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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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6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 依法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按《集体合同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六条 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和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方机制,共同帮助、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实施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实行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

  (七)加班、加点工资;

  (八)病事假和女工保护及各种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十)中止工资协议的条件;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本地区、行业、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需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经公示后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指定的其它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推荐。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以外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的代理人,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代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由用人单位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原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原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收买、欺骗等行为,以影响协议结果。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三)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协议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及被用人单位职工大会依法罢免外,不能随意更换,因故确需要更换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辞职、遇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文本草案经由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用人单位制作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正式文本,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之日起15日内,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内容及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协商双方对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修改,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如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协议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并于15日内分别报送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在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按规定和程序提交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协调申请应及时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用人单位双方代表等人员,共同协调处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工资协议,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接受用人单位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产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经税务部门依法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严格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列支工资支出,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下区域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或者订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第三十四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区域内和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单独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无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由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二)计件工价;

  (三)行业工资标准和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第三十七条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审查程序、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争议处理等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予以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协议的。
  
  第四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工资协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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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


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1979年3月12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一九七九年共青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团委和铁道部团委负责军体工作的干部。

  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共青团十大提出的任务,着重讨论落实了团的军事体育工作如何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水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材,为赶超世界体育运动先进水平培养后备军等问题。

  会议期间,同志们听取了党中央和国家体委、总工会、团中央领导同志的报告,交流了团的军体工作经验。大家反映,这次会议开得生动活泼,收获较大。表示一定不辜负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体育战线的重视和关怀,不辜负国家体委的支持和团中央的要求,把团的军体工作抓上去,广泛地开展起来。会议认为,军事体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四化,建设祖国,保卫祖国,既需要极大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也需要不断增强亿万人民的体质。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毛主席曾提出“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方针,祝贺青年“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强调指出“如果对青年长身体不重视,那很危险”。开展体育运动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手段,也是团结教育青少年、活跃团的生活、占领业余阵地和树立共产主义风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全团都要重视军事体育工作。

  根据共青团十大精神,会议就一九七九年团的军事体育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今年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儿童体育,使青少年从小得到健康成长

  这是从根本上增强整个中华民族体质,提高运动水平,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战略措施。各级团组织要主动配合妇联、教育和体委等部门,积极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各种体育游戏和体操、田径、球类等项体育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适时举办小型多样的儿童运动会,推动幼儿体育的发展。

  二、抓好学校体育,大力开展“达标”活动

  各级团组织必须把学校体育做为重点来抓,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1)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2)大力开展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有评比。团员和少先队员要带头参加体育锻炼努力达到锻炼标准。(3)经常开展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田径运动会,并积极组织各种项目的体育代表队和锻炼小组。对成绩优良的青少年要大力表彰,对有发展前途的青少年要注意重点培养。

  为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团中央拟定今年上半年同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八月同国家体委、教育部举行二十二单位小足球比赛。下半年举行全国重点大、中学校田径通讯赛。

  三、广泛开展厂矿、农村群众性体育活动

  厂矿要侧重抓好以车间团支部为主的四球(兰、排、乒乓球和羽毛球)一操(工间操和早操)一跑(长跑)活动,同时积极协同工会搞好各种体育竞赛,并注意利用各种节假日开展行军、野营、登山等独立活动。农村要注意同生产劳动和民乒训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国营农场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在有条件的厂矿、农村,今年要试点推行“达标”活动。

  四、大力倡导五项活动

  为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大开展,团中央拟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青少年中大力倡导五项群众性体育活动:(1)每年冬春两季开展象征性长跑和环城赛跑活动,并逐渐形成共青团的传统项目。(2)每年夏季开展群众性的横渡江河湖泊的游泳活动,提倡武装泅渡。(3)为迎接第四届全运会和八○、八四年澳运会,在全国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层层破记录的活动。(4)七月份开始从上海出发沿长征路线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新长征火炬接力活动。全运会前后各地也要组织各种活动。(5)今年暑假举办全国中、小学生体育夏令营。

  五、配合武装部门搞好民兵工作

  要教育青年积极参加各级民兵,组织推荐团员和先进青年参加武装基干民兵,选配优秀团员做民兵骨干,使各级民兵真正做到组织落实。要加强民兵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利用“五一”、“五四”、“八一”、“十一”等节日和征兵、拥军优属工作,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和保卫祖国、保卫四化的教育,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组织青年民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从实战需要出发,开展射击、投弹、打坦克、防空降等活动,有条件的可开展“五能手”活动(优秀射手、投弹能手、登山能手、通讯联络能手、越野赛跑能手)。同时,要加强三防(防空、防原子、防化学)教育,积极开展军事野营及各项国防体育活动。

  六、搞好卫生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

  卫生、晚婚和计划生育是青年身体好的一个方面,也是移风易俗、改造世界,振奋民族精神的大事。团组织要配合卫生,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定期给中小学生和儿童检查身体,注意他们的营养、睡眠和休息,帮助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教育青年把主要精力用到学习、工作和四个现代化上,做到合理晚婚,已婚的要做好计划生育;要教育青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婚姻,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为了增强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关心青少年一代的成长,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必须发扬“全团动手,做好军事体育工作”的好传统。要求各省、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区(包括铁道部团委)都要尽快地建立和恢复军事体育部,各地、县要有专人管,基层团委和支部要增设军体(或文体)委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同体委、教育、卫生、工会、妇联和人武部门配合,共同把工作搞好。要注意抓调查,抓典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扎扎实实地推动青少年军事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确保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切实取得成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管理,促进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制定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
一、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包括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重点专科培育项目、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专科)。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
所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按专业类别划分成29个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置组长单位、工作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1.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
①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设置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组长单位3-5个,每个组长单位按优势病种确定分工,其中一个组长单位作为总牵头单位,负责协作组全面工作。每个组长单位确定组长1名。
②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产生
组长单位由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充分酝酿、推选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根据建议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审核后确定组长单位名单。
③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工作原则
各组长单位和组长之间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作。
2.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委员会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成,主任委员由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的组长担任。各协作组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由工作委员会协商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协作组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3.重点专科协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理论和技术水平并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审定、专科建设督导、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织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按照各专业中医优势病种划分成若干个优势病种协作组,各重点专科根据医院本专科特色优势和本专业确定的优势病种情况,本着自愿原则选择参加1-3个优势病种协作组。每个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个。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设置组长单位。
1.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设置
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组长单位确定组长1名。
2.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产生
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由所在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根据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审核后确定组长单位名单。
3.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工作原则
组长单位和组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调动协作组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协作组各项工作。
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主要任务
(一)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工作。
1.遴选中医优势病种
中医优势病种是指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能够基本治愈的病种和在疾病某个环节上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能够解决某些临床问题的病种。
中医优势病种名单由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研究提出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审定。
2.梳理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3.验证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验证的临床诊疗方案,制定验证工作方案,对诊疗方案中的各种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开展临床验证工作。
4.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5.提高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在协作组范围内广泛应用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疗效分析和评价,不断优化、提高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二)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制定和试点工作
1.制定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
在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基础上,筛选适合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
2.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
优势病种协作组依据《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内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工作。
试点结束后,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修改和完善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和临床路径实施方案。
(三)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并联合攻关
各优势病种协作组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在优势病种协作组范围内通过临床协作等多种方式,开展联合攻关,不断解决中医治疗难点,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四)加强专科人才队伍建设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和优势病种协作组通过开展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以及组织学术交流、联合攻关、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培养专科人才,逐步形成中医观念牢固、技术水平高、临床疗效好、创新能力强的专科人才队伍。
(五)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疗效
各优势病种协作组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对优势病种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平面媒体、视频、网络等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发布、资料发放、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宣传介绍中医药的治疗效果和优势,提高老百姓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职责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职责
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负责协作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规划和组建协作组、制定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布置协作组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对协作组开展绩效考核等。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职责
1.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专科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专科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2.提出本专科中医优势病种建议名单,推荐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候选单位和候选人。
3.协调召开本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会议,制定本重点专科协作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方案培训讲义和宣传材料。
5.督促和指导各优势病种协作组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四)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职责
1.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进行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工作。
2.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试点培训工作。
3.起草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培训讲义。
4.提出中医治疗难点、解决方案并实施。
5.组织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五) 重点专科职责
1.参与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和临床路径的起草工作。
2.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试点工作。
3.参与中医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的解决。
4.建立视频网络平台。
5.按照要求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四、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考核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和组长、各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和组长、各重点专科。
(二)考核原则
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上级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表现相结合,对协作组工作情况进行准确评价。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年度工作安排和要求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协作组组长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的考核通过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察和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的评价两种形式进行。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察依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优势病种协作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进行,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的评价一般每年度开展一次。对重点专科的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协作组组长单位、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应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依据考核结果,对组长单位和组长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结果为“优”的组长单位和组长予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中”的组长单位和组长进行督促整改;对考核结果为“差”的组长单位和组长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工作仍不力的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