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张国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31:15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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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死 刑 的 具 体 适 用    论 死 刑 的 具 体 适 用
    ──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张 国 轩
 
 
对刑事法律中死刑的修订,是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和敏感性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刑罚是重刑还是轻刑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刑法修订的质量,而且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标志着我国的形象。那么,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罪名、情节、方式有哪些变化?它与原刑法的具体适用存在哪些区别?
死刑具体规定和适用存在哪些主要特点?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死刑适用的罪名及其构成
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范围较广,罪名较多。
根据笔者的统计,共涉及70个罪名。为了具体了解死刑适用的范围,也为了避免上下文的重复引用,现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及其条文详细罗列于后。它们是:1.背叛祖国罪(102.113);
2.分裂国家罪(103.113);3.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13);4.投敌叛变罪(108.113);5.间谍罪(110.113);6.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13);7.资敌罪(112.113);8.放火罪(115);9.决水罪(115);10.爆炸罪(115);11.投毒罪(115);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3.破坏交通工具罪(119);14.破坏交通设施罪(119);15.破坏电力设备罪(119);1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17.劫持航空器罪(121);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9.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25);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22.生产、销售假药罪(141);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141);24.走私武器、弹药罪(151);25.走私核材料罪(151);26.走私假币罪(151);27.走私文物罪(151);28.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3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151);31.走私固体废物罪(155.151);32.伪造货币罪(170);33.集资诈骗罪(192.199);34.票据诈骗罪(194.199);35.金融票证诈骗罪(194.199);36.信用证诈骗罪(195.199);3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3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39.故意杀人罪(232);40.故意伤害罪(234);41.强奸罪(236);42.奸淫幼女罪(236);43.绑架罪(239);44.拐卖妇女、儿童罪(240);45.抢劫罪(263);46.盗窃罪(264);47.传授犯罪方法罪(295);48.暴动越狱罪(317);49.聚众持械越狱罪(317);50.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51.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5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53.组织卖淫罪(358);54.强迫卖淫罪(358);55.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56.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57.贪污罪(382);58.受贿罪(385.382);59.战时违抗命令罪(421);60.隐瞒、谎报军情罪(422);61.拒传、假传军令罪(422);62.投降罪(423);63.战时临阵脱逃罪(424);64.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65.军人叛逃罪(430);6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67.战时造谣惑众罪(433);68.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69.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70.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66)。下面对这些罪名的构成作一分析和比较。
  从罪名的分布来看,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规定有死刑,占章数的90%。再从每章的具体分布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7个罪名,即第1至第7,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0%;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14个罪名,即第8至第21,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0%;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17个罪名,即第22至第38,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4.3%;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6个罪名,即第39至第44,占死刑罪名总数的8.6%;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共2个罪名,即第45至第46,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9%;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8个罪名,即第47至第54,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1.4%;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2个罪名,即第55至第56,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9%;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2个罪名,即第57至第58,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9%;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12个罪名,即第59至第70,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7.1%。因此死刑适用数量的排列序顺应为:第一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位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位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七位是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从死刑罪名占该章罪名总数的比例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占58.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占33.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18.1%;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16.2%;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占16.7%;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6.7%;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占9.5%;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占16.7%;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占38.7%。因此,其排序则为:第一是第一章;第二是第十章;第三是第二章;第四是第三章;第五是第五章、第八章;第六是第四章;第七是第七章;第八是第六章。
  从死刑罪名的变化来看,属于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共计21个,即上述罪名第1至第5、第7至第16、39、41、42、45、49、57,占30%;属于完全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中的罪名有35个,占50%;属于部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中的罪名但又作了一些修改、补充的罪名有7个,它们是上述罪名第18、43、55、60、61、66、68,占10%;属于完全增设的罪名7个,
它们是上述罪名第19、21、48、51、56、65、69,占10%。因此,修订刑法中的死刑仍是以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中规定的死刑罪名为主。此外,从罪名的单一性和选择性上看,单一罪名有46个,占65.7%;选择罪名有24个
(不包括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本罪从货物、物品这两种对象上无法作出选择) ,占34.3%。
  从原刑法和修订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比较上看。首先应当指出,关于原刑法中的罪名,刑法理论界统计不一。
笔者认为,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共有29个,其中第一章反革命罪15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9个(根据最高法院的《罪名的规定》应包括破坏电力设备罪);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个。修订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共计70个,两者相比增加了41个,但实际上增加了49个,超过原刑法的一倍多;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占原刑法罪名总数的15.7%。
修订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则占罪名总数的16.9%,从而略有增加;从死刑条文占刑法分则条文的比例来看,原刑法分则中,直接规定死刑的条文有7条,涉及死刑罪名和罪名死刑的条文共计16条。
前者占6.8%,后者占15.5%。修订刑法中直接规定死刑的条文共38条,涉及死刑罪名和罪名死刑的条文共计52条(未包括大量的转化性定罪处罚条款),前者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0.9%,后者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4.9%。因此,原刑法和修订刑法对死刑规定的条文数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比例变化不大。
二、死刑适用的情节

原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订刑法第48条修改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原刑法中的“罪大恶极”已被修改和具体化为“罪行极其严重”。从刑法分则死刑适用情节的有无及多少的具体规定来看,大致可将“罪行极其严重”分为以下七种:
  一是对死刑适用的情节无明确规定有2个罪名,占2.9%。它们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即这两种罪名的起点刑为10年,最高刑为死刑。虽然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规定无情节限制,但其中又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只适用于情节严重,不属于无情节限制。
  二是只规定了一个适用情节的共计46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65.7%。其中,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适用“情节特别严重”21个;规定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7个;规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4个,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4个;规定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4个;规定为“情节严重”或实为“情节严重”3个;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1个;规定为“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1个;规定为“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1个。
  三是规定了两种具体适用情节的有8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1.4%。其中规定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个;规定为“情节严重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的”1个;规定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个;规定为“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1个;规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1个;规定为“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规定为“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四是规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节的有8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1.4%。其中:规定为“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个;规定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个;规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规定为“致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
  五是规定了四种具体适用情节的2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9%。它们是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中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
  六是规定了五种具体适用情节的3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4.3%。它们是第236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七是规定了八种具体适用情节的1个罪名,即第263条抢劫罪,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4%。
  从死刑适用情节的内容上看,涉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集团犯罪,多次犯罪,手段残忍等。其中,情节严重的有3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有21个罪名;后果严重有4个罪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有7个罪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4个罪名;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有5个罪名;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有2个罪名;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有4个罪名;其他致人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单一或多种适用情节的共计23个罪名。
  从原刑法中死刑适用的情节和修订刑法中死刑适用情节的比较来看,原刑法中反革命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情节与修订刑法中仍然保留的这些罪名的适用情节几乎相同,差异较大的是修订刑法将原刑法中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抢劫罪、贪污罪的适用情节具体化了。此外修订刑法中的其他大多罪名的死刑适用情节也都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死刑适用的方式和原则

刑法分则中死刑的具体适用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必处死刑,即只要行为人具备了该种法定情节的,就应当判处死刑,共有7个罪名,占10%。它们是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越狱罪,贪污罪,受贿罪;二是得处死刑,即行为人虽然具备了法定情节的,但并非必须判处死刑,而是可以判处死刑,共有8个罪名,占11.4%。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个即战时造谣惑众罪;
三是选择判处死刑,即行为人具备了该种法定情节的,即可在该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死刑。它们共有55个罪名,占78.6%。但这种处罚从法律规范上讲也是必处死刑。从其他国家刑法典对死刑的具体规定来看,也有这三种适用方式,如新加坡刑法典第302条规定:“实施谋杀行为的处死刑。”第307条第2款规定:“任何触犯本条规定应判处无期徒刑者,如果造成他人伤害的,则可判处死刑。”第305条规定:“如果18岁以下的任何人、精神欠缺者、发狂者、白痴或任何醉汉实施自杀行为,则对教唆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三条规定的死刑分别为必处死刑、得处死刑、选择判处死刑。
  从死刑的设定原则来看,存在两种方式:一是死刑绝对刑主义又可称为死刑唯一主义,它是指对某些犯罪的严重情节只规定了死刑一种主刑,而无其他刑罚(主刑),凡具备此种严重情节的即应按该规定判处死刑或者可以判处死刑。修订刑法中共有15个罪名,属于此种刑罚模式,占21.4%。其中应处死刑的罪名有7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有8个。二是死刑相对刑主义,又称为死刑选择主义,它是指在死刑适用的罪名中,死刑并非是其严重犯罪的唯一刑罚(主刑),而是死刑和其他多种主刑(包括有期自由刑和无期自由刑)相并存。它们共有55个罪名,其中又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刑罚幅度,第一种是“无期徒刑和死刑”,共有19个罪名,占27.1%;第二种是“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个罪名,占1.4%;第三种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共35个罪名,占50%。因此我国刑法对死刑的规定,以死刑相对刑为主,在死刑相对刑中,又以有期自由刑、无期自由刑和死刑三者结合的刑罚幅度为主。从国外死刑适用的幅度来看,也有采取死刑绝对刑主义和死刑相对刑主义两种刑罚模式、并以死刑相对刑为主。除上文引述的新加坡刑法典外,还有一些国家的刑法典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如泰国刑法典第107条规定:“使国王于死者,处死刑。”第109条规定:“使皇后、王储或摄政于死者,处死刑。”第108条规定:“对国王施强暴或妨害其自由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日本刑法典第81条(诱致外患)规定:“通谋外国,致使已对日本国行使武力的,处死刑。”第82条(援助外患)规定:“当外国对日本国行使武力时,为其服务或给予其他军事上的利益的,处死刑,无期或2年以上惩役。”韩国刑法典第93条(通敌)规定:“与敌国合作对抗大韩民国的,处死刑。”第87条(意图内乱而杀人)规定:“以窃取国土或扰乱国宪为目的而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劳役或者无期徒刑。”可见,对死刑适用采取绝对刑和相对刑两种模式,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非我国的独创。
  从我国新旧刑法的比较上看,关于死刑的适用方式,原刑法只规定得处死刑和选择判处死刑两种,但以得处死刑为主。因为在原刑法的29个死刑罪名中,其中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有15个;修订刑法则增加了(实际上是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必处死刑,并以选择判处死刑为主。关于死刑的刑罚原则和幅度,新旧刑法均设定了死刑绝对刑主义和死刑相对刑主义两种。但是原刑法是以死刑绝对刑主义即死刑唯一刑主义为主;修订刑法则是以死刑相对刑主义为主。在死刑相对刑主义的刑罚幅度中,原刑法只有“无期徒刑和死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两种;修订刑法除了保留这两种刑罚幅度外,还增加了(实际上是吸收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一刑罚幅度。
四、修订刑法中死刑适用的主要特点
 (一)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但基本上维持了刑法修订前的现状
  目前,我国死刑的适用范围较广,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虽然这些比例同原刑法涉及的死刑条文与原刑法分则条文的比例(约占16%)、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与原刑法罪名的比例(约占16%)差异不大,并几乎相等,但是新旧刑法中死刑的适用已不可相提并论。因为从原刑法施行至1995年的10余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作出过10多个决定和补充规定,直接规定了死刑。因此,早就有人断言:“就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就死刑立法的增长速度而言,中国都处于世界前列。”
但同时也应看到,本次修订刑法,已废止了原刑法和原特别刑法中规定的部分死刑罪名和罪名的死刑,使死刑适用的范围明显减少、罪刑设计更加科学。被废止的罪名有:特务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投机倒把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拐卖人口罪等;被废止死刑的罪名有:组织越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等。因此,虽然修订刑法中增设了部分死刑,但却又同时废止了部分死刑罪名和部分罪名的死刑,刑法修订后的死刑适用基本上维持着修订前的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水平。这就是立法者所坚持的对死刑的修订“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体现。

  (二)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大
  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大多认为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按照这种观点,上述死刑罪名中,共有24个是选择性罪名,占34.3%。如果将这些选择性罪名平均按2个计算,再加上选择性罪名本身,那么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就是46+24+24×2=118个。
更何况有些罪名同时包含着三种或三种以上的行为选择或对象选择或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它就可以分解为15个单一罪名。因此从死刑适用的绝对罪名数或单一罪名数上讲,它远不止70个而应是100多个。死刑适用范围广,又可以从选择性罪名上得到体现。
  (三)经济犯罪大量规定死刑,为“各国刑事立法所罕见”
  据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的统计,到1990年10月为止,世界上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47个,对普通犯罪(不包括战争等特殊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8个,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实际已废止执行死刑的国家有25个,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有93个。也就是说目前废止死刑的国家和近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未执行死刑的国家加起来,已达90个,和保留死刑的国家几乎是一比一,而且对全部犯罪和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有31个国家是在1976年至1990年这14年内实现的。
而我国恰恰在这10余年内走的是与世界死刑运动发展相反的道路。据此,在刑法修订前,理论界大多认为,在我国虽然废止死刑是不现实的,但减少死刑,特别是废止或限制经济犯罪的死刑则是现实的,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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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机械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技术监督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
机械工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417个(目录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械产品的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包括老产品、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均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企业在各种生产、经营和进口活动中,要全面实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要认真组织自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企业在实施强制性标准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若发现确属强制性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请告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并抄当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宣贯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计划,制定措施,认真组织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有重点地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于今年12月底,将本地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六、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做好强制性标准实施中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强制性标准规定内容在实施中的操作性。并于今年12月底,将本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对强制性标准内容调整的意见,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
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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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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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311.1-83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2 GB772-87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3 GB1000.1-88 高压线路针式瓷绝缘子 技术条件
4 GB1001-86 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5 GB1094.1-85 电力变压器 第1篇:总则
6 GB1094.2-85 电力变压器 第2篇:温升
7 GB1094.3-85 电力变压器 第3篇: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
8 GB1094.4-85 电力变压器 第4篇:分接和联结方法
9 GB1094.5-85 电力变压器 第5篇:承受短路的能力
10 GB1179-83 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
11 GB1207-86 电压互感器
12 GB1208-87 电流互感器
13 GB1390-93 高压线路蝶式绝缘子
14 GB1971-80 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15 GB1984-89 交流高压断路器
16 GB1985-89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17 GB2099-80 单相、三相插头插座技术条件
18 GB2494-84 磨具安全规则
19 GB/T2777-92 农业拖拉机动力输出轴安全防护罩 型式尺寸和强度要求
20 GB3804-90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21 GB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22 GB3836.2-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23 GB3836.3-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24 GB3836.4-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25 GB3836.5-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正压型电气设备"P"
26 GB3836.6-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
27 GB3836.7-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砂型电气设备"Q"
28 GB3836.8-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29 GB3836.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
30 GB3836.10-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气密型电气设备"H'
31 GB3836.11-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32 GB3836.12-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
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33 GB3883.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一般要求
34 GB3883.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螺丝刀和冲击板手的专用要求
35 GB3883.3-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36 GB3883.4-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37 GB3883.5-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38 GB3883.6-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钻的专用要求
39 GB3883.7-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锤的专用要求
40 GB3883.8-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剪刀的专用要求
41 GB3883.9-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42 GB3883.10-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刨的专用要求
43 GB3883.1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44 GB3883.1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混凝土振动器(插入式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45 GB3883.13-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46 GB3906-91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47 GB3958-83 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
48 GB4343-84 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类似器具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和允许值
49 GB4706.28-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
50 GB4884-85 绝缘导线的标记
51 GB5013.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52 GB5013.2-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二部分 通用橡套软电线
53 GB5013.3-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三部分 电焊机电缆
54 GB5013.4-8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四部分 电梯电缆
55 GB5023.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56 GB5023.2-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固定敷设用电缆
(电线)
57 GB5023.3-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接用软电缆(电线)
58 GB5023.4-8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安装用电线
59 GB5023.5-8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屏蔽电线
60 GB5143-85 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61 GB5585.1-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62 GB5585.2-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2部分:铜母线
63 GB5585.3-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铜母线 第3部分:铝母线
64 GB5588-85 银镍、银铁电触头技术条件
65 GB5590-85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66 GB5959.1-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67 GB5959.2-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二部分 对电弧炉的特殊要求
68 GB5959.3-88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三部分 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设备以及感应熔炼设备
的特殊要求
69 GB5959.4-92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四部分 对电阻炉的通用要求
70 GB5959.5-91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五部分 等离子设备的安全规程
71 GB5959.6-87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六部分 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2 GB5959.7-87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七部分 对具有电子枪的电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3 GB5959.8-89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八部分 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
74 GB5959.9-89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九部分 对高频介质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5 GB6376-86 拖拉机噪声限值
76 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
77 GB6738-86 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
78 GB6995.1-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1部分:一般规定
79 GB6995.2-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2部分:标准颜色
80 GB6995.3-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3部分:电线电缆鉴别标志
81 GB6995.4-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4部分:电气装备电线电缆绝缘线芯鉴别标志
82 GB6995.5-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5部分:电力电缆绝缘线芯鉴别标志
83 GB7121-86 农用轮式拖拉机防护装置强度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84 GB7158-87 电烙铁的安全要求
85 GB7327-87 交流系统用碳化硅阀式避雷器
86 GB7667-87 电子显微镜 X射线泄漏剂量规定
87 GB7681-87 铡草机安全技术要求
88 GB7786-87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和隔膜压缩机噪声功率级限值
89 GB7945-87 弧焊设备 焊接电缆插头、插座和藕合器的安全要求
90 GB8176-87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91 GB8286.1-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总则
92 GB8286.2-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干式变压器
93 GB8286.3-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高压负荷开关
94 GB8286.4-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高压电缆连接器
95 GB8286.5-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低压馈电开关
96 GB8287.1-87 高压支柱瓷绝缘子 技术条件
97 GB8337-87 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98 GB9075-88 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
99 GB9326.1-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一般规定
100 GB9326.2-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油纸绝缘自容式充
油电缆
101 GB9326.3-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终端
102 GB9326.4-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接头
103 GB9326.5-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压力供油箱
104 GB9329-88 铝合金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
105 GB9330.1-8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一般规定
106 GB9330.2-8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控制电缆
107 GB9331.1-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一般规定
108 GB944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109 GB9486-88 柴油机稳态排气烟度及测定方法
110 GB10051.3-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
111 GB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振动限值
112 GB10069.3-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限值
113 GB10080-88 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114 GB10230-88 有载分接开关
115 GB10320-88 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
116 GB10395-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 总则
117 GB10396-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标志
118 GB10599-89 多绳磨擦式提升机
119 GB10827-89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120 GB10868-89 电站减温减压阀技术条件
121 GB10869-89 电站调节阀技术条件
122 GB10877-89 氧气瓶阀
123 GB10879-89 溶解乙炔气瓶阀
124 GB10892-89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125 GB10963-89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断路器
126 GB11017-89 额定电压110kV铜芯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27 GB11032-89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28 GB11291-89 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
129 GB11375-89 热喷涂操作安全
130 GB11921-89 复印机械安全保护
131 GB12350-9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132 GB12476.1-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133 GB12527-90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134 GB12528.1-90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135 GB12557-90 木工机床 结构安全通则
136 GB12706.1-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137 GB12706.2-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二部分: 聚氯乙
烯绝缘电力电缆
138 GB12706.3-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三部分: 交联聚
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39 GB12744-91 耐污型户外棒形支柱瓷绝缘子
140 GB12940-91 银石墨电触头 技术条件
141 GB12971.1-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142 GB12971.2-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2部分:铜接触线
143 GB12971.3-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3部分:钢、铝复合接触线
144 GB12971.4-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4部分:钢、铝及铝合金复合接触线
145 GB12971.5-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5部分:铝合金接触线
146 GB12972.1-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1部分:一般规定
147 GB12972.2-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2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及以下采煤机软电缆
148 GB12972.3-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3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采煤机屏蔽监视加强
型软电缆
149 GB12972.4-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4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金属屏蔽软电缆
150 GB12972.5-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5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及以下移动橡套软电

151 GB12972.6-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6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屏蔽监视型软电缆
152 GB12972.7-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7部分:额定电压3.6/6kV屏蔽橡套软电缆
153 GB12972.8-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8部分:额定电压0.3/0.5kV矿用电钻电缆
154 GB12972.9-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9部分:矿用移动轻型橡套软电缆
155 GB12972.10-91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10部分:矿工帽灯电线
156 GB12977-91 平衡机 防护罩和其他安全措施
157 GB13232-91 旋转电机装入式 热保护热保护器通用规则
158 GB13308-91 起重滑车 安全规则
159 GB13318-91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60 GB13326-91 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
161 GB13397-92 合金内氧化法银 金属氧化物电触头 技术条件
162 GB13539.1-92 低压熔断器 基本要求
163 GB13539.2-92 低压熔断器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164 GB13539.4-92 低压熔断器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165 GB13567-92 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166 GB13950-92 电气绝缘用聚酯薄膜
167 GB13960-9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168 GB14023-92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
量方法及允许值
169 GB156-93 标准电压
170 GB773-93 低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171 GB774-93 架空通信线路针式绝缘子
172 GB2900.17-94 电工术语 电气继电器
173 GB3774-93 标准表面洛氏硬度块
174 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175 GB14048.2-9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
176 GB14048.3-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
电器
177 GB14048.4-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178 GB14048.5-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第一部分机电式控
制电路电器
179 GB14049-93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180 GB14097-93 中小功率柴油机 噪声限值
181 GB14098-93 燃气轮机 噪声
182 GB14315-93 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
183 GB14316-93 间距1.27mm绝缘刺破型端接式聚氯乙烯绝缘带状电缆
184 GB14711-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 通用要求
185 GB14784-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186 GB15092.1-94 器具开关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87 GB15092.2-94 器具开关 第三部分:软线开关的特殊要求
188 GB15166.2-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限流式熔断器
189 GB15166.3-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喷射式熔断器
190 GB15166.5-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并联电容器外保护用熔断器
191 GB15369-94 农林拖拉机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部分: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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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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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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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6237-86 农业拖拉机驾驶座安全带
2 GB6827-86 JTK型矿用提升绞车
3 GB7033-86 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刨床 安全技术条件
4 GB9331.2-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乙丙绝缘船用电力电缆
,DA型
5 GB9331.3-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船
用电力电缆,DA型
6 GB9331.4-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天然丁苯绝缘船用电力
电缆
7 GB9331.5-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交联聚乙烯绝缘船用电
力电缆,DA型
8 GB10603-89 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9 GB10978.1-89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10 GB11029.1-89高压线路瓷横担绝缘子 技术条件
11 GB11033.1-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总则
12 GB11033.2-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电缆终端头
13 GB11033.3-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电缆接头
14 GB12528.2-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天然丁苯橡皮绝缘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15 GB12528.3-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氯磺化聚乙烯绝缘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16 GB12528.4-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乙丙橡皮绝缘铁路
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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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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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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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B570-85 防爆控制按钮
2 JB672-77 聚氯乙烯绝缘爆破线
3 JB831-91 热带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
4 JB1126-68 10千伏户外跌落式熔断器
5 JB1139-70 飞机用钢芯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高压点火线
6 JB1140-70 飞机用聚四氟乙烯绝缘高压点火线
7 JB1178-71 舰用钢索信号电缆
8 JB1542-75 110及200千伏户外少油断路器用瓷套
9 JB1866-84 航标用铅酸电池
10 JB217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塑料绝缘套电线
11 JB2426-92 发电厂和变电所自用三相变压器 技术参数与要求
12 JB2478-86 装药器
13 JB2598-79 直流避雷器 技术条件
14 JB2646-92 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15 JB3019-81 户外防腐防爆及户外防爆低压电器
16 JB3267-91 窄轨工矿电机车用闸瓦
17 JB3350-93 机械压力机 安全技术要求
18 JB3374-88 热带强雷地区阀式避雷器 技术条件
19 JB3380-83 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
20 JB3774.1-84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
21 JB3852-91 自动锻压机 安全技术条件
22 JB3915-85 液压机 安全技术条件
23 JB3955-93 矿用一般型电力变压器
24 JB3956-85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5 JB4002-92 矿用隔爆型低压电器用接线端子
26 JB4029-85 磨床砂轮防护罩 安全技术要求
27 JB4139-85 金属切削机床及机床附件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28 JB4140-85 锯床 安全防护要求
29 JB4203-86 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
30 JB4235-86 普通型、限矩型液力偶合器 易熔塞
31 JB4258-86 隔爆型接线盒
32 JB4262-92 防爆电器用橡套电缆引入装置
33 JB4305.2-92工业洗衣机 安全要求
34 JB4308-86 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
35 JB4312-86 隔爆型插销
36 JB4313-86 隔爆型行程开关
37 JB4406-87 热处理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38 JB5319.2-91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安全规范
39 JB5320.4-91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40 JB5331-91 聚酰亚胺一氟46复合薄膜绕包铜圆线
41 JB5337-91 YW系列无火花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
42 JB5338-91 YB系列隔爆型(dII CT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15)技术条件
43 JB5339-91 锅炉构架抗震设计标准
44 JB5346-91 串联电抗器
45 JB5350-91 矿用隔爆型电缆连接器
46 JB5517-91 光学仪器 电气防护基本安全要求
47 JB5543-91 工业热电偶与热电阻隔爆技术条件
48 JB5545-91 铸造机械安全防护 技术条件
49 JB5721-91 细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50 JB5722-91 跑车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51 JB5723-91 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 结构安全
52 JB5724-91 木工镂铣机 结构安全
53 JB5725-91 木工磨刀机 结构安全
54 JB5726-91 木工磨锯机 结构安全
55 JB5727-91 单面木工压刨床 结构安全
56 JB5776-91 船用保护继电器
57 JB5790-91 船用主令控制器
58 JB5796-91 船用低压空气断路器
59 JB5806-91 船用双金属片式热过载继电器
60 JB5808-91 ZFB92、93型船用交流发电机过载逆功率保护装置
61 JB5832-91 涂装用高压静电发生器
62 JB5863-91 交流传动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电控设备
63 JB5869-91 YBZS系列起重用隔爆型双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64 JB5878-91 海上钻井平台用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65 JB5880-91 离心式炉灶吹风机 安全要求
66 JB5892-91 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 技术条件
67 JB5897-91 防爆桥式起重机
68 JB6027-92 挖掘装载机 安全规则
69 JB6028-92 工程机械 安全标志
70 JB6029-92 装载机 安全规则
71 JB6030-92 工程机械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72 JB6106-92 自动进给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73 JB6107-92 木工多用机床 结构安全
74 JB6108-92 普通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75 JB6109-92 单轴木工铣床 结构安全
76 JB6110-92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 结构安全
77 JB6111-92 普通木工车床 结构安全
78 JB6112-92 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铣床 结构安全
79 JB6113-92 木工机用刀具 安全技术条件
80 JB6131-92 工矿内燃机车 安全规程
81 JB6132-92 埋刮板输送机 安全规范
82 JB6199-92 防爆蓄电池工业车辆防爆技术 通用要求
83 JB6200-92 YASO系列小功率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56-90)
84 JB6201-92 YBDC系列隔爆型电容起动单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71-1007)
85 JB6202-92 YBF系列风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63-160)
86 JB6205-92 实验电阻炉 温度控制器
87 JB6206-92 间接电阻炉 RCW系列网带式电阻炉
88 JB6217-92 PB系列隔爆型屏蔽电动机 技术条件
89 JB6238-92 工业干衣机 安全要求
90 JB6257-92 近电报警器
91 JB6312-92 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装置
92 JB6314-92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93 JB6317-92 船用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94 JB6322-92 隔爆型电铃
95 JB6325-92 DZ9系列船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96 JB6406.2-92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技术条件
97 JB6407-92 电除尘器调试、运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
98 JB6463-92 电气化铁道用断路器 技术条件
99 JB6464-92 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直通型绕包式接头
100 JB6465-92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瓷套式终端
101 JB6466-92 额定电压8.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瓷套式终端
102 JB6468-92 额定电压8.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绕包式终端
103 JB6483-92 电精制防爆变压器
104 ZBB92007-88旋转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105 ZBB92008-88往复式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106 ZBD93002-88矿用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盘形制动器
107 ZBH94001-89冷轧管机 噪声测量与限值
108 ZBJ48001-87气动工具允许噪声限值 气动砂轮机
109 ZBJ48002-87气动工具允许噪声限值 气镐
110 ZBJ53001-87自动车床与半自动车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1 ZBJ54003-87卧式铣镗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2 ZBnJ58004-88组合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3ZBJ62006.1-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液压机噪声限值
114ZBJ62006.2-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开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115ZBJ62006.3-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棒材剪断机、锷鱼式剪断机、剪板机噪声限值
116ZBJ62006.4-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冲型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噪声限值
117ZBJ62006.5-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弯管机、中小型三辊卷板机噪声限值
118ZBJ62006.6-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滚丝机、卷簧机、制钉机噪声限值
119ZBJ62006.7-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空气锤噪声限值
120ZBJ62006.8-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闭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121ZBJ62006.9-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自动镦锻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自动弯曲机噪
声限值
122ZBJ62006.10-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板料折弯机,折边机噪声限值
123ZBJ62006.11-89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双盘磨擦压力机噪声限值
124 ZBJ62022-89联合冲剪机 安全技术条件
125 ZBJ65014-89木工平刨床 噪声声功率级限值
126 ZBJ72018-88房间风机盘管空气调节器 安全要求
127 ZBJ72034-90防爆通风机 技术条件
128 ZBJ80002-8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
129ZBJ80013.7-89钢丝绳电动葫芦 安全规程
130 ZBJ80015-89手拉葫芦 安全规则
131 ZBJ84003-87凿岩机械允许噪声限值 气动凿岩机
132 ZBJ84004-87凿岩机械允许噪声限值 内燃凿岩机
133 ZBK04003-89户内、户外防腐防爆异步电动机 环境技术要求(机座号 45-710)
134 ZBK25001-88YBK系列煤矿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135 ZBK25002-89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
136 ZBK25003-89YA系列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280)
137 ZBK25004-89YB-W、YB-TH、YB-WTH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
-315)
138 ZBK25005-90YBSO系列小功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139 ZBK30002-90机床电器噪声的限值及测定方法
140 ZBK35001-88厂用防爆操作柱
141 ZBK35002-88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142 ZBK35003-88隔爆型转换开关
143 ZBK35004-88矿用隔爆型电力半导体充电设备
144 ZBK35005-89防爆铜合金工具 安全性能检验规程
145 ZBK35006-89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146 ZBK35007-90防爆电气设备钢管配线附件
147 ZBK35008-90防爆挠性连接管
148 ZBK41011-90防腐蚀型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149 ZBK41012-90半导体电气传动用电抗器
150 ZBK41013-90控制用电流互感器
151 ZBK41014-90电脱盐防爆变压器
152 ZBK42001-87调压器
153 ZBK49004-89直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54 ZBK49005-90交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55 ZBK50006-89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156 ZBK50008-90高压线路耐污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157 ZBK50009-90直流高压线路用盘形悬式绝缘子
158 ZBK56002-89燃汽轮机 维护和安全
159 ZBK65002-87车船用直流电风扇的安全要求
160 ZBK65004-8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商用电烘箱的特殊要求
161 ZBY315-85 500千伏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 防护规则
162 ZBZ71001-90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
163 JB1601-93 额定电压300/500V橡皮绝缘固定敷设电线
164 JB6732-93 汽轮机及被驱动机械 噪声限值
165 JB6739.1-93小型全封闭制冷电动机 压缩机用热保护器安全要求
166 JB6740.1-93小型全封闭制冷电动机 压缩机用起动继电器安全要求
167 JB6749-93 厂用防爆照明配电箱
168 JB6750-93 厂用防爆照明开关
169 JB6751-93 厂用防爆电磁起动器
170 JB6757-93 200级聚酰亚胺--氟46复合薄膜绕包铜扁线
171 JB6758-93 纸绝缘漆包换位导线
172 JB6759-93 QX系列吸热式气体发生装置
173 JB6762-93 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
174 JB6763-93 YA-W、YA-WF1系列户外、户外防腐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280)
175 JB6775-93 SN10系列断路器用绝缘筒
176 JB6827-93 实验室离心机 机械安全要求
177 JB6852-93 汽车排气分析器校准用混合气体贮存器的要求
178 JB6853-93 校准用混合气体气瓶色标
179 JB6898-93 低温液体贮存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180 JB6938-93 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181 JB6953-93 铸造冲天炉烟尘排放标准
182 JB7018-93 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安全规程
183 JB7065-93 变压器用压力释放阀
184 JB7066-93 农用变压器
185 JB7067-93 柱式接触调压器
186 JB7068-93 互感器用金属膨胀器
187 JB7079-93 弹簧驱动的冲击试验器及其校正
188 JB7087-93 电动工具开关
189 JB7102-93 继电器及其装置外壳防护等级(IP标志)
190 JB7107-93 弧焊设备 电焊钳的安全要求
191 JB7110-93 电热电容器
192 JB7111-93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193 JB7112-93 集合式并联电容器
194 JB7113-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195 JB7115-93 低压无功就地补偿装置
196 JB7116-93 真空型电动机综合起动器
197 JB7122-93 交流真空接触器 基本要求
198 JB7233-94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199 JB7325-94 农林窄轮距轮式拖拉机防护装置 强度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200 JB7326-94 斗轮堆取料机 安全规范
201 JB7327-94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 通用技术条件
202 JB7561-94 W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涡流制动器技术条件
203 JB7562-94 YEZX系列起重用锥形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4 JB7563-94 YZE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5 JB7564-94 YREZ系列起重用锥形绕线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6 JB7565-94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
207 JB7568-94 煤矿蓄电池式电机车用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
208 JB7569-94 交流高压自动分段器
209 JB7570-94 交流高压自动重合器
210JB7579.1-94 熨平机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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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2003年5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第一条 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卷烟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对无证运输、夹带倒卖、超量携带和邮寄卷烟、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条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禁止经营卷烟。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共同做好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经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批准设立卷烟零售点。

第六条 卷烟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品牌、价格以及经营方式,由烟草公司依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烟草公司应规范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应保护烟草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所销售的卷烟由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卷烟货源。

禁止销售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

第八条 烟草公司对依法进入省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可采取有效防伪措施。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窝藏非法生产的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的卷烟。

第十条 外国烟草公司已在本省设立常驻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卷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对非法运输卷烟或者有举报涉嫌非法运输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二条 禁止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对依法查扣的卷烟的真伪鉴别,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时,可依法对涉嫌非法经营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现场实施检查,对涉案的卷烟进行扣留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非法运输、销售、窝藏卷烟的,应当依法予以查扣,并将案件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全部公开销毁。

第十六条 对检举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的有功人员应予保护,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收购其卷烟,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窝藏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收购其卷烟,处以违法经营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窝藏非法生产的卷烟(含假冒防伪标识的卷烟)以及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全部卷烟,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涉嫌卷烟走私的案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承运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卷烟而非法承运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运输卷烟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旅客列车、客运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夹带倒卖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全部卷烟。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为非法经营卷烟制售假冒防伪标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销毁全部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累计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四)不符合经营卷烟法定条件或者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的卷烟价格,按照该品牌市场批发价的70%计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倒买倒卖卷烟活动,为不法烟贩经营卷烟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扰执法部门办案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有关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