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缘何步履蹒跚/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9:28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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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缘何步履蹒跚

杨涛

《中国青年报》11月23日报道,该报刊发《权威刑法专家透露: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他建议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死刑核准案件。
笔者认为,这一消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了司法改革正在向前推进。学者刘武俊也认为,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对待死刑核准问题上的明智之举,真正兑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
但是,笔者在为之高兴的同时,也深感司法改革的推进速度缓慢,近些年来,要求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学者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实际改革的步伐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前不久,笔者在江西省赣州市举行的“地方法院现代化”论坛上获悉,有关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法院鉴定权的改革等已经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法院执行权的改革、公安看守所归属问题、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划分、界定的问题,然而,仅仅于此认识我们并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进的艰难之所在。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这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在内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行使,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缩小、司法局的权力要扩大;再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扩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相对缩小。而权力在现实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对拥有权力的惯性依赖,必然让相关机关难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确的取舍,而是想方设法找出自己应当拥有该该权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公权力的退步,而公民权利的扩张,或者相反公民权利缩小,公权力的扩张。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能自由行使权力就相对缩小,而公民可以对有关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司法审查,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扩张,那么在将来的实践中也必然带来这些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更为不便,为维护自身的权力,因而,有关机关与民众声音之间的一场博弈也将在所难免。
最后,司法改革也是一场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博弈。改革的进行,必然也会涉及到上下级司法机关、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就是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权力的重新配置,下级机关有时也会力争保有原有的权力,而且有时地方政府也需要希望本级司法机关行使某些权力以方便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参与到博弈中来,使这场博弈更加复杂。
在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不仅是一方面的博弈,很可能是这三方面交错进行,使得博弈错综复杂。但是,仅仅是博弈的复杂,还只能说明改革的艰巨,并不能完全说明改革为何步履蹒跚,事实上,我们看到,本来司法改革既然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之间的博弈,就应当有多方参与,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改革必然会在博弈中逐步推进,但现实的状况恰恰是与之相反。
现行的司法改革仅仅是司法机关主导下的改革,有关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进行改革,偶尔也邀请有关学者参加,而不是由中立的人大来主持,这样的司法改革必然很难达到意见的统一,使得改革极为缓慢。其次,司法改革也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民众很难从中发出实质的声音,司法改革就必然不能更多体现公民的权利,从而使改革缺乏亮点,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所以,我们在为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改革的步履维艰,我们渴望对改革司法改革,让中立的权力机关来主持司法改革,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从而推动司法改革加快进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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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以往规定与此件有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在执行这个补充规定时,工作的重点要放在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方面,使有限的奖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超额劳动的作用;同时要联系产量、质量(包括品种)、消耗、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奖金浮动的办法,确实做到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定额受罚。在执
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奖励办法积累经验。
非工业系统的工厂企业,也可参照这个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工交企业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一年,我市工交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1〕82号文件,对各局普遍实行了联系利润上下浮动的计奖办法,对促进增产增收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实行时间短,经验不足,办法还不够完善,有待改进。
一九八二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改进企业留成办法对奖励发放办法做必要的修改,使之更趋完善、合理,以促进增产节约和财政上缴任务的完成。改进办法如下:
一、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针对当前奖励工作中的问题,要教育部分领导干部和职工克服那种不讲贡献,不考虑国家困难,片面追奖金、争奖金和搞平均主义的错误倾向。要向广大职工讲清楚一条根本道理,就是只有生产发展,国家富强,个人生活才能逐步改善。使广大职工懂
得奖金的增长,应该低于生产的增长,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有积累、建设社会主义,才符合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生产、利润下降,国家少收了,奖金也应随之少得一些。还要讲清楚,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任务还很重、国家财政还很困难的情况下,个人所得部分不可能也不应该过多。要教
育广大职工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二、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水平。工交企业一九八二年的奖金发放总水平,原则上控制在一九八一年核定的两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水平上。市根据下达各局的生产和利润计划,核定各局人均奖金控制额作为基数;各局向公司、直属厂核定人均控制额。各局在市核定的控制额内,可留出一
部分机动数,用以奖励在质量、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
三、市对各局实行联系利润上下浮动的计奖办法。奖金的增减,以实现利润多少为依据。一九八二年实现利润比一九八一年每增长1%,人均奖金在一九八二年新核定的基数上按一九八一年人均奖金控制水平的0.8%的绝对额增加。实现利润比一九八一年下降,按每下降1%的幅度
,人均奖金控制额按降低0.8%的比例递减,最低可降至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
四、对公司和企业实行联系产量、质量(包括品种)、消耗、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奖金上下浮动办法。全面完成上述指标的,按控制水平发奖;每完不成一项指标则扣除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办法由各局自定,报市经委备案。
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直属企业的奖金水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企业按月发放奖金应从严掌握,年终有结余时,可作一次性发放。
六、从利润留成资金中提取奖励基金,原则上应和奖金发放控制额取得一致。如果提取额大于控制额时,多余部分可转为集体福利基金。
七、企业在公司核定的奖金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坚决改变那种完成生产任务拿基本奖的平均主义作法。必须坚持奖励超额劳动,超过生产定额的,多超多奖,不超的不奖,完不成定额的受罚。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利于把奖金用活。各厂要认真总结奖金分配的经验
,改进分配办法,使有限的奖金确实起到鼓励职工积极性的作用。
八、企业奖金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总额,达到三个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时,要经主管局批准。少数需超过三个月的企业,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第二,企业管理水平在全市是先进的;第三,对国家的贡献显著。此项
奖励必须经主管局严格审查后报市经委批准。
九、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控制额发放奖金,不得突破。严禁滥发奖金或变相发放奖金。这要作为一条纪律共同遵守。
十、集体所有制企业奖金控制额的核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2年2月2日

关于发布《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3年5月31日,铁道部

现发布《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是确保铁路建设“决战后三年,登上新台阶,实现大发展”的顺利进行,是维护铁路施工治安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安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法规,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施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铁路工程单位、施工现场。
第三条 工程单位的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按照建点、施工准备、全面动工、竣工撤点的不同阶段,实行分阶段管理和分区管理。
第六条 各施工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把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纳入施工管理全过程,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七条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必须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支持与配合,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保障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施工场所治安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施工准备阶段,要调查掌握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与方法,工程地理位置及施工地区的治安情况,制定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取得支持与配合,按分工管辖范围共同维护施工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和哄抢施工物资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组织力量积极侦破,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施工现场宿舍区、集体食堂、商店、俱乐部等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治安案件。督促主管单位或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会同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处群众性哄抢、拿摸施工物资和堵路断道、干扰施工以及聚众斗殴等治安事件,做好疏导调解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举行开工、竣工典礼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公安机关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施工指挥机构的招待所对外营业的,须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主管领导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准经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铁路法》,教育职工群众模范遵守《铁路法》,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增强沿线广大群众支援铁路建设,爱路护路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 爆炸、危险物品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储存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仓库要根据有关规定单独设立。
1、建库需经公安机关同意,建筑位置必须符合距离城市,住宅区、风景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通讯线路和地下输油,可燃气管道的安全规定。
2、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安全设施,要根据存储品种,数量和防火、防盗的要求建造和配置。
3、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库外;看守房位置、高度,以能了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 购买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必须持有《购买证》和《运输证》。
1、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事先检查,车辆状态良好方可使用,并选派技术熟练,责任心强,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司机担任,要派公安人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
2、随车押运人员必须熟悉危险物品性能;专人负责清点、核实数量;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同车装运。
3、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装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加棚加锁或使用集装箱运输;不准他人乘坐;不准装载其它物品。
5、装卸、搬运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应对装卸、搬运人员进行物品性能及安全常识教育,严禁作业时吸烟及携带火种进入库内;装卸、搬运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拖、拉及倒放等。
第二十条 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第二十一条 爆炸、危险品库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专职管理看守人员要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2、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工作人员不准擅离职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看守人员值班时不准兼办与看守无关的工作,接班前和值班时严禁饮酒;
4、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并进行登记,严格交接手续;
5、收存危险物品,要认真清点,抽样检查、登记,发现异状或数物不符,立即报告;
6、发料应严格验证,手续完备,发现有涂改、转借证件的应拒绝发料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查处;
7、危险物品拆箱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发现数物不符、损坏、变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查验处理;
8、处理、销毁失效的危险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9、凡进入爆炸品库内人员,不准穿带钉鞋;库内禁止带入火种,库区附近禁止放牧、烧荒、打猎;
10、内部调拨危险物品,除持物资部门调拨单外,应报同级公安机关同意,一律整箱调拨,不准将爆破器材交由民工队承包使用;
11、放射源库周围定期测量放射线是否超过允许计量标准。接触放射源人员,必须符合防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凭证领取、使用爆炸器材,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担任爆破作业。
第二十三条 领取爆炸物品必须二人以上,人工运输时,前后分行,相同性能的距5米,性能相抵触的距20米。
第二十四条 爆炸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设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内人员全部撤离后,才准发出爆破信号,爆破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施工中,严禁双层和双工序作业,严禁边钻孔边装药等危险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乡村群众聚居的地方、风景区及主要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性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要周密调查,对爆破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科学论证后,按批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并经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库,不准在隧道内、施工现场办理交退和临时存放危险物品。严禁私藏、私拿、私用,不准赠送、转让、转借或乱放。退库时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 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宣传用火、用气、用电安全常识,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条 消防器材必须置于规定地点,严禁挪用。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更换,保持性能良好。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工棚的规划、布置、结构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并配备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场、仓库区、易燃废品临时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采暖、加热和使用明火、焊接、切割等作业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报警,组织扑救,认真保护现场。
第三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要认真勘查现场,分析原因,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

第五章 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严格枪支配发范围和使用制度。铁路公安人员配发的专用枪支及公用枪支,要按规定妥善保管,严禁外借、转让、赠送。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保管的各种枪支、弹药,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枪、弹应分开保存,严防丢失、被盗。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规定。不准非法制造、买卖、携带、使用枪支。
第四十一条 对生产用的刀具、刃具要严格管理制度,不准非法制造、买卖,不准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第六章 施工器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大型的物资仓库,必须在库房四周修建围墙,门窗坚固,并设门卫或值班巡守人员,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第四十三条 临时堆码的物资,施工器材,要设栅栏或铁丝网,重要的机械、设备必须有专门停放场所,并指派专人看守。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料具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剩余材料和废旧器材要随时清理,登记入库,做到工完料净。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进、发料制度,认真清点进、发料数量,发现帐物不符,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查处。
第四十六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的厂矿、村镇、学校要认真宣传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和工商管理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周围废品收购站(点)的调查和管理,取缔非法收购站(点)。

第七章 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必须执行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八条 财会室门窗要牢固,符合防盗要求。现金、有价证券要储存在装有报警器的保险柜内,与变号锁和机械锁同时使用,防止被盗。
第四十九条 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派人值班看守。取送现金数额较大,必须两人同行,专车取送。必要时,由公安保卫人员护送。
第五十条 对易于移动的贵重器材、物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章 包工队(民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使用包工队(民工)的单位,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第五十二条 现场用工单位,必须由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包工队(民工)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以上政府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用工单位和公安部门审查后登记造册,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包工队(民工),必须由队长负责治保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包工队(民工)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从事运输、高空、焊接、爆破的民工,未经考试合格,不准上岗。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包工队(民工)的管理和教育,定期进行清查,对可疑人员要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分子混入包工队,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扬、奖励、记功。
1、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防止事故、案件发生的;
2、发生重、特大反革命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能及时查清破案的;
3、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能奋力抢救,措施得力,及时妥善处理,制止灾情蔓延,减少损失的;
4、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敢于检举揭发犯罪,见义勇为,临危不惧,英勇抓获罪犯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