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庭审作用的有效途径简论/刘福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2:04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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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国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影响,法庭审判的积极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庭审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意义尚未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善于法庭审判的理想标准也未完全统一。为了使法庭审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效应,必须对当前影响庭审功能发挥的消极因素有清醒的认识,并对症下药,努力寻求正确发挥庭审作用的有效途径。
(一)必须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树立程序优先观念,切实推进各项审判方式改革
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表现是: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忽视三机关职责职权的划分与法院的中立超然地位;庭审存在“搭台唱戏”之嫌;法官全力探求实体真实的实现,以事实为根据成了法官办案的座右铭,为了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所有法官必须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树立法庭审判程序公正优先、实体公正第二的价值观念和法庭审判标准,全力推进各项庭审方式改革。
(二)必须针对当前干扰独立审判的消极因素,全力推进司法改革,确保法院与法官独立审判
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法院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法院管理体制的原因,仍存在地方淀机关、个别行政首脑利用手中职权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现象;在法院内部,院庭长审批案件、审委会职能的超限度运用、案件请示制度以及不合理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存在,使庭审法官独立办案难以彻底实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必须推进司法改革与审判方式改革。
(三)必须针对当前法官普遍指挥、控制庭是能力不强的弱点,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驾驭庭审的能力
由于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时间不很长、善于庭审模式的探索尚未达成定论以及法官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法官指挥、控制庭审的能力尚有不足,这严重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导致庭审走过场的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为了提高庭审质量当务之急是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即指挥、驾驭庭审的能力。
由于法官庭审能力的强弱与法官的综合素质如智力程度、文字表达能力、逻辑分析归纳推理能力、口头交流能力、社会阅历等有关,又与法官的业务水平即法律知识与精神的掌握程度相关,同时,还与法院短期的组织培训考核活动有关。因此,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要分两步走,既要有长远打牌也要有近期规划。近期规划是,加强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培训、考核,使其了解、熟悉庭审程序及相关审判技巧的应用。

北安法院 刘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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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2〕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外国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牧、渔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良种繁殖、水利灌溉等。

(二)重点产业。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产业。包括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和汽车电子元器件生产,精细化工及乙烯下游深加工产品;以及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及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三)原材料及其加工工业。重点是化纤、新型建筑材料、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药用植物种植、造纸、节能型冶金产品的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是新材料、生物制药及中药现代化、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先进制造技术和新能源开发。

(五)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点是风力发电站建设与经营,公路、独立桥梁、隧道及机场建设与经营。

(六)城市公用设施和住宅。重点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交通设施及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

(七)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重点是原油、天然气、非金属矿产勘探开发、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绿色环保产业及产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及技术等。

(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为外商在我省兴办金融、保险、商贸和旅游等企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第六条在我省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及珲春出口加工区分别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享受国家和省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珲春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同时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经省有关部门授权,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珲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可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有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比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符合旧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确定为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2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属于省鼓励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5年。

凡是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鼓励外商以多种形式与我省现有内资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一)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外,允许外商在我省合资企业中控股。

(二)凡是利用外资改造现有内资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至50%的前提下,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单位给予支持。

(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内资企业的重点项目,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单位在生产要素配置及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并享受国家及省技术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并办理相应法定手续(即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外商和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到我省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我省现有内资企业和购买我省现有内资企业产权、股权。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我省内资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我省内资企业产权和股权,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可以变为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经营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鼓励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法定划拨范围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领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缴纳出让金之前,土地不得被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土地租金。外商投资于农、牧、渔业的项目,凡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可以免缴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第11年起正常缴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费。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生产建设用地以及水、电、运输、通讯等生产建设配套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并在A股和B股市场上市。

第二十二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物价部门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采取适当调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原有企业增资项目,以其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大小,由当地政府在一定年限内按所贡献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全市场和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投资行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良好的中介与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的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全省利用外资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政府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除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6〕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策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1〕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机关办公楼内各委、办、局:

从4月1 5日,市政府将正式通过长春信息港内网进行部分公文传输和办理,为保证传输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确定人员,按时接收发送,办公厅将定期对接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办公厅网络服务电话:8968973,联系人:王振祥、房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长春信息港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传输工作制度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公文和电子政务信息传输工作通知》要求,为保证传输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参加公文传输和办理的部门

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科委、建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民委、经协办、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局、乡企局、地震局、净月开发区(旅游局)、商委、物价局、粮食局、供销社、文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牧业局、园林局、企改办。

二、文件传输的范围

(一)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除按规定呈送纸质文件外,要同时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到办公厅,否则纸质文件不予受理。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到各部门的普发文件,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到以上各单位,由其输出后按正式文件处理。

(三)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经市政府领导签批需分送以上各单位的,由办公厅传输;市领导签署具体贯彻意见的,仍由纸质文件传送。

(四)市政府会议通知,涉及上述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

(五)市政府会议纪要,涉及上述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信息港内网传输,由其输出后按正式文件处理。

(六)上述单位代市政府(办公厅)草拟文件稿,除纸质稿件呈送签批外,要同时通过信息港内网传送办公厅文电处。

三、工作责任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通知的印制、传输,确定“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电子传输文件标准格式;每月统计、通报各部门接收、上报公文传输情况。

(二)上述各网络部门由其秘书处(办公室)统一接收、上报电子传输文件,按标准格式印制文头和刻制“电子传输文件专用章”。秘书处(办公室)要由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传输,保证工作时间开机、上机,及时接收、上报文件。

(三)市信息产业局、长春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港内网的技术运行、设施维护和操作人员培训,保证运行环境畅通。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档案管理、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电子公文传输登记、办理、反馈、归档等各项工作。

(五)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定期对网络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沟通、协调,及时总结经验,对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