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乔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5:24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

乔欣 马秀梅

  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将不再继续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程序结束。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或者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当事人又依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庭进行仲裁。在此情况下,仲裁庭能否重新行使仲裁权,其行使权利的依据为何?由于仲裁立法缺乏具体规定,学界对此意见不统一,笔者认为:

  一、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庭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不是仲裁协议失效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条款,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因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发生争执,就可以通过仲裁方式申请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给予解决。尽管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但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最终解决,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该争议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只要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期内,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就可以据此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当事人重新提出仲裁申请意味着请求仲裁庭恢复行使仲裁权。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终结,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结束而非仲裁权的消灭。仲裁权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所享有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权。

  三、从实践上看,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原仲裁庭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由原仲裁庭进行仲裁,不但有利于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迅速地解决,同时亦可有效避免当事人利用撤回仲裁申请来规避法律以及更换仲裁员行为的发生。

  因此,仲裁申请撤回后,当事人均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原仲裁庭进行仲裁,原仲裁庭也应当受理。当然,如果双方完全自愿地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权内容或仲裁庭组成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也应该尊重他们的新选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府〔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含分管市政府工作的其他领导,下同)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局(委)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第一协调人”责任意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调查研究,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调;涉及各区、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或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执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涉及面广的事项,可以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法制部门承办。市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主动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拟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通过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调整召开时间。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临机决定,在事后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重要工作。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决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或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意见,需要召集有关区县、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协调的问题。必要时,市政府工作会议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也可以签报件等形式,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报送审批制度。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贯彻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汕头市立法条例》和《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并提出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向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请示报告工作的,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向省有关部门商洽请示工作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下行文,如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表态,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研究)”等字样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秘书长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县、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区县、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港澳、侨务活动,归口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局或市台湾事务局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区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时告知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离汕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汕外出,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由总值班室向秘书长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4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整体卫生水平,推动社会全国进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对于妨害国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常设行政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食品卫生、建设、劳动、建管、环保、园林绿化、城管、工商、教育、河道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均为同级爱卫会组成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有关爱国卫生的专业性监督、监察、管理工作。爱卫办有权监督、协调、检查、指导组成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的爱国卫生监察队伍均应持有自治区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市爱卫办的统一领导下工作。
设立群众性“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旗、县、区爱卫会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考核聘任上岗,发给“爱国卫生监督员证书。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弄虚作假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或工作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相应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爱卫办及其授权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市区和城镇街道两旁等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污水和垃圾、丢弃杂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倍罚款。
(二)不贯彻落实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驻地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未设置明显禁烟标志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元30元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倍罚款
(四)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无证养犬,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五)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内生产、销售除四害药品、器械,必须向市爱卫办申报办理《许可证》。对非法经营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器械的,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器械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除“四害”(鼠、蟑、蚊、蝇)工作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并治理孽生场所,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车辆要车体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捆扎、封闭、苫盖。洒漏、飞扬的,扣留车辆、实物,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环卫部门、办事处不按规定完成道路街巷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任务或将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地区的,处以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个体营业户,不按行为卫生标准管理,环境、库房不整洁,出售掺假、变质、无三期食品,无垃圾密闭容器及防蝇、防尘、防鼠、防腐、消毒洗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进,给予批评教育,并由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旅店业、理发美容、公共浴池(包括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不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消毒设施,场所内外和各类用品不能保持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不按要求接受体检、培训等相关卫生管理,由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或处罚。
第十三条 清洁事业、环卫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厕所,清掏不及时,影响爱国卫生和居民使用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供、排水管道跑、冒、漏和受水口破烂, 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卫生,限期不解决者,处以管道所属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修缮、更新,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经过市区的河道垃圾堆积,责令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各类商品交易点,由市场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负责设置增圾收集容器及清运车辆,做到日产日清,或由环卫部门有偿服务代为清扫、清运。否则对承办单位进行警告、限期改进,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各级爱卫办根据管辖范围有权进行停业整顿或取缔市场。
第十七条 市政、园林绿化、自来水、电力、排水、邮电、热力等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养护等所产生的渣土、砖块、污泥、废水、枝叶等废弃物,要及时清除,不准堆放过夜;大型工程,应边施工、边清理。工程竣工前,所有废弃物应清理完毕,平整好路面、场地。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听管理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倍罚款。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要实行文明施工,符合基本卫生条件,积极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并治理孳生场所。各级爱卫办要积极为施工现场提供有偿服务,每次服务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证件,填写处罚通知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或者殴打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