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特别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负责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四)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市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毛光烈
常务副主任:余红艺
副 主 任:徐华江 市政府
徐国宝 市安监局、市经委
委 员:林爱祖 市公安局
陈德良 市监察局
李浙杭 市委宣传部
姚晓东 市总工会
胡方水 市计委
黄士力 市教育局
张建国 市科技局
童金定 市司法局
胡望真 市财政局
顾金飞 市人事局
李万权 市劳动保障局
陈德伟 市国土资源局
张坤华 市建委
张 延 市交通局(港口局)
张金荣 市水利局
叶显邦 市农业局
施 伟 市贸易局
俞丹桦 市外经贸局
王海娟 市卫生局
邵立松 市环保局
温尚民 市林业局
吴建义 市海洋渔业局
王 刚 市旅游局
徐明明 市广电局
马春骐 市工商局
林如峰 市质监局
刘 军 市药监局
印黎晴 市检察院
郑洪翔 市法制办
周荣祥 宁波海事局
国良和 市气象局
黄焕利 团市委
朱金龙 宁波军分区
陈志江 武警宁波市支队
董国伦 宁波电业局
陈遵举 宁波栎社机场
赵柏连 民航宁波空管站
竺光红 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陆 峰 宁波北仑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游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公园、高尔山公园、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实施后,适用本规定管理的其他公园,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公园和高尔山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新抚区、东洲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持水体清洁和园容整洁、美观。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明显部位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人须知等公共信息标识,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整洁。
第七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不得在游乐、商业服务功能规划区外设置各类游乐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第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 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第九条 公园内的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和参与公园内收费项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有序购票,不得逃票或者使用假票。
第十一条 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公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十二条 除抢险救灾车辆和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避让游人。
第十三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宿营。
第十四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
(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
(四)翻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
(六)跳水、游泳、捕鱼、垂钓;
(七)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
(八)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
(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十)故意制造噪声;
(十一)赌博、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
(十二)从事算命、占卜、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四)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
(十五)捕捉、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惊扰、击打展出动物和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
(十六)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
(十七)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游人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的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并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 游船、游览观光车辆应当配备应急救生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保证性能完好,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对公园内展出的动物应当加强监控,确保动物笼舍和观赏区域防护设施坚固、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有效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一)未购票或者使用假票进入收费公园或者参与收费项目活动的,责令补票,并对责任人处10元罚款;
(二)非指定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
(四)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并对责任人处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对责任人处50元罚款;
(七)跳水、游泳和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元罚款;
(八)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元罚款;
(十)故意制造噪声或者乞讨、拾荒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元罚款;
(十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罚款;
(十二)捕鱼、垂钓、捕捉其他野生动物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四)惊扰、击打展出动物或者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元罚款;
(十五)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