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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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逐步淘汰砖砌围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二条 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七条 风力在5级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房屋拆除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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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地方大学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地方大学项目)
(签订日期1986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86年7月1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弄清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其余全部内容亦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仍按《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各自所用词汇的解释,下述新增词汇,则具如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提及的帐户;
  (b)“国家教育委员会”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其任何继承者;
  (c)“省”系指参加执行本项目并列在本协定附表4中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及
  (d)“地方大学”系指本协定附表4中所列的大学及其它学院。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零八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8,0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为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与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经借款人与协会的同意,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后六十天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按《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的年率(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于1996年8月1日起至2036年2月1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分别为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在2006年2月1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诺实现本协定附表2所阐述的项目各个目标。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工程、财务及行政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按照需要及促使各省按照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
  3.02节 为协调、帮助本项目的执行,借款人应:(i)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建立的“领导小组”,其人员配备、作用及责任应为协会所接受;(ii)促使各省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办公室”,或指定省高教局的一个现有单位负责本项目,其人员配备、职能及责任应为协会所接受;(iii)促使各省的所有大学,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设立的贷款办公室,其人员配备、职责及责任应能使协会所接受;及(iv)保持为本项目而设立的“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及“国际咨询小组”,其人员、职能及责任应能使协会接受。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要并由本信贷款项资助的货物、工程及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受本协定附表3中的规定制约。
  3.04节 借款人应按协会同意的选择程序与标准,给予本项目内的助学金。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记帐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户,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b)借款人应:
  (i)通过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于每一财政年度对本节(a)段所提及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以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述财政年度末的八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帐目及其审计和记录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申请提款的所有开支,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种开支情况的分立记录和帐目;
  (ii)直至协会收到为信贷帐户的最后一次提款完成时的财政年度而作出的审计报告一年之后,保留能够证明上述开支的所有记录(包括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
  (iii)能使协会的代表检查这样的记录;及
  (iv)确保上述分立帐目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内容并应包括上述审计师对这种分立帐目的独立意见书,以说明从信贷资金提取的这种开支是否被用于该资金的目的。
  4.02节 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和协会所协议的日期前,对照借款人和协会所同意的执行指标,监督和评价实现项目目标过程中的进度。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日期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款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事宜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的日期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三里河,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     北京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国协开发协会,
  1818H街,N.W.
  华盛顿,D.C.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电报挂号:        华盛顿,D.C.电传:
  INDEVAS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经授权的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张  再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附表1         信贷款项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提供资助的品目类别,分配在每类别下的金额及将资助的每类别中品目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以相  支付占支出的百分
           应的特别提款权计)   比(%)

(1)设备、书籍及  81,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刊物                  当地支出的100%
                       (出厂价)和当地采
                       购的其它分项当地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人  16,200,000
   员交流计划,
   海外研究生及
   考察
(3)未分配     10,800,000
   总 计    108,000,000

  2.本附表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1段的规定,但不能对本协定签订日期以前支付的费用提款。
 附表2          项目的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i)通过对省大学的资助,帮助借款人发展省级高等教育事业;及(ii)继续支持扩大招生规模、改进教育规划及改革管理三个全国的教育目标。
  本项目包括如下各个部分,但应服从借款人和协会在实现上述目标过程中所同意作出的经常的修正:

 A部分:通过提供房屋、家具及设备,专家服务、研究生助学金、培训和所需的其他有关投入物,实现:(i)提高并改进毕业生的数量和质量,及(ii)改善省大学教学与管理的质量。

 B部分:通过提供设备、专家服务、研究生奖学金、培训和所需的其它有关投入物,实现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教局计划、管理能力。
  本项目定于1990年12月31日完成。

 附表3        采购和咨询专家服务

           I节、物品和工程的采购

 A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附本附表C部分所规定者外,货物和工程均应根据合同进行采购,这些合同的授与应按照世界银行1985年5月出版的《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第I、Ⅱ节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B部分:对国内制造商的优惠
  按照本附表A部分所述的程序进行的货物采购,中国制造的货物可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但应符合及服从《指南》第2.55和第2.56段的规定及附件2的1至4段的规定。
 C部分:其它采购程序
  1.每件合同估值低于二十万等值美元,而其总额不超过五百万等值美元的品目或分组合同,可按照《指南》第I、Ⅱ节所规定的程序(不包括其中的第2.8,2.9,2.55和2.56段),在评定比较至少三家符合指南的合格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通过按有限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进行采购。
  2.总金额估价不超过五百万等值美元的书籍、期刊,总额估价不超过七百万等值美元的专有物品和其它为标准化所必需的物品,可通过直接签订议付合同进行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对招标文件、授标建议和合同定稿的审查:
  (a)《指南》附件1的第2、4段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估价相当于五十万以上等值美元的每项合同;但如拟使用专用帐户支付这种合同,则在第一次由专用帐户提款支付前,应根据《指南》附件1第2段(d)的规定,将该合同抄件一式两份送交协会审查。
  (b)《指南》附件1第3和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前段规定未包括的每一项合同;但如似使用专用帐户支付这种合同时,则应按本协定附表5第4段(专用帐户附表)的要求,向协会提供合同抄件一式两份,连同该《指南》所规定的其它资料,作为向协会提交的证据的一部分。
  (c)上述(a)、(b)段的规定,不适用于已经协会认可,根据费用清单由信贷帐户支付的合同。这种合同应按本协定第4.01节(c)(ii)的要求予以保存。
  2.因此,现规定15%为《指南》附件1第4段所要求的数字。

            Ⅱ节、聘请咨询人员

  为协助借款人完成本项目,借款人应聘用咨询人员,其资格、经历及聘用的条款及条件应使协会所满意。挑选这种咨询人员,应根据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人使用咨询人员指南》,按照协会满意的原则与程序进行。

 附表4           省级大学

  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下面即为参加本项目的省级大学及省级参加者:

  1.北京师范学院              北京
  2.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
  4.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
  5.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6.四平师范学院              吉林
  7.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
  8.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9.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10.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11.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12.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
  13.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14.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
  15.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16.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
  17.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18.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
  19.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20.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
  21.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22.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23.西北师范学院             甘肃
  24.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
  25.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26.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
  27.西南师范大学             四川
  28.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29.河北大学               河北
  30.山西大学               山西
  31.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
  32.辽宁大学               辽宁
  33.延边大学               吉林
  34.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35.苏州大学               江苏
  36.杭州大学               浙江
  37.安徽大学               安徽
  38.江西大学               江西
  39.郑州大学               河南
  40.湘潭大学               湖南
  41.贵州大学               贵州
  42.云南大学               云南
  43.西北大学               陕西
  44.宁夏大学               宁夏
  45.新疆大学               新疆
  46.深圳大学               广东
  47.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48.太原工业大学             山西
  49.上海工业大学             上海
  50.福州大学               福建
  51.山东工业大学             山东
  52.广东工业学院             广东
  53.广西大学               广西
  54.天津医学院              天津
  55.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
  56.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
  57.湖北医学院              湖北
  58.重庆医科大学             四川
  59.新疆八一农学院            新疆
  60.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

 附表5           专用帐户

  1.本附表所使用的
  (a)“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表1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包括几个分项的一个类别;
  (b)“合格开支”一词系指为本项目所需并由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的开支;及
  (c)“核准的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表第3段(a)的要求,从信贷帐户提出后存放到专用帐户中的一笔相当SDR5,000,000个特别提款权等值美元的金额。
  2.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专用帐户应完全用于符合本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提取“核准的分配额”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协会应根据借款人一次或数次申请一笔或数笔存款,直至达到核准的分配额总额后,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所申请的该笔或多笔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出,存入专用帐户。
  (b)借款人应在协会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申请,补充专用帐户。根据这种申请,协会将从信贷帐户提取这种补充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其存入的总额应不超过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开支的金额。每一笔这种存款均应由协会从信贷帐户按相应的金额提取。并且,按照本附表第4段的规定为这种存款申请而提供的证明应是正当的证据。
  4.按照本附表第3段(b)的规定,借款人每笔由专用帐户支付,并申请补充的金额,借款人应在提出申请之前或当时,向协会提供协会所合理要求的这类凭证和其它证据,以证明这种支付是符合“合格支出”的。
  5.(a)尽管有本附表第3段的规定,下述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情况先发生,协会均不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i)协会已确定,借款人应按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
  (ii)当分配给本项目信贷未提取部分款项的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第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任何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准的分配额”的相应金额的两倍。
  (b)因此,从信贷帐户提取未提取部分的信贷时,应遵循协会通知借款人时所指定程序进行。进一步提取这种款项,则应在协会认为满意后并达到满意的程度,则认为截止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已经用来支付合格费用的支出后方可进行。
  6.(a)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在支付上或金额上不符合本附表第2段的规定;或(ii)根据本附表第4段的规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一俟接到协会的通知,存入专用帐户(如协会这样要求,退回协会)与这种不合格或不合法的金额或部分金额相等的一笔金额。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种款项前,协会将不再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的任何未清偿的款项不得继续用于支付合格支出,借款人一俟接到协会的通知,应立即将这笔未清偿金额退回给协会的信贷帐户。

              补充信件1

            (198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1818H街、西北区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事由:信贷号1671—CHA
                     (地方大学发展项目)
  挑选进修人员的程序与标准
  尊敬的先生:
  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的第3.04节,现确认,挑选进修人员的程序与标准将在本信件附件中描述。
  请在下面确认栏里签字,以示对上述所提事宜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授权的代表
                               张 再
                              (签字)

确认:
  国际开发协会
  经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附件       中国地方大学项目人员开发计划

  本项目中的人员开发包括三项活动内容:
  1.人员进修—当地和国外
  2.考察团—国外
  3.专家服务—当地和国外

 A.人员进修
  1.人员进修计划的总目标是,在60个项目院校的约635个系中,平均每系完成6个学位获得者,或具有相同水平的学者。目前全部在职人员为58,000人以上,持有教授、副教授及讲师职称的略低于二分之一(28,165),这部分人被称为有职称人员,并代表着进修人员的主要来源。人员进修计划,要求:(1)剔除年过60岁的有职称人员;(2)年龄低于60岁有职称人员中的20%,由于其它原因应属于不合格范畴,如年龄、健康或缺少基础教育;以及(3)改变视为合格的其他人员(目前无职称)的比例。结果表明,略多于25,000名人员有资格成为进修人员。需求方面一开始就将目标定为每系6名,即对预计的目前学位已获得者、正在攻学位者及师范院校教育/心理系每系增加的两名进行了调整。总需求估计为3,374名或为合格人员供给的13%。这个比例是重要的,因为各学校由于进行培训而有可能失去这部分比例的人员,但仍不中断教学。现行约1∶6的教师/学生比进一步证明,弥合人员空缺是有能力的。
  2.人员进修计划包括国内和国外进修两部分,并将利用除信贷外的其它资金来源。据估计,全部人员进修的75%将在国内进行。自1981年始,中国重点大学实施硕士、博士生规划的迅速发展,使得有可能实施上述方案。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人员进修均应在国内进行,但在中国实施学位制不够成熟的学科领域,应在国外进行人员进修。即使有合适的国内人员进修计划的领域,一个系内混有国外学位获得者,将对进行更加严格的教学计划大有裨益。
  3.本计划包括的提供国外部分的人员进修资金来源的三种渠道是:(1)信贷;(2)项目大学同国外院校的人员交流计划;及(3)政府派遣人员进修的其它计划。本计划包括从80%硕士生及20%博士生到50%硕士生及50%博士生,这种硕士生、博士生的不同比例取决于计划的能力和合格人员的供给情况;参照了过去项目和其它计划的经验,本计划中每一学位所需学习年限亦有所不同,硕士生为1.8年,博士生4.0年。最后,每年每一进修人员的估计费用亦不同,国内费用每年1,500美元,由信贷款项资助的每个进修人员,国外费用12,000美元(该数字低于以前项目中的15,000美元,并与实际执行经验相符)。将所有资金来源,国内和国外人员进修费用汇总一起,人员进修计划总费用估计为3,280万美元(9,250万元)。其中由信贷资助的总额为1,210万美元(3,390万元)。

 B.考察及讲习班
  4.将提供总计750,000美元用于国内或国外集体培训,在这种情况下,人员进修可能不是最有效或教育上最良好的培训方式。在总额750,000美元中,500,000美元是以外汇形式提供的信贷款项,用以支付出国考察和讲习班以及为国内讲习班聘请国外教师。相当于250,000美元将由当地资源提供,用于在国内举办的讲习班。出国考察和各种讲习班对于改善大学管理来讲,尤为需要。

 C.专家服务
  5.预想进行两种类型的专家服务:(1)与学科有关的专家访问各个系及(2)管理专家访问学院、省高教局及国家教委。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的专家,均由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国际咨询小组审查,国家教委批准同意。选任外国专家的细则,亦由国际咨询小组的秘书处办理。申请专家通常由系或学校提出,但亦可由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国际咨询小组或外资贷款办公室确定。本项目共需240人/月国外专家和400人/月国内专家。这个总数是按将得到援助的系数(635个系)制定,而中、外专家的比例的确定则基于:(1)对提供国内合格专家的估计,(2)对国外专家的接受能力及(3)本项目财务的制约。对于上述表明的专家服务人月数,(国外专家240个人月,国内专家400个人月)必须加上国际咨询小组和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所提供的服务。

              补充信件2

            (198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1818H街、西北区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事由:信贷1671—CHA
                        (地方大学项目)
  监测本项目进程的执行指标
  尊敬的先生:
  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的第4.02节,并确认监测本项目进程的执行指标将在本信件所附的附件中予以规定。
  请在下面确认栏中签字,以示你方同意上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授权代表
                               张  再
                               (签字)
确认:
  国际开发协会
  由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附件          中国地方大学项目

             监测及评价院校的目标指标

      指标          实际      拟议中目标
                (1984)    (1990)
扩大数量
 增加的全部大学生注册入学数  200,000   260,000
 增加的研究生注册入学数    5,000     20,000
管理(效益)的改进
 学生:教师员工比例
 师范大学           5∶1       8∶1
 其他大学                     7∶1
 实验室利用率         50%       75%
 教室利用率          60%       85%
 每周图书馆开放时数      50        80
 走读生(占大学生的%)    2%        10%
人员开发
 降低平均师资年龄                 较现年龄减
                          少3—5年
 增加师资中硕士的%      2%        15%/a
 增加师资中博士的%      小于1%      3%/a
 降低助教的%         33%       20%
课程与教学法
 需要讲授的实验课的%
 大学基础课          80%       95%以上
 大学专业课          60%       80%
 降低必修课的%        65%       50%
 提高实习           不足        更多些
 提高选修课程         10—15%    15—20%
 增加讨论方式的应用      几乎无       更多些
 增加视听材料的应用      几乎无       更多些
 与主修课有关的选修课程    很少        更多些
 每人每周办理图书馆书籍
   借来册数         小于1       1.5
 将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的选定
 推迟至第二年进行       很少        更多些
师范大学
 教学实习的周数        6         10—12
 教育/心理课占总教学
   时数的%         6—7%      10%
 引进主修两门专业       不可能       可能

  /a:包括那些具有相当该学位水平的教师。

m287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鲜牛奶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加强对鲜牛奶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对本地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鲜牛奶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3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饲养奶牛的单位和个人持有所在县(区)畜牧部门核发的畜照,所饲养的奶牛必须检疫合格;

  (二)收购和加工鲜牛奶的单位必须配备完善的检验手段和经所在市、县标准计量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三)饲养奶牛和收购、加工、销售鲜牛奶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鲜牛奶收购检验人员由其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或县标准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鲜牛奶收购检验工作。

  第六条 鲜牛奶收购单位的质量检验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鲜牛奶质量标准,检验所收购的鲜牛奶的质量并对其负责;

  (二)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鲜牛奶有权就地扣留,并及时通知当地标准计量或食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理;

  (三)协助标准计量、食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者给予处罚。

  第七条 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及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标准,严禁收购、销售下列牛奶:

  (一)患乳房炎病牛的牛奶;

  (二)掺杂使假的牛奶;

  (三)腐败变质的牛奶;

  (四)国家禁止收购、销售的其它牛奶。

  第八条 含有布氏杆菌和结核病菌的牛奶只准用于乳制品加工,不准加工成鲜牛奶出售。

  第九条 收购、销售鲜牛奶,实行以鲜牛奶脂肪含量计价,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第十条 在经营过程中,因鲜牛奶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当地标准计量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标准计量、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积极支持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办工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加工、出售奶金额(按标准鲜牛奶计价,下同)的50%至100%的罚款;其中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售禁售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交售奶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对腐败变质和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牛奶全部销毁,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鲜牛奶质量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牛奶质量标准的,由标准计量部门收回鲜牛奶质量检验员证,并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鲜奶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