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签订、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4:53:24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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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二:

保密协议的签订、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一、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手段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如果有关人员不通过保密措施自己主张权利,那么从法律上就没有主观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意图,因而不能构成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此,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或管理性。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商业秘密必定得加以利用,无论其职工或是第三人都有机会接触、知悉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应当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建立一个明示的保密措施,即签订保密协议。 

 ★(一)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规范的保密条款(或者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1、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提醒注意,所有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类型。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实践中,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既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2、保密主体
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1)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5)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6)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企业应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人数,也尽可能实行分段或分部接触,各人手上掌握的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如:某饮料由原液A和原液B混合而成,可以将有关人员分成生产原液A和原液B的两个组,互不通气。生产好的两种原液再由第三组按比例调配。

   3、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的期限没有规定,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
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4、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义务,确定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

   5、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违约,发生违约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这一内容是企业日后向违约员工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为一般来讲,当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发生时,要确定企业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困难,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完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情况和赔偿标准,则企业损失的弥补将难以实现。

★(二)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签定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企业在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时,常常会遇到职工拒绝签定的情况,有的职工认为自己并没有接触企业机密,没有理由要签定保密协议,企业也担心保密协议签定后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签定保密协议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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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以下简称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巡防队员是政府出资开发的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城区以社区为单位按照6-10人的规模控制治安巡防队人数。全市治安巡防队总员额暂控制1000人规模,以后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适当调整。治安巡防队在社区挂牌办公,统一称谓为:株洲市ⅹⅹ区ⅹⅹ街道ⅹⅹ社区治安巡防队。
第四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进行领导、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调度、监督和检查,确保治安巡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治安巡防工作水平;制定治安巡防队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治安巡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招聘、培训巡防队员,严格核定巡防队队员员额并逐一分配到各街道;协调治安巡防队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处理与治安巡防工作有关的事务;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治安巡防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台账、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督促本级财政拨款及时到位,保证工资按时发放。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分别与本街道巡防队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建立分配到本街道的治安巡防队员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根据实战需要将区综治办分配到本街道的巡防队员再分配到所属各社区;建立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审查所属各社区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治安巡防队员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社区为本社区治安巡防队提供办公场所;建立本社区治安巡防队值班登记台帐和出勤考核制度,对本社区治安巡防队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考核。

第八条治安巡防队员统一在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常住在本辖区内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和下岗人员中公开招聘。

第九条招聘城区治安巡防队员须经过四个环节:政审,包括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体检,包括体格检查和体能测试;考试内容包括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时事知识;公示,对政审、体检、考试都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通过公示并经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条治安巡防队员培训工作由区综治办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下岗培训计划,实行免费培训,公安机关予以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治安巡防队在社区居委会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巡防工作。巡区发案数量和治安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列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与奖惩挂钩,队员工资中的300元作为浮动工资。

第十二条治安巡防队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防,维护辖区治安秩序;负责对本辖区可疑人员的查询,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做好重点要害部位、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对现行违法犯罪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抓获的现行犯罪嫌疑人员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治安巡防队员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巡防标志和编号牌。重点到无围墙、门卫、物业保安的居民小区和小街小巷进行巡查,掌握各处地形等情况,同时与小区楼栋守护人员建立工作关系,并提示、帮助消除治安、安全隐患。治安巡防队根据实战需要适时调整巡防线路、巡防密度和巡防班次、时间。巡防队员每日按班次与巡区各居民小区门卫或楼栋守护岗双向签到。

第十四条治安电子防控系统负责监控主要街道、银行、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部位和治安复杂场所。巡特警主要负责巡防重点街道、广场及周围区域等人流密集场所。小区物业保安主要负责小区内查问嫌疑人员、防范各类案件发生。单位及场所保安队员主要负责维护责任范围的安全秩序,搞好安全防范。楼栋守户岗主要负责巡查外来可疑人员,开展邻里守望和安防宣传。治安巡防队随时保持与巡区及邻近派出所治安电子监控室、街面巡特警、相邻社区治安巡防队的通讯呼应,及时向派出所治安电子监控室、街面巡逻民警、相邻社区治安巡防队、辖内小区物业保安、楼栋守护岗通报现行警情或疑似警情,充分发挥衔接、联结上述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的作用。同时在协查可疑部位和人员,制止、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时可请求支援,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联防联控、动静结合、协同配合的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五条治安巡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巡防队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文明巡逻,依法办事,热心帮助群众,努力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治安巡防队员不得进入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居民住宅等内进行检查。禁止巡防队员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禁止治安巡防队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处理。对超越职权或冒充警务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解除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不得安排或变相安排治安巡防队员参与办案和其他警务活动。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执行拆迁、收费等巡防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

第十八条治安巡防队的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巡防队员工资可参照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1.3倍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区为巡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统一配备服装标识和装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月将市财政承担部分拨付到各区财政专户。区财政按核定分配人数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连同应由区财政承担的经费部分及时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九条各区必须严格核定并如实上报治安巡防队员人数。市财政局、市综治办每年组织两次对各区治安巡防队员集中点验,并不定期对治安巡防队实地检查、点验。

第二十条治安巡防队员在治安巡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街道综治办申请市、区人民政府或综治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治安巡防队的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组建城市社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工作规程》(株办发〔2002〕14号)同时废止。原各区所聘社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员需重新审核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组建治安巡防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企业税外负担实行登记制度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企业税外负担实行登记制度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赞助、集资行为,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和《国家计委
、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的范围包括:对企业的收费、赞助、集资、摊派等。
第四条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采取登记卡形式实施。登记卡由企业持有,并负责填写登记。填写登记内容为收费单位、项目、标准、金额、文件依据、票据种类及编号、企业领导和交付人员签章等。
第五条 全市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先选择部分企业试行,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各企业应积极主动申请建立税外负担登记卡。
第六条 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并建立发放、查验、存档等制度。
第八条 全市所有单位凡对企业的各种收费、赞助、集资、摊派等,必须持有效的文件依据,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凡是没有文件依据的、或是持无效文件作为依据的、或是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付。
第九条 企业应指定领导和财务人员负责本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的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税外负担登记的管理工作,建立起领卡、保存、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企业的税外负担登记情况,每季度向市物价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乱收费、赞助、集资、摊派有权抵制,并可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企业对乱收费、乱赞助、乱集资、乱摊派的行为不如实登记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负经济赔偿责任,按企业所付金额的10%至20%赔偿。
第十二条 对收费单位持无效的收费依据向企业收费、赞助、集资、摊派的资金,物价、监察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退还企业或收缴国库,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物价、财政、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上报的税外负担登记情况应及时进行查验处理,发现有乱收费、乱摊派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对按规定登记乱收费、乱摊派的企业和检举揭发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市监察机关应予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集美、杏林、同安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