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0:45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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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检测方法的验证程序,《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
验证技术规范

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释义
3.1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
4.1 被测物质
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 线性及线性范围
4.3.1 线性
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4.3.2 线性范围
是指利用一种方法取得精密度、准确度均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而且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
4.4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4.4.1 检出限:被测物质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
4.4.2 定量下限:能够对被测物质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
4.5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4.5.1检出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5.2最低定量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6 精密度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相同浓度被测物质的一系列独立测量结果的一致程度,包括日内精密度和日间精密度。
日内精密度:同一天测定的精密度。
日间精密度:不同天测定的精密度。
4.7回收率
提取回收率: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回收到物质的实际浓度的百分比,以样品提取和处理过程前后被测物质含量百分比表示。
方法回收率: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被测物质测得值与真实值的接近程度,以百分比表示。
4.8 实验样品
为建立和验证检测方法而使用的化妆品。
4.9 空白样品
能够以可重复方式获得或制备的,不含被测物质的化妆品。
4.10 稳定性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一定时间内被测物质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化学稳定性,包括日内稳定性和日间稳定性。
日内稳定性: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被测物质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放置一天的稳定性。
日间稳定性: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被测物质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放置多天的稳定性。
5 检测方法验证的内容
方法验证包括实验室内验证和实验室间验证。
实验室内验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方法特异性、线性及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下限、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精密度、准确度、回收率和实验样品检测。
实验室间验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方法特异性、线性及线性范围、检出限、最低定量浓度、日内精密度、回收率和实验样品检测。
6 检测方法验证的技术要求
6.1 实验室内方法验证
6.1.1特异性
所采用的检测方法需要克服任何可预见的干扰,特别是来自实验样品中除被测物质以外的其他组分的干扰,一般对具有代表性的空白样品和空白样品加被测物质的样品,按照确定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处理后,进样检测分析,考察实验样品中除被测物质以外的其他组分对被测物质的测定有无干扰。
6.1.2 线性及线性范围
线性考察:制备至少5个系列浓度(不包括零点)的被测物质标准品溶液,进行检测分析,记录相应的信号响应值,以被测物质标准品溶液的浓度为横坐标(x)、信号响应值为纵坐标(y)建立标准曲线,进行相关性分析,并回归得到线性方程和相关系数(r)。呈线性的被测物质的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确定为线性范围。
方法线性考察: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标准品,制备成至少5个系列浓度(不包括零点)的样品溶液,进行检测分析,记录相应的信号响应值,以被测物质的浓度为横坐标(x)、信号响应值为纵坐标(y)建立方法标准曲线,进行相关性分析,并回归得到线性方程和相关系数(r)。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的变化范围确定为线性范围。
必要时,信号响应值可进行数学转换,再进行回归计算。
6.1.3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考察见《化妆品卫生规范》。
6.1.4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按照检测方法操作,能够从实验样品背景中区分出被测物质响应信号的最低浓度为检出浓度,能够对实验样品背景中被测物质进行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为最低定量浓度。
6.1.5 精密度
6.1.5.1日内精密度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其中:高浓度的标准溶液应接近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的最高点(下同);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应接近最低定量浓度(下同),于同一日内测定至少6次,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考察该组测量值的彼此符合程度,以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
6.1.5.2日间精密度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于不同日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考察该组测量值的彼此符合程度,以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
6.1.5.3相对标准偏差(RSD)的计算
, 其中:
6.1.6 回收率
6.1.6.1提取回收率
采用在空白样品或实验样品中添加高低两种浓度被测物质标准品的方法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代入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计算提取回收率。
6.1.6.2方法回收率
采用在空白样品或实验样品中添加高低两种浓度被测物质标准品的方法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代入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计算方法回收率。
6.1.6.3回收率的计算公式
回收率= (样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量-样品中被测物质的原有量)/实际添加量×100%
6.1.7 稳定性
6.1.7.1日内稳定性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在不同时间点分别测定,代入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并计算其准确度和RSD值,考察被测物质在溶液或空白样品中放置一天内的稳定性。
6.1.7.2日间稳定性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连续多天测定,代入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并计算其准确度和RSD值,考察被测物质在溶液或空白样品中放置多天的稳定性。
6.1.8 实验样品检测分析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实验样品,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取样,严格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分析。
6.1.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考察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必须采用适宜的、可靠的方法进行确证。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按照确定的分析条件,考察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以及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一致性。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应建立能够保证确证结果正确性的依据和评价指标。
6.2 实验室间方法验证
6.2.1 参加检测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
参加检测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其检测人员、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等应满足检测方法验证的要求。每种检测方法参加方法验证的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应不少于3家。
6.2.2 方法验证样品的提供
方法建立机构或实验室应向参与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提供一致的实验样品、空白样品和标准品,并应注意样品的被测物质的本底情况。
6.2.3 方法验证技术要求
实验室间的具体验证技术要求同6.1实验室内方法验证。
6.3方法验证内容的评价指标
6.3.1特异性
实验样品中共存物质应对被测物质的测定结果无干扰。
6.3.2 线性及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适宜,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且线性良好,线性相关系数≥0.99。
6.3.3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具有足够低的检出限和定量下限,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
6.3.4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具有足够低的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通常要求方法最低定量浓度的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20%,方法回收率要求在80%-120%之间。
6.3.5 精密度
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精密度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日内和日间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表1所列水平。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表1:精密度的接受范围
被 测 物 精密度RSD
含量 ≤10 µg / kg 20%
10 µg / kg < 含量 ≤ 100 µg / kg 15%
100 µg / kg < 含量 ≤ 1000 µg / kg 10%
含量 >1000 µg / kg 5%
6.3.6 回收率
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回收率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提取回收率要求在85%-115%之间,如果提取回收率超出85%-115%的范围,则要求方法回收率在85%-115%之间。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6.3.7 稳定性
要求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或前处理后的样品在稳定时间内使用和测定。
6.3.8 实验样品分析结果
在重复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标准偏差在已确定分析方法的精密度接受范围内。
6.3.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
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要求一致,至少两组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一致,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最大偏差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要求满足阳性结果确证依据和评价指标。

表2: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时相对离子丰度比的最大允许偏差

相对离子丰度比(k) k ≥50% 50 %> k ≥ 20 % 20 %> k ≥ 10 % k≤ 10 %
最大允许偏差 ±20% ±25% ±30% ±50%

6.3.10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的评价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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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人事部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人事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司法部、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
度。建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是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考试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精心组织,确保质量。现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
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司法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司法部、人事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
第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参加本系统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再参加法规规定以外的同类或相近的培训。

第二章 基本素质标准
第五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担任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司法行政系统基础业务知识和从事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业务技能和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的公务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素质外,还必须具备从事各相关部门专门岗位的特殊素质要求。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组织
第七条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由司法部、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司法部政治部,负责指导、协调系统内各部门有关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
核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专业性强的特点,培训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政治部组织宣传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分别设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各岗位公务员(含司法助理员)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委员会,由各省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和省(区、市)人事厅(局)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省(区、
市)司法厅(局)政治部。
第十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宣教处、基层处、省监狱局政治部(处)、劳教局政治部(处),分别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及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常识等。培训的指定教材是:司法部编写下发的《江泽民论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江泽民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江泽民论做新时期的新人》及司法部政治部、监狱
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分别编写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方面工作实绩。考核工作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五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按下管一级的方式,分类分级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的实施方案、培训教材、考试方案、复习大纲、考试试题、阅卷方式、评分标准,根据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的要求,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制定,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
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考试考核机构要加强对考试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严格考试考核纪律,确保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质量。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干警,不得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查结束后,凡继续留岗人员和待岗人员都要参加培训和补考。

第六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包括考试成绩和考核等级。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期间,凡参加学习培训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和考核成绩应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考试、考核的等级。
第十九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所在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填写《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批表》,分别经省(区、市)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由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公
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审批并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同意,方可发《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由个人保存。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培训的有关要求,把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今后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必须持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培训合格证上岗。未通过基本素质教
育培训考试考核的人员,离岗学习培训半年。培训后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司法行政系统或予以辞退,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的公务员,按本次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考试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发现考试考核组织工作中有舞弊等违反纪律的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节取消有关的考试成绩,重新组织考试,或取消有关单位组织考试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参考人员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者,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按考试不合格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批表》和《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式样由司法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所需经费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30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州政办函〔2008〕94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工作,确保技术援助贷款达到预期目的,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援助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我州发放的用于我州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第一稿)和产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专题研究相关费用支出的贷款。



  第三条 延边州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借款人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此次技术援助贷款的统借统还工作。



  第四条 延边州人民政府负责技术援助贷款的统筹使用,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统一要求。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延边州人民政府指定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延边州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拨付给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概预(结)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延边州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延边州发改委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申请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计划;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资料,监督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使用。



  延边州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足额安排资金给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正常实施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二)监督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参与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延边州审计局的主要职责: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检查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参与技术援助贷款工作成果验收。



  第九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拨付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支付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向延边州财政局申请偿债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指派专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项目经理对接,按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要求及时整理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进度;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章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延边州财政局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第十二条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根据项目的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支付依据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支付审批程序审核后报延边州财政局审核;



  (三)延边州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延边州发改委、财政局审批,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同时送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并将审核同意的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账户。



  第十五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台账,及时向延边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以便延边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项目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技术援助贷款到期,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延边州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拨付给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期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延边州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照足额筹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切实履行有关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中期成果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汇总相关信息资料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延边州发改委、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一)重大质量问题;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延边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