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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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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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党组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指示、批示、谈话记录。 永久
2.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接承办的某些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3.党组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4.以党组名义上报中央的报告及中央的批示 永久
5.党组关于本局党员干部案件审理,落实干部政策的决定、通知、及批复调查报告 永久
二、机关党委
6.中央及国家机关党工委召开的党代会议文件
(1)我局出席会议的代表名单及我局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 永久
(2)会议组织文件(通知、开闭幕词、报告、决议、选举结果
等) 长期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机关党代会议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决议、选举结果、代表名单) 永久
(2)分组会议记录 长期
(3)参考文件及秘书材料 短期
8.机关党委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9.机关党委工作计划、总结 永久
10.党组、机关党委关于对本局党员干部审查、处分、复
查、党籍、党令处理及调查的报告、结论、批复、通知 永久
11.机关党委关于表彰先进党员、先进党支部的决定、批复 永久
12.党组、机关党委关于对本局及直属单位成立党委、支
部及任命党内干部职务的批复、通知 永久
13.机关党委汇总的党的组织、党员人数统计、登记表
(1)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局直属单位上报的 长期
14.机关党委对于本局及直属单位党员违法乱纪大案要
案的调查处理意见、决定、报告、通报 永久
15.机关党委关于落实干部统战侨务政策的文件、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6.机关党委关于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 长期
17.上级机关关于宣传党的政策、加强党员教育以及统
战、侨务工作文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8.机关工会关于工会会费收支、安排意见、通知 长期
三、办公室
19.我局承办的全国人大、政协的提案 永久
20.中央、国务院领导在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上对于中医药工作的指示、讲话记录 永久
2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开闭幕词、报告、决议、纪要、情况报告)
永久
(2)会议秘书材料及典型发言 长期
(3)会议参考材料及小组记录 永久
22.局长办公会议纪录、纪要 永久
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年工作计划(工作要点)、总结 永久
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形成的大事记、年鉴、机关历史沿
革 永久
25.下级机关上报的关于中医药工作综合性报告、意见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3)临时的 短期
26.上级机关关于召开秘书、保密、信访、档案、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上的报告、讲话 长期
(2)典型发言及秘书材料 短期
27.办公室关于召开秘书、信访、档案等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讲话、总结)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及典型发言 长期
(3)秘书文件 短期
28.上级机关关于印章公布的规定、办法、审批权限 长期
2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印章的规定及公布印章
的通知 永久
30.上级机关关于秘书、保密、信访、档案、行政事务管理
工作的规定、条例、章程、办法、通知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1.办公室关于文书处理、机要、保密、信访、档案、行政事
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计划、总结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2.办公室关于秘书。保密、信访、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统
计、登记表
(1)年度以上的 永久
(2)下属单位上报的 长期
33.办公室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结案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案件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34.办公室关于来信来访工作记录摘要 长期
35.指定下级机关上报的人民来信来访结案材料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6.办公室关于基本建设工作文件
(1)征地协议、报告、设计、概算、验收报告等 永久
(2)基建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37.办公室关于财务工作决定、年报及财产、物资、档案等
交接凭证
(1)财务决算、年报 永久
(2)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 长期
四、政策法规司
38.政策法规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39.关于中医药工作各项政策研究的总结、规定 长期
40.政策法规司关于中医药工作改革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调查报告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1.上级机关召开法规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2)一般秘书文件 短期
43.政策法规司关于中医药立法规划、方案、通知及与有关部委
联合立法的意见、建议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4.上级机关召开期刊编辑工作会议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5.上级机关关于刊物审批、出版发行工作权限、规定、办法
(1)需要贯彻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4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刊物整顿、审批、出版、发行
工作意见、办法、通知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局直属单位上报刊物出版、发
行、审批报告的批复 长期
48.中医药工作简报 永久
五、人事教育司
49.上级机关召开的人事工作会议形成的需要贯彻执行
的文件 长期
5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人事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上的报告、讲话 永久
(2)会议上讨论的文件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51.人事教育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52.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国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文件
(1)针对本局的 永久
(2)普发的 长期
5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各级中医药事业机构设置、合并、彻销的报告、意见、批复 永久
5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干部任免的文件
(1)上级或本局批准的 永久
(2)下级备家的 短期
5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职工奖励、处分决定
(1)上级或本局批准的 永久
(2)下级备案的 短期
5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局干部档案整理、传递、借
阅工作文件
(1)干部档案整理意见及传递存根 长期
(2)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短期
57.上级机关关于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及享受政治生活
待遇的文件
(1)需要贯彻执行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局干部离退休形成的文件
(1)上级及本局批复的 永久
(2)离退休证明存根 长期
5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关于中医药技术人员晋升、考
核、招聘的文件
(1)方针政策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技术干部晋升、考
核、招聘的文件
(1)上级或本局批准的 永久
(2)下级备案的 长期
6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
学生、分配计划 永久
6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出国人员政审批件 短期
63.上级机关下达本局及局直属单位的劳动计划、劳动工
资总额计划 永久
6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局职工转正定级、工资调
整的批复、通知 永久
6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花名册 永久
6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简则、工作条例、章程 永久
6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干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1)年度的 永久
(2)下级上报的 长期
(3)临时的 短期

67.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召开的高教、中教、成人教育工
作会议文件
(1)有关中医药学教育的 永久
(2)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3)秘书文件、典型发言 短期
6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医药教育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及典型发言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69.上级机关及本局批准的中医药院校建立、更名、迁址、
改变体制及领导关系的报告、批示 永久
70.人事教育司关于中医药院校教材编审、专业设置、学
制安排等规定、办法、建议、通知、批复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直属中医药院校招收研究
生、大专生、留学生计划 永久
7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药院校上报的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 长期
73.上级机关关于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意见
(1)针对中医药工作的 永久
(2)一般普发的 长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院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评审意见、报告、通知 永久
7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成人教育工作计划、意见、报
告 长期
7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院校情况统计表
(1)年度以上 永久
(2)直属中医药院校上报的 长期
六、综合计划司
77.上级机关召开的计划、财务、统计、基建、物资等会议
形成的文件材料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等) 长期
(2)一般秘书文件 短期
78.综合计划司召开的计划、财务、统计、基建、物资等会
议形成的文件材料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典型发言 长期
(3)秘书文件 短期
79.综合计划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80.综合计划司派出的调查、检查组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
材料
(1)重要的调查报告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8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事业年度计划、长远规

(1)全部汇总的 永久
(2)下级机关上报的 长期
8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统计工作的规定、意见 永久
8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工作各种统计表册、年

(1)全部汇总的、年度以上的 永久
(2)下级机关上报的 长期
(3)季度、月份的 短期
84.上级机关关于基本建设工作规定、办法、标准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85.上级机关关于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指标下达的批复
(1)针对本局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8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局直属单位关于基本建设投
资计划、建议、分配、调整通知 永久
87.上级及本局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文件
(1)重要的(项目建议书、计划设计任务书、竣工验收记录
等) 永久
(2)一般的(建设过程中的纪要、工作简报等) 长期或短期

8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建物资、经费分配的通知、
批复 永久
8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本建设统计及财务报表
(1)年报及全部汇总的统计报表 永久
(2)下级机关上报的 长期
(3)临时的 短期
9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仪器、设备装备标准、进
出口计划审批、外汇分配的报告、请示、批复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1.上级机关关于财政工作规章、制度、办法、通知
(1)方针政策性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9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教育、科研、医疗中医专项经
费及科技三项经费分配使用的通知 永久
9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财务工作年报、决算 永久
9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直属单位财务纪律监督、检
查、经济制裁的报告、通报、批复
(1)重要案件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七、医政司
9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医政工作会议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及典型发言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96.医政司关于举办各种中医专业学习班
(1)学习班名单、讲议、总结 长期
(2)来往函件 短期
97.医政司全年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9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院)设置、装备、人员编制原则等 永久
9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民族医工作意见、办法 长期
10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中医事业管理、各级农
村中医机构设置、整顿建设的报告、意见、规定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0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个体开业联合诊所管
理的规定、办法 永久
10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院)检查、评比文件 长期
八、科技司
103.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召开科技工作会议形成的文

(1)会议的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2)会议秘书文件及典型发言 短期
10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科技工作会议
(1)会议组织文件 永久
(2)会议讨论文件、典型发言、论文 长期
(3)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104.国家科委、有关部委批准及本局下达的科技长远规
划和计划 永久
105.科技司关于中医药科技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106.上级机关关于科技工作有关法规
(1)方针政策性的 长期
(2)参考性的文件 短期
10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项目指南 长期
10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科研机构建立人员编
制的报告、批复、通知 永久
10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进步奖有关文件
(1)获局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永久
(2)落选的 短期
11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范围、办
法 长期
111.国际中医药科技交流与合作文件
(1)与国际卫生组织签订的协议、协定、项目书 永久
(2)一般往来信函 短期
112.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标准化、规范化文件
(1)重要标准 长期
(2)一般经验介绍 短期
1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科研经费核拨、分配通
知 长期
九、经济协调司
1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药企业管理会议形成的
文件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115.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召开企业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
(1)会议的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长期
(2)会议的秘书文件及典型发言 短期
116.上级机关关于企业工作规定、章程、条例
(1)方针政策性的 长期
(2)参考性的 短期
11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中药发展规划 永久
11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商企业标准、规范 永久
11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企业升级的规定、办法及评
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12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业能源综合利用、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21.经济协调司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1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商品价格,中药市场管理
政策、办法 永久
十、质量司
1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质量管理的规划、计划 永久
1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质量管理的法规、条例
及管理办法 永久
12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局级中成药优质产品及获
国家、局级质量管理奖企业的材料、文件 永久
12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药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永久
127.局级优秀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评审工作形成的
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28.中药质量事故、伪劣中药案件查处
(1)重要的 永久或长期
(2)一般的 长期
12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药质量工作会议
(1)会议组织文件(通知、报告、纪要) 永久
(2)会议秘书文件 短期
十一、外事司
130.上级机关关于外事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 长期
131.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外事工作规定、条例、制度、
(1)贯彻执行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32.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关于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规
定、制度、办法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33.外事司关于外事工作计划、总结 长期
134.外事司关于外事经费预、决算、年报 永久
13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领导率领的代表团访问形
成的文件材料
(1)请示、批示、计划、报告、协议等 永久
(2)出访具体事宜来往函件 长期
136.临时出国团组(参观访问、考察、出席会议、技术指导)
形成的文件
(1)执行有关协议书派出的代表团、组形成的文件 长期
(2)一般性代表团、组形成的文件 短期
13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接待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形成的文

(1)接待计划、协议 永久
(2)来访具体事宜往来函件 长期
138.外国著名人物及民间代表团访问我国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3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机构
签订的中医药合作计划、协议、协定 永久
140.世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的领导人物访问形
成的文件 永久
14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赠送和接收外国礼物清单 短期
142.中医药国际会议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十二、监察室
143.监察部下达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长期
144.监察室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长期
145.已经结案的案卷副本 永久
146.监察室针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制订的有关监察工作
的意见、办法、规定 永久
十三、审计室
147.国家审计署下达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长期
148.审计室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长期
149.效益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所形成的文件 长期
150.专项审计(包括违纪事项) 永久
151.审计室针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制订的有关审计工作
的意见、办法、规定 永久



1991年11月13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政府令〔2010〕1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 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

以上

桃树
50-

80
80-

120
120-

210
21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50
750-

375

苹果树
70-

110
110-

190
19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0
760-

870
870-

435

大樱桃树梨树
70-

110
110-

200
200-

345
345-

510
51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975
975

杏树

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
70-

110
110-

200
20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30

以上

板栗树

核桃树
60-

135
135-

400
400-

650
650-

1000
1000-

1250
1250-

1500
1500-

1800
1800-

2100
2100-

2400
2400-

2800

枣树、柿子树及其它

干果树
40-

80
80-

135
135-

390
390-

650
650-

910
910-

1200
1200-

1400
1400-

1650
1650-

1800
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

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干径:

每株: 厘米



种类
3厘米以下
3-5
5-10
10-15
15-20
20以上

阔叶树
50
50-80
80-150
150-100
100-50
50

针叶树
50
50-100
100-200
200-150
150-70
70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

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第九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补偿。

第十条 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15000-26250公斤。

(2)主养罗非鱼的(池中合理套养鲢鱼、鳙鱼或鲫鱼等)每公顷(15亩)11250-18750公斤。

(3)甲鱼每公顷(15亩)2250—3750公斤。

(4)南美白对虾每公顷(15亩)4500-7500公斤。

(5)池塘养河蟹每公顷(15亩)1125-1500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15亩)7500-15000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15亩)4500-6000公斤。

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虾、日本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河豚鱼每公顷(15亩)750-1125公斤;

(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海蜇每公顷(15亩)750-3000公斤;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15亩)375-900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450-750公斤。

2、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15亩)60000—75000元。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3000-4000元;

(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200-300元;

(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500-600元;

(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8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机井房,区别大小、新旧、材料等情况每座补偿2000-5000元。

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

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