  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视情取消享受财政各项奖励资助资金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金政〔2003〕4号文同时废止。



企业并购研究——反并购的法律手段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利用反垄断法的约束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垄断会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整个国民经济,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般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律。如果敌意并购者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会造成某一行业经营的高度集中,就很容易触犯反垄断法。因此,目标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进行周密调查,掌握并购的违法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即可挫败敌意并购者。
二、利用证券交易法规的约束
各国的证券交易法规都有关于上市公司并购的强行性规定。这些强行性规定一般对证券交易及公司并购的程度、强制性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持股量、强制信息披露与报告、强制收购要约等。敌意并购者一旦违反强行性规定,就可能导致收购失败。
三、利用诉讼消除威胁
诉讼是经常使用的反并购法律手段。目标公司提起诉讼可以阻止并购进程,赢得宝贵的喘息之机,然后再用经济手段消除并购威胁,或者利用诉讼迫使敌意并购者提高并购价格,或者可以提高目标企业管理层的士气。这种诉讼的目的不一定在于赢得诉讼,而是利用诉讼获得宝贵的时间,并组织有效的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