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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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4月24日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中心城区范围外适用本办法的区域有: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襄北物流园、鹿门寺风景区。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是指上述范围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第四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居)民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章 一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五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的主镇区。
  一级控制区分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和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是指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中环以西围合的区域;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是指汉十高速公路以南、中环以东、东外环以西围合的区域。
  第六条 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七条 建设新市民公寓,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新市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整镇整村推进的方式申报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争取土地整理和城乡增减挂钩的项目资金,用于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项目建设。
  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并按照正常程序组织建设。
  第十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新市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建设新市民公寓。
  第十一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新市民公寓、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村(居)民公寓建设方案除应满足居住功能外,还应充分考虑村(居)民饲养畜禽、存放农具、储存粮食等生产生活所需功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涉及房屋征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进行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土地作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鼓励各城区、各管委会打破现有村(居)界线统一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
  (二)新市民公寓建设腾出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后收储,出让土地收益按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三)新市民公寓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
  (四)因建设村(居)民公寓需要征收原村(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实物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实物还房的,按《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利用、房产处置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11]78号)中关于个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襄州区按照该区的补偿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11]79号)予以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查处,按照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襄查违[2011]1号)的规定执行;
  (五)新市民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销售。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购买新市民公寓的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的建设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部分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八)一级控制区村(居)民住房确系危房,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原则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收购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新市民公寓的过渡时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按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直至入住新市民公寓。
  (1)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镇政府、辖区办事处审查后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收购,并集中建设新市民公寓;
  (2)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未被收购或封存的,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第三章 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主镇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以及襄北物流园。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二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暂停一切建房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与连排连片建设相结合的模式。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扩建的,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
  村(居)民申请新建住房的,应符合村庄布点规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
  (一)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三)根据城市规划,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可享受一级控制区新市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进入新区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并将宅基地交回集体。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拆除、平整场地。
  第十九条 二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凡将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卖、出租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条 对已审批的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放、验线前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放线后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级控制区非重点建设区域政府决定不予收购的村(居)民“D”级危房翻修改建,二级控制区村(居)民新建、地改、扩建住宅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房屋权属证明;6、危房鉴定证明(一级控制区);7、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后1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后,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村)居民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房者,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对无理拒绝、阻挠违建查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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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产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并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各级国资委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

  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查、互查以及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了解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

  四、2009年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所出资企业是否制订了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是否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所出资企业发生新设、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所出资企业对产权登记表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情况。

  五、2009年度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要以2009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为基础,组织人员认真核对企业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等基本情况,不一致的,要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并使用产权登记汇总软件进行汇总。

  (二)所出资企业应按照《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编制说明》(可在http://www.sasac.gov.cn或http://www.jiuqi.com.cn网站下载)进行产权登记数据汇总。

  六、2009年度产权登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办理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户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金额以及在不同出资人之间、行业、组织形式、级次等分布情况,以及与上年相关情况的比较等。其中重点分析国有资本在主辅业、不同级次的分布与变动情况,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

  (二)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新设立企业及投入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金额等情况。

  (三)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生的企业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等经济行为时的产权变动情况。

  (四)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办未办、缓办和补办产权登记的户数情况,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等。

  (五)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七、报送的2009年度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及数据汇总表要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八、各地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对2009年度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全国的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在进行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钟 弦 王志学

  电 话:010-63193276、63193550

  下 载: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编制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22/n259188/n6941957.files/n6942047.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计算机应用开发与推广微电子技术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计算机应用开发与推广微电子技术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促进我省计算机和微电子技术的应用、开发和推广,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第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七·五”期间,对积极采用技术成熟、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计算机科技开发应用成果推广的项目,特别是用微电子技术改造机床,改造工业锅炉和炉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优先安排立项。
二、国家通过工商银行安排各部和切块下达我省的开发贷款,按规定年限由省和各市(地)工商银行收回后,由省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贷款建议项目,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安排使用。
三、国营企业用技措性贷款搞计算机应用,应以该项目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归还。
四、企业开发新技术和研究新产品需购置的微型机,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可比照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摊入当年生产成本;数额较大,当年摊入生产成本有困难的,允许企业在三年内摊入生产成本。凡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不再按销售额提取百分之一的技术
开发费。
五、计算机折旧期平均为八年,其中微型机(含单扳机、电子记帐机等专用机)折旧期为六年,小型计算机系统折旧期为七年,大中型计算机系统折旧期为九年。所提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更新计算机系统。
六、企业应用计算机后增产的且能够独立核算出的产品,三年内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允许企业自销;使用计算机等新技术节约的能源,三年内不抵扣分配的能源指标。
七、新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应用微电子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凡列入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计划或经其鉴定确认的,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年;凡列入国家各部委、省(或计划单列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经其鉴定确认,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可免征产品
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凡列入省辖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或经其鉴定确认,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可在一年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八、计算机制造企业的产品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办法,按财政部〔1987〕财税字第172号文的规定办理。
九、企业的发展基金,特别是减免调节税增加的发展基金,应优先安排于计算机的应用。
十、采用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计算机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可按国务院国发〔1984〕第44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十一、为消化吸收国外技术所需进口的计算机样机及少量关键配套部件,可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经科〔1986〕第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进口关税手续。
十二、企业培训计算机应用开发人员所需费用,可在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为某一应用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十三、对逾期未能实现的计算机应用开发和推广项目或购置计算机设备闲置不用的,其资金属于上级拨款的予以收回,属于银行贷款的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全部贷款利息在企业留利中支付。全民所有制单位购置的微型机闲置一年内未用,大、中、小型机两年内未用的,主管部门有权
按有偿原则调出,另行分配使用。



198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