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内容是如何的界定与划分的呢?/范剑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0:48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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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内容是如何的界定与划分的呢?

范剑虹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发源地是德国,许多国家也间接地受到德国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影响,而其内容与理论至今仍有许多可借鉴之处。参阅德国经济法的分类(1) ,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在理论上应界定为三大部分:也即经济公法(oeffentliches Wirtschaftsrecht)、经济私法(Wirtschaftsprivatrecht)和经济程序法(Wirtschaftsverfahrensrecht)三大类。
第一部分的经济私法包括:商法、公司法(世界各国已将资合公司法等商事法的内容从商法典中另列出来)、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竞争法中的私法规范,尤其是规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这也是德国经济私法的主流的分类。
第二部分的经济公法包括经济宪法(Wirtschaftsverfassungsrecht)、经济行政法(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其中经济宪法(往往指狭义上的经济宪法)是具有法律上、社会历史上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但在法学论著上,经济宪法往往仅指法律上的狭义经济宪法,具体说,就是指在宪法或基本法中关于规范经济生活的规定。经济宪法往往体现出三条框架线,它们分别为:摒弃绝对的全面自由经济、摒弃绝对的全面计划经济的模式、维持最低贫困线(2) 。在此框架线中需规定政府的职能,比如,重视土地与生产资料的评估、防止滥用经济权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食品与日常消费品的流通、完善地区经济结构与整体经济平衡。经济宪法一方面必须保护经济自由权和平等权,另一方面还需为行使和监督私人经济权力过度而采取法律上的预防措施。
与各国一样,经济行政法(也即具体化的经济宪法)在法律上不仅具有大量的法规,而且还缺乏令人信服的分类与体系,不少是借助于判例。经济行政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中央银行法、税法、产业政策法、外汇管理法、卡特尔法(Kartellrecht)(也称反垄断法 (3))、政府的经济资助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对经济行政法还可以分普通经济行政法与特别经济行政法;这个是德国有别于法国的特色
第三部分的经济程序法包括经济诉讼、调介与仲裁,也包括非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法,即冲突法。这些内容分别包含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4) 、商事仲裁法。

1、Gerhard Koebler, Juristisches Woerterbuch, Verlag Vahlen, Muechen 1979, S. 325. Herman Avenarius, Kleines Rechtswoeterbuch, Verlag Herder Freiburg, Bonn 1991, S. 599. Rolf Stober,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10.Aufl. Hamburg 1996.
2、 除上述内容外,《欧共体条约》中许多内容还具体体现了欧盟的经济宪法结构趋势,比如:注重内部市场,重点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等。
3、理论上,在立法顺序上,一般先应出台反垄断法(在德国及欧洲常常称为卡特尔法),然后再立反不正当竞争法。
4、德国的行政诉讼法法典比较有特色,这是法国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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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24日 国家体委体政字(1997)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实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承担运动项目管理职能的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所管项目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促进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所管项目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负责运动员注册和转会;评审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组建国家队;指导运动训练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裁判法;组织国内外比赛;负责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五)组织科研、培训和宣传。
  (六)拟订对外交流计划。
  (七)开展经营活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八)推动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网络,促进体育俱乐部发展。
  (九)管理和指导国家单项运动训练基地工作。
  (十)完成国家体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中心必须接受国家体委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体委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体委的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国家体委机关各厅、司、局、委是国家体委对中心业务工作实施领导的职能部门。
  中心接受国家体委各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体委机关各厅、司、局、委应当门做好为中心服务的本职工作。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中心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必须向国家体委作出书面请示和报告。


  第九条 中心行文应当符合国家体委有关规定。中心向国家体委报送的文件要有主任签字;除紧急或突发事件外,文件必须送办公厅秘书一处分办,不得直接送国家体委领导或职能部门;需要国家体委领导签发的文件,内容涉及业务工作的,应当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批。


  第十条 中心拟订由国家体委发布的规章草案,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中心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为“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体协联系业务,属于行政性的必须报国家体委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以国家体委或国家体委办公厅的名义行文;属于一般性的可以中心名义对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行文或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名义向省区市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中心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报国家体委审批,由国家体委列入次年年度会议计划;需要省区市体委主任参加的全国性会议,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中心举办需要北京市政府协助的体育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厅秘书一处,由公厅负责联络。
  需要请国家体委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厅主任办公室,由办公厅协调。


  第十四条 中心刻制印章必须报办公厅审批。中心和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印章应当由中心综合部门统一管理,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根据《国家体委机关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归档工作。
  中心应当将保存20年以上档案的档案目录、卷宗目录和卷宗介绍各两套一并向国家体委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内设机构、编制和中层以上干部职数由国家体委核定。中心必须在国家体委下达的机构、编制数内设置内设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体委党组管理;中层干部由人事司管理;一般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招考和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数由人事司核拨;中心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向人事司申报。


  第二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和中心的安全保卫,应当按照国家及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司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有人事部门和专职人事干部的中心.可以按照国家体委规定的权限管理人事档案;没有专职人事干部的中心,可以委托国家体委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管。


  第二十二条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副秘书长以上(包括顾问和名誉、荣誉正副主席)人员的调整,国(境)外人员的任职,司级干部在体育社团所属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中的任职,协会法人的变更及其机构设置、变更或撤销,必须报人事司,批复后由协会按照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推荐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人选,由中心和对外联络司、人事司协商,经人事司审核后报国家体委党组批准。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经费实行国家拨款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体委根据中心条件、承担任务和经费使用效益核拨一定事业经费。中心应当面向社会,开发体育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心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接受赞助和捐赠,必须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收入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不得滥发奖金。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和中心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心必须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财会机构,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和会计资格证明的专职会计人员;任免主管会计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报计划财务司和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中心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监督经济运行,做到财务真实、清楚、完整、合法。


  第二十九条 中心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帐户,由中心财务部门管理。中心开立银行帐户应当报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三十条 中心应当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内部会计管理、财务收支、财务审批、财务检查、财产清查、会计分析和稽核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体委划拨给中心的土地、房屋、场馆和经费,中心和协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无形资产,中心接受的捐赠、赞助及其它收入,均为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中心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报计划财务司审批。
  违反国家及国家体委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当事人和中心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建立经营性资产专项管理制度。中心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计划财务司审核,经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心投资、人股和联营的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
  使用中心土地、房屋和场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章 训练与竞赛





  第三十六条 中心拟订的项目发展规划、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应当按照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报竞技体育司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运动员注册和转会制度;审核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和技术等级;指导省区市运动队和高水平体育俱乐部的训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心制定和实施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计划,评审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中心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组建国家队;组建国家队的方案报竞技体育司和人事司备案。


  第四十条 中心应当进一步深化竞赛体制改革,组织所管项目的全国比赛和我国承办的国际比赛。


  第四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体委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制定所管项目反兴奋剂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指导地方单项运动协会反兴奋剂工作;配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所管项目的兴奋剂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对外交流





  第四十二条 中心的对外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国家体委的规章制度。
  中心对外交流工作由对外联络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以国家体委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体育外事活动文件,应当经对外联络司审核后报国家体委领导签发;体育领域涉外政策和对外表态性文件,必须经对外联络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中心承办在我国举行的国际比赛、国际会议和国家间双边体育交流,所涉及的外国人来华事宜应当报对外联络司审核后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与港澳台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港澳台政策和国家体委的规章制度。
  中心对港澳台体育交流工作由对外联络司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心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的活动,由对外联络司办理护照、签证及通行证等手续;未经对外联络司批准,中心不得委托其它单位办理。


  第四十七条 中心不得组织以创收为目的的赴国(境)外考察、观摩活动;需要赞助商随队出访的,必须经对外联络司同意。

第八章 科研与宣传





  第四十八条 中心应当加强科技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


  第四十九条 中心科技工作的重点是研究、解决所管项目发展中的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组织重大比赛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


  第五十条 中心应当重视宣传工作
  有条件的单项运动协会可以设立新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当报宣传司审核或备案;中心的重大体育新闻应当由宣传司统一发布。


  第五十二条 中心不得转让体育活动和竞赛的新闻发布权及舆论宣传权。


  第五十三条 中心接受国(境)外记者采访,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必须报宣传司审批。

第九章 纪检监察与审计





  第五十四条 中心应当加强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高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五十五条 中心应当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心必须接受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派驻国家体委的机构和国家体委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及时将党风、党纪、政纪执行情况及发生的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中心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署派驻国家体委的审计机构和国家体委审计部门的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中心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情况;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中心应当向审计署派驻国家体委的审计机构和国家体委审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在国家体委直属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组建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成立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应当报国家体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的主要任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心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参与中心重大问题决策: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任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条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应当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中心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接受中心党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泸市府发〔20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川府发〔 2001〕3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01〕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抓紧落实 朱钅容基总理来川视察对我省旅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省政府 原则同意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现予印发。各地、各 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十·一黄金周”前取得显著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 一、综合治理的目的
  规范旅游市场,整顿治理违法经营,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 形成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局面;建立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有利发展的良好市 场秩序;全面改善我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海内外旅游者中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旅游安全综合治理。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一定要 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 位,狠抓落实。旅游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出现旅游安全事故 ,除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该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
  2坚决打击车匪路霸,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3对旅游路线和景区道路中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要进行认真排查和整改,设立必要的 警示标志。
  4对旅游车船、景区观光车、索道、电梯和游乐等设施设备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对旅行社、旅游区(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要加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重 点是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旅游区(点)内的游山道、悬崖、水池、猛兽出没 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地方。
  6所有旅行社自9月1日起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日运行800公里以上和成都至九寨沟的 大型客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7三个旅游“黄金周”期间,国家和省级重点景区要采取公告制度,增设售票窗口等必要 措施,控制进入景区的游客数量,解决景区进出口游客拥挤、堵塞的疏导问题。
  (二)加强对旅游车船公司的管理。经营旅游业的车船,必须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牌 、证。驾驶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并在旅游车上公布交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重点查处私车( 船)“公挂”,车辆无证、牌经营及其它多收乱要运费等行为。
  (三)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管理,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都应实行明码 标价,公开服务质量标准,严禁在标签价格之外另行加价及其它价格欺诈行为。对游览参观 点的门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查处和纠正旅游区(点)门票的“联票”、“通票”及其它强 行搭配的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旅 游精品线路沿线定点商店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宰客行为,以及旅行社低于成本 价格销售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
  (四)查处驾驶、导游人员中的不正之风。重点查处无证导游,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 止导游活动;驾驶人员违章行驶,不按旅行社制定的团队运行计划擅自改变行程,不服从导 游人员安排;驾驶、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私收回扣。
  (五)查处旅行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 同,搞私人承包或部门挂靠,未经批准设立门市部和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 营旅游业务,使用无证导游,违反合同约定安排超计划购物,安排旅游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单 位就餐、购物、住宿,不给导游人员发放工资。
  (六)整顿旅游区(点)秩序。以国家、省级旅游区(点)为重点,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违规行 为,查处景区内无证照经营,向游客强行兜售商品,强拉游客骑马或乘坐滑竿,强买强卖, 假冒伪劣,提供不合格产品,查处景区讲解员超出景区范围从事讲解活动等行为。
  (七)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是指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 谋取收入的行为,包括:招徕、接待海外旅游者、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等。重 点查处宾馆饭店设立的旅游部,旅行社未经批准设立的门市部、旅游售票点,境外、省外旅 行社在我省设立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
  (八)查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是指旅行社超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限定的经营行为,包括:擅自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或擅自组团赴未经国家旅游 局批准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重点查处旅行社 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九)加强旅游环境和食品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宾馆饭店 、餐厅、文化娱乐场所和美容美发店的卫生状况,要按有关标准进行监测检查,不符合标准 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着力整治旅游区(点)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净化周边环境,切实 解决好环境卫生问题;旅游区(点)的公共厕所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除臭措施,国家和省 级重点景区要在9月底前彻底消灭不卫生旱厕,其他景区要逐步将旱厕改造为水冲式厕所。 
  (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旅游业的宣传报道,省内主要报纸要 开辟旅游专栏,宣传旅游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旅游消费。新闻媒体对旅游方面的 负面报道须经旅游和宣传部门审查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对 违反旅游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坚决进行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综合治理协调与分工
  (一)全省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是不可能独立完 成的。因此,地方政府要协调同级公安、建设、交通、文化、卫生、林业、劳动、旅游、工 商、 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宣传等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实施联合执法 。
  (二)各市、州政府是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措施,建 立健全各种目标责任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旅游区(点)和 旅游沿线路段的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辖区包干负责制。
  (三)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根据全省和当地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实 施方案,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探索实施联合执法机制,在 具体工作中建立联合办公,分别执法制度。按照“统一指挥,多头受理,分别处理,协同配 合”的原则处理旅游投诉,尽量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切实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多头受理”是指各部门要热情接待旅游投诉者,及时受理各类旅游投诉,不得相互推诿; “分别处理”是指各部门对受理的旅游投诉,按照各自的职能,或单独处理,或移送处理, 或共同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8月31日前,各地制定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政府牵头,加 强协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设立和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二)9月1日至9月25日,集中力量,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不能处 理的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的旅游市场及当地的执 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于9月底以前写出联合检查总结报告并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四)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各地要花大力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旅游服务质量的各项国家标准和 部颁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省旅游服务质量。
  (五)今年“十·一黄金周”来临前,各级政府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机构运转正常,保证游 客顺利出游;“黄金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旅游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突发性问题;“黄金周”结束后,各地要写出总结报告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五、重点治理的地区和线路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围绕以下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根据各自的责任,开展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联合检查工作,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加强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一)成都市场。重点检查成都市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未经批 准设立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不给 导游人员发放工资;都江堰、青城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二)成都——九寨沟——黄龙线。重点检查九寨沟、黄龙、牟尼沟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 社会治安情况;旅游定点商店、餐厅、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 卫 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安全、卫生状况。
  (三)成都——峨眉山——乐山线。重点检查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旅游 定 点商店、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卫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 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 安全、卫生状况。
  (四)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线。重点检查富乐山、报恩寺景区(点)服务经营秩序;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驶、 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五)成都——雅安——康定线。重点检查碧峰峡、海螺沟、木格措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六)成都——自贡——宜宾线。重点检查蜀南竹海、恐龙博物馆景区(点)服务经营秩 序;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 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七)成都——卧龙——四姑娘山线。重点检查卧龙、四姑娘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 六、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和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工 作由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和省旅游执法总队承办。
  七、联系及投诉电话
  省旅游局:6657478 96927
  省建设厅:5530031 5541564
  省公安厅:6301255 5071865
  省交通厅:6627729
  省卫生厅:6249541
  省林业厅:3331210
  省文化厅:6643757
  省劳动保障厅:6131176
  省工商局:12315 6741502
  省物价局:12358
  省环保局:6122745 6112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