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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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5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doc


附 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及实施时间 废止理由
1 郑州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郑政〔1987〕4号 1987年1月10日发布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2 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19号 1992年1月11日发布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3 郑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20号 1992年1月31日发布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4 郑州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60号 1996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其所依据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废止
5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79号 1999年10月22日发布,11月1日实施 已被《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
6 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第92号 2000年11月23日发布,2001年1 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抵触
7 郑州市公共场馆管理办法 第94号 2001年6月2日发布,10月1日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8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规定 第118号 2003年4月29日发布实施 适用期已过,已被《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取代
9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地区隔离控制办法 第119号 2003年5月13日发布,7月1日实施 适用期已过,已被《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取代
10 郑州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办法 第123号 2003年5月21日发布,7月1日实施 已被《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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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

张全生


目录

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及其分析:

1、老人再婚的阻力问题……………………………………3
2、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划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划分…………………………………………4
3、老人的赡养纠纷…………………………………………6
4、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后的护理纠纷…………………………6
5老人遗产的继承……………………………………………7
6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纠纷…………………7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 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物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8
2、 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规范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打击违法婚姻,加强对子女在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约束并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9
3、 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及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捍卫老年人的合法权利。…………………………………………13
4、 尊重公序良俗,在处理纠纷时做到情、法、理的结合,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统一。………………………………………………14
5、 充分利用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财力,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向老年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投资,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保障措施,为老年人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最后一道防线。……………………………………………14
6、 重视子女的素质教育,培养子女的“礼、仪、廉、耻、信”…………………………………………………………16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剖析,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民间普遍认可的风俗习惯,对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其目的就是抛砖引玉,想和同行们进行切磋,引起社会对老年再婚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同时,在当今的社会思潮的大变革中,呼吁子女们珍爱亲情,重义轻利,知恩图报,关爱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以到达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再婚;社会问题;思考


正文

  改革开放的30年,不但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带来了重大的变革。自由、幸福、和谐是每个人包括老年人在内追求的共同目标。在当今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在思想解放、行动自由方面给了每个国民足够的空间,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努力是自己活得充实、幸福。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颐享天年,享受人间天伦,是每个老年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可现实生活的种种无奈给老年人心里造成极大的反差,老年朋友们为此不断的努力,老年再婚成了老年人实现自己目标的首选,从而引起一系列家庭矛盾。随着我国步入老年人社会的步伐加快,由老年再婚引发的家庭矛盾逐渐演变成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来源于世俗的压力及子女的反对

  多年来,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体系的缺失,“养儿防老”是几千年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方法,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的尊老、敬老、孝顺老人的传统美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加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与风序良俗冲突不断加剧,社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使子女们在赡养老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同时,老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方面享受的客观要求,与子女们实际赡养能力的距离越拉越大。子女与老年人之间由于年龄的差异,代沟现象日益明显,矛盾冲突不断。老年再婚尤其在农村遭到子女们的反对和舆论排斥的现象大量存在。

  老年人再婚,要么是离异要么是丧偶。老年人再婚大多都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对于此时的子女要么未成年,要么成年未成家,成家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根据我国的“育儿防老”传统或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成年子女成为抵制老年人再婚主要力量。有的成年子女担心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在老年人过世之后的赡养和护理问题引发家庭矛盾;有的子女担心在老人去世后其再婚的配偶和自己分割老人的遗产;从而人为地制造障碍阻止老人再婚。同时,也有的老年人为了自己的子女在社会上的“面子”,或免遭他人的舆论非议也迟迟不愿越雷池一步,而甘愿牺牲自己的幸福。有的老人为了减少麻烦就直接和他人过上同居的生活。

二、老年再婚因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划分不清、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引起家庭纠纷

  由于老年人经历人间沧桑,和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人到老年后把自己的一切的一切全部交给自己的子女,无数案例证明这正是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凄惨的真正原因。再者,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家庭内部讲究“大、和、统”,由于家庭内部血缘关系的延续,财产不分你我,家庭成员不分对财产的来源是否有贡献,更不分贡献的大小,都有家长统一掌控、调配使用,家庭成员发生矛盾由家长进行调处。再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老年人的恋子情节浓厚。老年人大都还有,自己的一生之所以去奋斗,去创业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平时宁愿使自己吃苦也不能让孩子受罪,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使子女以后的生活好些、好些、再好些。家庭一旦发生矛盾不论矛盾的性质也力争内部消化。因此就形成“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传统观念。上述种种原因,使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为以后家庭纠纷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财产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导致婚后共同财产难于界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规定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老年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以结婚证领取的时间为界。如果婚前同居时创造的财产,按照财产的性质与来源予以划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一直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相互重叠。《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再者农村淳朴的民风使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自然就共同进行使用.由于长期在一起生活,在家庭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感情方面表现在年轻人普遍存在忽视老年人的情感及内心世界感受.即便使在赡养老人方面也是政府和司法机关通常也是强调物质上的供给,老年人在上了年纪后都感到孤独,压抑,郁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老年人的衰老.老年人为了摆脱孤独,有的就冒着风险走上再婚的道路.这也是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三、老人赡养纠纷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有关综合单位、借款项目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已修订完成,现下发各单位,请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统计报表是我行安排计划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我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报表。对经常迟报或不报表且不说明原因的单位,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
二、新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已从原来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扩大到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请各综合单位协助负责搜集、整理本单位管辖的所有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计划的)的统计资料,汇总后上报。
三、各单位应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要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新增生产能力等情况。1996年已全部建成投产的项目,在填报统计年报的同时,须报详细的统计分析一份。
四、各单位从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开始,统计报表除上报我行外,同时抄送所在地代理经办行一份,不得拒报。
五、有关指标说明请参照我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
六、联系方式
邮编:100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
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
电话:68472990、68472991,两部电话均可传真



19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