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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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38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和《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写了项目(课题)验收、监督评估和进展报告等三个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2.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3.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监督、检查和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1: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
(试行)
总 则
   为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核电专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简称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简称高温堆)和大型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科研(简称后处理科研)。下文中“分项”即指上述三个部分。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核电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本制度适用于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组织管理及职责
   国家能源局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协助国家能源局组织分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是压水堆牵头实施单位,高温堆牵头实施单位包括清华大学核研院、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后处理科研牵头实施单位。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申请和接受验收。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或称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为正式验收做准备。未通过预验收的项目(课题),不能进行正式验收。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分项项目(课题)预验收,国家能源局负责正式验收。
   项目(课题)的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分为任务验收专家组和财务验收专家组。
   (一)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组长由1名技术专家担任。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至少有1名用户代表参加。
   (二)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组长由1名财务专家担任。
   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档案归档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程序
    凡经批准列入核电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前至少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延期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牵头实施单位根据分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安排情况,提出年度分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的建议,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审核牵头实施单位关于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的建议,汇总制订专项验收年度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根据验收工作计划,牵头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课题)预验收,形成项目(课题)预验收结论。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在项目(课题)预验收阶段,已由财政部确定的具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原则上可在项目(课题)验收阶段直接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通过预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预验收结论书。
财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由财政部确定的具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课题)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件3)。
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国家能源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
   (一)任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5)。
   (二)财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6),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7)。
    国家能源局根据任务和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8),报领导小组后,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验收结论书。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项目(课题)验收时,档案的验收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任务验收专家对任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验收结果由全体专家集体研究确定。分值作为重要参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任务验收处理: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财务验收专家对财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执行。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同时,应当编制财务验收报告(格式参见附件9)和项目(课题)决算,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未通过任务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于接到验收结论书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能源局。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科技部。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国家能源局及时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
相关责任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国家能源局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 则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国家能源局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在国家能源局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牵头实施单位应结合分项特点,制定分项项目(课题)预验收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本制度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
   2.《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
   3.《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4.《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5.《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6.《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
   7.《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8.《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9.《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附件1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编号 密 级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申请验收时间 申请验收地点
申请验收方式
项目(课题)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 真
参与单位


提供验收的成果形式


提交的验收文件清单


责任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相关性的项目(课题)清单
序号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责任单位名称


重大专项成果的用户单位清单
序号 成果名称 用户单位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2
  密级: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盖章)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项目(课题)负 责人: (签名)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二O 年 月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信息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密级 01公开 02秘密 03机密 04绝密
项目(课题)名称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事业型研究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单位主管(所属)部门 隶属关系 □中央□地方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特设帐号
单位所属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市/自治州/盟) 县市(区/旗)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课题)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项目(课题)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财务部门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执行情况 01.按计划进行 02.提前完成 03.延期完成
完成情况 01.达到预期指标 02.超过预期指标 03.未达到预期指标
如果延期完成,
原因为 01技术变化;02计划性调整;03技术性障碍;04设备材料推迟交付;05协作关系影响;06经费未到位;07市场变化;08技术骨干变动;09管理不善;10立题不当;11不可抗拒因素;12 其他原因

项目(课题)
参与单位情况 参与单位数: 个。
其中:事业单位 个;企 业 个;其他机构 个
参加研究
工作人员 总 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其他人员 人
其中:博士学历 人 硕士学历 人
学士学历 人 其他学历 人
 投入研究的工作量: 人月
人才引进  留学归国人员: 人;聘用国外专家: 人
 其中,“千人计划”引进人才: 人
培养人才 取得博士学位 人 取得硕士学位 人
项目(课题)成果统计 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置等 项
申请国内专利 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 项
申请国外专利 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 项
获得国内专利授权 项,其中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项
获得国外授权专利 项,其中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项
研制技术标准:国际标准 项,国家标准 项,行业标准 项,企业标准 项
完成技术标准:国际标准 项,国家标准 项,行业标准 项,企业标准 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项; 植物新品种证书 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项; 新药证书 项;
其它成果1 (请注明 ) 项;
其它成果2 (请注明 ) 项;
其它成果3 (请注明 ) 项;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数 获得国外有关科技奖项数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数
成果通过应用产生的直接效益
新增产值 万元 出口额 万美元
净利润额 万元 实交税金总额 万元
中央财政支持方式    前补助,金额为 万元;
  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不预拨启动经费),金额为 万元;
  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预拨启动经费),金额为 万元;
项目(课题)经费到位与支出情况
批复的项目(课题)总经费 万元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 万元
经费到位情况 合 计 万元 经费支出情况 合 计 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其他 万元 其他 万元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提纲
   
   一、项目(课题)概况
   说明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项目(课题)实施情况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采用列表对比的方式,详细阐述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任务目标的,应当予以说明;
   2.项目(课题)对专项目标完成的作用情况。详细说明项目(课题)与专项总体目标的关系,项目(课题)实施突破的关键技术和取得的成果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的实质性贡献和发挥的作用;
   3.主要成果产出情况。对比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说明项目(课题)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
   4.人才队伍和创新基地建设情况。说明创新人才凝聚、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情况,以及取得效果。
   三、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
   1.成果应用及其产业化情况。包括新产品的产业化应用情况,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
   2.在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的应用情况;
   3.对提升单位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4.成果应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四、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
   4.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
   5.预算执行情况;
   6.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组织管理情况
   1.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其对项目(课题)实施的保障作用;
   2.产学研用相结合情况;
   3.相关项目(课题)之间的衔接集成情况等。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表2-1
项目(课题)主要参加人员表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填表说明:
1.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此表。
2.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
4.人员分类代码:A.项目(课题)负责人 B.项目(课题)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军官证、护照)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投入的工作时间
(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 /
总计 / /

表2-2: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类型及年度 收入 支出
合计 研究经费 中间试验(制)费 其他经费
总计
中央财政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其中:基本建设投入 /
20××年小计 /
其中:基本建设投入 /
…… /
地方财政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单位自筹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其他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表2-3
项目(课题)成果信息表
(属于本项目/课题的每一项拟分别进行登记的成果均应填写此表)
成果名称 序号
所属重大专项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所属项目(课题)编号 密级 □公开□秘密□机密□绝密
所属项目(课题)
主要完成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完成人 联系电话 E-mail
成果形式 01新产品;02新材料;03新工艺;04新装置;05计算机软件;06新品种;0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08新药证书;09其他
成果密级 01公开 02秘密 03机密 04绝密
成果通过应用产生的直接效益 新增产值 万元 出口额 万美元
净利润额 万元 实交税金额 万元
获奖类别 01国家最高科技奖;02国家自然科学奖;03国家技术发明奖;04国家科技进步奖;05国际科技合作奖;06国外有关科技奖;07省部级科技奖 获奖级别 01特等
02一等
03三等
04其他
申请发明专利数 发明专利授权数 申请国外专利数 国外专利授权数

序号 申请或授权的专利名称 申请号或批准号 申请/批准国别



成果简介:(不超过400字)





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附:成果应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主要是成果应用产生直接效益,包括新增产
值、出口额、净利润额、实交税金总额等。表2-4
项目(课题)所获主要成果一览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课题)
责任单位
成果情况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成果获奖情况
序号 成果名称 获奖类型 获奖年度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知识产权(含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获得情况
序号 申请或授权专利等名称 申请号或批准号 申请/批准国别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情况
序号 技术标准的名称 标准类型(国际/国家/行业) 阶段(研究制定或发布)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附:成果证明材料
1.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或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2.研制产品(或样机)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
表2-5
   项目(课题)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
序号 试验基地、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的名称 地点 规模、任务 应用情况 所属单位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的图片及数据。
附件3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立项年度: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项目(课题)负责人:(盖章)
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盖章)

项目(课题)起止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承 诺 书



本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
解《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
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
责人、本项目(课题)负责人保证报告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编制说明
   
   一、项目(课题)基本情况
   (一)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情况。如果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研究期间发生合并或撤销等机构变化的情况也要说明。
   (二)立项基本情况
   简述立项申请、批准情况。批复项目(课题)总预算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其他资金 万元。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分配情况:XXX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二、项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说明
   (一)任务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
   项目(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是:
   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是:
   (二)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课题)任务完成进度、质量,自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比如获得的专利、发表的论文等)
   三、项目(课题)收支情况
   (一)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1. 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落实情况,若没有及时足额到位,需详细说明原因。
   2. 如项目(课题)预算进行了调整,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方式等。
   (二)项目(课题)支出情况
   对项目(课题)支出情况汇总表和支出明细表中各支出内容进行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项目(课题)资金结余情况(责任单位申请财务验收截至日期)
   项目(课题)资金结余原因阐述。
   五、项目(课题)经费对外拨付情况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际发生的课题研究经费外拨情况进行说明,若外拨单位非预算内单位,需详细说明原因。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情况、项目核算及资金管理情况等。
   管理中存在问题:
   相关建议:
   七、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附件4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负责人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一、评分表
评议内容 评议等级 打分
1.研究内容
(10分) A.全部或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9-10分)
B.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7-8分)
C.主要内容没完成(6分及以下)
2.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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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



(2000年1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采购主体

第三章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 州、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优先采购质优价廉、提供良好服务的商品和劳务,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州内的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五条 州、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制定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二章 采购主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构和供应商。

采购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分散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州、县(市)政府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机构是指会同集中采购机构或接受集中采购机构委托,进行采购的使用单位。

第八条 州、县(市)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采购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州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人员的比例,应达到机构人员的30%以上;

(三)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1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房屋和设施的购建、改造、维修与租赁;

(二)各项设备和办公用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维修与租赁以及燃料的购买;

(三)财产保险、会议接待和公文、报表及资料印刷等服务;

(四)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条例: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在政府采购范围内,根据政府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属于分散采购的由采购机构会同或委托使用人组织采购,并由使用人直接与供应商结算。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需要专门技术制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邀请招标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通过招标而无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

(二)通过投标而无合格标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招投标程序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采购的,必须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公开招标应当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其资格条件的有关文件资料,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已提交不可撤回的投标书后,退出投标活动或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定的合同草案、招标人和中标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定,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协商,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活动是否依照采购计划进行;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投诉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擅自采用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采购的;

(五)违反同质同价优先采购原则的;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七)开标后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拒绝审计、监察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开标后与招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构、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的;

(三)拒绝审计、监察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机构用国外的贷款或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3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清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清房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省政府决定,对无锡市等50个先进集体、单捍政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清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干部职工住房方面制度建设和管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实现全省“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0个)
  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鼓楼区、邳州市、铜山县,常州市武进区,吴江市、昆山市,如东县,东海县,淮安市清河区、金湖县,仪征市,镇江市丹徒区,姜堰市,沭阳县
  省法院、省经贸委、省文化厅,新华日报社、省盐业集团、省国防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东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省级机关系统清房办、省企业系统清房办、省教育系统清房办、省金融系统清房办
  南京市建设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财贸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栖霞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江宁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徐州市委企业工委,常州市市级机关工委,苏州市公安局,南通市交通局,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阜宁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先进个人(100人)
  南京市:(8人)
  单捍政 南京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邢益昌 高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贤锦 南京市浦口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陈玉林 南京市下关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韦佃青 南京市工交纪工委副书记
  李长贵 南京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张海虹 南京市委农工办副主任科员
  周保生 南京市外经贸局副主任科员
  无锡市:(6人)
  张丽华 无锡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吕国新 无锡市公安局行政管理处科长
  徐建胜 无锡市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周嘉模 无锡市锡山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边晓明 无锡市惠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吴 燕 无锡市滨湖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州市:(8人)
  陶学祥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
  王宏萍 徐州市纪委干部室主任
  李 予 徐州市教育纪工委书记
  张鹏程 徐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刘林生 沛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荣山 新沂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科员
  张银广 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副书记
  高永富 徐州市贾汪区纪委副书记
  常州市:(6人)
  戴忠良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恒根 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梅 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
  耿一心 中国银行业监管会常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周筑华 常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处长
  陆国栋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7人)
  顾开文 苏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缪红梅 苏州市纪委常委
  陆伟生 常熟市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黄建平 太仓市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李长生 张家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姚 蓓 苏州市平江区纪委常委
  赵国安 苏州市金阊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南通市:(5人)
  蔡守建 南通市纪委副书记
  宋俭俭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陈 军 南通市建设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华宝桐 海安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实 海门市纪委纪检监察员
  连云港市:(6人)
  郝新跃 连云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顾忠明 连云港市房改办副主任
  陈建华 连云港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室副主任
  张玉春 东海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杜庆玉 连云港市海州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龚 伟 赣榆县纪委副书记
  淮安市:(5人)
  金富成 淮安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清房办副主任
  许 娟 淮安市审计局经贸处科员
  马卫国 淮安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科员
  姚素琴 淮阴卷烟厂物业管理中心
  魏壮丽 盱眙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盐城市:(6人)
  崔廷成 盐城市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沈怡奋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
  丁爱国 盐城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肖 晗 盐城市教育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朱中鸣 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
  王治尤 滨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扬州市:(6人)
  程裕松 扬州市纪委副书记、清房办主任
  杨 敏 扬州市纪委常委、清房办副主任
  魏旦晨 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马恒玉 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陈锴竑 江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蒋纪平 扬州市纪委副处级纪检员、清房办副主任
  镇江市:(4人)
  王永京 镇江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陈建华 镇江市房管局房改政策处科员
  杨龙宝 丹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春芳 扬中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泰州市:(4人)
  张余松 泰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晓鸥 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唐国强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孔德峰 泰州市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宿迁市:(3人)
  卜 平 宿迁市监察局局长
  庞汝顺 宿迁市纪委正科级纪检员
  吴立奋 沭阳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省直部门:(26人)
  张军英 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沈新奎 省纪委纪检监察员
  张 芳 省公安厅纪委主任科员
  祁 建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助理调研员
  朱大梅 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科员
  陈鑫文 省财政厅助理调研员
  方建平 省财政厅办公室技师
  赖庆民 省审计厅监察室助理调研员
  卢正寿 省统计局监察室主任
  孙 苹 省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崔赐华 省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鲍荣清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
  陈正强 省企业系统清房工作办公室干部
  李大东 人行南京分行纪委副书记
  谢立洲 江苏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科长
  李明堂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高级专务
  谢平平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师
  周玉玲 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副书记
  刘青平 江苏教育学院纪委副书记
  李继天 省农科院纪委副处级纪检员
  靖连宝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
  杨振云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任遵福 电子科技集团二十八研究所纪检监察处处长
  安茂移 电子科技集团十四研究所纪审处纪检员
  周经伟 国电自动化研究院政治部主任
  朱震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条件保障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