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46:08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03〕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犬类饲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审核、审批制度。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卫生、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药监、城管、物价、广电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重点限养区、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市区的幸福、古城、项里、河滨四个街道办事处、井头乡、双庄镇、宿迁经济开发区、宿迁市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宿豫县顺河镇、沭阳县沭城镇、泗阳县众兴镇、泗洪县青阳镇等县城镇;其余地区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每户可以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重点限养区内经批准的所有犬种,一律圈养或拴养。
  重点限养区内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规格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七条 一般限养区按照适当限制的原则,控制烈性犬、大型犬数量。
  一般限养区内养犬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八条 本市重点限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养犬的,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
  市区范围内的由个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各县范围内的由个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单位和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九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专业户等确因警卫、科研、展览、表演任务或生产需要养犬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单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养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临床诊断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本市常住户口身份证、暂住证件或者有关签证的复印件;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单户居住证明;
  (四)单位确需饲养特种犬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发出《犬类准养证》后5日内将发放《犬类准养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疾控机构。
  《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十二条 凡获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5日内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市区由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免疫证》。
  畜牧兽医部门对获准饲养的犬应建立预防控制狂犬病档案,一犬一档。
《犬免疫证》每年换发一次。
  第十三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犬免疫证》和犬牌。
对弃养、走失的犬、无证犬和野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四条 《犬类准养证》实行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犬类准养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五条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居的,养犬人应当在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定标准另行制定。
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犬类管理支出。
收费部门应当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展览、表演等特殊需要外,不得携犬进入宾馆、饭店、浴室、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和公用电梯;
  (三)在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可以由成年人牵领,于20时至22时之间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
  (四)一般限养区内所有犬必须束犬链,严防伤及他人;
  (五)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定期为犬预防注射疫苗。
  第十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准养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60日内及时报公安机关审批,办理《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并及时进行犬类免疫,领取《犬免疫证》。
  第十九条 一般限养区内准养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0日内及时登记备案,及时进行犬类免疫,领取《犬免疫证》。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到疾控、医疗机构诊治,并依照相关法律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同时应当将伤人犬送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如确诊系狂犬病的由畜牧兽医部门扑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距离居民区、饮用水水源1000米以上;
  (二)具有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三)犬舍、犬笼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所养犬一律实行圈养;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专业兽医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销售的犬来源合法;
  (二)收购、销售的观赏犬符合规定的犬类品种和规格;
  (三)收购、销售的犬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检疫、免疫证明;
  (四)在批准的地点交易,不得流动收购、销售;
  (五)出售狗皮或活狗时,应向相关部门交回当年的《犬免疫证》和犬牌。
  第二十三条 设置犬类交易市场,应避开人口稠密、交通频繁地区,符合动物卫生规定,不得占用城、镇交通道路。
  第二十四条 开办犬类交易市场,须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部门会同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办。
  工商、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犬只交易必须在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市场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进场交易的犬只,应具备准养、检疫、免疫相关证件,出生未满60天的犬只,必须持有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场交易。
  禁止在重点限养区犬类交易市场交易非观赏犬。
  第二十六条 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严禁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应当以醒目的文字和图形标明兽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取得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治疗人员应具备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畜牧兽医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与其医疗业务相应的场所及医疗设备;
  (三)有健全的兽医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制度;
  (四)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八条 人用狂犬病疫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因实验需要饲养、养殖犬类的,必须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市区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7日前,向市级公安机关报告。县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7日前,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限养区。
外地人员携小型观赏犬来本市市区、县城镇,必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免疫证明。
境外人员携犬来本市市区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规定向疫情发生地疾控中心、畜牧兽医部门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由疾控中心、畜牧兽医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县(区)、(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地疫情状况,适时对病犬、狂犬、无主犬进行突击捕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卫生、畜牧兽医、公安、药监等部门要开展狂犬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
  第三十三条 发现饲养的犬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及时自行扑杀或者请求公安机关扑杀,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扑杀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强行扑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禽畜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禽畜。
  第三十四条 对冒用、涂改、伪造和非法买卖《犬类准养证》、《犬免疫证》的,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销售、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每只10元至5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私自贩卖、生产、销售伪劣人用、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公安、药监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转让、涂改、伪造犬类检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纵犬伤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犬类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蔡仕强


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通常被人形象地称作“一把手”。自2000年至2005年,五华县检察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72宗80人,其中“一把手”占34人,是总人数的43%。这一数字表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一把手”腐败现象不容忽视。因此深入剖析“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探讨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 从犯罪行业上看,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呈相对高发的态势。共有23宗,占查办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8%。 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亏了企业,肥了自己,出现“穷庙富方丈”的不正常现象。甚至前“腐”后继,蛀虫成窝。如原五华县变压器厂几任厂长李群、魏汉源等人先后因贪污或者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处。
(二)、 从犯罪性质上看,权钱交易突出,受贿案件比重大。在五华县检察院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把手”受贿案件就有27宗,占“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的80%。而且大都是在工程基建项目、单位进人、重大人事调动等环节上出问题。如该县原城镇中学校长汤惠尧在任职期间,收受承建该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包工头曾某等人的贿赂款26.8万多元。
(三)、 从犯罪涉及的金额上看,逐年呈上升的趋势。在五华县检察院这几年立案查处的 “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中,2000和2001年中所查案件涉案金额大都在10万元以下,而从2002年开始,出现了10万以上乃至近百万的特大案件。如该院查处的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刁思超受贿92万多元案,是该院重建以来查处的最大案值的受贿案。
(四)、 从犯罪手段上看,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等传统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使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利用手中之权将有利可图的项目通过发包形式给予亲朋好友经营,从中谋利;有的私设小钱柜,公私不分,公款私用;有的巧立名目,集体私分,公开侵占国有集体资金;有的开设营利性服务行业,斡旋受贿等等。如五华县公路局交通征稽站站长李小周家中开有饭店,车主利用在哪里吃饭的机会送礼送钱,从中少交或免交养路费。
(五)、从犯罪侦破过程上看,犯罪分子作案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一把手”由于身份、地位特殊,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多,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逐步结成一种关系网,实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关系网立即启动,或利用权力恐吓、压制案件的查处,或无中生有告恶状,或寻找关系说情、请客、送礼“疏通”,或包庇知情不说,作伪证干扰办案等等。
二、“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把手”犯罪缘何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一把手”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原因。
  (一)、思想蜕变是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部分担任“一把手”的领导干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耐不住清贫,平时忽视政治学习,认为不过是形式主义,马虎了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以权谋私,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从而走上了上歧途,前程毁于一旦。如原五华县长布镇党委书记张展文,在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对金钱、好的生活环境盲目追求,分不清是公仆还是老板,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特权思想是温床。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服务,用得不好就会危害社会,伤及自己,腐败本质就是权力的异化、滥用,核心是以权谋私。权力的高度集中, 让许多“一把手”认为负总责就是什么都负责,他们就是家长,什么事都由他们说了算,一个单位事无巨细,从行政事务到事项,从经济往来到经费开支,从人员录用到干部任用,统统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正确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信条,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惜滥用权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原五华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刘子强家长作风严重,凡事个人说了算,以权谋私,肆意贪污受贿,涉案金额高达90多万元。
(三)、缺乏制约是土壤。缺乏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首先是对加强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有些部门领导人片面强调“能人效应”,错误地将发展经济与监督工作对立着看,担心监督过严,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会影响经济发展,因而发现“一把手”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其次是监督制约的制度不健全。现在的监督机制普遍处在“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个人逃避监督管理,组织疏于监督管理,就会出现诸如单位的“一把手”大权独揽,决策缺乏民主、公平,权力过分集中,全权掌管人、财、物;财产申报不彻底;领导干部收入情况不公开;廉政制度虽制订了不少,但是缺乏抓落实;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效果受到层层制约;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是无从说起。
三、“一把手”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是一个庞大、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只有在不断完善各项机制的条件下,把打击“一把手”职务犯罪为突破口,把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为切入点,打防并举,多管齐下,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
1、完善监督机制。 建设完善各项体制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前提。一是加强事前监督。各部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从上至下的监管机制,使每个岗位都能够相互制约。对“一把手”要严格管理,把管理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见微知著,从小事情洞察大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防微杜渐,勿使小节变大恶。二是完善廉政监督。明确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同级监督,建立“一把手”行为失察追究制度。同时,要坚持加强对“一把手”任前、任中和离任的经济审计制度,健全经济监督。三是营造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等有效手段,形成敢于、勇于监督的社会风气。四是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选用“一把手”的机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家长制和任人唯亲。健全干部考核制度,对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的“一把手”,切断其提拔使用的路径。
2、防止权力异化。 防止权力的绝对化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关键。一是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要增加决策民主化,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防止个人说了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各项权力真正在法律、党纪、人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行使,要在使用权力的环节上设监督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二是实行轮岗制度。“一把手”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一段时间后,实行轮岗交流或者易地任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一把手”廉洁从政、干净干事、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意识。“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只要一个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正、思想好,廉洁自律,就能把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带好。
 3、加大打击力度。强硬的打击措施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重要手段。对发生在干部队伍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可睁只眼闭只眼,决不能心慈手软。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排除任何干扰,坚决打击,越是“一把手”,越是位高权重,越要从严从重处理。要严格控制和使用缓刑,形成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发挥威慑力量。要强化执行,严禁以罚代刑。加大追缴赃款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要加大宣传,促廉政建设。让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臭名昭著,对其本人和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职务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精神代价和经济代价,从而达到警示后人的目的。
4、构筑预防网络。 社会化预防与个人预防相结合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重中之重。一是大力开展社会化预防。要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对“一把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共同筑起反腐败的“万里长城”,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另外,也应当充分发挥工青妇和宣传等部门作用,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化大预防氛围。一些单位每年一次的述职活动,群众的民主评议;开展廉内助等活动;建立财产登记、收入公开、重大事情的报告制度等都是很好的预防措施。二是注重“一把手”个人预防。反腐倡廉,关键在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廉政建设。讲理想、讲信念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一把手”要以廉洁从政之德为重点,倡导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情为民所系的地位观、利为民所谋的利益观,自觉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己正则众邪不生”,“一把手”唯有修身洁行,摆正对名和对利、做官与做人的关系,才能少私欲、远腐败,才能做实事、树形象。










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

独钓寒江雪


  最近几年,对我国目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地方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放松了对二胎的管制,更有甚至,据说在我们老家还有一些乡村干部为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而主动游说村民生二胎。

  主张为生育二胎开绿灯者认为,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届时一对年轻夫妇可能要同时赡养4个甚至更多的老人,生活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而且,一个国家的老龄人口越多,该国的经济增长动力越弱,经济增长一旦停滞,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会接踵而至。为延缓或解决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刻不容缓。

  应当说,上述思路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典型思路,也是群体性思维方式下的当然选择。然而,群体性思维方式下得到的答案大多数时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日本是不搞计划生育的,但日本照样是深陷人口老龄化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如果我们放开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结果可能是到2040年中国人口达到20亿,人口老龄化问题仍然是阴魂不散。
 
  何为人口老龄化?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如果我们按照生命的自然规律对老龄化问题进行一次全新的审视和分析,我们会发现,也许上述对人口老龄化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中医圣典《黄帝内经》认为,人类的天赋寿命是两个甲子120岁,人活到120岁叫尽其天年;人活一个甲子60岁叫寿,而人在60岁之前就死掉的都属于夭折,是很不幸的死法(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只有婴儿在还没满月前死掉那才叫夭折有很大不同);人活80岁叫中寿,活到百岁才叫长寿。虽然人的天赋寿命是120岁,但是现实社会中由于自然界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大多数人自身的纵欲和饮食、作息规律的不科学,绝大多数人都不能尽其天年,能活到中寿就算不错了。记得我上初中时,教科书上讲,解放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35岁(当然我对此略有怀疑),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稳定和经济不断发展,国民的平均寿命大幅提升至现在的71岁,翻了一倍还多。显而易见,只要未来不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和瘟疫,人类的平均寿命还将会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而不断缓慢增长,直到有一天达到或接近人类的天赋寿命——120岁。而在这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当属日本,据日本共同社报道, 2008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均连续第3年刷新历史最高纪录,而2005年日本女性的平均寿命还只是85.52岁,男性还是78.56岁。可见,日本人平均寿命已超越中寿,正大步流星地朝长寿迈进。

  事实上,从生命的本质来讲,人类对“老人”的界定标准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主要受当时当地人口平均寿命的影响。“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上世纪80年代被提出的。1980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是61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2岁,发展中国家为57岁;1985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提高到62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3岁,发展中国家为58岁。因此,当时专家将60岁作为“老人”的界定标准是符合当时大多数国家的国情的。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的平均寿命将不断提高直至达到120岁,而截止目前,人类对“老人”的概念和认识却并没有相应地变化,这种反差就决定着老龄化社会的必然到来。因此,要彻底消灭老龄化问题,相对于放开生二胎政策,提高人口出生率之外,更为明智、更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更为有效的办法恐怕应当是跳出群体性思维的怪圈,颠覆对“老人”的传统认识,根据国民的平均寿命与时俱进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假如某国有1000万人口,其中60岁以上120万人,65岁以上80万人,70岁以上40万人,则根据老龄化的传统界定标准,该国已步入老龄社会。但是,假如该国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由60岁提高至65岁,那么该国的劳动人口就猛增了40万人,非劳动人口就猛减了40万人。这时还能认为这个国家仍处于老龄化社会吗?

  笔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安享晚年的权利,但安享晚年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就会破坏一个社会财富分配体系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安享晚年的时间以男性10年,女性15年为宜(因为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因此一个国家的“老人”的界定标准应当是该国国民的平均寿命减去10,并据此相应地调整退休年龄。比如,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相应的退休年龄应为女性71岁,男性69岁。另外,劳动者退休年龄应当定期调整,但不宜调整得太频繁,以每10年调整一次为宜。

  有人会质疑笔者观点,让年过花甲的人继续工作,是不是太不人道了?我的回答是:1、我们看一些战争题材的电影时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士兵架着受重伤的士兵步履蹒跚地走在羊肠小道上,场面甚是感人,其实那些搀扶者又何尝没有伤,只不过他们受的伤稍微轻一些罢了。未来的社会是一个人均寿命不断增长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比较明智的做法就是让那些不太老的人去养活那些更老的人。2、如果一个国家国民的平均寿命能达到80岁,那么我相信这个国家60岁至70岁之间的老人大多数都是健康的,健康的人都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当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3、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少,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多,劳动能力和工作能力与劳动者年龄的关联度会越来越小;4、未来我们可以为60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设置更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如安排他们从事脑力劳动或低强度的体力劳动,对他们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和每周四天工作制,使他们在工作中体验人生的乐趣,在工作中养老;如果让有劳动能力的人整天呆在家里无所事事,时间长了反而会弊出病来。5、我们可以实行更富有弹性的退休政策:一是根据与年龄的关联度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有区别的退休年龄;二是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提前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发挥余热且身体条件允许的,可以推迟退休。

  重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调整退休政策,延长退休年龄,而非放宽计划生育政策,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治本之策和明智之举。两会召开在即,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势必又将成为热议的焦点,奉劝那些主张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代表、委员们好好想想:中国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史同时也是三十年的资源开采史、资源破坏史和资源贱卖史,祖国母亲的宝贵资源已在这短短三十年中消耗过半,中国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祖国母亲所能承受的极限,哪里还有更多的资源和土地去供养那些因计划生育政策放宽而产生的大量富余人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