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评价经营管理者的德才表现和经营业绩,为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直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真实全面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企业经营管理考核与个人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五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包括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财务效益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资产运营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
(三)偿债能力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和流动比率;
(四)发展能力状况,主要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金融企业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指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具体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所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必须出自于真实、合法的年度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企业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第七条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情况,党的建设情况,民主决策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对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评价;由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报送市有关负责人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干部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已列入市政府派出监事会范围、而尚未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评价,并将企业上报的经营业绩报表抄送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企业的经营业绩报表将作为派出监事会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企业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和党委书记履行岗位职责的评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经营管理者的考核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的对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管理者考核成绩的组成部
分;
(二)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根据经营管理者职责不同,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董事长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点,是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和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
平均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制定和监督执行投资方案及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情况,领导
能力、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情况,检查总经理贯彻董事会决议和支持总经理开展工作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重点,是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和销售
(营业)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合理制定并完成经营管理目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
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情况,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
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及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领导能力、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工作情况,作为对经营管理者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干部管理部门依据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情况的评价结果,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结果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市直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所属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及区县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7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法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树立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落实,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和守法诚信意识,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和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信息,并建立档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建立市及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公安、法院、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组织组成的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由市评委会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分为诚信和失信两类,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单位、AA级诚信单位、A级诚信单位三个等级。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方法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申报,评价办初评,评委会审核,媒体公示,评委会确认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用人单位申报。由市评价办发布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通告,通知申报时间、条件等事项。
(二)初步评价。由市及区市县评价办根据对申报的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初评。
(三)评委会审核。由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初评结果,按照所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提出评价审核意见。
(四)社会公示。由市评价办根据市及区市县评委会审核意见,对诚信单位在新闻媒体和大连劳动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评委会确认。评委会按照公示情况,确定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并在大连市新闻媒体和大连劳动保障网公布。
(六)由评委会向诚信用人单位颁发不同诚信等级牌匾。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全市统一、同步进行。市评价办负责对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诚信等级。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申报诚信评价的,视为放弃诚信等级评价。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公平就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示缴费工资,按时发放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时办理变更和年检手续,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发放采暖费补贴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经费提取,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情况。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单位:
(一)具备合法资质,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
(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并落实到位;
(三)评价年度劳动保障资料审查合格;
(四)没有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五)用工全部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级诚信单位;用人单位连续3年以上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A级诚信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价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
(一)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社会保险年检或审查、年检不合格的;
(二)评价年度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两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
(三)连续两年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四)评价年度内被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的;
(六)未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原被评价为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被发现在评价为诚信单位的年度里有失信情况之一的,由评委会取消该年度诚信等级,责成评价办收回诚信牌匾,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诚信等级。
第五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检查,包括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
(二)评委会成员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拟评价的诚信单位在公示时,社会各方反映并查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以下情况:
(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工会提供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
(三)公安机关提供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核实情况;
(四)法院提供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起诉讼案件情况;
(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供成员单位守法情况。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应建立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
第十九条 评价办要按照评委会成员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和评价结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
第六章 诚信评价奖惩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由评委会授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牌匾;
(二)由评委会在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宣传;
(三)免于次年度劳动保障各类检查(除劳动保障资料审查,以及有劳动者投诉举报和信访情况);
(四)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五)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评委会成员单位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
(一)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披露;
(三)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审核贷款时提供依据;
(四)在参加各类评先活动中,评委会成员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