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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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为支持各地开展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它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应急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格式附后):

  (一)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材料,负责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应急补助资金年度补助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应急补助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9/P020111008572841720990.xls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
(20 年度)









申报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二○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 概述
1.1 基本情况
简述省区航道、航运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1.2 航道及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损毁原因、受损情况、对航运、通航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1.3 应急抢通实施总体情况
实施的项目、主要措施、工程量及费用等。
1.4 应急抢通的总体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1.5 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
2 应急抢通项目实施情况
(每项应急抢通项目按以下要求编写)
2.1 ××应急抢通项目
2.1.1 时间、地点
应急抢通项目所在河流的名称、河段、航道养护等级和维护类别、损毁时间等。
2.1.2 应急抢通原因及必要性
因洪水、枯水、流冰等特殊水情,台风、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通过能力降低、滞航、堵航、断航、通航安全隐患等情况,或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需对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进行应急抢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1.3 应急抢通项目内容及实施情况
2.1.3.1 测量
测量范围、测量方案、测量时间、测图比例及工程量等。
2.1.3.2 航标
航标配布现状、损毁情况、恢复与调整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3.3 疏浚
航道出浅情况、疏浚方案、实施时间及疏浚工程量等。
2.1.3.4 整治建筑物
护岸、护滩、坝体等整治建筑物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5 过船建筑物
过船建筑物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设施、引航道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6 其他
清障、扫床等抢通内容和航道工作码头、船艇、站房、观测、监控设施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4 应急抢通费用
测量、航标、疏浚、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等单价及费用。
2.1.5 应急抢通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2.2 ××应急抢通项目


3 问题及建议

附件:
1.20 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汇总表;
2.图片及影像资料,主要包括损毁情况、修复过程、实施效果等;
3.气象、特殊水情、台风、冰情、泥石流、滑坡、地震等有关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5.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排版格式要求

按Word或Wps排版,页面设置参数为:
页边距:A4版面,纵向,上下边距各2.5cm,左边距3.0cm,右边距2.5cm;
版面:行距28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题目:仿宋二号加粗。
标题:
一级标题:1 、2 ……小三号仿宋加粗;
二级标题:1.1、2.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1.1.1、2.1.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下设标题依次排列为1.1.1.1……,四号仿宋不加粗。
标题左缩进0字符,章节序号与标题名之间空1个空格。
正文:四号仿宋,段首左缩进2字符,段前和段后均为0磅。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附表:A3版面,横向,表名居中,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4,表内字体为仿宋,字号为8。
报告统一插入页码,下边距1.75cm,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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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新疆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
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考虑民族成分。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进行,但提前或推后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进行安排,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的经济收益中支出,乡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受理村民的申诉、检举、控告,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
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县级、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
(六)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给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5至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1人主持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送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材料,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
(六)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并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依照法律、法规拟定选举大会具体选举办法;
(八)做好选举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在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选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
(二)外出后无法联系,在选举日又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村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或者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的,可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完成国家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直接提名,也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提名时,由选民本人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后
,于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并以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
名额。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
对选民提出的初步候选人或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条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分次投票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在选举日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民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是村政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个别边远、分散、交通不便的村可以设立投票站,对老弱病残不能到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分别由选举委员会成员和两名监票人负责。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完成。
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应立即密封,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开箱、计票。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书领取选票,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被代写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选民在选举日外出,不能到场直接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取委托书,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三条 投票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选举大会,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确定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开计票。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也可以一次性投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时,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哪项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哪项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属于哪项,哪项无效。无效
票计入选票总数。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如当选人数已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但已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在三个月内依法选举补齐。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十日内组织选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必须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级人民政府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对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辞职。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应当辞职。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出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指导。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也可以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的程序和方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补选时,过半数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取消、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扰乱选举会场秩序,煽动选民拒绝投票,辱骂、诽谤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等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追究、压制、报复的;
(四)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结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用暴力、威胁、贿赂、毁坏选票或票箱等手段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以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3日

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现将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无线电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形势,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无线电波秩序基本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进一步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现规定如下:
一、无线电频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和国家无委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家无委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各级无委根据设台审批权限进行合理指配,凡不按已有划分和分配擅自进行指配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频率划分或分配的,或超越职权指配频率的,必须立即停止,限期纠正。今后任何新业务和新制式无线电设备的采用,必须符合国家无委统一划分、分配的频段或频率,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决定。因特殊需要超出现有规定或国家尚未做出规定的,必须报请国家无委批准。国家无委将根据技术、业务的发展,适时调整频率的划分和分配。
二、立即停止拍卖频率的作法,严禁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和转让频率及以频率入股的行为。凡已拍卖成交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在目前阶段,暂不允许个人设置经营性电台(网络)。
三、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要重申频率使用纪律。各级无委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无线电业务指配频率;各设台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不得将分配给部门或系统用于某项业务的频率挪作他用,更不允许未经国家无委批准私自用于开办公众业务。为确保军事通信,军队和地方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和利用军用频率开办公众业务。各级无委应对军用频率预以保护。
四、严格电台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是按规定需经批准和发放电台执照的电台,未经批准使用的,应立即补办批准手续,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电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电管理条例》规定严加处理。
五、目前有些地区设台天线过高,功率偏大,特别是在高山、高塔等制高点上设台,不但干扰了其它城市、地区电台的正常工作,而且自己也容易受到干扰。各级无委办公室要加强频率复用的科学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提高频谱利用率。在审批电台设置、使用时,要严格限定天线高度及电台发射功率,有效控制边界信号场强,坚决制止擅自加高天线、提高电台发射功率的作法,以确保正常的无线电频率复用。
六、为进一步挖掘和开发频率资源,国家将鼓励或规定使用能压缩通信频带、提高信道内电台容量或信息传输量的新设备、新技术,鼓励和支持频率复用,充分挖掘现有无线通信网的潜力,并逐步开发使用高频段的无线电频谱。其具体办法由国家无委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近几年,卫星通信发展很快,静止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的开发使用已成为无线电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工作。国家无委将加强对空间电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和频率)及其卫星地球站的管理,制定有关使用静止卫星轨道和频率的申报、协调、审批规定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以维护我国权益,适应卫星通信的发展。
八、各级无委要同军队积极配合,加强对空中电波信号的监测工作,对于违法违章操作的电台,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各无线电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九、随着通信产业的改革开放,对部分电信业务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为了适应新的技术发展和满足业务需求的增长,部分经营性业务使用的频率,也要正确运用经济杠杆手段合理调节频率的使用。国家无委拟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部分经营性业务使用的频率资源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所收款项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并支配用于无线电管理设施、技术手段和业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