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5:20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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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建制镇范围内的一切异产毗连房屋。
  本细则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产权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部门的各项要求,并按照有利使用、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晒台、屋顶、楼梯道、走廓、通道、厨房、客厅、厕所以及院落、天井、公用场地、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应妥善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毗连关系,不得损害他方利益。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必须通过他方所有人房屋的有关部位才能进入另一方所有人房屋的,他方所有人不得阻碍进出,其进出部位房屋的维修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八条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柱、梁、墙等)的修缮,凡钢混、砖混结构房屋,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凡砖木、简易结构房屋,由涉及损坏部位的房屋所有人按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由相邻两侧房屋所有人均担;借墙房屋的墙体修缮时,墙体房屋所有人承担墙体拆砌加固费,借墙的房屋所有人承担墙体单面粉刷费,涉及楼面、屋盖修理各自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墙体所有权不变。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包括楼平面的挑出部位如阳台、挑沿、雨篷等),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搁栅、梁、板等结构构件所涉及的部位,由毗连上下层房屋所有人均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各类晒台、屋面和周边的栏杆、女儿墙等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或某层若干户使用,由使用层或使用层的若干户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各户共用楼梯间,由使用其楼梯间的各层、各户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某些户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使用该楼梯的专用层或专用户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共用部位装饰的整修、检修或油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
  (1)电梯、暖气、共用天线、消防器材、化粪池、积粪池、自来水管、污水管、垃圾道等的修缮(包括疏通、更换),由共有、共用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水箱、蓄水池、水塔、水泵的清洗和修缮,由其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该毗连房屋的其它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3)共有、共用电照的翻换电线、增加容量、增装电表、更新配件等,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八)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拆迁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及时修缮,房屋所有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因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而影响损坏相邻房屋的,修缮方应负责恢复原样或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几方所有人、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造成妨碍或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治理。

第十六条 异产毗连住宅楼(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和维修。维修项目包括:
  (一)上水管防冻包扎、水箱冲洗和零件维修;
  (二)上下水管阻塞维修;
  (三)总电表至各分户表线路维修;
  (四)楼梯间和共有走道的扶梯、门窗维修及油漆保养;
  (五)楼梯间粉刷和共有走道地坪修补;
  (六)垃圾箱修换;
  (七)其他小修项目。
  共有部位及共用设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建筑面积进行测算,经协商确定后,由房屋所有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住宅楼的室内维修养护及专项较大维修项目,如门窗油漆、屋面修漏(或更换屋面面层)、外墙铲粉、墙体裂缝加固,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加固修理、修换落水管道、拆换上下水管、拆换电线、电表水表增容,化粪池清运等,房屋所有人(单位)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办,按实结算,或者商定其他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出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住宅,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在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之前,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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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将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为做好《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全面贯彻。《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提高教师的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国家教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配套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为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办几件实事,切实帮助教师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二、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教师法》的通过和公布,是教育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党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宣传、司法等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传播媒体,面向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教师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使《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教师法》。
三、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教师法》。当务之急,要确保在1993年年底前彻底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让教师过个好年。同时,要研究制定得力措施,保证今后不再产生新的拖欠。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拖欠教师工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将《教师法》的贯彻实施与目前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增加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资,使城市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尽快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教职工住房建设项目不属于压缩基本建设投资的范围,各地不得压缩。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制定具体办法,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和优惠。要下大力解决中小学教师就医难、报销难的问题,建立定期对教师检查身体的制度,对教师看病、住院、转诊等提供方便。要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对侮辱、殴打教师和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快处理。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要通过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办学效益,改善办学条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广大教师必须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忠诚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教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和教育主管部门。为系统检验贯彻落实《教师法》的成果,国务院将于1994年上半年组织检查。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

卫生部 财政部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
卫生部、财政部


一、抗感染类
1.抗微生物药物:①抗生素:青霉素注射剂(钠、钾盐),青霉素V片剂,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苄星青霉素注射剂,苯唑西林注射剂(钠盐),氯唑西林注射剂,氨苄西林注射剂(钠盐),阿莫西林(胶囊),哌拉西林注射剂(钠盐),氨苄西林-舒巴坦联合注射剂(钠)盐)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联合注射剂、片剂,头孢氨苄胶囊,头孢拉定片剂,头孢唑啉注射剂(钠盐),头孢呋辛注射剂(钠盐),头孢噻肟注射剂(钠盐),头孢他定注射剂,庆大霉素片剂、注射剂(硫酸盐),妥布霉素注射剂(硫酸盐),丁胺卡那霉素注射剂(硫酸盐),大观霉素注
射剂(盐酸盐),四环素片剂(盐酸盐),土霉素片剂(盐酸盐),多西霉素片剂、胶囊,氯霉素片剂、胶囊、注射剂(琥珀酸盐),红霉素片剂、注射剂(乳糖酸盐),麦白霉素片剂、胶囊,去甲万古霉素注射剂(盐酸盐),克林霉素胶囊、注射剂(盐酸盐),磷霉素注射剂,多粘菌素
E片剂、注射剂;②合成抗菌药:磺胺嘧啶片剂、注射剂,甲氧苄啶片剂、注射剂,复方磺胺甲基异恶唑片剂、注射剂,吡哌酸片剂,诺氟沙星片剂、胶囊,环丙沙星片剂,注射剂;③抗结核病药:异烟肼片剂、注射剂,链霉素注射剂(盐酸盐),利福平胶囊、胶丸,利福喷汀片剂、胶囊
,乙胺丁醇片剂(盐酸盐),对氨基水杨酸钠注射剂,吡嗪酰胺片剂,丙硫异因胺片剂;④抗麻风病药:氨苯砜片剂,醋氨苯砜注射剂,氯法齐明胶囊;⑤抗真菌药:氟康唑片剂、注射剂,酮康唑片剂,咪康唑注射剂、软膏、阴道栓剂、片剂,氟胞嘧啶片剂、注射剂、胶囊,两性霉素B注
射剂,制霉菌素片剂;⑥抗病毒药:阿昔洛韦注射剂、片剂,利巴韦林注射剂、片剂、滴眼剂,阿糖腺苷注射剂(单磷酸盐)。
2.抗寄生虫药物:①抗疟疾病药:青蒿琥脂片剂、注射剂,氯喹片剂、注射剂(磷酸盐),乙胺嘧啶片剂、膜剂,哌喹片剂(磷酸盐),咯萘啶肠溶片、注射剂(磷酸盐),奎宁片剂、注射剂(磷酸盐、盐酸盐),磺胺多辛片剂,伯氨喹片剂(磷酸盐);②抗阿米巴虫病药、抗滴虫
病药:双磺喹啉片剂,依米丁注射剂(盐酸盐),甲硝唑片剂、泡腾片、注射剂、栓剂,巴龙霉素片剂(盐酸盐);③抗黑热病药:喷他脒片剂、注射剂,葡萄糖酸锑钠片剂、注射剂;④抗肠道蠕虫病药:甲苯咪唑片剂,阿苯哒唑片剂,左旋咪唑片剂、糖浆,噻嘧啶片剂、软膏,哌嗪片剂
、糖浆(枸橼酸盐),氯硝柳胺胶囊;⑤其他抗寄生虫药:吡喹酮片剂,硫氯酚片剂、胶囊,乙胺嗪片剂(枸橼酸盐)。

二、心血管类
1.抗心绞痛药:硝酸甘油片剂、注射剂、贴片、气雾剂,硝酸异山梨酯片剂、注射剂、缓释片,单硝酸异山梨醇酯片剂,硝苯地平片剂、缓释片、胶囊,地尔硫■片剂、缓释片(盐酸盐)。
2.抗心律失常药:奎尼丁片剂(硫酸盐),普鲁卡因胺注射剂(盐酸盐),丙吡胺片剂(盐酸盐)、胶囊,安搏律定片剂,美西律片剂(盐酸盐),乙吗噻嗪片剂,普罗帕酮片剂、注射剂(盐酸盐),普萘洛尔片剂、注射剂(盐酸盐),阿替洛尔片剂,美托洛尔片剂、注射剂(酒石
酸盐),溴苄铵托西酸盐注射剂,胺碘酮片剂、注射剂(盐酸盐),维拉帕米片剂、注射剂(盐酸盐)。
3.抗高血压药:可乐定片剂(盐酸盐),甲基多巴片剂,利血平注射剂,哌唑嗪片剂,酚妥拉明注射剂(甲磺酸盐),酚苄明片剂,卡托普利片剂,依那普利片剂,吲达帕胺片剂 ,米诺地尔片剂,双肼屈嗪片剂(硫酸盐),二氮嗪注射剂,硝普钠注射剂,尼群地平片剂。
4.抗心力衰竭药:洋地黄毒甙片剂,地高辛片剂、注射剂,毛花甙C注射剂,去乙酰毛花甙注射剂,毒毛花甙K注射剂。
5.抗休克药:异丙肾上腺素注射剂(盐酸盐),肾上腺素注射剂(盐酸盐),多巴胺注射剂(盐酸盐),多巴酚丁胺注射剂(盐酸盐),间羟胺注射剂(重酒石酸盐),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重酒石酸盐),甲氧明注射剂(盐酸盐),苯福林注射剂(盐酸盐)。
6.调血脂药:吉非贝齐胶囊,阿西莫司片剂,非诺贝特片剂。
7.抗血小板药:双嘧达莫片剂、注射剂。
8.抗凝、溶栓药:华法林片剂,醋硝香豆素片剂,肝素注射剂,尿激酶注射剂,*链激酶注射剂。
9.其他药:阿司匹林片剂,阿托品注射剂(硫酸盐),三磷腺苷注射剂,利多卡因注射剂(盐酸盐),硫酸镁注射剂,苯妥英钠注射剂,氯化钾片剂、缓释片、注射剂,氢氯噻嗪片剂,氨苯喋啶片剂,门冬氨酸钾镁片剂、注射剂,呋塞米片剂、注射剂、布美他尼片剂,螺内酯片剂,
山莨菪碱注射剂(氢溴酸盐),阿米洛利片剂,罂粟碱注射剂(盐酸盐)。
注:“*”为进口药。



19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