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24:58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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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87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国土资源厅(局):

  6月3日至7日,长江中下游地区及贵州等地出现了较强的持续性降雨过程,湖南、贵州、江西等省部分地区因强降雨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据气象预测信息,未来几天,长江中下游地区降水偏多,其中6月9日至12日、13日至15日将有两次降雨天气过程,降水呈现时间连续、区域集中等特点。今年第3号热带风暴“莎莉嘉”将于11日凌晨到上午在广东汕尾到福建漳浦一带沿海登陆,广东东南部和福建南部将有大雨,国家防总专门召开会议部署防御工作。我部高度重视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部领导批示要求迅速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和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高度警惕。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做好群测群防队伍的组织和动员,将防范工作落实到各危险区、隐患点。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雨情,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临灾避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降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有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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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相信眼泪
—— 7.5万巨额财产纠纷之我见

近日,笔者于《南方都市报》上看到一篇名为《孤老太和街道办“争抢”7.5万元遗产》的报道。黎女士心甘情愿照顾自己堂兄38年,而堂兄却因病未来得及立下遗嘱即撒手西去,留下 7.5万巨额财产,黎女士及街道办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黎女士的不幸遭遇笔者深感同情,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无视法律的存在,而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寻求解决的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案的焦点,该文集中在事实婚姻是否成立的问题上,成立则能获得该财产,否则无法获得,对此本人颇有异议。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默认的婚姻。其认定的关键是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黎女士与其堂兄是三代以内的旁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即是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希望通过事实婚姻的认定获得继承权是不可能的。
既然不是事实婚姻(该情况亦不属于法定继承),黎女士根本就不能取得其堂兄遗产的继承权。这是否意味着黎女士未能分得此巨款呢?不是的,且不说其二人是非法同居、一般同居还是其他情况,因为笔者认为这样的争论对于结果没有大的意义。只要认定二人是同居关系,1989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的共同财产。据此,黎女士只要能提供有效的证明,则可分得该款的一部分(举证不十分明确时一般实行平等分割)。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是个人财产,只要黎女士举证有力,取得相应的份额则我们的焦点即遗产问题只是扣除黎女士份额后的款项而非7.5万元了。
黎女士能且仅能获得约一半的巨款?不是的,《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抚养程度越高,则所分得的份额越高,特殊情况可以超过法定继承的平均份额。这一规定对黎女士来说无疑是很有利的,在既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又有照顾近40年的事实情况下,再获得的遗产的一半以上也是不足为奇!
综上所述,黎女士并未能取得其堂兄遗产的继承权,但她仍可以分得该款的3/4以上份额。当然,这需要通过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实现,毕竟——法律不相信眼泪!

(相关报道见5月28日《南方都市报》A26版)


廖纪源
samyaft2001@163.com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04-05
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十二次外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考核,兑现奖励办法,推动和促进我市


招商引资工作。

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


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


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


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


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


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


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


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


指标
完成情况
评分
备注


协议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指标是指每年市政府给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项目的协议外资规模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限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第五条〓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个人奖两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专项


经费列支。


1、综合评分优秀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分良好的单位,每个单位给


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励对象为推动《财富》500强企业及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


的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给予奖金1万元,由推动该项目引进的单位再奖励给对该项目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


位及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