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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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军人抚恤优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赠。捐赠款物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或者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顺序和标准,分别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分别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户口簿、身份证、无生活来源或者无劳动能力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核发《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自发证次月起按国家规定标准向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或者经批准由部队向政府移交的,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六十日内,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第八条 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复查。
  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民政部门审查。
  经省民政部门审查后,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将省民政部门变更户籍地和重新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发还申请人。




  第九条 经审核准予其迁入残疾抚恤关系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放,次年一月起由户籍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服役期间未办理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三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退伍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五)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四)与原残疾情况鉴定结论明显不符的六个月以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医疗检查报告及诊断结论。




  第十二条 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省民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经省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将省民政部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发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自批准的次月起,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范围: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农村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当持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员或者退伍证明、本人档案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核发《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在乡已故孤老残疾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的配偶,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参照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区或者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对年收入(含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不低于抚恤补助标准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增发抚恤补助金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予以补助。
  对年收入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属于孤老或者孤儿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定期抚恤标准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增发定期抚恤金。
  增发或者补助所需经费由区或者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申请办理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迁出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核实户口簿、《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相关材料,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转移抚恤补助关系的,当年的抚恤补助金,由迁出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发放,次年一月起由迁入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发放。



  第三章 优待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在省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基础上按照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 荣获中央军委奖励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二) 荣获大军区级奖励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三) 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四) 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 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六) 获优秀士兵的,增发百分之五。
  荣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发放。
  增发所需经费由区或者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为每年十二月,由服役期满两年的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家属,持户口簿、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明和立功受奖证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两年优待金及增发优待金。




  第二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全部纳入医疗统筹,市区和县(市)的残疾军人按照规定分别执行市和县(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
  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原残疾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破产、关停或者解散无力支付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个人参保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对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发放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证,并按照规定标准划入门诊购药救助金。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住院费用,在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后,个人自负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门诊购药救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最低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区或者县(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高于市级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百分之五十的优待。
  市区残疾军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城市通智能卡,县(市)和外地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含郊区线)、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园、纪念馆、科技馆、风景名胜区等。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三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和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下列住房优待:
  (一)对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参与摇号未中号的,可在本次未被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优先安排;
  (二)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征收补偿优待,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政府给予物质帮助、人力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新接收的选择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购(建)房所需经费,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
  购(建)房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市区的由市财政解决,县(市)的由县(市)财政解决。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军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城镇户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符合热费减免条件的纳入市或者县(市)供热保障范围;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户籍的上述抚恤优待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政府负责解决取暖燃煤。




  第三十三条 市区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死亡,办理丧事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市政府关于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程序发放有关证书、抚恤补助金或者办理抚恤优待手续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有关证书、抚恤补助金或者办理抚恤优待手续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
  (四)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抚恤优待资格和待遇的人员,经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核实,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并由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抚恤优待款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照《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解释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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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有50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24个,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乙类品种26个,136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9月28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9月22日执行。

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表一:
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3.5 2.3  
      片剂 100mg*24片 盒             6.8 4.5  
      片剂 125mg*6片 盒             2.0 1.5  
      片剂 250mg*30片 盒             16.4 10.9  
      片剂 250mg*36片 盒             19.6 13.1  
      片剂 250mg*48片 盒             26.2 17.4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10.2 6.8  
      分散片 125mg*24片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21.6 14.4  
      胶囊 250mg*36粒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33.5 23.0  
      胶囊 500mg*10粒 盒             11.3 7.5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6.0 4.0  
      颗粒剂 125mg*18袋 盒             16.8 11.2  
      冲剂 125mg*15袋 盒             13.8 9.0  
      冲剂 125mg*18袋 盒             16.5 10.8  
    阿莫西林钠(羟氨苄青霉素钠) 注射剂 2g 瓶             27.0 19.3  
2 2 氨苄西林(氨苄青霉素) 胶囊 125mg*12粒 盒             4.2 2.8  
      胶囊 125mg*24粒 盒             8.0 5.3  
      胶囊 250mg*36粒 盒             19.2 12.8  
      干混悬剂 1.5g/60ml 瓶             17.4 11.6  
3 5 青霉素钠 注射剂 800万单位 支             6.00 4.3  
4 6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6片 盒             28.6 22.0  
5 7 头孢氨苄 片剂 250mg*20片 盒             11.7 9.0  
      缓释片 250mg*10片 盒             19.2 14.8  
      缓释片 250mg*20片 盒             37.5 28.8  
      胶囊 125mg*30粒 盒             10.1 7.8  
      胶囊 125mg*10粒*8板 盒             26.0 20.0  
      胶囊 250mg*20粒 盒             11.5 8.8  
      颗粒剂 50mg*20袋 盒             10.5 8.1  
      颗粒剂 125mg*20袋 盒             13.5 10.4  
6 8 头孢拉定 片剂 250mg*12片 盒             10.8 8.3  
      片剂 250mg*24片 盒             21.2 16.3  
      冲剂 125mg*12包 盒             8.8 6.8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0 8.5  
7 10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2g 支             12.0 8.6  
8 11 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 注射剂 100mg/1ml 支 1.20 0.98 2.00 1.20 1.50 1.10 1.33 0.95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0 2.9  
9 12 硫酸庆大霉素 片剂 40mg*50片 瓶             7.0 5.4  
      干糖浆剂 4万单位*10袋 盒             9.8 7.5  
      注射剂 2万单位/1ml*10支 盒 3.00 2.50 3.80 3.20 3.00 2.50 2.3 1.8  
      注射剂 4万单位/2ml*10支 盒             3.2 2.3  
10 13 氯霉素 片剂 250mg*24片 盒             5.2 4.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71.5 55.0  
      胶囊 250mg*10粒 盒             2.2 1.7  
      胶囊 250mg*80粒 瓶             13.7 10.5  
11 14 盐酸四环素 片剂 50mg*1000片 瓶             23.4 18.0  
      片剂 125mg*600片 瓶             21.3 16.4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40.3 31.0  
12 15 盐酸多西环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4.8 3.7  
      胶囊 50mg*30粒 盒             5.6 4.3  
      胶囊 100mg*6粒 盒             2.2 1.7  
13 16 红霉素 片剂 125mg*12片*5板 盒             15.6 12.0  
      片剂 250mg*48片 盒             18.5 14.2  
      肠溶胶囊 125mg*12粒*2板 盒             13.0 10.0  
      肠溶胶囊 250mg*12粒*2板 盒             24.7 19.0  
      注射剂 25万单位 瓶 1.00 0.75 1.40 1.00 1.40 1.00 1.4 1.0  
      注射剂 30万单位 瓶             1.6 1.1  
14 17 盐酸林可霉素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胶囊 150mg*24粒 盒             5.0 3.8  
      胶囊 250mg*10粒 盒             3.6 2.8  
      胶囊 250mg*20粒 盒             7.2 5.5  
      胶囊 250mg*24粒 盒             8.3 6.4  
      胶囊 250mg*40粒 盒             13.5 10.4  
      胶囊 500mg*12粒*2板 盒             15.9 12.2  
      注射剂 20万单位/2ml*10支 盒             5.6 3.7  
      注射剂 80万单位/2ml*10支 盒             12.5 8.9  
      注射剂 160万单位/2ml*10支 盒             21.0 15.0  
15 18 复方磺胺甲恶唑 注射剂 2ml*6支 盒 5.50   5.50 4.60 5.50 4.60 3.9 2.8  
      片剂 400mg/80mg*10片 盒             2.1 1.6  
      片剂 400mg/80mg*12片 袋             2.0 1.5  
      片剂 400mg/80mg*12片*2板 盒             4.8 3.7  
      片剂 400mg/80mg*400片 瓶             54.6 42.0  
      片剂 400mg/80mg*12片*40板 盒             96.0 74.0  
      分散片 400mg/80mg*12片 盒             10.8 8.3  
      胶囊 200mg/40mg*12粒*2板 盒             3.4 2.6  
      混悬剂 100ml 盒             4.5 3.5  
16 19 磺胺嘧啶 片剂 500mg*500片 瓶             52.0 40.0  
      片剂 500mg*1000片 瓶             101.4 78.0  
      混悬剂 12g/120ml 瓶             6.5 5.0  
      混悬剂 50g/500ml 瓶             14.3 11.0  
17 20 环丙沙星[盐酸盐,乳酸盐] 片剂 200mg*12片 盒             8.7 6.7  
      片剂 200mg*24片 盒             16.9 13.0  
      阴道泡腾片 100mg*4片 盒             7.3 5.6  
      阴道泡腾片 100mg*8片 盒             14.0 10.8  
      阴道泡腾片 250mg*4片 盒             9.8 7.5  
      阴道泡腾片 250mg*8片 盒             18.9 14.5  
      胶囊 200mg*10粒 盒             6.8 5.2  
      胶囊 200mg*12粒 盒             8.1 6.2  
      胶囊 200mg*20粒 盒             12.5 9.6  
      胶囊 200mg*24粒 盒             15.0 11.5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7 3.4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3.6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4 3.9  
      注射剂 200mg/20ml 支             7.5 5.4  
18 21 诺氟沙星 胶囊 100mg*10粒 板             1.7 1.3  
      胶囊 100mg*12粒*20板 盒             33.8 26.0  
      胶囊 100mg*12粒*25板 盒             42.3 32.5  
      栓剂 200mg*8粒 盒             26.7 20.5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3 3.1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4.6 3.3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8 3.4  
19 22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 7.00 5.50 12.00 9.50 7.00 5.50 5.9 4.5  
      胶囊 100mg*12粒 盒             7.6 5.8  
      胶囊 100mg*24粒 盒             14.8 11.4  
      胶囊 100mg*36粒 盒             22.1 17.0  
20 23 甲硝唑 注射剂 50mg/10ml*5支 盒             4.5 3.2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5.0 3.6  
      注射剂 125mg/250ml 瓶             4.2 3.0  
      注射剂 500mg/20ml 瓶             4.0 2.9  
      片剂 200mg*21片*2板 盒             3.0 2.3  
      阴道泡腾片 200mg*12片 盒             12.1 9.3  
      胶囊 200mg*12粒*2板 盒             3.6 2.80  
21 24 呋喃妥因(呋喃坦啶) 片剂 50mg*500片 瓶             19.5 15.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37.7 29.0  
22 25 呋喃唑酮 片剂 10mg*100片 瓶             1.7 1.3  
      片剂 30mg*100片 瓶             1.8 1.4  
23 26 乌洛托品 注射剂 40%,5ml*5支 盒             3.5 2.5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片 盒             35.1 27.0  
      片剂 500mg*40片 盒             67.6 52.0  
24 27 盐酸小檗碱(黄连素) 片剂 25mg*1000片 盒             45.5 35.0  
      片剂 50mg*1000片 盒             52.0 40.0  
      片剂 100mg*18片 盒             2.1 1.6  
      片剂 100mg*21片 盒             2.9 2.2  
      片剂 100mg*24片 盒             3.3 2.5  
      片剂 100mg*24片 袋             3.0 2.3  
      片剂 100mg*27片 盒             3.4 2.6  
      胶囊 100mg*20粒 盒   46.40 100.00 53.50 100.00 53.50 3.3 2.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一的序号。


附表二:
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洛西林钠(苯咪唑青霉素) 注射剂 2g 瓶             51.5 36.8  
2 2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片剂 250mg/62.50mg*10片 盒             48.5 37.3  
      片剂 250mg/62.50mg*12片 盒             58.0 44.6  
      片剂 250mg/62.50mg*14片 盒             67.2 51.7  
      片剂 250mg/62.50mg*16片 盒             76.5 58.8  
      片剂 250mg/125mg*3片 盒             21.8 16.8  
      片剂 250mg/125mg*4片 盒             28.6 22.0  
      片剂 250mg/125mg*9片 盒             62.0 47.7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6包 盒             29.7 22.8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5ml,
60ml 瓶             57.5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力百汀,史克必成公司生产。
      干混悬剂 250mg/62.5mg:5ml,
30ml 盒             58.0 44.6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注射剂 1.5g(1.25g/0.25g) 瓶             55.0 39.3  
3 5 苄星青霉素 注射剂 120万单位 支 5.20 4.00 5.20 4.00 2.00 1.50 7.0 5.0  
4 8 普鲁卡因青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18 0.84  
      注射剂 400万单位 支             3.00 2.14  
5 10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             19.4 14.9  
      片剂 125mg*12片 盒             37.7 29.0  
      胶囊 125mg*6粒 盒             20.0 15.4  
      胶囊 125mg*12粒 盒             38.8 29.0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瓶 54.50   53.00   43-51   19.0 13.6  
6 11 头孢克洛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0.0 15.4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68.0 52.3  
      胶囊 125mg*6粒 盒             17.5 13.5  
      胶囊 250mg*3粒 盒             17.2 13.2  
      胶囊 250mg*9粒 盒             51.0 39.2  
      胶囊 250mg*12粒 盒             68.0 52.3  
      缓释胶囊 125mg*6粒 盒             22.0 16.9  
      颗粒剂 100mg*9袋 盒             23.0 17.7  
      颗粒剂 125mg*9袋 盒             30.5 23.5  
      颗粒剂 125mg*12袋 盒             40.2 13.6  
      颗粒剂 250mg*9袋 盒             58.6 45.1  
      颗粒剂 125mg/5ml,30ml 盒             22.2 17.1  
      颗粒剂 125mg/5ml,60ml 盒             43.9 33.7  
7 14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5g(0.25g/0.25g) 支 70.00   70.00   70.00   35.5 25.4  
      注射剂 2g(1g/1g) 支             138.0 98.6  
8 15 头孢羟氨苄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38.0 29.2  
      胶囊 250mg*10粒 盒             25.5 19.6  
      胶囊 250mg*20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0.7 8.2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17.5 13.5  
9 20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50.00 42.00 45.00 38.00 45.00 38.00 21.5 15.4  
    硫酸奈替米星氯化钠 注射剂 0.12g:0.9g/100ml 瓶             48.0 36.9  
      注射剂 0.3g:2.25g/250ml 瓶             88.0 67.3  
10 21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水针 盒             42.6 31.9 一类新药
11 22 硫酸妥布霉素 注射剂 40mg/1ml 支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1.96 1.40  
      注射剂 40mg/2ml 盒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2.10 1.50  
      注射剂 80mg,粉针 支             9.0 6.4  
      注射剂 80mg/100ml 瓶             8.0 5.7  
      注射剂 160mg/100ml 瓶             14.5 10.4  
12 24 盐酸土霉素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35.1 27.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31.9 24.5  
      片剂 250mg*600片 瓶             37.7 29.0  
      胶囊 250mg*24粒 盒             2.6 2.0  
13 25 盐酸米诺环素 胶囊 100mg*12粒 盒             67.0 51.5  
14 26 琥乙红霉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12.6 9.7  
      片剂 125mg*36片 盒             20.3 15.6  
      胶囊 125mg*10粒 盒             6.6 5.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5.9 4.5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9.2 7.1  
      颗粒剂 250mg*12袋 盒             21.5 16.5  
15 27 阿奇霉素 分散片 100mg*6片 盒             24.4 18.8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             61.0 46.9  
      分散片 125mg*4片 盒             19.5 15.0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9.0 22.3  
      胶囊 125mg*6粒 盒             27.6 21.2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25.0 19.2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50.0 38.5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48.0 36.9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2.0 32.3  
      注射剂 200mg/2ml 支             56.0 43.1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支             38.0 27.1  
      片剂 125mg*6片 盒             35.1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66.3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46.2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66.80 52.50 62.50 45.50 55.00 45.00 68.9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16 28 罗红霉素 片剂 75mg*20片 盒             30.8 23.7  
      片剂 75mg*24片 盒             35.5 27.3  
      片剂 150mg*6片 盒             18.0 13.8  
      分散片 50mg*6片 盒             8.6 6.6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17.0 13.1  
      分散片 150mg*6片 盒             22.0 16.9  
      分散片 150mg*10片 盒             36.5 28.1  
      分散片 150mg*12片 盒             43.8 33.7  
      胶囊 75mg*8粒 盒             12.6 9.7  
      胶囊 75mg*20粒 盒             31.2 24.0  
      颗粒剂 25mg*12袋 盒             14.2 10.9  
      颗粒剂 50mg*8袋 盒             17.0 13.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25.4 19.5  
      颗粒剂 150mg*6袋 盒             32.4 24.9  
      干混
悬剂 25mg*6袋 盒             9.8 7.5  
      干混
悬剂 25mg*10袋 盒             15.9 12.2  
      干混
悬剂 50mg*6袋 盒             15.2 11.7  
      干混
悬剂 50mg*8袋 盒             20.2 15.5  
      干混
悬剂 50mg*10袋 盒             25.1 19.3  
      干混
悬剂 50mg*12袋 盒             29.9 23.0  
      干混
悬剂 75mg*8袋 盒             22.6 17.4  
17 29 克拉霉素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4.0 18.5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8.0 21.5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55.0 42.3  
      分散片 250mg*6片 盒             54.0 41.5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105.0 80.8  
      胶囊 125mg*10粒 盒             42.5 32.7  
      胶囊 125mg*12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36.0 27.7  
18 30 吉他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4.2 3.2  
19 31 盐酸克林霉素(氯洁霉素) 胶囊 150mg*20粒 盒             29.3 22.5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液 300mg/100ml 瓶             32.0 2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56.0 40.0  
      注射液 600mg/100ml 瓶             60.0 4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70.0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特丽仙,普强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注射液 300mg,冻干粉 瓶             37.0 26.4  
      注射液 600mg,冻干粉 瓶             68.0 48.6  
      口服溶液 300mg/30ml 瓶             31.0 22.1  
20 35 盐酸万古霉素 注射剂 500mg,粉针 支 180.00   180.00   180.00   138.0 98.6  
21 36 磺胺嘧啶银 粉剂 1000g 瓶   230.00   310.00   280.00 3299 2538  
22 37 甲氧苄啶(甲氧苄氨嘧啶) 片剂 100mg*500片 瓶             26.0 20.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49.4 38.0  
23 38 联磺甲氧苄啶 片剂 100片 瓶             15.6 12.0  
      片剂 200mg/80mg*12片*2板 盒             3.9 3.0  
24 39 吡哌酸 片剂 500mg*100片 瓶             32.5 25.0  
      胶囊 250mg*30粒 盒             7.3 5.6  
25 40 甲磺酸培氟沙星 胶囊 200mg*6粒 盒             15.6 12.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28.0 20.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66.0   原研制药品,法国Roger Bellon药厂生产。
26 41 盐酸洛美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             40.5 31.2  
      胶囊 100mg*20粒 盒             37.7 29.0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5.1 10.8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3.0 32.0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0.0 14.3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8.0 27.1  
27 42 左氧氟沙星 胶囊 100mg*6粒 盒             21.6 16.6  
      胶囊 100mg*12粒 盒             42.5 32.7  
      注射剂 100mg/1ml 支             24.5 17.5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6.6 19.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43.0 30.7  
      注射剂 100mg,粉针 支             32.0 24.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二的序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办):
  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较好地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住房用地供应稳中有升,结构持续优化;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提前两月完成供地;住房用地价格调整合理,高价地异常情况趋稳,促进了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并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按照部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今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是:立足本职、有所作为,坚持方向不改变、态度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以保障并合理供应住房用地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巩固已有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避免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大起大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继续以促进形成住房有效供应为重点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宗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严格督促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和开竣工,及时发现处置闲置土地,坚决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二、全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切实惠及民生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填报和公布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分析存量可供土地情况、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充分考虑征迁难度加大等困难,科学合理地编制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计划总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3月底前,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同时向社会公布。
  大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各地要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努力保持平稳运行。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制度,总结好经验好作法,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等有效的公开出让方式,推动土地供应转向“稳定市场、保证民生、促进利用”等多目标统筹兼顾的管理。继续稳步推进网上交易试点,做好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住房市场形势研判分析工作,对房价上涨过快、计划实施缓慢的地区,要督促指导加快供应节奏、加大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督查力度。部将分别于今年7月、2013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国及各省(区、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进展和落实情况。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评估调整工作。各地要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做好应对市场波动的用地安排预案。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市场走势,定期研判供需变化,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和预期完成率。按照中央调控要求,市、县根据当地市场形势变化,确需在年中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在6月底前,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实施情况调整,同时在线报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坚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今年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中心城区经部审查通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由部安排计划指标,其它城市由省(区、市)安排计划指标。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本地区承担的建设任务,分项细化测算用地量,合理提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特事特办、加快审批。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按部规定要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单独组卷,先行申报,其它市、县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报批,计划单列,审批结果于3月底前在线报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鼓励在商品住房小区多安排配建,以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和工作,减轻新建设施配套成本压力。
  继续对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全责。各地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单独列出向社会公示。部将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从3季度起对用地落实情况实行月调度,对落实不力的将予以公开通报。
  加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管理。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要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试点方案并报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开展试点工作。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大力促进开发建设
  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止违反单宗出让面积规定、捆绑出让、“毛地”出让和容积率低于1等违规出让行为。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市县,要在全省公开通报,严肃批评。对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强化住房用地的供后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用地者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或于开竣工前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今年上半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住房用地供后巡查监管制度。重点是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以按时开竣工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预警、巡查、督办、反馈、通报工作,切实解决好已供土地开发利用中闲置土地、违法转让、擅自改变用途性质、违反合同条款建房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肃查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违反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问题。部将在今年7月下旬抽查部分省(区、市)开展土地利用巡查督办工作情况。
  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未竣工住房用地的清查,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监测监管系统中未竣工的项目为基础,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并于3月底前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对已竣工但未在系统中录入的,及时更新竣工信息;对未按期开工的,及时调查认定;对构成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逐宗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依法严肃查处并按部要求暂停相关单位参加新的项目竞买资格直至处置完毕;对未按要求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及时补录并加强监管。部将按季度对未按时开竣工项目和在建住房用地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据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对系统数据填报不准确、预警反馈不及时、督办落实不到位的省(区、市)和重点城市开展专项督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各省要依据新的要求,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利用。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地价变化,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在线上报地价监测信息。季度地价涨幅超过10%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向当地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后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估价行业协会和专家,加强监督指导。
  严格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用地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严禁瞒报,杜绝漏报、错报。加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合理确定招拍挂起始价、底价,不得为规避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而随意提高起始价、底价。自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在线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变化情况,防范住房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各地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预期,做好政策储备和预评估。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总量、用地和建房结构、土地价格等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主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巩固已有的调控成果。
  今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政策,促进住房价格合理回归的关键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决策和部的工作要求,在政府领导下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下,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做好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城乡住房供地和监管工作,以优异的工作实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