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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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规定

政府令第57号


《郑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规定》业经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郑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集体所制企业的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均应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社会审计组织从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计查证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城镇集体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计查证活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计事项,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审计查证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第七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及注册资金变更,应当经过审计验证。
第八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进行审计。
第九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变更法人代表,其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发生兼并、转让等产权变更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配合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后,应向委托审计的单位出具审计查证报告。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对经过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务大检查的凭证,不再进行同一期间的财务检查。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计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组织违反规定从事审计活动,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实,造成审计查证报告错误的,社会审计组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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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保监财会〔2013〕25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12〕103号),现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12〕103号)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财政部%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12〕103号).pdf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5日












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各类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更多的产业、科技、人才和改革成果(以下简称四大成果),充分发挥园区在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型园区评价要突出园区四大成果绩效,注重园区在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优势产业,强化自主创新与承接转移有机融合等方面的先导作用;体现园区在推进产学研结合、科技与金融融合、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全面转型的引领作用。

第三条 省创新型园区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创新型园区奖,每次授奖园区的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省创新型园区的评价实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条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依据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指标体系(附后),在其网站设立省创新型园区评价系统。

第六条 省创新型园区的评价按网上自行填报、系统自动评分、各市审核推荐、分类统计排序的流程开展。

第七条 各类园区对照指标体系先行进行自我评价,确定园区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未发生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未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环评限批,且自我评价指数达70以上(含70)的,可向所在地市级政府申请参加省创新型园区评价。

第八条 各市政府对辖区内园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评价指数高低确定本市参评园区,报省创新办。

第九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环保、维稳、统计等主管部门对各市政府报送材料进行复核,依据复核指数高低,按照国家级园区、市属省级园区、县(市、区)属省级园区三类,分别选取2、3、5个园区,作为拟授予安徽省创新型园区奖建议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议名单,由省创新办提交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创新型园区奖”。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型园区建设奖励经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获奖园区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项目计划,委托所在市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骗取奖项和奖励的,或获奖园区被举报并经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后确定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创新办报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奖项,追回奖励,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省创新型园区评价的单位或个人,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