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女性犯罪及管教对策/郑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18:04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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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女性犯罪及管教对策

三门县看守所 郑玑


近年来,女性犯罪在我国呈逐年上升趋势,女性在生养、教育后代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女性状况如何,对人类发展、国家兴旺至关重要。因此,研究探讨女性犯罪问题及女性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对保证看守所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本人就本所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间关押的50名刑事案件中的女性在押人员进行分析,并对管教方式和方法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基本情况
通过对三门县看守所1998年1至2001年6月间关押的50名刑事案件中的女性在押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
(一)年龄结构
年 龄 17—25周岁 26—35周岁 36—45周岁 46—55周岁
人 数 6 27 12 5

(二)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文 盲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人 数 7 8 27 8

(三)职业状况
职 业 干 部 工 人 农 民 无 业 个体户
人 数 1 1 30 11 7

(四)籍贯
原籍地 三门本县 本省外县市 外省市
人 数 35 7 8

(五)案别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盗 窃 6 抢 劫 3 诈 骗 3 侵占 2
放 火 1 伪 证 1 伤 害 3 拐卖妇女 2
敲诈勒索 1 介绍容留卖淫 5 贩卖假币 10 扰乱社会秩序 13

(六)犯罪经历和作案方式
屡 犯 初犯 团伙作案 单个作案
人 数 50 13 37

二、女性犯罪分析
(一)基本特征
1.犯罪起因具有被动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巨变使男女平等念得以确立,但另一方面,封建意识、男权主义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家庭暴力还很多,不少妇女不堪忍受虐待,但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
2.犯罪行为具有依赖性。女性因其生理特点因素,体力不如男性,属于弱势群体,她们实施犯罪行为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如在一些贩卖假币团伙中,女性往往充当配角。
3.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女性在诈骗案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常用姿色、花言巧语和自身的“弱者”身分来麻痹对象。女性犯罪比较隐蔽,不太容易被发觉。
(二)多元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女性不再像过去深居简出,整天围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泛。无形中,女性与社会的矛盾、与人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我认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从自身来说,具体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不良的成长环境。青少年时代生活环境不良:父母离异,吵闹不和;父母亡故,无人照顾;单亲家庭或者被继父强暴等。这些女性普遍辍学,文化程度不高。由于家里缺乏温暖,从小没有得到爱的关怀,也就不会爱别人、关怀别人,相反,对别人产生一种反抗、报复的心理。最终,她们往往离家出走,四处流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是婚姻或感情生活受挫。事实证明,婚姻不美满、经常挨打受气的妇女更容易铤而走险。她们在被男人遗弃、背叛后,委屈、愤恨,对男人和社会进行报复。例如,我所新收押的女犯郑某,因不堪忍受其丈夫对她的虐待,用老鼠药放入开水中毒死丈夫。
三是自暴自弃。有些女性在感情受欺骗或受欺辱后,自甘堕落,以至于自身卖淫及强迫他人从事色情活动等。
四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道德、法制观念比较差,没有正当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导致违法犯罪。
从社会角度看,主要有三个因素: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追求享乐主义的人增多,对人在潜移默化产生影响。相反,一个健康的、强有力的社会主流文化还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在遭受政府严厉打击的情况下,“地下性产业”仍然难以遏止,主要原因是有这方面的需求。根据市场经济法则,需求必然导致供应。为什么会有这种需求?我们只能从文化、价值观角度去寻找原因。
二是人口流动加大,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流动人口事实上处于一种“匿名”状态,即使做了违法犯罪的勾当,也不会被熟人知道,人的道德羞耻感由此淡薄,长年积累,最终导致道德羞耻感、社会良知的丧失,干起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也就无所顾忌。正如一个被收监的卖淫女说:“如果在本地,绝不会干这种事。”
三是现有的惩处机制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力。女性违法犯罪者在劳教所里接受的教育与她们在社会上接受的流行观念脱节,而且由于种种条件限制,目前受处罚的违法妇女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违法犯罪成本低廉,又使她们产生侥幸心理,勾起更多犯罪欲望,也使另一些女性受到“启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劳教处理后,这些女性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也是个难题,需要全社会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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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第五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八条 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教社科〔2008〕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充分发挥高校出版社在科教兴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实力与竞争力,开创高校出版社工作新局面,现就进一步推进高校出版社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高校出版社的定位、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高校出版社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文化生产力的重要方面军,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校出版社在传播先进文化,传递知识信息,促进教书育人,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高校出版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服务教育、服务社会、繁荣学术、培育人才的办社宗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托高校、面向市场,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坚持突出主业、科学发展。
  3.高校出版社要努力承担积累传承文化,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责任。要做好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需要的各类教材和教学用书的出版工作,在出版物数量、出版物质量、出版物结构和出版物载体等各方面满足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要出版研究和解决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学术著作,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要以出版高质量的教材和学术著作,推进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学术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促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功能的实现。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更多的精神产品。
  二、推进高校出版社健康发展
  4.建设符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学科门类齐全、地域布局合理、具备多种出版权、协调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出版体系,逐步形成多层次的高校出版格局。努力创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校出版社,这类出版社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原创性、奠基性、前沿性、并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一流出版物,拥有一流的作者和编辑队伍,具备一流的综合出版能力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一流的现代化出版手段和一流的社会服务水平,建有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大而强的出版企业;建设一批专业特色强,学术水平高,在相关专业出版领域中有较大影响的小而精的专业出版企业。
  5.制订高校出版社的发展规划。各高校要按照我国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格局和本校的发展规划,对本校出版社进行准确、科学的定位,确定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措施。各高校都要将出版社建设成与本校办学水平相匹配的高校出版社。具有多种出版权的高校可整合出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相对优势,提高出版产业集中度。各高校出版社要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机制,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质量,做到既有较快的增长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提高人均产值和人均效益;根据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出版社内部机构,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提高综合实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高校出版产业水平。
  6.增强高校出版社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优秀原创出版物生产的长效机制。高校出版社要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要牢固树立“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塑造品牌”的出版理念,规划和实施“品牌工程”,形成系列化、多层次、多学科、多媒体、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出版物群;形成反映各出版社特色和优势的精品系列,树立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品牌形象;通过品牌的培育和制作,形成精品生产的长效机制。
  7.推进高校出版社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高校出版社要积极利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出版的生产、管理和传播方式,积极参与建设数字出版综合业务平台。重视新型媒体的开发和应用,推动传统出版形式与现代出版形式的互动融合,鼓励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网和数字电视为载体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期刊等数字产品的开发、制作、出版和销售。鼓励开展基于网络的多种出版发行活动。
  8.拓展高校出版社的国际交流。高校出版社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加大对外出版交流,扩大自主版权的输出,推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创作、翻译、出版一批国际市场需要的高质量出版物,占领和拓展海外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引进我国教育需要的各类教材和教学用书,以及国外先进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出版物。支持和鼓励有竞争实力的高校出版社在境外设立出版机构,开展出版活动。
  9.营造高校出版社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合理配置高校出版资源,允许和鼓励出版资源向专业特色突出、市场化程度高、综合实力强的高校出版社集中和流动。积极支持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的高校出版社跨地区、跨媒体经营,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提高高校出版产业的集中度。研究和解决影响高校出版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高校出版社发展实际的经济政策,为高校出版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高校要建立有利于高校出版社发展的体制模式,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高校应将出版社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出版社的自身建设和再生产,以及教材、学术著作的出版补贴。进一步加强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提高其服务和协调的能力,促进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发展。
  三、深化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
  10.明确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高校出版社的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坚持办社宗旨,有利于发挥高校出版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高校出版社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高校出版社的体制改革要符合高校出版社的发展规律,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形成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出版发展环境。
  11.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出版体制。高校出版社的体制以企业体制为主,极少数高校出版社可以保留事业体制。转为企业的出版社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出版多类别、多层次、多媒体教材,满足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需求,不断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极少数实行事业体制的出版社要在确保学校扶持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运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出版面向校内和特定行业所需出版物。
  12.规范高校出版社的转制。转制为企业的高校出版社是国有一人独资公司。高校是其出版社的主办方。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出版社的出资人,出版社的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与监督。学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出版社经营方向、资产配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制为企业的高校出版社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适应市场需求、调控有力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企业财务、税收、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一些实力和竞争力较强的高校出版社可逐步建立以内涵式发展为主的专业出版集团。
  13.深化高校出版社内部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版社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高校出版社须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度,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出版社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高校要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出版行业规律和高校出版社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及出版社的经济效益,确定出版社主要领导的薪酬;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确定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出版社整体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
  四、完善高校出版社管理
  14.建立健全主管主办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高校出版管理体制。遵循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主管主办责任制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教育部负责对高校出版社进行宏观指导和宏观管理。新闻出版总署对高校出版社实施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高等学校承担主办单位的管理职责。
  15.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管理和指导。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出版社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把对高校出版社的管理纳入到出版行政管理的范围。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校出版社加强指导和监督;随时掌握和研究高校出版社出版物的总量、结构、质量和效益,督促出版社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要定期研究高校出版动向,引导高校出版社健康发展;要协调和配合学校、属地出版行政部门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管理。
  16.明确高校对其出版社的管理职责。高校要督促出版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保证出版社坚持正确的办社宗旨和出版导向。学校应选拔政治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熟悉出版工作,遵纪守法,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担任高校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掌控出版社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和出版物内容的终审权,切实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
  17.建立健全高校出版社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高校出版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出版管理规定,依法从事出版活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把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出版的各个环节,保证正确的出版导向、出版物的高品位和高质量;要提高出版社出版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和能力,掌握现代科学技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加快高校出版社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
  五、加强高校出版社队伍建设
  18.建立合格的高校出版社队伍。高校出版社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建设者之一。高校出版社要适应出版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高校出版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高校出版社队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19.建立高校出版从业者准入、退出制度。高校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
  20.建立健全高校出版社队伍建设机制。高校要切实重视出版社领导班子的建设,组建一个各有所长、凝聚力强、善于科学决策、团结协作的领导班子;要在高校出版社中探索和逐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确保高校出版社领导的专业性、职业性和稳定性;要建立出版社人才选拔培养的机制,为出版社培养更多优秀的高级复合型管理人才。加强高校出版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出版社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版权贸易等各方面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职业化出版队伍,为高校出版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